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三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立贷款基金,规避贷款风险
首先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金融机构“不畏贷”“想贷”“积极贷”。努力与政府沟通,希望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信贷风险代偿基金”,由政府承诺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设立代偿基金,在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偿,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即当农民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银行和代偿基金按比例分担损失。还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代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放下“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负担,由“畏贷”转变为“积极贷”,真正达到缓解农村产业融资难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确权管理机构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投资成立“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简化环节简化手续,对农村土地进行快速权威评估。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银行、财政、农办、房管、国土、规划、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明确房产、土地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确权办证和抵押登记。
(三)加大此类产权流转市场建设
各镇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区域范围内产权流转并负责土地承包确权办证和质押登记。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村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围内流转变现,由此促进银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随着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推动农村集团土地房产及承包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使此类产权能够正常在本市辖区内流转交易,将农村此类睡眠资产盘活。
(四)加大宣传,消除顾虑
针对多数农户“怕贷”的思想,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改革制度。可以开展“三权”抵押政策“进村入乡”活动,力求将政策讲明说透,让农户贷得安心,用得放心。
总之,“三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拉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贰』 2015年安徽省农村承包土地如何申请贷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三农”发展步伐,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发挥其金融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省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给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下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着力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能,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为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重点任务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体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资产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四、试点安排
2014年启动,在金寨、凤台、庐江、天长、凤阳、怀远等6县(市)先行试点;201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
试点阶段,重点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五、试点内容
1.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以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为主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产品订单、保单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在标的价值评估、确定和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合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和用途。贷款对象界定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抵押借款主要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资料、人员工资、生产配套设施、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流动机泵和节水管灌设备、农产品经营加工和农业资源保护、休闲农业,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等。
3.科学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规范;依法经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较好;经营者有合法经济来源、现金流及还款能力;有良好的资信、信用。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登记确认要提供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同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5.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重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贷款人条件、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限额、贷款调查和审批、贷款调查和回收等,制定规范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6.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办法。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土地经营权(或流转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年土地平均净收益×租金支付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可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7.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方式。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进行变现。对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和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建立风险基金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和抵押承包经营权贷款逾期收储再流转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引入政策性保险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六、推进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三农”方式,统筹城乡金融服务,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融资难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和相关金融部门要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2.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各金融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3.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金融办要牵头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金融政策,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管理办法,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开展抵押融资业务。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牵头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财政、金融部门要协调指导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机制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狠抓督查指导。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开展督查检查,省农业部门、政府金融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叁』 没有产权的临时搭盖的废旧厂房属于农村宅基地复耕对象吗是否能拿到政府补偿款请指教!
补偿应该是有的
一、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突出问题
