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2. 信托业务的简介
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财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如利得财富。 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信托公司业务门槛提高
银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份征求意见稿,向国内55家信托网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征询中,新老办法的主要变化为,大规模调整了信托公司的基本业务,
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回归其主营业务。并大幅提高资金信托份额利得财富资金要求,由原来的5万元上调到100万元。
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停止经营债券、贷款业务等银行类业务,而从事如
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之类的本营业务。新办法设立了三年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内份额资金要求为20万元。
信托业部分业务将受限
对于新办法,业界还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如果按照新的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将被缩小,而在允许进入的领域又存在着很多其他的门槛。
一位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这次调整对信托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监管层为了控制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更透明化,所以做了很多调整。
但是对于信托公司来讲,会给业务的开展带来难度。”
中国信托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分析:“此前监管部门的思路,是让信托公司走混业经营之路,目前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等创新业务,同时信托公司的债券和贷款业务将受限制,长远来看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受托理财的主业。”业务领域
3. 中国的土地流转正在步入"信托时代"吗
王东宾 / 河北张家口市金融办
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当前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以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三大信托机构先后于安徽宿州、黑龙江肇东、江苏无锡等地开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为标志,中国的土地流转开始步入“信托时代”。
然而,自商业信托机构进入土地流转领域之始,各方对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就质疑不断,或疑为商业噱头,或疑为炒作概念,众说纷纭。诚然,短期内迅速土地流转实现盈利性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正由于农业的脆弱性及其经济劣势,商业信托公司介入土地流转领域这一新趋势才尤为值得重视,需要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脉络中发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将比较土地流转的几种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意义。
一、土地流转的三种模式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以后,土地流转作为一种调节土地承包和土地经营之间紧张关系的重要机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认可,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出现了各种模式或经验。本文的模式选取基于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就限定了农地流转的两个基本前提:“农地农有”与“农地农用”。这样,本文的讨论将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拥有状态的“双放弃”(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模式(如重庆九龙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变“农地农地”状态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广东南海模式)等,集中讨论农业用地流转模式。
第二,以收益权的实现方式为核心标准。这种选择基于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信托的制度设计恰恰以委托人财产收益权为核心,从农户的收益权理解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符合信托思想的本源,也易于在与其他模式的比较中发现其独特优势。二是受亨利?乔治的“地租社会化”思想启发。亨利·乔治用“外壳”与“核仁”来隐喻土地占有与收益,他反对僵化地从简单直接占有的形式来理解土地所有权内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为土地权利的核心,这对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政策主旨极有启发意义。最重要的是,保护(并实现)好农民的收益权是土地流转政策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保障土地流转稳定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并能促进土地流转在城镇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稳定器作用。
“地租社会化”提出者亨利乔治的著作《进步与贫穷》对孙中山的地权思想有重大影响
基于这样两个标准,本文选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县模式作为参照系,与以中信信托(以安徽宿州项目为例)为代表的商业信托模式进行比较,重点是各种模式的收益分配与增信机制两个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马道村出现一种新的土地流转模式,被称之为“反租倒包”,这种模式后来在全国很多地方流行推行过。简要地讲,“反租倒包”是指村集体从农户手中以一定价格把已经承包到户的耕地租赁过来(“反租”),必要时经过一定的土地规划、整理与整治,再转包给种粮大户或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倒包”)。之所以称为“反租”,是因为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中的发包方,先期已经将土地发包(“出租”)给农户,因而村集体承租农民土地是一种“反租”行为。这样一来二去,尽管土地又集中于村集体,但权利关系却发生了变化。其权利转化与转移过程大体如此,通过发包完成土地初始权利分配(承包经营权),“反租”将经营权集中,“倒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有效率的经营主体手中,土地承包权依旧归农户,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发挥组织管理职能。可以说,“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国农民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因地制宜进行的自主的制度创新,与今天政策所倡导的“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宗旨不谋而合。在“反租倒包”的过程中,村集体、村民与经营者之间通过契约“合作”创造性地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效率分解与重组,因此这一模式非常适应中国乡村社会,至今在许多地区仍在使用。
