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纵向比较近年来美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 2、比较近年来中美财政和货币政策
1美国一直是QE2,宽松的货币政策,自格林斯潘到现在一直是。而财政政策每年有些许变化,你自己去查阅资料
2比较中美我看没有这个必要,首先中国的货币政策或多或者受美国货币政策的影响,美国宽松就会印钞票,而中国就要买国债,进而中国也是要宽松的货币政策,特别是2008金融危机以来,中美都是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个比较没什么意思啊,那个白痴会让你比较这个。。
『贰』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叁』 中美两国的供给侧改革有什么异同
1、从中美的比较来看,中美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不同。中国面临的是经济新常态,美国面临的分别是1980年代的滞涨和2008全球金融危机。
2、中美改革的对象不同,中国是转轨中的市场经济体制,美国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
3、此外,改革的内容也不同,中国需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社保等领域基础性改革。美国则需要改革税收、福利制度。
但双方也并非没有相同点。中美双方都需要着眼于长远发展,需要更注重发挥企业家作用,并重视中等收入阶层。
(3)中美企业融资政策对比扩展阅读:
习近平主席概括的关于供给侧改革的四个关键点: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决房地产库存问题;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与供给侧改革相关的政策被重点强调,包括以下几个细节:
在针对煤炭和钢铁行业压缩过剩产能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将会提供1000亿元资金用于重新安置以上行业的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改革:部分国有企业将会通过创新进行发展,部分将会被兼并重组,还有一部分将会退出市场。
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政府将会“确保不同城市按照具体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化解房地产行业库存过剩的问题”。这也意味着在一线城市将会采取更严厉的房地产政策,而在二三线及以下城市将会实施刺激政策。
『肆』 中国境外的项目融资特点都有哪些
随着中国企业境外布局和实体投资的深入,境外实体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业务规模不断增加,境外实体的融资需求也同比例增长,甚至融资需求会大于、先于业务的增长。与上述需求存在反差的是,中企的境外子公司依赖中国母公司增资、借款等方式大于境外子公司自主在当地融资的比例。中企的境外子公司是一个处于当地国家的独立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如果仅靠中国母公司进行资本的输血,无法形成的自身的融资能力的话,将无法实现企业的市场目的。
一些中企在境外子公司看到了融资能力对于企业发展的短板效应,在境外进行了本土化的融资,实现了很好的效果。本文准备以美国为案例,通过介绍中国在美国设立的企业在美国实施本土化融资的方式,以及中国在美国设立的企业在融资中会面临的挑战,向读者揭示中国企业境外本土化融资的“秘密”。
美国融资概述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超级大国,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美国资金市场进行融资,有很多好处。首先,美国贷款在利率方面比较低廉;其次,美国的资金市场体现为比较充足多样的资本来源,融资方式和通道也十分多样;再次,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一旦在美国市场上成功实现融资,那么对于该公司在其他国家的融资工作,显然是一种促进作用,因为美国融资项目中的信用评级等报告,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样可以适用和被评价。在美国本土可以适用或比较流行的融资方式,在融资种类方面和中国国内没有太大区别,主要为向银行贷款、向私募债务市场融资、在公开债务市场融资和公开发行股票。前三种是债权融资工具,最后一种为股权融资工具。
而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无论采取何种融资方式,都离不开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而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其他国家相比均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态势。美国的金融市场可以粗略分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基本所有的企业融资行为都发生在这资本和货币二个市场中。资本市场包含了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抵押市场和贷款市场;而货币市场包含了承兑市场、票据市场、短期金融凭证市场等市场;外汇市场则是众多银行参与的金融市场,银行会在此市场进行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
美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有着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特点:第一,美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自由流动性更强,美国的金融机构和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流通比较频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跨境的金融业务变得十分普通和普遍。
