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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融资租赁有利

发布时间:2022-05-12 08:08:29

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验资1.7亿,
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㈡ 经验与争议:融资租赁如何“营改增”

不享“即征即退” 税负增加刘卫东(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让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真正了解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基础操作层面融资租赁业务如何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其他省市做业务也会面临与当地税务局沟通的问题。做业务过程中一定先拜访当地税务局,跟税务局沟通好,不然业务就不能开展。“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宏观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二是增强了融资租赁的吸引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以往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将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以承租企业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将租赁公司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鼓励了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本金与利息,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从而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真正实现了改在租赁,利在工商。我们遇到的问题包括政策性与操作性两方面。政策性问题主要是新出台的财税[2012]86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3%来测算,按86号文测算实际税负在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实质也就是营改增前后租赁公司的流转税率从原来的利差的5%,扩大到了17%,增幅240%,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操作性问题主要是发票的收取。由于及时获得设备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实现当期销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公司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设备直租业务中,供货商往往多达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国各地,由项目经理去收取设备发票在时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难。建议考虑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自行选购的,同意由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取得购买设备的进项发票。另外,公司在开展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货款才开始招标融资方式(或者银行借款,或者融资租赁),其支付款项也已获得发票并且抵扣,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发票但很难取得70%部分货款发票。当然也拟采取30%部分供货商开具红字发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货物再销售于租赁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货商、租赁公司都在全国不同省份,与税局沟通成本较大,很难实际操作。

㈢ 营改增使融资租赁业税负减轻对融资租赁业有何影响

注:租金=本金+租息,差额=总税负(增值税模式)-总税负(营业税模式)

㈣ 营改增对小企业有什么影响

1、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2、营改增后,服务和货物一样征收增值税。第三产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经济结构从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调整。

3、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我国劳务和货物的国际竞争力。在营业税制下,出口不会进行退税,因此增加了出口劳务和货物的成本,不利于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营改增融资租赁有利扩展阅读: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

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㈤ 如何应对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办法》中差额纳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的原则没变。变化的地方有,增值税税率分为四种税率征收;“直租”与“回租”分类征税;不动产租赁与有形动产租赁分不同税率征税;差额纳税扣除项有所变化;经营租赁包括无形资产等。
“对于租赁行业来说,《办法》的最大亮点是‘直租’与‘回租’分不同类别征税。”
按照《办法》规定,“直租”的分类分为“租赁服务”,其下还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其中,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融资租赁的定义没有改变,但“按照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改变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这一单一标的物的纳税标准。
同时,《办法》对“经营租赁服务”也扩大了标的物的征税范围,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收政策,并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型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都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些都扩大了租赁公司可使用标的物的业务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办法》中被划分在“贷款服务”范畴。沙泉表示,这意味着“回租”按贷款的税率征税,但不是认定“回租”属于金融资产,租赁资产不能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按照《办法》规定,增值税税率一共有四种:6%、11%、17%和零税率。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
原来税收只针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种17%的税率。《办法》颁布后,所有的“回租”业务均使用6%的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租赁“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税发票,有形动产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税发票,不再使用单一税率的发票。
实际上,此前对于租赁行业营改增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租赁行业仍承受较重的税负,不利于行业发展。“‘回租’税率由17%改为6%后,比原营业税税负高出两倍之多的税负降为仅高出原营业税的30%。”
总的来说,对于租赁行业而言,征税的行业划分没有变;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原则没有变。但因税率调整,缩短了与原营业税之间的差距。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融资租赁依然采用差额纳税原则。其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差额纳税,但不动产的“回租”是享受不到差额纳税待遇的。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不是融资、融物分别进行,而是统一经营。因此,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混在一起不可分离是融资租赁专有的特性。要合理纳税只能采用差额纳税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对于“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的适用规定,沙泉强调,融资租赁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租赁公司有足够多的资本金来运作,不是说拿一个经营资质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待遇的。“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准入机制不健全,出现只拿牌照不做业务的企业占据租赁税收政策资源的现象出现。”

㈥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2014.1.11~2019.1.10,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8717.95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0000×5=31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8717.95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20000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9743.59
贷:租赁收入 11965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85.48

㈦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新旧税收政策影响 :
(1)税目变化 未经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收入归入“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入“金融保险业”,现在属于“现代服务业”。
(2)税率变化 扩围后增值税税率为17%,扩围前营业税税率为5%。
(3)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a,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c,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3%即征即退(限三大部门批准的); d,“老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5)税款计算a,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b,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3%
(6)分析
1、因差额纳税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无影响,但整体税负上升12%,影响巨大。
2、因对融资租赁实行3%的即征即退,税负反而下降2%,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大为降低,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影响巨大。
3、虽然对经营租赁而言增加税负12%,但因增值税有转价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同分担这12%的税负。这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了。
4、此次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票究竟是开给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仍然没有规定。一种方式是供货方将增票直接开给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原缴纳营业税的方式从销售额里扣除实际成本之后计算销项税,但这种方式扣除实际成本之后也就没有进项税抵扣了,不符合此次立法精神。第二种方式是将增票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开具增票给承租人(注意:发票收入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不一致)。
5、目前仍不清楚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应该根据支付进度分次开具发票,还是可以一次开具发票;在租赁设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最终转让之前,是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当于利息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开具发票等。如果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按照进度款总额开具发票,那么对于租赁公司来讲将非常不利。
案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83.33 如按年分次缴纳=16.67
分析: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赋大幅上升。上海试点折中方法是超过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二、售后回租(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情况下都选择售后回租的方式经营,我们再比较一下售后回租在营改增前后的差异,以及售后回租与直租的差异
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代理商作价1170(含税价)卖给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资金,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1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54.43 年缴纳税金=10.89
分析:售后回租卖方(即承租人)不开票给出租人,该部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按照营改增差额征收的方式延续的思路,能否从销售额里抵扣还得看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理解。 综上所述:
(1) 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如没有其他优惠办法,将对融资
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2) 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售后回租如果能将支付的款项从销售额
里抵减将比采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
(4) 对于经营租赁,主要看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能抵减掉税率上升带来的负面影响。