显而易见,“反租倒包”是一种村级创新模式(笔者认为,“反租”是相对于“发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拥有发包权,乡镇要么是依托村集体的联合“反租倒包”,要么是“伪反租”),必然与乡村治理水平高度关联,关键问题看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的“反租”过程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其有效运转依赖于这样三个条件:第一,村庄的经济结构中,主要劳动力的收入依赖于非农就业。二,村庄治理机制比较完善,村民能够通过协商机制达成共识,形成稳定契约。第三,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可以为“反租”的收益兑付提供较强的风险保障。
(二)福建沙县:“双平台”模式
沙县小吃名扬海内,劳动力大量经商,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全县范围内土地流转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转的“沙县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县全县实现流转土地约13万亩,占全部耕地的65%,是全国土地流转流转率的2.5倍。从沙县的实践经验来看,其土地流转模式可以概括为“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
福建沙县的土地流转模式可以概括为“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
流转平台
沙县自2006年开展土地流转试点,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推动土地集中连片规模流转。沙县的特点是,在三级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和信息服务平台,并开发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统、流转土地视频系统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务平台和系统后,通过待流转土地视频,可以很快了解相关地块的地貌、田间设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托平台建立后,信托平台承担了收储土地(一次流转)并进行土地整理的任务,将土地地块规模化、标准化,流转平台对接的重点变为经过信托平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后的待流转土地(二次流转)。
信托平台
2011年,沙县又作为福建省第一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试点,通过设立两家经营权平台公司,建立了县乡两级信托服务体系。
信托平台的运行机制主要是信托公司与村委会(代表同意将土地信托的农民)签订信托合同,获得土地后,土地集中连片,统一进行规划、布局、整理与整治,再通过招标、竞拍、租赁等形式流转给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
可见,沙县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尽管时序上流转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托平台建立在后(2011年),但实际运行中信托平台前置,发挥一次流转(土地收储)功能,把经营权集中起来,进行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流转平台的功能升级后置,把经过整理开发后的土地流转给相关经营主体,发挥二次流转功能。这样,后面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沙县的信托平台是一种准信托模式,在收益权设计、风险处置措施、增信机制等其他方面与商业信托平台基本相当。
(三)安徽宿州:商业信托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国落地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已经有十几单了,其中中信信托6单(安徽宿州、山东青州、贵州开阳、安徽马鞍山、河南济源与湖北黄冈),北京信托4单(江苏无锡、镇江句容、安徽铜陵和北京密云),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土地数量已达20万亩以上。
尽管各机构的具体合约计划存在诸多差别,但在核心问题(收益权)的处理上差别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的方案设计。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信托期限为12年(二轮承包期剩余12年),首期流转面积5400亩,流转后用于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埇桥区是2010年农业部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5400亩土地由朱庙村、塔桥村集中承包经营权后,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代理,由区政府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计划,中信信托聘请服务商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该项目服务商为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初期服务商同时也是整体承租商,支付开发前期的信托收益(关于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的详细方案信息,参见蒲坚:《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页)。
中信信托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国土地信托实践的前沿
二、三种模式之比较
至此,我们初步理清三种模式的基本情况,接下来的比较以收益权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机制两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转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基础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表现为单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实际情况中,村委会往往会发挥类似于集体谈判机制的作用,推动土地流转(“倒包”)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动态合理调整,“反租”价格随之进行调整,这样农户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区,“倒包”与“反租”之间会有一定的差价,或村集体与村民之间有约定的流转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开”,农户获得大部分收益。
沙县模式中,基础收益即土地委托给信托公司时支付的约定租金。增值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托公司以后,通过土地整治、改良后(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增值部分,这部分60%归农户,40%归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发展基金滚动发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托公司流转给经营方后,由信托公司申请各级项目配套资金,其中60%无偿扶持经营方,其余按信托公司的投入计算,逐年向经营方收回,回收资金返还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二次返还(这实际上相当于本文末提出的农业补贴“部分归农”机制)。
中信信托宿州项目(A类计划)中,基本收益为1000斤中等质量小麦价值(均按国家颁布的中等质量小麦价格兑付等值人民币,以下不再重复说明),如果低于1000元,则按1000元兑付,即支付给农民的基础地租价格最低为每亩1000元人民币。实际上,当地目前的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约600元左右,即该项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项目初期,由当地政府为服务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亩约400斤中等质量小麦价值(约400元人民币)。