(一)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浪费严重
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而非通过市场行为交易所得,农村宅基地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这激起了农民尽可能多占宅基地的欲望,农村宅基地取得的监管措施并不严格,批少占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领导干部凭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导致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
(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
从城市化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就会相应地从农村转移到非农业,从农民转为产业工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口和要素的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制度安排承担着稳定农村社会等基本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乡户籍制度的放松,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大量农民涌人城市,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7年,由职业转换、身份转换和代际转换原因,约有4亿农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市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融人城市的节奏,但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仍然闲置。农村人口的减少,使得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减少,相当一部分宅基地闲置,而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必然增加。显然,现行的宅基地资源并未在统筹城乡的背景下得到合理配置。
(三)城乡结合部宅基地隐性流转与私下交易大量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大多并不禁止农房交易,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而我国又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例,因此,农房交易事实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带,农房买卖、出租、抵押十分活跃,这在笔者前面的实证调研中也得到了体现,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而变相流转,由于这种流转并不受现行法律的认可,因此只能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最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审理宅基地纠纷的案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宅基地保障功能弱化,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逐步实施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强调优先发展工业,国家通过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来保证城市工业发展,同时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离开土地,限制农民进城。而要达到以上目的,国家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所谓“组织起来”,就是在农村实行单位制度,这个单位就是人民公社,而“单位”必须保证其成员享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保证其成员的居住权,而在农村无偿分配宅基地就是单位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因此,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定位就是在于保障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城乡统筹背景之下,要求城乡各种要素能够自由的流动,农民对宅基地不仅限于居住的要求,也有通过买卖、出租、抵押等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宅基地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五)宅基地拆迁补偿缺乏相应规定,补偿偏低
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农村房屋拆迁,又称征地拆迁,其针对的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先征地、后拆迁。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可以为了公共目的收回农民的宅基地,并给予“合适”的补偿,但该“合适”的补偿标准却并未明确界定,由此给农村宅基地上的补偿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拆迁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那么与临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依据一般根据城市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确定,补偿数额较为合理,而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较为笼统,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进行规制,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实践中,农民的补偿数额是非常低的。
二、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
(一)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导人市场机制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以户为单位无偿取得一块宅基地,从而保障了农民居者有其屋,这被认为是农民的基本福利保障。但宅基地无偿取得制度在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弊端,由于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自然农民也不会珍惜它,从而不可避免出现宅基地的浪费现象,同时,多总比少好,刺激了农民多占宅基地的冲动,一户多宅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为了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从1985年开始,山东省进行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节约了耕地,减少了宅基地纠纷,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提出,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民,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其规定,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含乡、镇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费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执行“定额均收,少占少收,超占加收”的原则。并制定了收费标准。
1993年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不需要交纳费用,只需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即可。但是到了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在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于宅基地导人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这为将来宅基地的流转提供了一丝契机。但是也应当看到,即便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相对较为完善的前提下,仍存在通过取得划拨土地建房的情形,职工仅需付相对较低的价格取得房改房。因此,在农村各种社会保障还比较欠缺的情形下,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无异会加重农民的负担,农民的居住保障将变得更加困难。对于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限定身份,取得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坚持无偿制度,一户多宅以及超标占用宅基地的,对于多出标准的宅基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二)宅基地换房,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何谓“宅基地换房”,并无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从全国各地的操作实践来看,大概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运行的,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内,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将分散的自然村落撤并,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将村民原先分散的宅基地置换出来,重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另辟新址建房;另一种是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
1.上海模式