㈧ 融资租赁业有哪些优势好处

1融资租赁的四种功能
1)融资功能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正因为上述四种功能,融资租赁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地结合起来,沟通了这三个市场,引导了资本的有序流动。既为企业以较少的投人而迅速获得设备的使用权提供了便利,又为银行及其它资金提供了一条安全的放款渠道。
2融资租赁的主要优势
1)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财务状况
对承租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具有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独特特点。
首先,承租人可达到分期付款的目的。对企业而言,保持较高的资金流动性是财务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而且融资能力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一种能很好提高企业流动能力的途径会受到相当企业的欢迎,融资租赁由于其分期付款的特点解决了企业的投资需要,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前提下使其流动能力得到提高,是企业融资的一种较好方式。
其次,承租方可以取得税收优惠,是众多企业采取这种工具的重要原因。一些国家为鼓励投资,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有些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采取了特定领域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可以直接或分享出租人在特定领域进行租赁投资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
第三,承租方可利用融资租赁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其创新性,各种租赁方式被创造出来,为具有不同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所运用。回租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承租人通过将现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将该资产出租给资产出售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仅付出当期租金,但获得了出售资产的现金流,实现了当期现金状况的改善;另外很多企业通过利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实现表外融资,既实现了投资的目的,又改善了表内财务状况。
因此,在企业进行资本结构设计,选择融资工具时,通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杠杆的运用和风险隋况来选择,融资租赁工具提供了一种较好的选择,在企业财务决策中,融资租赁往往被一些现金流不足、财务风险较高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所采用。
2)优化资产结构 降低金融资产风险
一方面因为融资租赁资金用途明确,因而减少了出租人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从而降低了风险。与银行贷款相比,由于融资租赁已经确定了资金的用途,并事先经过周密的项目评估,出租人始终参与设备购买、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可以掌握承租人的更多商业信息,大大减少出租人的风险,同时,出租人还可以利用拥有的所有权随时监督企业利用租赁设备经营的状况,即使发生风险,由于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所有权并不归承租人所有,在存在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部分收回投资,减少出租人的损失,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因而吸引了大量金融机构进入这个行业。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规模、更好的资信水平,更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更愿意向这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而不愿意直接向一般企业融资,从而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降低了金融风险。
3)强化产品促销提高企业竞争力
厂商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销产品更有利于应收款的收回。相对其他如分期付款、买方信贷等促销手段,融资租赁销售的货物由于所有权没有转让,有固定的用途,因而风险更小,未来现金流更有保证,其分期付款和税收政策也更有利于吸引一般消费者,从而实现厂商设备等商品的销售,是企业尤其是设备生产企业实现促销的一种有利选择。
当前,随着市场中买方对附加金融服务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制造商通过投资设立金融服务公司来向顾客提供全面…
产品服务正成为一种趋势,也是制造商进一步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4)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源利用率
利用租赁方式可以将大中型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中小型乡镇企业,将发达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不发达地区,按照经济发展的梯度转移资源,有效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较发达地区而言,产业结构的升级将导致一部分仍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且可以用于生产的设备淘汰,但这些设备对较不发达地区而言,却仍相当先进,而这些设备在价格上往往具有优惠,因而通过租赁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而带来的淘汰设备处理问题,而且解决了不发达地区科技进步与资金缺乏的矛盾,促进了全社会的资源有效运用,加快了全社会的平衡发展。特别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差很大,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把东部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西部去,促进西部大开发。
5)规避贸易壁垒
各国对相互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迂回进入。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
6)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过程合成一个,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
7)有利于技术改造
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导致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8)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通过融资租赁的项目可以加速租赁物件的折旧。实际上把一些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加速了设备的更新改造。

㈨ 融资租赁营改增缴纳增值税,出租方的税基仅是租金,不是租金+利息。 利息不是出租方的收入吗

利息收入暂时属于营业税范围,租金适合增值税。
融资租赁收入和增值税确认: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㈩ 5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对融资租赁业务有什么影响

有分析认为,此次“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可能会刺激下游企业购买商业性房产,从而推动房地产价格,特别是商业地产价格上涨。
对此,史耀斌表示,不动产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可以从两部分来看。一是从个人来看,住房转让的政策这次没有任何变动。二是从企业来看,尽管新增的不动产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但不动产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政策实施后,企业不会单纯为了抵税而购进大量不动产。“如果企业投资不动产,说明希望以后扩展经营业务,占有更大的市场,这是企业自己的投资决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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