增值收益为A类计划方案中的超额收益。受托人服务商进行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投资(必要时发行B类信托计划,募集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扣除各项本金和费用后形成的超额收益,70%归农户,30%归受托人,作为信托管理费用。北京信托江苏项目也是按这一比例分配浮动收益(即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开”原则似乎已成为市场共识。当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够按方案如期实现,我们实践中密切关注。
(二)增信机制
不论何种模式,流转收益按期兑付是稳定流转关系的基本条件,是承包权与经营权有序、稳定分离的必要条件。而农业本身又是弱势产业,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多重风险,经营端的风险如果传导流转端,引发兑付危机,必然影响流转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土地流转的各种模式中,收益兑付的增信机制至为关键。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契约”,并通过村民直选等基层民主途径对村委会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这决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体经济要为“反租倒包”提供一种隐性担保,构建一种村集体增信机制。
沙县模式中,有两重保障机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归入信托公司形成的信托发展基金;二是财政资金增信机制,由沙县财政先行注资150万元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增信对象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流转土地业主;当经营业主因发生各类风险无法兑付租金,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向农户兑付收益时,由风险保证金先行兑付。
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在方案中为A类基本收益(付给农户的基础地租)设计了双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来自服务商的合同承诺,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时候,由服务商承租信托项目下的所有土地,并按期向农户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项目开发初期,服务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后期发生实际获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况时,该类资金缺口仍由服务商补足(服务合同中规定服务商的职责范围包括“提供信托计划项下兑付A类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类基本收益的兑付仍然出现流动性资金缺口时,即第一重保障出现问题时,由受托方发行T类信托计划,补足信托收益兑付的流动性缺口(T类信托计划也可以用于土地整理投资的B类信托计划基本收益兑付缺口)。
综合来看,“反租倒包”模式采用的是村集体组织隐性增信机制,而沙县模式和信托模式均建立了明确的增信机制,前者采用政府财政增信机制,后者采用市场化增信机制,保障农户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转后与经营相关的风险影响,确保基本收益稳定且可持续。不论是沙县的政府信托机制,还是宿州的市场信托机制,本质上均是土地流转与土地经营之间建立一道风险防火墙,以稳定收益权的方式(信托收益)更充分地实现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经济内涵,促进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有序、稳定分离,有助于同时实现“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双重政策目标,并且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三)土地流转信托与金融创新
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品,导致“融资难”、“融资贵”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各地纷纷试点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的金融创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重庆的“三权抵押”、河南信阳的“五权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权等“三农”物权的金融权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肯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作用,明确激活农村土地担保、抵押权能的政策导向,为农村土地金融创新打开了更宽阔的政策空间。土地流转信托化对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对委托方——普通农户而言。土地流转信托的优势之一是将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权结构化、标准化,变为标准的商业合约,这有利于开展以标准化收益权为标的的金融创新。例如,中信信托在宿州项目中目前已实现通过信托受益权质押为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年利率在10%-12%之间,沙县的金融机构已经借助当地的信托平台,开展了“预期收益权”、“农户联保+预期收益权质押”等金融创新。
2013年末发布的“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可以预期未来信托收益权的市场流通性更强,会更好地促进土地流转信托收益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对当前的“人户分离”城镇化格局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对“非户籍城镇化”人群来说,在没有并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土地流转信托不仅可以实现“离土不离权”,提供一份稳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借助收益权金融创新申请小额贷款,更好地在城镇中生活与创业。例如,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就提出“赋予土地信托流转金融属性,为农民参与城镇化进程、增强承担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租赁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创造条件”。可以说,土地流转信托将构建的是一种“离乡离土不离权”的社会制度。
第二个层面是针对信托平台而言。信托平台将原来分散的经营权汇集后,实现土地集中连片,具备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如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节水灌溉设施等)和布局现代农业基础设施的必要条件,从而也就具备了对接财政扶持项目和资金的基础条件。沙县模式中,由信托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项目,开展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然后再进行流转;北京信托密云项目所采取的“财产权信托+资金信托”的“双信托模式”,通过资金信托为土地流转信托后的经营开发提供1800万元的融资支持;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则有发行B类信托计划融资进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托平台对接政府项目时,政策上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即在财政补贴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下,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借助金融创新满足土地整理开发和布局现代农业设施的融资需求。