第二,美国的金融机构庞大而复杂。美国的金融体系由美联储、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构成。美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二大类型,但是在二大类型内部各种金融主体繁多,很容易让人眼花缭乱,无法区分其差异。美国的银行分类就十分复杂,除了我国比较常见的商业银行外,还存在储蓄公司、贷款公司、信用公司和共同基金银行等主体。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也更加多样,除了我国也有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外,还有我们所不熟悉的商业财政公司、退休基金、金融服务公司、互助储蓄银行(虽然名字叫做银行,但是是属于非银机构)、存续放款协会、投资信托基金、各种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主体,还有今年来比较热门的科技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搞不清楚这些机构的合法从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但无法掌握融资要领,还可能会违法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三、美国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相关交易错综复杂,金融产品结构层次多,参与交易的各类金融主体多元,在不同市场从事相关交易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要求均不相同,不同市场和不同交易的监管重点和监管部门也有所不同。
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融资前需要考虑的事项
选择股权融资方式必须进行的思考
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从大的角度看,就可以先决定是采取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这个环节的考虑与国内的债权、股权融资并没有区别和差异。如果选择股权融资,融资过程更多体现为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经历的公司重组或并购的过程。但是要使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拿到钱,必须采取股权增资的方式来实现,而非股权转让。
美国本土的投资机构十分众多,全球投资机构100强排名中,美国投资机构占据了70%的榜单,而前10位的投资机构中,美国投资机构更是占据了8个席位。所以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如果选择股权融资的方式,那么无疑是处在了投资机构最密集、竞争最激烈的国度,这对于股权融资而言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方面。但是正因为美国集中了大批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行业已经十分成熟,股权投资机构对于标的公司的情况调查技能、盈利预测能力的判断技能和未来成长性的分析技能都已经十分纯熟。
如果说在我国国内似乎存在“项目少、钱多”的股权投资业情况外,那么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可能无法面对如此有利的情况,想要拿到高的PE倍数的投资,恐怕需要花大力气讲清楚公司的盈利模式、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同时作为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投资者可能会对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诚信问题提出拷问,更加会对投资后如何实现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权提出质疑和诉求,这些都是需要公司在股权融资方案前充分考虑的内容。在细节上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还要考虑因为贸易摩擦等而导致的未来经营上的不确定性,比如反垄断、反倾销对公司的影响;中美二地税收法律和政策对公司的影响;中国母公司战略调整会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最近随着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美国本土开展的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的增多,项目贷款也逐渐增多。愿意给房地产项目提供资金的借款方或配合借款方主要有商业银行、退休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和信用公司。作为借款人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借款方给予同一个项目的贷款比例、借款意愿和偏好可能是不一样的。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模式可能和国内比较类似,商业银行愿意提供的借款资金额度主要根据项目情况来定,和国内项目贷款比较固定的借款上限一般为70%不同,有时借款人可以争取到100%的项目总金额的借款资金。
美国的退休基金和国内的保险资金都属于大体量的资金持有主体,而且这二种资金持有主体的共同愿望是要取得更为稳健的资金回报,其对借款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诉求大于其对高收益的诉求。所以退休基金更希望把资金投向更加稳健的房地产开发商,所以其对于项目的调查和核实过程相对会比较长,对于项目的稳健盈利能力更为关注。虽然退休基金可以提供的借款资金额度会比较大,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很有吸引力,但是对于想短期快速拿到资金的借款人并不是很好的选择。
不同情况的借款方应该选择不同的借款人来完成资金的取得,但是对于信用公司,所有的借款方都应该谨慎,因为虽然信用公司放款较快,也愿意为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提供借款,但是基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其对利率的诉求是十分大的,面对信用公司提出的利率收益要求、利息支付方式和借款期限,借款方要进行销售模拟和财务测算,以免出现成本和收益倒挂的现象。
注重信用在公司融资的重要性
