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联通混改最新消息:裁员补偿后的员工如何安置
联通公布的混改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定增价格和定增比例,与今年2月17日证监H修订的定增新规不符。
但好消息是,联通获得了“绿灯”,作为个案处理,特事特办。
同时,很有意味的是,我国互联网巨头基本悉数参加联通混改。其实一大类是腾讯、网络、京东、阿里四大互联网公司,二是苏宁云商、光启、滴滴、网宿科技、用友、宜通世纪等和运营商相关的垂直行业公司。
互联网巨头们意欲何为?
1、具有国企改革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联通所以获特批,也就可以战胜市场规则
重点就在于,深化国企改革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
我国证监会8月20日深夜发布消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D中央、国W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和理解中国联通混改对于深化国企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中国联通已在我国发G委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混改方案。
——意思是,这事定下来了,别再争论。
因此,经与发G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翻译一下,还是依法依规的,并不违反旧规则。
绕了半天,一句话,联通获得“绿灯”。至此,一波三折的联通混改方案尘埃落定。8月21日,在上海、香港两地均有上市的中国联通股价大涨,联通沪市涨停,并带动混改概念股。
而在此前,中国联通上交所撤下混改方案时称,有关事项尚需进一步修改确认。
当然需要确认,按照年初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也就是俗称的“定增新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20%。
可此次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定增股份数量占发行前股本的比例已到42.63%,大大超过定增新规上限。
不仅如此,发行价格方面,新规要求,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而中国联通想要的是,不低于定价基准日(8月17日,即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6.83元/股。
说起来很绕,也就是锁定价格发行,搞个对自己、各方期待的价格。这不符合新规,但符合“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官方如是说。
确确实实,杠杆游戏也认可,联通要混改,不少国企、央企要深入推进混改,很多时候需要突破定增新规,否则如何体现改革的决心和诚意?
定增对象又都是战略投资,不是一锤子买卖,当然也需要一个锁定的价格。根据联通的公告,各位杆友肯定已经注意到了,互联网巨头扎堆:
腾讯、网络、京东、阿里巴巴、苏宁、光启、中国人寿、结构调整基金之外,滴滴出行、用友网络、宜通世纪和前海基金通过淮海方舟基金参投,网宿科技和中车金证投资则通过兴全基金参投。
他们为何要参与联通混改?因为联通是我国三大通信企业,虽然排名最末。互联网巨头和通信业互为衣钵、携手同行。
正因为联通在三大通信企业中的尴尬位置,其成为混改试点。上述投资者将共同持有中国联通35.2%股权,计划核心员工持股2.7%,联通集团合计持有的股份减少至36.67%。
如此大力度的股权出让,这不是一般央企混改可见。难怪可以引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们纷纷参股,没有谁愿意错过这么好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为了让联通混改得以推进,连定增规则也可以暂时放一边,特批、绿灯。有绿灯,一定吸引资本,谁不愿意畅通无阻、战胜市场规则。互联网巨头们坚信,跟着央企混改有肉吃。
就算没肉吃,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有着复杂的关系,合纵连横巨头不参与也不行。总不能让自己处于不利位置。
2、定增规则的统一和稳定,有利于资本市场建设,有利于公平保护其他投资者
问题来了,如果联通可以,其他企业是否可以?央企可以,地方国企是否可以;国企可以,民企是否可以?