为促进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将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试行)》,其规定,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郊区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它实质是就是一种宅基地的置换,可以申请让出宅基地的主体包括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权人。目前上海试点镇所进行的宅基地置换大都以“中心村”建设方式进行,即由当地政府组织宅基地置换工作,以村为单位确定置换对象,根据村民置换意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集中划出一块进行集中居住。
2.嘉兴模式
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浙江省嘉兴市创造的“两分两换”试点模式,采取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流转方式,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但这两者不用捆绑在一起流转,如何流转,完全尊重村民意愿,村民既可单独流转宅基地,而保有承包地,也可单独流转承包地,而保留宅基地。村民置换出来的宅基地房将被撤除,原宅基地通常复垦为耕地。该模式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变成“有价资产”,实现“民有、民享”,既集约利用了土地,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既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又解决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也为破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对立难题做出了有益尝试。
3.天津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集约化土地,各地都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而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依靠政府财力、农民自身积累,显然是难以办到的。天津通过”宅基地换房”的方式,让土地流动起来,实现了资源的资本化。村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新的小城镇,除了村民的住宅区外,还规划出一块商务区或经济功能区,用未来这部分土地的出让收入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增加就业岗位。原来的宅基地统一组织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节约下来的土地出让收益一方面用以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外,另一方面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把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真正让农民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宅基地换房”后,耕地并没有减少,原有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改变,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
4.成都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2004年以来,成都市在中心城区实施了“新居工程”。“新居工程”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实现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向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本轮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后,对农民原有的住宅应实施拆除,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成都市政府7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住宅的居住用房按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和集中安置,今后征地时不再安置住房。农民进入“新居工程”小区,原农房拆除后,其腾出的宅基地总量扣除农民新居建设用地后的余额部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作农业用地或非农产业的建设用地。“新居工程”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市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土地未征用的房屋,在其房屋所有权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不能上市交易。
5.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意义
(1)村民的原房屋价值得以大幅度体现,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增加。原有的一套旧房即可换取一套宽敞明亮的新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得以增加,以前的宅基地房不得上市交易,价值不能体现,村民财产性收入受损。而通过宅基地换房取得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的话,即可上市流通,自由买卖,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必将增加。
(2)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通过宅基地换房,村民集中居住后,有的村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除了稳定的流转收益外,还可自谋职业,增加收入。村民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将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村民与市民的差异也将逐渐淡化,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划分也逐步被取消。
(3)盘活土地资源,解决农村就业。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原有零星的宅基地通过整理,可以复垦为耕地,耕地并未因此减少,同时,腾出的宅基地可以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进入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腾出的宅基地作为新增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可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是发展工业、旅游业及第三产业等,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而且土地的出让收益还可补贴农村的保障性支出。另外,农民集中居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带来的土地压力。
(4)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集中居住区一般都参照城市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农民的居住环境得以改善,集中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教育、医疗等条件大幅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得以改善。
6.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问题
(1)宅基地置换,农民集中居住,是否充分尊重了农民的意愿,还值得深思,毕竟该政策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实施,宅基地置换虽然总体上对村民是有利的,但不排除村民不愿意置换,不愿意集中居住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不能强迫农民就范。
(2)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的房屋差异较大,地理位置各不相同,村民对宅基地的价值的认知并不清楚,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村民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的合理补偿如何实现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格评估体系,让村民清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值几何,村民在进行宅基地置换时也就有了谈判的底线,同时还要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是单个的村民去谈,村民应组成联盟,或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去谈,政府在这方面应给予扶持。
(3)宅基地置换后,原有的宅基地虽然可复垦为耕地,耕地数量并未减少,但复垦后的质量不一定符合标准,复垦出来的耕地质量可能下降。因此,对复垦过程必须加强指导,对复垦的耕地加强查验,以保证耕地质量。
(4)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生活习惯、生活成本等问题也相继出现,集中居住打破了以往的别门独院的生活方式,原有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生活秩序在集中居住后被重新塑造,同时,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的生活习惯,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生活成本增加,集中居住区可能离承包地更远,村民的交通等成本也相应增加,耕做变得不尽方便,同时,村民原有的一些家庭产业经营在集中居住后也变得不可能,一些农民的家庭收入也下降了。
(5)集中居住区的房屋是安置给特定的农民,禁止从事变相的房地产开发,但在各地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中居住修建的房屋除了安置农民外,往往还有剩余,一些建设单位即将其对外出卖,获取利润。
(6)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这种方式并不适合在全国推广,它主要适用于经济较发达的城乡结合部,或是有产业支撑的村落。
(三)农房(宅基地)抵押,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