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无论用何种方式实现融资目的都需要高度关注的事项就是注重和维护公司的信用情况。除了垃圾债券外,几乎其他所有的债券和借款都需要公司提供自己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可以说直接决定了公司所需要承担的利率水平,所需要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所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金额。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首先要理解信用评级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于向投资者揭示公司违约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信用评级报告所评价的公司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本质上信用评级报告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意见,是供投资者阅读的参考意见。
除了要重视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资料准备和实地考察配合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在信用等级评定完成后的跟踪复评过程。如果复评中公司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评级机构会对评级结果做出相应的重大调整。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信用评级过程中除了重视资产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和资产总额等财务风险安全指标外,还要重视软信用的内容,比如行业风险的控制、业务风险的控制、关联交易和不当担保的排除异己自身管理能对于控制风险的作用等内容。除了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对于信用评定的影响外,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一定更要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信用情况对公司信用的影响,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经济丑闻或者违规行为的,往往会影响公司本身的信用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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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分析我国金融业与美国业务监管方面的差异
目前,针对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真吸取教训,力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充分揭示创新背后暗含的风险,并有效管理好这些风险。 美国:金融管制之门这样打开 美国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放松金融管制的。当时,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国经济表现不佳,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赢利水平。银行界怨声载道,普遍认为严格的管制阻碍了竞争,限制了创新金融产品的开发及运用。于是,美国放松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国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为了保护存款者和加强监管,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对小额存款提供担保,解决了银行挤兑和恐慌问题,而美联储的第Q项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美联储的Q条利率上限确保了小额存款成为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并抑制了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 50年代后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当时美国通货膨胀率曾一度高达20%,而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银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以致银行的生存岌岌可危。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规避掉了银行存款的许多限制,但同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许多特性。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Q条例”已经形同虚设,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并没有影响经济秩序。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州经营。格拉斯法案限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跨州经营,把银行的发展集中在比较小的区域范围内。虽然这一规定隔离了部分风险,但银行也无法发挥规模效应。20世纪70年代,商业银行开拓新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实现风险多元化的呼声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扩张方面的政策日益宽松。尤其是1994年美国颁布《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收购设立其他州的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来巩固和扩大业务经营。 三是混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没有产权纽带关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理产品,其实质是金融机构间的战略合作,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真正的混业;二是同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三是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然而,此后出台的许多行政办法不断对上述法案进行修正。