『壹』 商务部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啥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部决定近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5月30日。
三、排查对象
截至2014年3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全部排查对象的数量、名称、地址等情况,做到没有遗漏。未正常经营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四、排查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方案对本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排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五、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二)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企业的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六、排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开展排查工作:
(一)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填报的交易记录、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二)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三)视情况需要约谈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
(四)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进行排查。
(五)其他合法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负责处室,并明确分工,相关处室积极配合,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告我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风险。
(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处室,把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形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重点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符合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排查对象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上线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基本信息表的填报。5月底前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并打印后加盖公章;完成2013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其他表格可在排查结束后逐步完成。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系统或填报数据不准确的企业要视为有风险隐患重点关注企业,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排查。商务部将重点抽查此类企业。
2.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材料或及时将相关设立情况导入系统。
3.商务部将依托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按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务部将定期公布系统使用情况,将不按要求使用系统的企业列入经营状况不明企业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风险排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包括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情况、行业发展现状、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连同企业在线填写的《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一式两份)报送我部流通发展司,同时抄送外资司。
『贰』 南京市商务局的主要机构
办公室(安全保卫处) 负责协调全局政务工作,拟订工作制度、规章,督查督办年度工作、重要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公务文件材料的审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应急指挥联络、信访、12345 政府热线工单协调办理;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网站建设;承担机关信息化和后勤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组织人事处 负责商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承担机关干部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人员政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指导商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各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参与各相关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负责双拥工作。
综合处 组织开展开放型经济、内贸流通等商务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牵头拟订商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承担全市商务工作目标监测、管理和考评;负责全市商务运行综合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牵头起草商务工作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统筹协调商务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商务工作调研;负责商务系统区域合作事宜。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承担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条约、协定实施的协调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全市商务领域法律法规事务及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商务改制企业政策咨询和遗留问题;承担商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财务处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行政资金和局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资产价值管理及政府采购和基建的资金使用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协助推进简政放权,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和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指导区商务部门和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跟踪并及时反映业务情况;承担其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具体工作。
投资促进处 负责牵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拟定全市年度投资促进工作计划和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提出招商引资工作建议;负责全市境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区及招商主体开展招商活动;负责全市投资环境的包装、宣传、营销、推广、评价工作,负责收集和编制全市投资环境宣传推介材料和各种电子出版物;负责境内外投资促进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重大招商项目全过程跟踪、推进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大招商项目洽谈、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招商大使、招商顾问的遴选和管理服务工作。
现代服务业发展处(服务业招商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跟踪研究服务业发展趋势,拟订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跟踪全市有关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推进相关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对全市现代服务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牵头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计划和相关激励机制;引导扶持现代新兴服务业态发展;研究提出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
对外贸易处 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管理全市货物进出口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统计和运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建设外贸促进体系,推动全市货物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推动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贸易便利化。
外国投资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负责推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升级,负责拟定全市外资总部、功能性机构、研发机构的政策及推进服务;负责重点外资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和外资企业运行情况分析,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综合评价和考核奖惩;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及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指导外商投资投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投资(非金融类)、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活动;承担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处置全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开发区处 承担全市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开发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各区和开发区的执行和落实;承担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设立、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开发区深化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开发区的综合统计、运行分析及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开发区参与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指导、推进、管理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建设和贸易促进工作;牵头推进全市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工作,负责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管理,牵头推动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牵头实施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负责机电产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培育和推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委托,服务、指导、跟踪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工作。
流通业发展处 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流通业发展;牵头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深化工作,创新流通管理体制;牵头组织协调流通行业标准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拟订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政策措施;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形式现代化;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组织编制与实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研究拟定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和落实措施;研究提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推进社区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建立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规划,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监督管理汽车流通业,负责二手车流通、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