第三个层面是对新型经营主体和经营农户而言。少数土地信托项目中,如北京信托的江苏无锡项目,信托土地仅158亩,项目可以直接对接农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但其他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一般涉及数千亩乃至数万亩土地,需要聘请或组建(现代农业)服务商,按现代农业要求整理、开发土地,布局基础设施,然后自主经营或再次流转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时经过现代农业布局后,大棚抵押、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将会更容易地引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农机具抵押等一系列农村金融创新在土地流转信托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开,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将更强。当然,对于刚刚出现半年多的信托模式,目前多数项目仍处于服务商开发整理阶段,相关的金融创新仍在酝酿与衍化当中,不过许多金融创新从沙县的政府信托平台中看已经相当成熟。
土地流转信托推动金融创新的机制在于土地流转信托将承包权和经营权稳定分离后,土地权利束与相关主体清晰对应,既可以有收益权融资,也可以有经营权融资。这种土地权利束的分解与重组过程客观上已经将土地流转的相关主体进行了分层,形成既有大型主体(信托机构、现代农业企业等)、又有中型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还有小型主体(小微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普通经营农户)的多层次主体,并在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上也根据各自优势实现了分工合作,这种结构化设计又与大中小结合的农村金融普惠体系相对应,形成金融创新的推动力。
进一步而言,随着土地信托的实践深入,信托平台将进一步衍化为金融创新平台,通过信托制度设计,土地流转金融创新得以在不同层面、不同主体间展开,根据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布局、具体生产与经营等开发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融资需求,因地制宜地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促进土地流转的资源优化配置。例如,中信信托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条件成熟时,也可与商业银行、专业性农村小微贷款机构合作”,“以土地流通信托为平台构建服务‘三农’的金融生态链”。
四、探索土地流转信托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等信托机构介入土地流转领域以来,因其专业化水平高和结构化的制度设计,商业信托模式备受推崇,由此引起一个争论:以沙县模式为代表的政府信托(类信托)模式是否过时?商业信托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转信托的不二选择?
从本文的比较中可以初步总结商业信托模式和政府信托模式的优劣势。商业信托模式的优势有:第一,商业信托模式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广的(全国)范围内发现价格;第二,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对接外部资源能力强,可以更好地遴选服务商;第三,信托标准化、结构化水平高,可以推动更高水平的金融创新。短板在于:第一,商业信托模式采用的是项目制,使用的是本地优质土地资源,且地方政府需协调足够的土地满足规模经济的需要,是一种非常态的土地流转;第二,土地前期开发依赖于服务商,没有合适的服务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无法开展;第三,服务商完成现代农业布局后,要承担部分流转平台的职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托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信托平台承担了土地收储(一次流转)职能,是一种常态化的土地流转;第二,信托平台可直接开展土地整理开发,不需等待服务商;第三,有专业的土地流转平台,二次流转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更高;第四,信托平台与县域金融机构合作紧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和普通经营农户的普惠金融创新更有优势。短板在于:第一,信托平台承担了服务商的职能,现代农业开发专业能力不足;第二,与外部资源对接能力不足,价格发现能力弱于商业信托机构;第三,标准化、结构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创新的层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现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显而易见,政府信托模式与商业信托模式的互补性很强,很难简单地说孰优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体分析。随着信托制度向土地流转领域的更深引入,未来综合两种模式的“混合”模式将更有优势。“混合”模式可能发挥的优势主要有:第一,结合常态的土地收储(一次流转)和项目制,使得县域内流转土地可以分区域、分层次开发利用;第二,发挥县域信托的“中小”优势和商业信托的“大”优势,相关主体分层对接土地权利束和要素资源,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发挥信托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务商的现代农业布局能力;第四,发挥信托平台和流转平台的协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转经济效率,推动建立二次流转公开市场;第五,发挥商业信托在收益权管理、兑付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使得农民的信托收益权更加稳定。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托平台,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和优势。从政策意义上来讲,“混合”模式可以同时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实践中的发展表明,不论是政府信托模式,还是商业模式,亦或是今后可能的“混合”模式,信托制度在土地流转领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转信托的制度优势在于它可以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土地流转信托不仅可以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分离,而且可以实现合理分工。信托平台进行土地整理与整治,服务商(大型现代农业企业)进行现代农业规划布局与基础设施配套,这相当于农地的一级开发;然后土地再次流转,实现土地更好地向四个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发挥其劳动技能优势、生产技术优势,这相当于农地的市场开发。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可能构建农村土地两级开发体系。显然,前者与后者的“适度规模”是不一样的,而信托制的优势恰恰在于可以稳定有序地集中经营权,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转分开,使经营权“放活”在不同层级满足“适度规模”的不同标准。从这个角度而言,土地流转信托可以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率。
