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各项具体促进措施
国家对中小企业采取鼓励加扶持的政策。(一)优化法律和政策环境。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共七章45条,规范了各级政府职能,以此为标志,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创业、技术、财税支持等八个方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简称非公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务院文件,核心就是推进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简称国发36号文件),国发36号文件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振信心,使中小企业率先企稳回升起到积极作用。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简称民间投资36条),对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明确意见。2011年,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关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政策的批示”要求,我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历时一年半的时间,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2年4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国发14号文件)。国发14号文件是首次针对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政策意见,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上发生了转变,政策更加注重环境,更加注重服务,更加注重普惠,更加注重小微企业,更加注重民生,政策取向是雪中送炭、添柴续火,而不是锦上添花。国发14号文件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小微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应对挑战、提振信心、提升竞争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截止2018年底,中央各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已达77个,全国29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出台了实施意见。(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安排各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由最初的10亿元增至2013年的150亿元。各地方政府也安排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约315亿元。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财政支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据财政部数据反映,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额已超过40%。(三)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更具有普遍意义,是最公平和易于操作的。近些年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3年全年减轻企业税赋约1200亿元,受惠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惠及600万户小微企业,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从2009年提出的3万元,2012年提高到6万元,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调整提高到10万元,扩大了企业的受惠面。连续上调部分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从2013年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年检费、绿化费等63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等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2012年以来,有关部门累计取消和免征3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近300亿元。(五)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几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2013年7月,马凯副总理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特别是金融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实行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据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14年3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7万亿元,同比增长16.3%,增速比上年末高2.1个百分点,比同期全部企业贷款增速高3.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8亿元担保专项资金,支持816家担保机构为15.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服务,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8776亿元。对符合条件的32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截至2013年底,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共上市1056家企业,首发融资7103亿元。“新三板”扩容至全国,已有649家企业挂牌。(六)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一是2013年,我部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开发生产一批“专精特新”的产品和技术。二是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共9部门印发了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三是去年以来,我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开展了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工作。四是已连续9年持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推动中小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引导信息化服务商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去年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培训达1500万人次。五是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国家示范平台认定为重点,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2011年,我部与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保障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培育服务队伍、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服务机制和加强措施保障等方面的意见。2011年起,我部分三批共认定了412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十二五”期间,将培育认定500家国家示范平台。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9亿元支持26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启动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带动服务资源2.8万家,年服务中小企业124万家。推动地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省级认定了1700多家示范平台,1600多家小企业创业基地。2012年,我部还会同工商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2]347号),从便捷市场主体准入、优化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支持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促进集聚发展、营造创业兴业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14条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兴业。大力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完成对50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1000名领军人才的培训。(八)推动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积极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搭建平台,我部和广东省等6部1省每年9月份在广州举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目前已成功举办10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已举办了七届。启动实施中德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园,中德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建立了与美国、韩国、日本、欧盟、中东欧、阿盟等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
2.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举措包括: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范围和重点对象,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并实行差别费率、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构建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和优化监管考核机制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带动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并实施跟踪评估。
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风险补偿机制,并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监管考核机制,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等。”《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为“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补偿、凝聚担保机构合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也明确禁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3. 小微企业创业帮扶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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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4、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5、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四条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5. 如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不断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基金进入,扩大风险投资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 推进担保体系的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出台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2、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
3、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集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民间主体的融资活动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
4、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体系。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和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等进行明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1、转变银行等金融机构惜贷怕贷的思想观念,增强信贷投放的意识,在合理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放贷后的考核与监管,积极发挥信贷资金的最大效应。转变工作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调查与了解,帮助有市场、有前途的企业快速成长。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实现贷款流程的标准化。降低服务门槛,降低企业资本金、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规模 项目对企业评级的影响,对信誉高、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放大担保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等优质信贷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2、增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创新贷款审批机制,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效率。适当弱化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注重现场调查核实,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通过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建立灵活的贷款用信机制。逐步实行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创新服务品种,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融资产品,通过灵活的服务品种的组合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
三、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建设,提高信用水准
1、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决策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实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2、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商业银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动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联系,定期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快资金回笼与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银行对企业的授信等级。提高企业的信用形象 ,增强银行等资金供应者的信心。
6. 国家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2020年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为:1、我国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同时提高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从每月3万元提高到每月10万元。2、提高了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将上限提高到300万元。3、同时还加大了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将年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二十五。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4个特点: 一是设计初衷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二是对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文件政策集中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税费高、缺资金、用工难、缺人才、场地困难等问题。
个体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是文件政策的亮点之一。具体工作是依托工商部门所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建小微企业名录库,汇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便于政府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使各项支持政策能够惠及有需要的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 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的方式都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微企业融资方式:1、无形资产担保贷款。2、自然人担保。3、典当融资。4、综合授信。5、信用担保贷款。6、买房贷款。
法律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8. 《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有效增长,质量、效率、效益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明确了以下政策要求:
1.保持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继续实现增速、户数的“两增”目标,其中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强化“首贷户”服务,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首贷户”纳入内部考核评价指标。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对一级分行的信贷计划分解上,要向业务基础薄弱地区合理倾斜投放任务,压实责任。
2.着力优化金融供给结构
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制定覆盖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优化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和结算服务,有序发展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3.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
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基础管理,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进一步畅通线上渠道,提高服务效率。
9. 近年来国家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
摘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