没错,以后的混改如何一视同仁。
问题出在我们的定增新规一刀切,本身存在争议。但又不得不一刀切。2016年,我们各项定增1万多亿元,占到整个股市融资的八九成。IPO说起来光鲜,却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额度如此之低。如果不是2016年加快了发审节奏,恐怕更惨。
特别是徐翔案,让大量上市公司高管和私募联合定增套利的操作细节曝光。定增、忽悠式重组割韭菜,几乎是人人喊打。所以,证监H也是不容易,限定定增额度,可谓和央妈一样,股妈用心良苦。
至少这样做,表明上给了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一样的权利,后者不享有过多的低价入股炒作特权。
但话说回来,彼时国企混改虽然暂时停滞,但也是要启动的。难道就没考虑过今天?如果要混改,要拿出诚意,注定就得像联通一样拿出较多的股权。当时其实也有反对和争议……
不仅如此,杠杆游戏注意到,企业引入战略投资,适当股价打折,这是全球资本市场通行规则,否则怎么叫战略投资。
当然,对于股价操纵、割韭菜的行为,应该严格监管。而我们的监管部门,恰恰此前被各路大神俘获或影响。监管无法做到不被干预,只好定增之前一刀切。真实无奈。
要走出这个困境,可能需要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资本市场,互相挟制、对冲,让少数人不可以胡作非为;加快IPO市场化改革,有更多的标的,资金也就更分散,注意力不至于盯着几个垃圾公司炒;强化退市制度,烂公司、违规者就要受到惩罚;对监管者本身要强化监督问责,减少监管俘获。
于定增新规而言,事已至此,难道接下来又快速修改规定?岂不成了儿戏。如果不改,一些迷茫中的上市公司,如何调整战略方向、战略重组,如何走出市场周期?总不能每次靠特批。
无论如何,中国联通的混改提出了这个问题,接下来必须去面对这个问题。解决好这个规则公平问题,实际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有利于公平保护其他投资者,更有利于一些企业的转型和再次做大、做强。
3、互联网巨头扎堆的联通混改成功与否,是国企改革诚意试金石
成功与否看从什么层面来说。
1、于中国联通而言,补充了现金流,也改善了股权和债务结构,混改的成绩是一定的。特别是目前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竞争处于绝对下风,数百亿元的定增,本身就是继续“作战”的重要弹药补充。
不仅如此,下半年,漫游费、长途费全面取消,联通的营收压力肯定会有。此时定增,可谓是及时雨。
2、当然,从公司治理、效能层面而言,民资未来能否很好制衡国资,股东权利如何得到尊重,且是否可以利用各自资源做大、做强企业?还有待验证。
譬如,摩根士丹利就认为,中国人寿持有的股份超过10%,旨在保证联通的国有控股成分,而互联网三大巨头网络、阿里、腾讯的所持有的份额较少或让一些投资者失望。
考虑到中国移动的市场占有率,可能还会挫败投资者与中国联通进行独家合作的信心。于联通而言,要利用互联网巨头进行业务创新,就必然需要真金白银,还需要考虑其他互联网小伙伴股东的感受和想法。
问题的关键还不仅仅在于真金白银,而在于业务创新背后,本身需要创新主体有发言权。有消息说,混改完成后,腾讯、阿里、网络有可能性获得联通董事会席位。
中国联通集团董事长王晓初先生,在16日下午的香港中期业绩发布会上透露,通过混改之后,预料中国联通集团在董事会的席位将会减至2人,民营企业增加3人,国有企业加1人,而国家亦会派出3人;另外亦设有独立董事,而整体人数亦比现时增加。
目前中国联通A股公司的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联通占4席,独董3席。你懂的。
杠杆游戏数了一下,如果未来这么多董事会席位,即便几大互联网巨头获得董事会席位,也不占董事会多数。而且有个问题,各自股权占比其实都不高,利益协调可能不容易。哪家互联网巨头不想自己和联通的融合多一些呢?