我国《物权法》禁止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但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的,如果一概禁止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必然会引起立法上的冲突。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主要的物质资源,目前,承包经营权也可在自愿有偿原则下进行流转,而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农民物质资源的房产一直被排斥在房地产市场之外,不能上市流转。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农民贷款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是解决当前农村资金匮乏的手段之一,而现行法上关于宅基地禁止抵押的规定又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毕竟农民拥有的财产并不多,而金融机构也要控制自己的风险,农民用自己的房屋抵押担保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抵押并不最终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是一个讲信用的国度,“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大多数农民通过农房抵押取得贷款后,会积极投入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如约还清银行的贷款。当然,不排除部分农民不能如期还款,金融机构形成坏账的事实,这也是一些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理由。但是,我们应站在统筹城乡,如何支持农村发展的高度来审视此问题,毕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不会有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金融机构应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另外,一些贷款可能确实收不回来形成坏帐,对金融机构是一种损失,当然也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损失,但是,整个农村通过贷款而创造的社会财富远远大于坏帐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损失,这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是更有利吗。客观地讲,农民也是一个理性的自然人,当把农房用于抵押贷款时是比较谨慎的,一定也考虑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同时,金融部门也有其自身的防范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也不会发放贷款。
台盟中央调研组曾算了一笔账:以重庆为例,2007年重庆市总计农村房屋约8.9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价值达到 2670亿元。以30%的抵押贷款比重计算,能筹集到超800亿元贷款。这对农村有显而易见好处:首先能促进农村生产和拉动农村消费;其次有利于推进新农村或新型社区建设;最后,有利于引导农村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安徽省宣城市从1997年开始试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改革,在农村房屋产权得以明晰后,农民可以自己的农房向银行担保贷款,农民融资能力大大提高。同时,金融部门也积极开展抵押贷款业务,2003年552007年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7700多起,抵押贷款额5亿多元。2006年6月份,宣城市房管局对农民房屋抵押贷款用途和结构进行了分析,其中,种植业占10%、禽畜养殖业占15%、水产特产占10%、茶林特产占 10%、农产品加工业占20%、农产品购销占 20%、运输业占5%、服务业占4%,其他工业及服务业占6%。房屋抵押贷款融资,支持了一大批特色产业、特色市场的兴起,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贷款几乎全部用于经济发展,没有一笔流向生活消费或其他用途。
早在2001年,湖州即出台了《湖州市区农村农民房屋抵押登记办法》。根据这一办法,该市农民可以以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连同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或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按办法规定,湖州市农民最高可申请房屋(连同土地)评估价 70%的贷款。
2009年,莱芜市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农村宅基地房,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农村临街商住房可以抵押贷款。
2008年“5.12”地震后,为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切实推进农村房屋流转,搞好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灾后农村自建房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房发[2008]141号),规定了可以拟建房屋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在建房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已建成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三种类型,提交的要件为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该文件下发后,金融借款支持力度加强,灾后重建步伐明显加快。为推动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59号),其规定,抵押人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二是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同时还规定,抵押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房屋抵押时,应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价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如果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由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基金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的农村房屋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都由农村信用社参与,由于此项贷款具有金额小、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许多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仍未介入此项工作,同时,农村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相对于其他信用担保方式,也显得手续较多,费用较高,农民和信用社都不很情愿的现象。农村村民因实现抵押权而出卖房屋,确实可能导致无家可归的,该农户对原住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借此解决当前担保法已经出现的农村房地抵押出现的矛盾,同时避免短期内造成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避免影响社会安定。
在推进农村房屋抵押的同时,政府也应加快建立农村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农民房屋抵押后的居住问题。同时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廉租住房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从广义上讲是政府和单位向城镇低收人家庭提供的低租金住房。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租赁对象资格可适当放宽一些,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特别是对那些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后无房农民。
当然也应当看到,农民的确存在贷款难问题,但一味在宅基地上做文章还值得深思,国际经验表明,土地抵押有利于改善农民获得信贷,但并不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定因素,一些允许农民土地抵押贷款的国家,农民面临的信贷约束也很严峻,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还应当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上多做文章。
(四)宅基地上联建房屋,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灾后重建
“5.12”地震中,由于房屋毁损严重,灾区农民没有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尽快完成农房修建,恢复灾民生产生活,成都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和《成都市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的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农房的联建,即由受灾村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同出资人联合,完成农房修建,政府按照投资者和农户的建设约定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保证双方权益的一种方式。其具体操作程序是,农民以本户宅基地使用证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联合建房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地后,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农户与联建方建房选址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格后,按规划许可及规划用地条件和流转合同实施联合建设;待联合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农户和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 (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对农产仍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为联建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确定。出资的联建方一般为城里人,事实上已经变相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联建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转让不应再受到限制。