如,1999年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规定,银行可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另外设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实际上在《金融现代化服务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混业经营已经十分普遍,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该法案则是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至此,美国结束了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不断变化,银行市场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诸如哪些机构应作为银行接受监管,是否对不同的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等。目前,美国正在考虑的监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类似于澳大利亚的所谓“双峰”的监管模式,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 中国银行(601988行情,爱股,资金)监管思路的演变 比照美国,中国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第三是混业经营。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601328行情,爱股,资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金)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将鼓励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银监会倡导的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中。在这两条标准的指导下,银监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先后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投资保险公司、以向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办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等。金融危机对中国综业经营的试点工作有什么影响?这是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鉴于市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继续坚持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的适当隔离,防止风险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传递。 不能以牺牲审慎监管为代价开展创新 对比上面三个方面中美的监管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之间监管制度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近似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监管制度。为了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至今我们仍然实行利率管制、分业经营,而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也是近期才放开的。但是,就是这种审慎的监管政策使得中国避免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 相比之下,为了支持创新,美国是大刀阔斧地放松管制,特别是在1999年出台“现代金融法”后,在诸多方面对银行控股公司即美国的大银行缺乏基本监管,特别是在创新产品方面,从而酿成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总体来看,中国银行业与美国相比,是监管制度上和产品上都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但是,开展各类创新业务都必须考虑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管理创新的能力。此外,一旦中国的金融创新较为发达,中国可能也要同发达国家考虑建立不同模式的双峰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监管部门没有重复美国监管部门的路径,而是一直强调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强调在开展创新业务后风险的可控性,特别坚持银行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防火墙。金融危机证明,商业银行本来就应该以稳定的存款为基础,审慎地发展信贷和其他传统业务,同时要有限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创新无度、风险不能控制、风险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向银行业市场蔓延,已经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机构以及全球经济的衰退。人类社会为这一教训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我们不应允许创新能力超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有效管理创新的能力,监管部门还是永远审慎为好。
『陆』 中国与美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差异有哪些
随着P2P平台LendingClub的上市,美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近两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高速发展期,但中美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