从公平的维度来看,土地流转信托逐步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补贴部分归农原则,要么直接归农(如中信宿州项目中基础收益提升60%),要么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级开发中的补贴,归农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础地租价格应依据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水准确立,而非分散经营和传统农业的水准确立,这是对农民农地发展权的一种认可。若以分散经营的低“市场价格”进行土地长期土地流转,大多数农民不但享受不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超额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价值也没有充分体现。第三,“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相结合。亨利·乔治地租社会化思想的核心是“涨价归公”,在人均只有一两亩承包经营权的较平均的农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涨价归农”实际上是“涨价归公”的一种衍化形式,土地流转信托方案是地租社会化分配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增值收益的70%与30%分配比例,是“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的有机结合。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流转信托又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并且,公平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稳定有序地分离,反过来会促进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率。
邓 小 平认为,农业的第二次飞跃必须走向集体经济
1990年,邓 小 平提出农业生产“两个飞跃”的思想,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具体论述参见《邓 小 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可以说,信托制度是实现“二次飞跃”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工具。总体上,土地流转信托是一种效率与公平兼顾、公平促进效率的机制,它使得全体农民可以共享农业“二次飞跃”的发展成果,可以更好地发挥中国土地制度的制度优势。尽管在超过10万亿的信托资产中,土地流转信托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但考虑到中国仍在持续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土地流转的潜力远远没有完全释放出来,而且“户籍城镇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镇化率”尚需一段较长的时间,消化“人户分离”仍需时日,即使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转仍将发挥重要的稳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转信托的大发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4.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
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
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
“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
“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
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流动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
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
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产品
5. 信托什么意思信托基金呢能否举例说明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
,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都能在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不同的减少投资风险。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中国信托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地产信托也开始越来越多人关注。
6. 信托业发展前景
1、严监管将继续,信托规模将进一步下降
2018年,受到严监管、去通道等因素影响,信托资产规模增速出现了近十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降幅达10%。虽然信托细则比预期的有所放松,但是仍难以扭转严监管的大趋势,可以预见2019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还会延续2018年下降趋势,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将进一步缩小,“去通道”、“去杠杆”效果将进一步显现出来。随着前两年信托项目到期的大规模清算及新增规模的减少,2019年预计降幅会较2018年有所扩大。
2、面临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挑战
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横空出世,堪称“万能牌照”,投资几无禁地。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落地将深刻影响我国资管行业,大信托业的经营将更多元化。理财子公司使信托公司的“牌照红利”减弱,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就购买渠道、投资门槛和投资的便利程度而言,银行理财子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就资产端而言,信托在获取优质非标资源和通道业务方面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将面临大幅度下降。但信托在信托制度、非标投资管理经验和放贷资质方面仍具有优势,短期内不会对信托业造成巨大冲击。
3、本源业务将继续发展壮大
信托的本源就是受托服务,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从信托起源以及英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信托将成为主流。在我国实践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是先确定信托投资项目后,再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信托产品,未来新型的服务信托很可能是基于电子账户的发展和场景化金融的扩展,是电子版、低门槛的家族信托,更加有效地服务客户、服务实体、服务同业,降低服务的资金门槛。
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是业内公认的本源业务,是信托业转型的重要阵地,是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的关键,也是信托业务部门的“自有资金”,扩宽了信托公司的业务方向。若是能上规模,将建立全新的资产配置业务模式,并且形成良性互动,为进一步对接高净值人士的理财、传承、保险和慈善创造信任基础、合作条件和合作流程。
4、财富管理将继续成为发展重点
相较于银行、证券公司有自己的网点,产品营销能力一直是信托公司的短板,销售能力不足影响了信托产品的募集速度,以前资金来源大多是同业资金,许多信托公司并未建立自己的营销渠道,2017年后半年,在严监管态势下,同业资金来源骤减,在市场和监管环境发展改变后,就非常被动。2018年多家信托公司都将财富中心建设作为转型的目标。未来,随着信托回归本源业务步伐的加快,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居民财富的累积,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发展空间巨大,将会为信托行业带来稳定的利润增长点,并持续注入转型发展的创新动力。
5、转型的配套发展需要跟上
