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PPP 项目合同有哪些审查要点
一、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PPP项目的合同审查要点
2016年7月,财政部推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PPP项目合同审查和批准要点,包括:一是PPP项目合同在项目采购公示结束后、正式签署前,应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合同审核要对照审核实施方案、要有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三是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所规定的五点要求。
PPP项目合作期限一般比较长,牵涉环节多、合同复杂,结合上述规定,实务中PPP项目合同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项目合作背景及前期阶段(合规性、合法性);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运营阶段和移交资产阶段。具体分述如下:
1、总则部分:重点审查合规性和合法性、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2、合同主体:审查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各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政府主体、社会资本主体,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合理界定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
3、合作关系:主要是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合作履约保证等。
4、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重点审查投资控制、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5、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前期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6、项目建设: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安排、质量、安全要求,工程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7、政府移交资产:重点审查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托管资产的范围、托管形式(有偿还是无偿)、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8、运营和服务:重点审查合作项目运营的内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约定、服务计量方法、运营期保险购买、政府监管职责、运营外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9、社会资本主体项目移交:重点审查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10、收入和回报:重点审查合作项目收入来源、回报方式确定,价格确定和调整方式,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11、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重点审查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以及法律变更的处理原则。
12、合同解除:重点审查合同的退出机制,明确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项目移交等事项。
13、违约处理:对于合同中涉及违约的各种情形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细化。
14、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管辖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15、其他约定:审查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包括:合同变更与修订、合同的转让、保密条款、信息披露、廉政和反腐、通讯方式、送达方式和地点,合同适用的法律、语言、货币等事项。
由于PPP项目是在近期迅速崛起与推广的,立法和司法体系相对滞后,律师在PPP项目中法律服务的空间越来越大;但鉴于PPP项目的长期性、专业性和复杂程度,PPP项目法律审查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网页:
PPP项目合同审查要点:网页链接
Ⅱ 项目投融资的基本操作
投资决策阶段对于任何一个投资项目,在决策者下决心之前,都需要经过相当周密的投资决策的.融资决策阶段在这个阶段,项目投资者将决定采用何种融资方式为项目开发筹集资金。是否采用.融资结构分析阶段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完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评估。
【拓展资料】
一、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二、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二指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三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四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五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
三、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六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七指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
四、从狭义上讲,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1]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五、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
Ⅲ 在公司内部,对于一般工程项目,投融资评审的核心步骤或是流程是
摘要 (一)初审
Ⅳ 投融资中介需要审核融资项目吗
如题所问,投融资中介是否要对融资项目做审核这个问题,要视投资人的要求来定。中介的作用从词面上来看,就是指“在中间起媒介作用”。中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居间”,中介人的任务是为委托方找到合作者,扮演了传递信息和临时协调人的角色,而不是甲、乙任何一方渴望之实质性合作伙伴角色或买者和卖者角色。
Ⅳ ★项目融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项目投资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提出、项目评价、项目决策、项目执行及其再专评价等
项目投资属实施方案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及选择依据、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期及进度、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前期准备情况)
2、项目编制指导思想、原则及依据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项目区概况
