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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2-05-09 20:57:48

Ⅰ 股权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由于股权融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所以存在很多风险,具体情况如下:1、股权结构设置不当的风险公司由于急于夸大规模,在引人投资者时往往会忽略股权转让的比例结构,导致股权比例被逐步稀释,原来的投资人在公司中话语权逐步丧失,致使控制权落空。如果控制权过于分散,往往使公司缺乏最终话语权人,内耗严重,影响发展。同时,企业也更容易遭遇并购威胁,影响企业长期的持续经营。2、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公司在股权融资时,不得不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这就使商业秘密存在着泄露的风险。3、控制权稀释风险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有可能丧失实际控制权。4、机会风险由于企业选择了股权融资,从而可能会失去其他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机会。5、经营风险创始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投资方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困难。该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董事会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且投资方股东要求公司保证投资方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

Ⅱ 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保证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

1、互保法律风险

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2、受迫保证法律风险

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企业抵押担保

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了可供抵押的担保资产,就可以自主选择放弃保证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抵押担保本身也蕴涵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1、抵押所得贷款大幅低于实际价值

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

2、不动产抵押物的利用问题

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处于发展、积累的状态,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

3、银行债权的优先实现

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承认银行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其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的财产中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显然使企业存有受损害之可能性。

企业质押担保

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在劣势的融资地位下,以牺牲少量利息为代价,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融资。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迟延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

企业票据贴现亦可视为广义上的融资。中小企业在贸易中收到票据时,收到伪造票据、票据权利有瑕疵的票据的法律风险就已存在。

此外,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获取资金,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买卖合同,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种融资方式冒着被查处甚至是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Ⅲ 融资担保公司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担保流程管理角度设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风险识别
(1)担保项目调查
担保项目调查工作是担保程序的基础阶段,其直接影响担保的最终审批决策以及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担保项目调查必须采取实地调查与信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业务人员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后,在通过信用量化分析,全面掌握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调查内容包括:
①担保项目背景
担保公司可通过分别与被担保人的主要经营者交谈、询问和了解担保项目背景、资金缺口及融资需求情况、借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还款意愿、到期还款是否有压力等。
②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关联企业、分支机构、近三年的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变动及原因;
B、被担保人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主要经营者的工作经历和素质、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C、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市场竞争优劣势、在行业中的地位、行业竞争情况、上下游渠道购销情况;
D、财务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情况、产权是否齐全、是否抵押、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应收账款周期、对外担保和负债情况、银行借款情况、收入的来源和构成、上一年及今年本期收入水平利润等;
E、被担保人能提供的反担保情况以及可承受的担保费率等。
③财务、会计资料的审核和分析
重点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核实收入与盈利能力水平,关注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预测。对财务状况的审核,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核实以下内容: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执行;核实收入、成本、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部分。通过查询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卡纪录,核实其贷款偿还及信用情况。
④相关书面材料的核实
通过向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咨询、核实前述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担保公司的项目调查人员应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的资料是否加盖公章、需年审的是否年审、是否有效真实;财务报表是否由合法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为无保留意见报告,对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法律关系、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的审核,了解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
⑤抵押物权利状况调查
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质押、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同时,还应到担保物所在地去核实,到产权登记部门去查证确认真实权利状况。
A、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权凭证的原件、面积、用途、结构、购买或竣工日期,了解其原价、周边环境。
B、以动产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折旧率等。
C、以债券、存单、提单等质押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以应收债款质押的,还应与债务人进行核实,并签署相关协议。
⑥通过其他手段了解申请企业的信用及经营情况。
例如询问其开户和贷款银行、打印贷款卡信用记录资料、借助网络包括其公司网站查询、询问该公司内部员工、询问其上下游企业及关联公司等多方面掌握、印证申请担保企业情况;还可借助有关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与经验,提高自身的信用调查与分析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有效识别和控制能力。如探索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建具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评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使项目审批公正透明,努力减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 (2)担保文件审查(以公司的担保决策文件为例)
实务操作中,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需要重点审查要点有:
①公司章程
A、反担保人应当提供内容完整,加注“真实有效”字样和提供章程的日期,并在上述记载上加盖反担保人公章的复印件。
B、根据章程确认反担保人关于担保决策的内部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反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
C、章程中应当没有禁止担保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有限制担保的规定,反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或者有关担保决策文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D、原则上,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如果确需接受此类担保的,公司章程必须对此明确规定或者反担保人必须出具股东会(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②股东会(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本次担保行为决议的,反担保人应当出具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与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反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应当加盖担保人公章;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证明书有效期限之内。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签订担保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审查要点如下:
A、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B、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C、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之内。
D、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反担保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审查
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
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
①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
②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④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⑤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
2、合同条款设置的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整体进行信用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基本前提在于获得其企业情况和经营信息,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设定被担保人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同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转让、担保物处理、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担保过程中能及时掌握及规范被担保人的相关行为,达到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
3、反担保措施的法律风险防范
(1)在反担保中,除应对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物的权属进行严格审 查外,还应据实核定担保物品的实际价格,避免估值虚高情形发生。
(2)应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的登记公示手续,以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能发 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要求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为防止逃避债务,在被担保企业有关联企业的,可要求其关联企业或核心关 联控股企业、控股股东共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整体授信额度内,由关联企业整体对该笔贷款承担责任;必要时也可要求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关联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自然人也作为共同保证人,体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东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的信心,提高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的自觉性,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抽逃资本、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Ⅳ 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陌筹君查看到,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望采纳哦

Ⅳ 中小企业融资,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为资金不足,自我积累有限,风险投资缺乏,以致融资往往十分困难,即使融资成功,企业往往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但是通过系统把控,这些法律风险是可以降低和控制的。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金融的法律法规

中国应该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将中小企业视为统一整体,在国家已经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要根据该法和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要依法规范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通过立法允许中小企业成立互助合作的金融机构,使中小企业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二)中小企业降低融资风险的对策

1、提高法律意识
要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融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进行大额的融资活动前,应当咨询熟悉法律或者财税的人员,获取专业意见。
2、要求反担保

应当避免为取得贷款,在银行的压力下作出有可能损害企业根本利益的行为,如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在不得不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要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以尽量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3、尤其需要防范刑事风险

不能贪图小利而使企业暴露在重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下。譬如为获取更低的贴现利率导致被诈骗、虚构买卖合同骗取承兑汇票等。

4、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

(1)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

(2)对融资所需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

(3)制定好危机处理预案;

(4)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提供专业支持。

综上,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企业的努力被控制和降低,加之,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日益完善,必能降低其危害,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恩美路演

Ⅵ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Ⅶ 公司融资的风险有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Ⅷ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法律分析: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1、提高法律意识;2、要求反担保;3、需要防范刑事风险;4、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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