信托业的很多创新业务没有大规模发展起来,究其原因,多是受信托公司自身体制、思维的局限,需要自上而下,从战略高度做出转变,也需要前后台一起努力,需要共识、坚持和投入。一流的服务应对应一流的流程,业务流程应跟得上行业和公司的发展的需要,对于新的业务,风控标准和业务流程要持续进行优化,专业能力、专业的团队和专业流程须持续深化发展。须转变原来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的卖方心态,站在服务客户的角度,梳理流程、改进标准,把服务客户的流程优化、智能化,将是打破原来信托生态、融入新的信托生态的重要基础支撑。
6、信托科技是重要风口
金融机构大多提供同质化的服务,金融业竞争必定是金融服务的竞争,谁的服务好、产品丰富、申赎方便,谁就在下一轮竞争中就抢占先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金融服务都集成在手机APP上,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建立基于电子信托账户的综合金融服务,是信托业转型的重要利器,也是消费金融、现金管理等业务开展的基础条件。
7. 信托基金的国内现状
在中国,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称信托基金,是为了反映其实质,并与国外称谓统一而定义,与目前国内业界使用的概念 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信托品种含义一致)。其开发依据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至今中国信托基金的发展,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价值投资的渠道,使得投资者分享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中国信托基金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一样,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规模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方面,对于大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不现实。由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目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
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谨慎心态明显,不愿放开;另一方面,中国一些人士受到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认为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本是针对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中国一些人士对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信托公司不能进行营销宣传。
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因此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该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明显;如果信托期限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仅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数量200份限制,信托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
无论发行规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样对业务人员缺乏制衡机制。业务人员开发信托项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因此,业务人员、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的可能。
英文参考:mutual fund
8. 信托产品安全吗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针对信托的安全性:
第一: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而且亮点就是信托有刚性兑付条款,虽然国家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息,但是有刚兑其实信托就是保本保息的
第二:银监会在2007年就停止发放信托牌照了~全国一共只有68家信托公司
第三:因为信托牌照的稀缺性~所以信托项目就算出事~为了继续做生意~信托公司也只能买单,一张信托牌照目前价值35亿!
第四:市场上所有信托产品都是出自信托公司~包括银行在卖的那些,请注意,银行包销之后再分拆成5个点左右卖给你,用你的钱赚钱!
第五: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里有三分之一投向信托(银行都在买信托,为什么大家那么想不开把钱给银行,让银行去买,然后银行才给你们3-8%的年化收益)
第六:信托目前已在金融四大产业支柱中位居第二!(金融四大产业是银行~信托~券商~保险)
第七: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保全,让你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遗产税不交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最关键。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信托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
其二,考察信托项目的担保情况。有银行担保或银行承诺后续贷款的信托项目,其安全系数会高于一般信托项目,当然其收益会相对低一些。此外,对于有担保的信托项目,投资者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而要看担保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利润率、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其三,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但其收益也相对较高;而投资于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现金流量明确,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因此,对于有养老需求或者是为子女筹备教育金的投资者,最好购买低风险、收益适中的信托产品。
9. 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差异化、优、劣势是什么
其实中国现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富管理,
中国的信托公司目前只能做单一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和西方的真正意义上的财富管理差别很大,但是能实现高端客户的财富保值增值,信托产品安全稳健,收益相对较高;
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能提供的服务较多,涉及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票据,期权等,但是预期收益高的产品往往风险很大,尤其是结构化产品,产品设计越复杂风险越大,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同时低风险产品收益也低。
第三方理财机构其实就是销售中间商,负责各类理财产品,证券产品的销售而已。
归根结底,对财富管理帮助最大的是理财顾问,选择一个好的理财顾问尤为重要,他能根据你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你量身打造适合你的财富管理。
10. 如何做好信托
信托公司无外乎两点:产品储备和销售
多建立和各个银行和三方公司的人脉渠道内是最关键的,再寻找容一些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作为补充。信托行业人脉是核心,渠道为王。
产品理解也很简单:融资主体,抵押物,还款来源,资金投向
针对这些元素指定产品结构,风控措施。
平时工作之余多关心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