3、从国企混改的诚意,以及试点铺开层面而言,联通定增、混改方案的推出,已经是跨出重要一步。至于什么算成功,最后取得什么效果,那都是后话了。起码目前,中国联通拿到了需要的钱。市场参与者,各自也找到了一块肥肉。
㈡ 再融资新政对重大资产重组有影响没
一、适用法规、规章不同
再融资新政主要限制的是非公开发行股份,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适用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
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则是适用2016年9月已经修订完毕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99重组新政)。
二、审核部门不同
根据规定,再融资也就是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是由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而重大资产重组是由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再融资锁价方式不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修订的再融资规定里,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而我认为重组的定价方式却不在此范围内,原因如下:
1.99重组新政第二条就讲了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由此可以看出,以权益互换的方式收购资产和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行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情形,适用的规定条款和程序完全不同,切不可混为一谈。
2.99重组新政明确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配套融资。
该办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只是根据用于补流和还贷有限制,6 月17 日公布的《配套募资问答》表明,非借壳重组配套融资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
3.99重组新政也单独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原则。99重组新政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第五十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四、借壳(重组上市)行为不在再融资范围
借壳上市其实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殊形式,因为触发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所以审核更加严格,但是在99重组新政出台的时候,已经将取消了借壳(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根本就不可能融资,所以借壳的情形实质上也不会涉及再融资新规的限制。很多人要问了,借壳也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罢,不都是要非公开发行股份吗,为啥不受再融资新政的影响,这其实就回到了第一个问题讨论的范畴,两种行为的政策目的不一样,重大资产重组侧重的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主业的目的,而再融资则侧重于上市公司的融资管理,正因为这样,两者适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规体系,施行程序也是相互独立,连审核部门都不同就可见一斑了。
㈢ 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后,要隔多久才允许再融资
这个问题真大! 资本市场的概述 英文: capital market 亦称“长期金融市场”、“长期资金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一年以上的长期证券。因为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金融市场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进行长期资本(即股票和债券)交易的市场。长期资本指还款期限超过一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公司债务和股东权益——股票。与调剂政府、公司或金融机构资金余缺的资金市场形成鲜明的对照[1]。 资本市场的参与者 资本市场的资金供应者为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 资金的需求者主要为国际金融机构、各国政府机构、工商企业、房地产经营商以及向耐用消费零售商买进分期付款合同的销售金融公司等。 资本市场的类型 资本市场上资本出让的合同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这是资本市场与短期的货币市场和衍生市场的区别。 资本市场可以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在一级市场上新的吸收资本的证券发行并被投资者需求。 在二级市场上已经发行的证券易手。 假如一个市场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则这个市场是一个有组织的资本市场。一般来说通过时间和地点的集中这样有组织的市场可以提高市场流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此提高资本市场的效应。 资本市场的特点 与货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特点主要有: 1、融资期限长。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无到期日。 2、流动性相对较差。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多用于解决中长期融资需求,故流动性和变现性相对较弱。 3、风险大而收益较高。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发生重大变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场价格容易波动,投资者需承受较大风险。同时,作为对风险的报酬,其收益也较高。在资本市场上,资金供应者主要是储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各种基金和个人投资者;而资金需求方主要是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等。其交易对象主要是中长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等。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 资本市场的构成 我国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资本市场包括四部分: (1)国债市场。这里所说的国债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基本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的发行与交易市场。 (2)股票市场。包括股票的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 (3)企业中长期债券市场。 (4)中长期放款市场,该市场的资金供应者主要是不动产银行、动产银行;其资金投向主要是工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扩建和新建;资金借贷一般都需要以固定资产、土地、建筑物等作为担保品。 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 1、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全流通机制形成,资本市场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时期。 (1)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截至2006年12月30日,沪深两市已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比达98.55%; (2)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板块。 2、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消除了诸多限制。 (1)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要求批准的规定,缩短企业改制时间; (2)发起人出资方式多样化,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地位; (3)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 (4)取消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额50%的限制。 