监管制度方面:美国监管制度及监管部门早已确立并对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给予全面的指导。据悉,美国监管金融组织是从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上入手,有一套相对健全和完善的体制。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协调较好,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使之能在美国平稳有序发展;中国刚刚发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具体实施及执行效果需进一步落实。
经济结构方面:在监管政策和监管部门的共同作用下,美国科技、金融等行业在大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竞争较为有序、均衡,市场资源调配的自由化程度较高。虽然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但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地位不平衡,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需进一步加强。
金融市场方面:在美国,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已实现融合,二者共同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尚处于调整时期,二者竞争较为激烈。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与需求较大,传统金融行业改革也步入正轨,未来二者融合也将是大势所趋。
『柒』 针对次贷(金融)危机,中美两国各出台什么政策
全球经济似乎从未像现在这样混乱!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从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些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到越南、印度这样的新兴经济体,都在为拯救经济而同时忙乱。引人注目的是,多个国家都纷纷紧急推出挽救经济的措施,以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金融“输血”手段来拯救市场,避免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动荡与经济衰退同时发生,把各国经济拖入衰退的泥潭。
这场全球经济风暴离中国远吗?中国今年上半年的经济增速仍然高达10.4%,似乎与上述问题国家相去甚远,但经济全球化使得中国与外部环境难脱干系——外需变化、热钱流入、通货膨胀、油价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中国经济同样要随着这些变化而起舞。在各国推出经济刺激计划的同时,中国市场上关于推出经济刺激计划的呼声也日益增高,各种传闻也在满天飞,这对中国的政策制定者无疑是个考验。在我们看来,梳理各国政府有代表性的救市措施,观察其政策效果,对中国的决策层将会有所裨益,也对关注政策走向的企业会有所帮助。
一、各国政府和央行在次贷危机后的各种救市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从去年次贷危机爆发至今年9月初,各国推出的拯救经济方案的总规模已超过5200亿美元。在各种救市方案中,既有针对金融机构的,也有针对普通百姓的;在手段选择上,既有财税政策,也有货币政策,还有“输血式”的金融手段。
我们按照不同措施的特点,大致将拯救经济的方案分为三类:紧急救市措施、各主要央行的货币政策、各国财政刺激政策。此外,我们提供了一个新兴经济体——越南的国别案例。(略)
二、对各国“救市”计划的评价
为方便起见,我们把各国拯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财税政策拯救经济的措施,简称为“救市”计划。从各国的救市措施来看,一类措施是为了拯救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要是采取国有化措施,以及用各种政策工具向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以避免金融机构的倒闭。另一类措施是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刺激实体经济,刺激消费,避免经济持续放缓,恶化至衰退。
各国纷纷推出“救市”计划,引发了各界关于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争。有观点认为,这些坚持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以政府和财政力量来救市,是为了避免眼前的金融市场危机和经济低迷,为了短期目标而放弃自由市场的原则。然而,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在我们看来,自由市场原则并不绝对地排斥政府干涉,如果干涉的原则是为了维护自由市场原则,而不是代替它,那么这种干预就是可接受的。因此,表面看似一样的干涉,其内涵和目的是不同的。
不过,各国政府大力救市的做法仍然遭到了绝大多数市场和研究人士的非议。在他们看来,“救市”计划将会产生如下一些负面后果:
首先,救市措施延缓了本应该有的市场“结清”,延长了那些不盈利、不健康的公司的寿命,同时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此次蔓延西方市场的信用危机和经济放缓,显示西方经济出了错误,它们最大的问题是消费太多,储蓄太少,错误地配置了资源。尤其是美国经济,长期靠挥霍信用来借贷消费。很多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都是这一信用链条断裂的牺牲品。危机的出现实际上要求做出调整,将问题机构清除出市场。要指出的是,各国“救市”的目的是拯救市场,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公司,比如美国政府出手接管“两房”,其主要目的是挽救美国的住房按揭市场和金融市场,而不是单为了“两房”这两家公司。不过,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这些“救市”措施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而是帮助了本来可能在价格上涨和商业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倒闭的企业。