5、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及进度、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6、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项目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资金计划安排)
7、项目效益预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8、项目招标方案(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招标方案)
9、项目的组织管理(组织领导、规范技术指标、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公示制、监督检查、建后管护)
Ⅵ 项目融资需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项目融资一般要经历融资结构分析、融资谈判和融资执行三个阶段。在融资结构分析阶段,通过对项目深入而广泛的研究,项目融资顾问协助投资者制定出融资方案,签订相关谅解备忘录,保密协议等,并成立项目公司。 在融资谈判阶段,融资顾问将代表投资者同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洽,提供项目资料及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银行经过现场考察、尽职调查及多轮谈判后,将与投资者共同起草融资的有关文件。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有关销售协议、担保协议等文件。整个过程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谈判和协商,既要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所接受。 在融资执行阶段,由于融资银行承担了项目的风险,因此会加大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通常贷款银行会监督项目的进展,并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贷款资金投入和现金流量。通过银行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帮助项目投资者加强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使参与各方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随着国内资源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项目融资的多元融资和风险分担优势越发显现出来,因此企业有必要尽快了解项目融资的特点、优势,并不断摸索、掌握项目融资的流程和步骤,提高融资能力,为境外矿产资源的顺利开发及自身的迅速发展获取资金保障。
Ⅶ 正规的投资公司融资流程
申请方式和办理流程
申请方式:
(1)、投融资行为的介入程度: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2)、投融资申请投入领域:生产性投融资申请,非生产性投融资申请。
(3)、投融资申请方式:对内投融资申请,对外投融资申请。
(4)、投融资办理内容:固定资产投融资申请,无形资产投融资办理,流动资产投融资申请,房地产投融资申请,保险投融资办理,信托投融资办理等。
办理流程:
(1)、投融资办理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2)、审批机关在接到投融资办理申请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审批机关进行投融资申请审核。
(4)、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投融资办理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投融资办理完成。
拓展资料:
1、项目筛选
一般来说,天使投资人会在自己的办公室约见创业者,听创业团队陈述自己的创业想法和项目进度、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如果时间比较宽裕,天使投资人也希望听关于创业者的工作经历和创业经历以及创业团队合作方面的故事。有的天使投资人会把后者安排在比较轻松的场合交谈。例如,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谈论这些轻松的话题。
通过与创业者的会晤,投资人能够获悉更多的商业计划书上无法得到的信息,如企业的创业者是否具有领导力和创新能力,是否善于管理公司(市场、生产、财务和管理等)等。
2、尽职调查
投资人与创业者见面会晤后,如果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共识或协议之后,如果企业已经创建,那么投资人一般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团队、企业产品研发情况、商业计划书的真实性等等。到企业实地考察能够让投资人真实全面的了解企业的特色、经营管理模式、工厂的环境等,在现场还可以和管理人员、一线员工交流,从侧面了解企业。
如果创业者还未创建企业,投资人当然也就无从实地考察,但投资人一般会对团队做进一步的了解,以确信这个团队具有创业者的必备特征,增强投资信心。
3、项目估值
天使投资人对于被投项目的价值评估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刚刚创建的企业进行估值,无法采用PE倍数和折现模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天使投资人的项目估值更像一种艺术。
4、协议谈判
天使投资的协议谈判主要集中于投资价格、利益分配、团队激励、管理参与、和利益保护几个方面。天使投资人希望其投资能够顺利的退出,收回投资实现投资效益;而创业者则希望能够获得其所需要的资金,启动企业项目并最终取得成功。
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完全了解创业者的努力程度,因此,需要设定投资条款对创业者进行激励和制约。
天使投资人和创业者双方将根据投资项目预计所需的资金,以及投资人对项目的估值来确定最终的投资额和股权比例。天使投资通常采用分期投资的方式,不会一次性投入全部资金,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分期投资的每次投资额以及投资的时间和条件。天使投资人所采用的投资工具通常有三种,即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5、投后管理
投后管理取决于天使投资人的投资风格。有的天使投资人坚持要一席董事会席位,有的则可有可无;有的要求更大程度的参与,有的则不要;有的要求每周一次工作汇报,有的则只要季度或年度汇报即可。
在实践中,大多数天使投资人会积极参与被投企业的管理。在他们看来,如果企业家仅仅要他们的资金,他们是没有兴趣参与的。只有那些既需要天使投资人的资金,又需要他们的经验、经历和建议的创业者才会得到天使投资人的真正帮助。
6、资金退出
天使投资人的投资目的并不在于长期经营该企业,而在于通过投资的退出获利。天使投资人一旦退出他们所投资的企业,便完成了天使投资的完整过程。职业天使投资人可以把自己的资本金投入到新一轮的资本增值活动中。
采用出售股份的方式实现退出,相比IPO退出则更加现实和常见,退出速度也更快。出售股份的对象往往是行业内的大公司或者相关的战略投资者。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对象为该企业或者该企业的创业者本人时,则构成股份回购。
Ⅷ 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审核
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条件(Ya Xin Zi Xun)
(一)申请人条件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方式
(一)新办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
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备案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备案结果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结果送达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在境外投资备案的一些问题。如果你想了解的问题在文章中没有呈现出来,可以继续追问北京亚新。
Ⅸ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