3、IPO新政:辅导期取消、发行条件更细化、程序简化、预期明确。 (1)明确财务指标,企业自己能做出是否能上市、多长时间上市的判断。 a、净利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为正且累计大于3000万元。 b、营业收入或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收入累计大于3亿。 c、发行前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取消一些限制性规定。 a、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市盈率不得超过20倍; b、辅导期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 c、不能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 (3)发行方式与定价方式更加市场化:机构投资者投标询价及上网定价发行。 4、新的再融资政策:更加便利的再融资方式。 (1)根据各种融资方式,分设不同的盈利条件,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 a、增发和可转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b、配股:连续三年盈利,取消6%的要求; c、定向增发:无盈利要求。 (2)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确定了再融资定价与市价之间的比例关系。 a、增发: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b、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c、配股:无要求; d、定向增发: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5、股权激励:股票或期权可作为激励手段。 (1)《公司法》: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5%的股份用于奖励职工。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a、激励对象: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自主确定,独立董事和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b、激励数量: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6、 创新融资工具: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灵活、多样化的手段。 (1)认股权证: a、 由权证标的资产的发行人发行,然后再行使认购权以获得标的股票; b、长江电力的权证正在上市交易,存续期12个月,预计在2007年5月行权后募集67亿资金。 (2)定向增发: 名流置业:公司非公开发行1.2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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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增发股票的定价方式,具体是如何定价的。。要正确的,答得好加分。。
目前市场上的新股增发有两种增发方式,即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其中,定向增发是面向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是一种非公开发行;而公开增发是面向广大公众投资者发行股份,顾名思义是一种公开发行。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最大的不同,并非是发行方式的不同,而是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的不同。一般说来,定向增发的发行价往往较低(不排除面向财务投资者发行时的相对高价发行),其发行价往往为历史价格;而公开增发的发行价往往较高,其发行价通常是当前的市场价。如中国船舶今年9月中旬定向增发时,其二级市场价格达到了每股200元以上,而定向增发价格仅为每股30元,定向增发完全成了一种利益输送。相反,公开增发完全成了高风险的代名词,如中信证券公开增发的发行价高达74.91元/股,创出新股发行价格的新高。而万科A股,公开增发的价格31.53 元/股,发行市盈率高达95.84倍,同样也创出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市盈率的新高。
定向增发的低价发行与公开增发的高价发行,对于广大的公众投资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是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不仅如此,定向增发的低价发行,成了利益输送的工具,这其中不排除有各种内幕交易、不法行为的出现,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监管部门绝对不能对这种明显有损于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做法坐视不理,而应将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的定价方式统一起来。
目前的公开增发采取的是一种竞价的方式,其增发价格基本上是以当前市场价为基准。而定向增发有三个基准日,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基准日,哪一个更有利于特定对象,就选择哪一个作为定价基准日。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也正是基于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同,因而造成了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发行价格的巨大差异。所以,要改变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就必须改变二者定价方式上的不同。统一选择新股发行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为基准价格,或统一确定增发价格不超过20倍市盈率,实现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公开增发与特定对象参与的定向增发之间的公平。
㈤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条款 涉延长融资批文有效期等
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简称《再融资规则》),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
同时,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则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证监会还明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㈥ 新的证卷交易所规则2006.7.1日生效主要有哪些变化
定向增发 一大诱惑两大玄机
2006-7-1 9:39:34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阅读1413次
72家公司聚首非公开发行
G鞍钢开启定向增发大门,G综超闪电完成非公开发行。一时间,定向增发成为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炙手可热的手段,而传统再融资方式备受冷落。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公布配股、发行可转债计划的上市公司不足10家,但是有高达72家的上市公司公布了定向增发计划(包括部分ST公司),其中7家公司已经完成定向增发(详细数据参见本报6月30日C4版)。显然,进入全流通时代后,定向增发已成为对上市公司最具诱惑力的再融资方式,此类公司的投资价值也正在逐渐显现出来,但其中也蕴含着玄机。
诱惑 实现多方共赢
定向增发优势明显。在2002年12月1起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可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支付手段,使定向增发等国际通行的并购手段作为国内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更加普遍的运用具有了更大的可能。