成都市出台上述联建政策后,社会资本大量涌人乡村,2009年9月笔者在都江堰市大观镇茶坪村实地调研时发现,一个风景宜人的小山村正在大兴土木,各种漂亮的小别墅倚山而建,已完全看不出朴实的乡村风貌。城市居民通过联建政策事实上得到了实惠。因为城市居民虽然修建了两套房屋,只拥有其中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但两套房屋的修建完毕,仅花费了建筑材料、人工等方面的成本,但土地的取得基本上没有成本,而土地成本恰恰是房屋价格的最大构成。为农民修建完毕的联建房事实上农民也没有自住,而是交由某公司统一经营,接待各种观光旅游,农民转而受聘为该公司服务。同时,在大邑等灾区,这种联建政策已被一些开发商利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由于以上诸多弊端,联建政策已于2009年年底截止。
『肆』 农村的房子能做抵押贷款吗。如果能哪些银行会受理
什么样的房屋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温馨提醒:用来抵押的房产的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一般由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或者农行、农发行,可以咨询一下。
拓展资料:
房产证抵押贷款利息多少
有房产证抵押的利率是最低的,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40%,各个银行不一样的,工行,建行,农行,中行等等都可以申请的,还有一个要关注的就是贷款还有评估费等费用,了解一下利率和其他费用方面的问题,平衡一下,再决定在哪个银行做。
贷款人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其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
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办理贷款的流程:
1、办理现房抵押贷款:首先,借款人要找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其次,夫妻双方到场提交上面的资料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再次,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四,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最后,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偿还贷款并取消房产抵押拿回房产证。
2、办理期房抵押:借款人凭购房预售合同、房预交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房产证下来后给银行,借款人偿还后到银行办理解除贷款并取回房产证。
『伍』 农村的房屋产权证能不能抵押贷款买车
可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没有违法行为;
4、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7、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8、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10、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陆』 农村的房子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吗
一、首先我们看下小产权房的特殊性
小产权房是大家的俗称,法律上并没有这一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为这些房子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小产权房并没有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预售许可证,所以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因此是不能上市公开买卖的。
二、农民房是否可以进行银行抵押贷款?
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小产权房是不能进行抵押做贷款的,除了因其特殊性不能正常买卖之外,法律上也规定小产权房不能抵押做贷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四点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而小产权房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其土地属于村集体,房屋主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有争议的,因此不能用于抵押。
三、目前部分地区小产权房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
一直以来我国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小产权房的作用没有得到释放,就算农民有贷款需求也没有抵押物,造成农民融资难。
而当前我国高度重视三农的发展,要发展三农,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将是重点突破口之一,所以为了改善农村农民的融资环境,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45号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随后有59个地区被确立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6年3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这都是为农村两权抵押做了政策指导。
所以目前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农村小产权房抵押试点,并建立起了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两权抵押,目前在福建,山东,湖北等省份都有试点。根据数据显示,2016年9月末,全国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128亿元。具体你的房屋能不能抵押你要问当地的银行了。
『柒』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捌』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都有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林权,海域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玖』 三权抵押融资什么意思
三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立贷款基金,规避贷款风险
首先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金融机构“不畏贷”“想贷”“积极贷”。努力与政府沟通,希望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信贷风险代偿基金”,由政府承诺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设立代偿基金,在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偿,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即当农民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银行和代偿基金按比例分担损失。还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代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放下“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负担,由“畏贷”转变为“积极贷”,真正达到缓解农村产业融资难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确权管理机构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投资成立“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简化环节简化手续,对农村土地进行快速权威评估。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银行、财政、农办、房管、国土、规划、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明确房产、土地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确权办证和抵押登记。
(三)加大此类产权流转市场建设
各镇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区域范围内产权流转并负责土地承包确权办证和质押登记。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村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围内流转变现,由此促进银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随着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推动农村集团土地房产及承包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使此类产权能够正常在本市辖区内流转交易,将农村此类睡眠资产盘活。
(四)加大宣传,消除顾虑
针对多数农户“怕贷”的思想,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改革制度。可以开展“三权”抵押政策“进村入乡”活动,力求将政策讲明说透,让农户贷得安心,用得放心。
总之,“三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拉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