其次,政府过度干预会扭曲市场。美国智囊机构卡托研究院(Cato Institute)的中国问题专家詹姆斯·多恩(James Dorn)认为,美国国会创办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巨型抵押融资公司,并给与其“政府资助企业”地位之日,也就是一个巨大的道德风险问题舞台搭成之时。美国政府拯救“两房”,实际上是告诉市场,“市场社会主义(market socialism)”并非创造财富的魔杖。政府通过暗示性地担保债务,污染了资本市场,给市场参与者留下的印象:即使“政府资助企业”陷入金融困境,他们也会受到保护。在我们看来,这种客观存在争议,其最主要的关注点集中在资金运用的合理性方面,即是否应该用纳税人的钱来救市,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第三,政府经济刺激计划的有效性值得怀疑。以日本为例,过去16年日本政府推出了16项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可以说最擅长采取紧急措施刺激低迷经济。但各界对日本政府近期宣布的一揽子刺激计划提出批评,认为无法帮助经济摆脱当前的困境。如11.5万亿日元的预算金额看起来很大,但实际追加的开支只有1.8万亿日元(约167亿美元)。相比资产泡沫破裂后所谓“失去的十年”期间平均每年3万亿-4万亿日元的追加预算开支。再比如,英国政府提出用10亿英镑来协助第一次购房者及挽救负资产人士,这一政策也受到质疑。反对者认为,英国政府是在向市民行贿,鼓励他们在跌市中置业,结果不仅没有帮他们,反而可能害死这些置业者。
综观这些刺激经济计划,似乎成为西方政府共同看好的“万金油”。然而,在西方国家失衡的经济结构下,如果政府继续以政策来强行刺激消费,挽救市场,恐怕只能在短期内推动GDP的增长率,但时间一长,政府赤字会进一步上升,对长期经济的负面影响很大。
各国冒着理论风险和现实风险,纷纷推出经济刺激计划,难道西方各国的决策层就没有看到其中的风险吗?安邦集团策略分析师陈功认为,并非如此。西方各国冒险救市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在于避免资产价格的全面崩盘——这将导致西方社会一切的一切全面崩溃,社会陷入严重的失序。从日本到美国,从英国到欧盟,大家担心的问题、关心的重点都是一致的,大家使用不同的语言,表达的是一个共同的国际目标,就是要维持资产价格的稳定。陈功认为,这种深层原因是值得中国决策层关注的,中国的金融调控目标也应明确地加以澄清,明确地提出,金融调控就是围绕资产价格进行的。过去那些金融调控“不着调”的现象,应该到此为止。
三、关于中国推出刺激经济计划的争议
在各国推出刺激经济计划的同时,中国的经济前景似乎也充满迷雾——中国股市在持续下跌、经济增速在放缓、中国沿海地区有数万家中小企业倒闭、企业资金链持续紧张……这些市场信号为要求中国政府出台刺激经济计划的呼声,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从近期市场上多个版本的传闻中,我们不难看出市场眼中的“中国版”救市计划的重点。
近期国内市场传闻的经济刺激方案的内容要点
政策领域
政策内容
一篮子经济刺激方案
(摩根大通版)
中国政府正在考虑一项总金额至少2000亿-4000亿人民币的经济刺激方案,该方案将不含重建四川地震灾区的5000亿-6000亿元计划支出。
该方案包括减税、稳定国内资本市场和支持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等多项措施。
将资金用于国内,投资于基建工程及社会事业以刺激消费。
动用部分资金设立一支基金(平准基金),以稳定自去年10月从高点下跌62%的股市。
将外币储备多样化,买入港元、加元、澳元及新西兰元等以美元为单位的主要货币,并在亚洲市场投资。不太可能大规模购买欧元、日元或是商品货币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可能调低目前达17.5%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在今年稍晚放松货币政策。
增值税改革方案
(媒体报道)
财政部拟定了事关1500亿减税规模的新增值税方案,并且已经上报国务院,该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如无意外,新方案将按计划于2009年1月1日实施。
减税及财政增支方案
(媒体报道)
某著名经济顾问机构一份权威报告透露,中国政府或将批准一项包含1500亿元减税额和2200亿元财政支出在内的财政政策,总额约占GDP的1.4%。财政政策的目的在于抵御今年下半年经济面临的放缓风险,并使得中国经济保持在10%左右的增长。
2200亿中相当大比例的资金将分配到社会服务和科学、教育、农业领域,这个数额可能占到60%左右的比例;而大规模基础设施项目的支出估计仅在350亿元左右,目的是刺激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
从各种版本的救市传闻不难看出,其中的内容多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救股市、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减税、加大财政支出等,这反映了当前股市低迷、经济放缓背景下的国内市场心态,也显示了市场、利益集团如果与政府进行博弈时,他们的博弈点在哪里。
在传闻所涉及的内容中,有一部分是有可能出台的政策,比如加大对民生问题和农业的投资,但有相当一部分政策内容的可能性不大。比如,现在很多人寄希望于中国也采取类似美国的直接减税方案来刺激中国经济增长,这种方案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安邦集团策略分析师陈功认为,减税刺激方案的出台与国情有关,提出以直接减税刺激经济建议的人,恐怕不大了解中国国情。近年来,中国的财政收入增长迅速,一路从2000年的1.3万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5.1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大约2.8万亿,这相当于四川省当年财政收入(1300亿)的20多倍。但中央财政却仍在表示“钱不够花”,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大可能提出类似美国的直接减税刺激方案的。但如果在其他财税政策改革中(如两税合并、增值税改革、出口退税政策等)形成的减税效应,则又另当别论。
其实,在中国要保经济增长,不一定完全指望中央政府出台刺激经济方案。由于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一样,也掌握着大量的政策资源、财政资源、土地资源及其他的资源,如果适当调动起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刺激起经济增长应该不难。
我们注意到,在中国的经济大省广东省,2008年上半年对外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双双回落,上半年本地经济增长10.7%,增幅同比回落3.6个百分点,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3个百分点,总体增速为近6年来最低。在这种压力下,广东省政府再次提出“以大投入带动大发展”、“以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轮大发展”,启动了被称为“新十项工程”的庞大政府投资计划,在222个项目上的计划投资总额达22770亿元,其中投入最大的是交通运输体系工程共71项,计划总投资6472亿元。此外,广州市单是2010年亚运会的投资额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北京奥运会总投资金额(3000亿元)的2/3。