通常,在国内现行制度框架下,非上市公司欲对一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组,首先要与原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接下来再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收购方将自身的优质资产与上市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以帐面价值进行“等价置换”,达到恢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早已丧失盈利能力的不良资产与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以账面价值交换,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允性原则,而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上市公司利用定向增发进行再融资,意味着上市公司将有更大的自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再融资要求的市场方式。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非公开发行充满着诱惑。
通过定向增发实现整体上市。比如,G鞍钢向鞍山钢铁集团定向增发29.7亿股流通A股,用于收购鞍钢集团相关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有效解决了类似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痼疾。
引进战略投资者。私募形式的再融资是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定向增发也有利于引进新的产业型的实力派股东,从而引进新的管理理念、新的技术优势等,这些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G江铃、G华新等就是代表。
项目融资与财务需求相结合(如G宝钛增发)。上市公司在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时常遭遇资金瓶颈,如果按照正常的增发程序,上市公司必然错失产业发展的最佳时机,若勉强利用信贷资金建设,将会带来较大的利息负担和财务风险。如果公司价值及新项目发展潜力能够得到机构投资者的认同,通过定向增发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难题。
玄机一 产生寻租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得超过10名。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家通过增发方案的公司公布参与增发的具体对象。如G中信规定发行对象是机构投资者;G苏宁规定发行对象是投资基金;G建投发行对象涵盖了多家机构投资者。G天威4月30日、G建投5月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均没有说明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
业界人士担心,非公开发行对象的不透明,将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由于定向增发基准日具有可选择性(《管理办法》未对定价基准日作出明确界定),特定对象参与增发的价格可能大大低于二级市场价格,从而孳生寻租空间。
定价基准日的不确定性为再融资公司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也为特定对象预留了盈利空间。
6月27日,G中信发布公告: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公司定向发行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为9.29元/股,最终发行对象为国寿集团与国寿股份,两公司分别认购1.5亿股和3.5亿股。
9.29元的发行价为4月28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但在27日的交易日中,G中信的收盘价达到了14.94元,而其定向增发价格折扣率高达37.8%,为实施定向增发公司最高。
此次交易将为国寿集团及国寿股份带来可观的收益。交易完成次日的6月28日,G中信一路上扬,一度涨至16.00元,并最终以15.69元收盘,全日涨幅5.02%。以此次交易发行价计算,国寿集团和国寿股份账面浮利已有32亿元。
投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定价基准日的不确定性,给再融资公司提供了更多时间窗口,有利于再融资的顺利进行,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利益输送。但如果把定价基准日具体化,又可能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增发的积极性。
玄机二 规避要约收购
《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后,有可能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比如G华新、G泛海等。
根据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股份后不超过该公司股份的75%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G华新根据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豪西盟于2006年3月6日签署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框架协议》,拟定豪西盟将通过由公司向其定向发行人民币1.6亿普通股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增持公司的股份。本次战略投资实施完成后,豪西盟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Holcim将通过Holchin B.V.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本次豪西盟的战略投资已符合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豪西盟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该等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豪西盟将无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005年,G泛海第一大股东泛海建设控股受让第二大股东光彩投资集团持有的公司20%股份,转让后,泛海建设控股将持有公司16929.5187万股,占总股本48.17%,为第一大股东。
2006年5月17日公告,大股东泛海建设控股将以每股4.86元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全部4亿股,再加上此前持有的16929.5178万股,泛海建设控股将持有G泛海75.756%的股份,已经触发了要约收购底线,须经过证监会审核批准。
此外,G太钢、G建投、G重汽、驰宏锌锗也存在类似问题。
㈦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如何决定
这个问题很复杂,要详细说清楚至少3000字。简单说,股票定价分两种情况,
一是首次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人)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直接定价。询价是为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者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然后再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由于涉及到太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规定很细很多。
二是上市之后的增发再融资。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价格:
1、第一类是公开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注意这个规定最后部分是一个“或”字。
2、第二类是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9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上述“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
另外,必须注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并不是把每天的收盘价加起来除以20。
㈧ 我们公司要发行股票融资了,股票是谁来定价,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啊。
以下回答的情况适用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一般有三条路,配股、定向增发和可转换债券。
问题是如何定价,谁来定价。我主要用例子来回答,理论什么的可以翻书或网络!