市场秩序处(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药品流通管理处)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商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指导全市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全市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承担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职责,指导全市“菜篮子”行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市“菜篮子”规划和项目资金的落实管理;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场运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工作,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商品流通管理;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肉类、蔬菜地方储备,建立小包装食品等商业代储制度;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适时提出扩大消费的政策建议;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成品油行业流通发展规划,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协助推广使用绿色能源。
商贸服务业处(老字号保护处) 负责拟订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承担餐饮、住宿、洗染、洗浴、家庭服务、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等生活性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体系、早餐工程等生活性服务领域的重点工作。拟定促进老字号保护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老字号保护、传承与振兴工作,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优化老字号发展环境;开展老字号发掘整理工作,组织“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申报、认定,提升老字号知名度;推动老字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指导老字号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开拓市场、创新发展。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政策措施,执行国家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拟订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重点企业、示范基地和产业园区以及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的发展;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订全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与交流;承担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服务贸易处(服务外包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负责全市服务外包工作,拟定并落实全市服务外包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的统计;负责全市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指导全市国际货物运输工作;承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全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会展处 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工作;拟订全市会展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会展资源,推动会展行业发展;组织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展会,扶持、打造地方品牌展会;组织、指导会展业和会展项目国内外宣传推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全市会展业国际化发展;负责组织、策划、运作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负责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会展的有关协调工作;统计、评估会展业发展情况,发布会展经济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全市商贸系统各类展会节庆活动。
口岸综合与综保区处(电子口岸处) 负责组织编制南京口岸、综保区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地方性口岸法规;负责开展口岸重大课题调研;负责编制口岸资金计划;负责口岸业务综合及统计分析;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负责归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需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口岸文明共建;承担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申报设立特殊监管区域,协调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及运行,负责推动口岸通关便利化;负责企业口岸通关的协调服务;负责协调推动“大通关”建设;负责推动电子口岸开发运用及区域合作。
海港口岸处 负责协调南京港口岸对外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监管服务;负责编制相关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相关口岸特资运输;负责协调推进国际(地区)航线及外贸内支线发展;负责推动提高相关口岸通关便利化;督促和协调口岸运营单位提供完善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参与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参与编制口岸规划;参与口岸重大课题调研;参与组织相关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陆空口岸处 负责协调铁路、公路、邮政及航空口岸的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监管服务;负责相关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口岸的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特资运输、国际(地区)航班、班列的发展;负责推动相关口岸的通关便利化;督促和协调口岸运营单位提供完善的口岸执法条件和环境;参与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参与编制口岸规划;参与口岸重大课题调研;参与组织相关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外事处(台港澳处) 参与全市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报批审核工作;协助建设与管理全市海外经贸网络;牵头负责与各国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类经贸促进机构的联系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联络及投资合作;承担全市商务相关企业人员申领 APEC 商务旅行卡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境)内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南京代表机构的联系工作;承担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宁的有关工作;承担“新加坡—南京重点项目合作委员会”南京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党建工作处(团工委) 指导商务系统各单位和党的关系在市委商务工委的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上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管理以及统战、知识分子工作;指导商务系统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商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商务系统共青团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工会按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和反垄断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市出口商品的贸易摩擦应诉及相关工作;参与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做好产业安全数据报送工作;受委托依法对涉及全市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市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及反垄断审查的宣传与培训;承担市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叁』 融资租赁公司在商务部审批哪个部门批准
外资租赁公司在商务部外资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流通业发展司。
『肆』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需要什么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伍』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为什么会被查两者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大发展,快到什么程度,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数据已经体现出来,那就是融资租赁是朝阳行业。
商业保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现在国内很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被应收账款占用了太大的流动资金,导致自身资金循环不顺。而保理业务的初衷就是以企业对外的应收帐款为标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企业以一定的代价提前将应收账款收回来使用。而现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还很小,所以从市场空间来说,商业保理的前景也很好。
现在优秀的企业家往往是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手抓产生关联反应,不仅能提高运转速度更能打通产业链。那么如何看待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之间的关系呢?
如何结合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陆』 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哪个部门审批
融资租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比如说设备租赁等),一种是金融租赁。
第一种的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机关:省级的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委);
第二种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机关:1、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委);
『柒』 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有批准设立的名单吗
名单商务部肯定是有的。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需要当地商委审批的。
一、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融资租赁公司审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7)南京市商务局融资租赁扩展阅读: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捌』 商务部、银监局审批的融资性租赁公司有何区别
金复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制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20家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而8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设立,45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设立。
『玖』 融资租赁一般需要什么资质和资料
. 注册外商投资(含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要求:
1)投资方回必须为公司、企业和其它答经济组织,成立时间不得低于1年,投资方财务报表必须显示有营业收入,且净资产不能为负。
2)国外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新公司至少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
4)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
5)出资方首期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其中,国外投资者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
6)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