在目前形势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已把投资作为确保明年经济增长的“法宝”,中央和国有企业的一些大投资项目,如京沪高铁、煤电油运投资、电信投资等,在今明两年都将会落实,对明年的投资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
在中国,推动经济增长的另一种措施是放松政策管制。我们虽然不赞成学西方国家通过“给钱”的方式来刺激中国的经济和金融。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不应该推出刺激经济的方案。在我们看来,中国政府应该推出的最好、最佳的刺激方案,就是放松政策管制。中国目前在投资领域上并不是完全放开,不少领域对非国有资本还是采取限制措施。如果能够放开一部分市场准入,就能释放出相当的投资需求——这是管制政策所压抑的一部分投资需求,它并不用政府以财政投入或税收减免来刺激,只要政策放开就能激发出投资需求。如果说西方国家刺激经济的最佳方式是“踩油门”,那么中国刺激经济的最佳方式则是“松刹车”。如果我们同意,中国的和谐社会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才能建成,那么这就意味着“松刹车”的地方还有很多,而且过去中国这辆车,一直是带着刹车在跑,这也是我们时常发现经济会出问题、经济理论总是见不到实效的重要原因。
总体而言,如何在低迷的国际经济环境之下“保”中国的经济增长?这需要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和中国的具体情况来考虑,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政策。在中国高达10%的经济增速之下,对于任何刺激经济政策,都需要谨慎地、系统地来做好平衡,避免在刺激起经济增速之后,结果发现中国的通胀水平不可收拾。
『捌』 中美应对金融危机政策对比
我国自2008年以来,针对金融危机采取了及时有效的相关措施,如下
1.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大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例如机场,公路,学校、基础开采矿业。政府投资2万亿元资金刺激市场经济,加快产业升级,加快产业升级改造,创新产业模式。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加大研发投入
、创新创业工业园,基础研发力度,振兴文化产业、振兴汽车产业、传媒产业、教育产业,改善民生工程。缓解区域差距。
美国而言:1.改善无序的经济模式,2.改善民生(医改获得成功)
3.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4.基础投资
5、大肆印制美钞救市,6、一部分企业国有化改造,对市场经济注资
『玖』 中美两国商业谈判比较研究
中美贸易不平衡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实现中美双边贸易相对平衡的基本条件是促进货物、服务和投资的自由贸易。没有双边的自由贸易,就不可能实现双边贸易持续的相对平衡
文/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陈东琪
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贸易不平衡成为一种常态,各国能够做的只能是控制不平衡程度,实现相对平衡。目前中美贸易不平衡程度较高,基本特征是中国对美货物贸易顺差,服务和资本投资贸易逆差。在全球产业链和分工体系的快速变革中,虽然过时的国际货物贸易统计体系放大了中美货物贸易的不平衡程度,但仍然存在较严重的不平衡。实现中美双边贸易相对平衡的基本条件是促进货物、服务和投资的自由贸易。没有双边的自由贸易,就不可能实现双边贸易持续的相对平衡。
一、从全球化看中美贸易发展的现状
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从来就不是绝对平衡的,即使经济全球化对各国贸易流量分布有某种均衡效应,也不可能形成各国同时满意的绝对平衡格局,国际贸易不平衡是一种常态。从1985年到2005年,世界主要国家货物进出口贸易增长5.8倍,各年逆差呈现逐渐增加趋势,总额从756.5亿美元增加到3600亿美元。这说明,全球化并没有停止国际贸易的不平衡趋势。
全球化既使货物贸易流量快速增长,也使服务和资本投资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随着全球需求结构变化,在产业发展中,依赖土地、地矿和能源资源的农业和工业所占比重逐渐下降,依赖知识、技能和其他劳动服务的比重逐渐提高。随着全球产业链和产业分工的重新调整,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资本流动由单向(发达国家的过剩资本流入到发展中国家)向双向(资本既从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又从发展中国家流入发达国家)变化。在这种形势下,衡量各国之间的贸易是否平衡不能沿袭传统的贸易思维,不能只看货物贸易流量的变化,还要看服务和资本贸易流量的变化。
中国“入世”以来,中美之间的总体贸易格局一直表现为“交互逆差”或“交互顺差”。就是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既不是单纯的顺差,也不是单纯的逆差,而是既有顺差又有逆差。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国是顺差,美国是逆差;在服务和资本投资贸易方面,美国是顺差,中国是逆差。
去年,美国对华的货物贸易逆差按美方口径为2325亿美元。在这个数字中,实际上有大约60%是由美国公司或其他第三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加工出口的产品,这是在中国的美国资本获取利润的载体。如果将这部分剔除掉,那么美国对华货物贸易的实际逆差就只有1000多亿美元。如果将服务和资本投资贸易考虑进来,近几年美国对华的“总体贸易逆差”实际上明显低于美国媒体宣传的数字。
随着“入世”过渡期结束,今年以来中国不仅扩大了工农业等实体性产业的市场开放,外商在这些领域的股权投资门槛大幅度降低,而且也加快了金融、保险、科技信息、公用事业(3757.711,-136.89,-3.51%)和其他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比如允许外商以QFII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增加包括吸收人民币存款在内的银行业务,允许外商投资交通设施和公用事业等等。预计今年美国对华的服务和资本投资贸易的顺差将会显著增加,从而美国对华的“总体贸易逆差”也会明显减少。
二、中国贸易快速增长:谁是贡献者?谁是受益者?