首先,配股:
举的是A公司的配股(前几个月发正式公告)为例子
开始呢,这家公司想要融资,就要发公告说,公司怎么怎么了为了如何如何发展一定要多一点资金啦,宣告了融资的开始,也就是发布了融资的可行性公告。
于是就要开始配股啦!发布配股方案,里面就会提及到底用什么比例配股,大约怎么定价,谁来定。
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2013年9月##日的总股本######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基数同比例调整,配股比例不变,可配售股数同比例调整。最终配股比例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以上是配股发行数量,按10:3的比例来发行,当然这只是方案,审核前的方案,这个比例是会变的。
之后就会提及到定价方式。
配股价格下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价格下限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后的每股净资产;配股价格以刊登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具体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配股的价格有下限,一般以公司在某个时段的股价均价为基本,之后再折扣,再做调整。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再融资中,配股这种方式的定价主要是以公司原先市价为基准,再打个比如说六折或什么折扣,之后再和保荐人商讨之后根据市场情况作了调整再定下来。
接下来证监会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出公告了,在这个时候,每10股配售的比例定下来了,所以发行数量也确定了,价格也会确定下来。
同时要注意,配股的针对发行对象是该股票在公告发出当天下午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哦!
接下来就是,定向增发了:
也继续举栗子来说明一下,到底是怎么定价的。啊当我对这个问题还不懂时,我请教了也是实习的一个师兄,他blabla说了一通理论我还是不懂,他直接让我去看这家B公司的融资收购C公司期间发的公告,一看就明辣。
这个案子比较经典,涉及到并购和定向融资。
B公司以现金加股票购买两个公司,同时要向不超过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进行非公开的定向融资。
首先,先确定下交易方案,例如对于这两家公司,现金和股票大概是以什么什么比例来购买的,发行多少股,然后要向这些特定投资者融资多少资金,这是交易方案的概况。
那么这么确定要发数量多少的股票 来购买者两个公司呢,就要进行标的资产的估值定价。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定价依据。
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这家公司评估值为多少;之后买卖双方互相友好砍价,最终定下一个双方看着都顺眼的价值来。
由于这个交易是用现金和股票一起结合购买的,而且还会加上对特定的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就变成了这个局面:
1、向特定投资者融资的钱,一方面作为购买的现金来用,一方面作为这个交易方案的其他流程的资金。
2、这笔购买的现金,给了C公司的股东,还缺个股票部分没还上。
那么这部分金额的股票,只有确定了价格之后才能确定支付多少股。
于是定价:
定价这方面,首先是欠的股票的价格。这个价格的确定在公告中是这样的:
B向C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B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因此这样就定价了,一般是一段时间公司股价的交易均值。给C公司股东发行股票数量也 确定下来了。
接着就要确定向不多于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融资的股票定价:
本次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 #元,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把一段时间段公司股价的交易均价打九折,作为底价,最低价哦!
之后向以下公司类型发邀请信辣!: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发了好几十封,很快有回信(其实是有时间限制的,过期不候的),符合标准的报价登记一下,从最高价排排排排到最低价,就有一个报价区间了。
根据以下标准: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原前20 名股东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
确定了个最符合原则的价格,根据每个公司提供价格和认购金额,确定哪几个公司获得了发行资格。
此时也确定了 对非公开定向融资的特定投资人的融资价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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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中国联通混改方案如何突破再融资新规的
中国联通混改方案最大的政策疑问被打消。
果不其然,最终公布的方案也是“特事特办”。
2017年8月20日深夜,中国联通在上证所网站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公告中称,201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中国联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混改方案。同时就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沟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程序后,同意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中国联通可以根据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制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在上述公告披露半个小时后,证监会发声:中国联通非公开发行做个案处理。
证监会在这份新闻稿中称,中国证监会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特事特办利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