中国近30年对外货物贸易增长经历了从逆差到顺差的周期性变化。从1978年到1988年的11年中共有408.5亿美元贸易逆差。这个阶段快速进行进口替代,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换取价格高昂的制造技术和设备。随着进口替代带来生产能力的提高,技术进步加快,进出口贸易结构逐步改善,贸易体制改革增加外贸活力,要素生产率提高,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期间被迫选择出口导向战略,促使进出口贸易出现了由逆差向顺差的转换。
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引擎。近5年,中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28%,占世界贸易比重从3.6%提高到7.7%。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给世界市场提供了价廉物美的商品,使欧、美、日等主要贸易伙伴获得了类似于上个世纪60年代“高增长、低通胀”的成就。把工厂搬到中国的美国公司,利用廉价的土地、劳动力、紧缺资源和巨大的需求市场,获得了巨额利润。而中国以宝贵的资源和环境为代价在全球产业链的加工、组装环节只是赚了一点加工费和劳务费,挣了一点辛苦钱。
在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融入世界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中国不仅实现了出口货物贸易快速增长,而且也使进口货物贸易保持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从2001年到2006年,中国的货物进口额从2435.5亿美元增加到7916.1亿美元,5年增加2.25倍,年均递增27%;中国的货物进口额占世界货物进口总额的比重从3.35%提高到6.81%。在这个基础上,今年头4个月的进口增长速度仍然接近20%。可见,中国不仅为世界创造了价廉物美的供给市场,也为世界创造了容量巨大的需求市场,为美国和其他贸易伙伴创造了很多的就业机会。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中国既是贡献者,也是受益者,而中国的贸易伙伴是更大的受益者。
但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劳动力供给处于高峰时期,中国这个巨大的进口市场需要有强劲的出口市场来支持。如果外部力量对其出口市场过分限制和打压,就有可能打破中国进口高速增长的惯性。其结果,既会损害中国的利益,也会损害中国贸易伙伴的利益。
三、中美货物贸易不平衡是多个原因造成的
从2000年到2005年,中国货物贸易顺差占全球货物贸易逆差的比重从8.83%提高到28.33%,而同期德国和日本的货物贸易顺差占全球比重从56.52%提高到76.75%。实际上,欧洲和中国以外的亚洲经济体是美国和世界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地。
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女士和摩根士丹利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罗奇教授,对美国贸易逆差的解释比较符合现实。巴尔舍夫斯基女士指出,美国逆差“是多个原因造成的,并不仅仅由汇率决定”,“美国人消费欲望过于旺盛”,没有储蓄的习惯。罗奇教授也说:“美国贸易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投资与储蓄之间的失衡”,“进口飙升更多是美国所处在的国内消费过剩特殊时期的产物”。他们一致认为,美国人的过度消费和储蓄不足造成了过度进口和贸易逆差。
造成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原因,既有外因又有内因,相对于外因,内因起主导作用。这个内因,除了“过度消费引起过度进口”以外,还与“美国的市场不够开放和出口不足”有关。
第一,面对全球产业结构和全球市场格局的变化,美国没有主动调整过时的贸易战略和政策,而推行“出口保护主义”和“市场限制主义”,限制能源资源、高端技术和科技产品的出口,甚至对中国继续采取一些违背WTO精神的歧视性措施和禁售。这样做的直接结果是让那些政策弹性较大的国家如德国可以获得更多的对华出口,美国对华出口的一部分被德国等国家获得,这种“国家卖方竞争”无疑会对美国产生“挤出效应”,减少美国的出口机会。
第二,面对全球化浪潮,美国“害怕与贫穷国家竞争”,“提高准入标准进而提高外国企业的成本,以削弱外国企业的竞争力”。比如,在能源、航空、农业和先进制造等领域,美国对外国特别是中国资本的限制有增无减。这样做的结果是可出口商品减少,使得美国在全球出口总规模中的相对比重降低。
第三,美联储在较长时期内实行膨胀性货币政策,以低利率方式创造过剩的美元流动性,从而人为地造成美国资产升值和“财富效应”。在贷款利率很低的情况下,理性的美国人当然愿意大量刷卡消费;在财政债券融资利率很低的情况下,财政部会不加节制地发行公债以满足五角大楼的支出需要。在美国国内中低端产业出现空心化的背景下,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美国消费品和公共投资品需求无限制扩大,它们中的很大一部分要靠进口来满足。
第四,美国用超额发行的美元纸币大量购买并囤积石油和其他稀缺程度较高的物资,加剧了内外需失衡。近几年,美国和全球市场存在一个重要的循环:美国石油储备增加-全球石油涨价-美国囤积更多的石油……石油储备不断增加和油价上升,必然花费越来越多的美元,使美国进口额显著增加。
第五,无节制的对外战争和全球扩张使得美国政府的公共开支不断膨胀。2004财年联邦财政赤字达到历史最高纪录的4130亿美元,去年仍然高达2482亿美元。政府公共开支膨胀必然造成公共品需求膨胀,在国内一般公共品供给增长一定的条件下,只有靠进口来填补供求缺口,从而扩大对外贸易赤字。
在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产生的原因时,中美双方都应当采取客观而又理性的态度,应当更多重视像巴尔舍夫斯基女士和罗奇教授这样的务实人士的看法,找到妥善解决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双赢的良好效果,并继续推动中美贸易健康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