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信托大股东究竟是谁
重庆信托大股东是国寿集团。
1.金投信托网:重庆信托股东7月11日消息,重庆水务集团(8.28,-0.18,-2.13%)发布公告称,银监会近日批准重庆信托受让重庆信托23.86%股权,公司将按照与重庆信托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本次转让重庆信托股权的相关手续。这就是说,国寿集团的国寿投资将正式成为重庆信托的股东。
2.令人关切的是,今年年初泰康人寿也入股了国投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热衷于入股信托公司,一个原因就是便于险资投资。由于监管层加大了信托公司的股东责任,部分实力较弱的股东将选择退出,因此年内也会有信托公司的大股东变更。据重庆信托公告,国寿投资以每股4.17元的价格,受让重庆水务集团所持重庆信托23.86%股份(合计58180万股),成为重庆信托的股东。
3.也就是说,国寿以24.2亿元的价格成为重庆信托的第二大股东。 据重庆信托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最大股东为重庆国资委下属的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99%,其次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3.86%。在此前的公告中,重庆水务集团表示,将其所持重庆信托全部股权转让,有利于更好地安排其产业布局。
4.数据显示,重庆水务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给排水工程的投资、运营和建设管理,以及城市给排水供水和系统设施的管理。中国人寿(37.39,-1.51,-3.88%)新晋二股东国寿投资则是保险(集团)公司另类投资专业管理平台,目前已拥有控股企业十多家,投资范围涵盖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养老保健投资以及资产管理等领域。 去年年底,重庆信托注册资本为24.3873亿元,信托规模1263.1亿元,其中集合信托487.5亿元,单一信托724.3亿元。值得关注的是,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也在今年1月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悦达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两家公司合计持股45%,募集资金超过22亿元。
2. 信托公司成为实体企业大股东意味着什么 公司要融资还是变卖
信托公司大部分都是依靠实体企业做为背景,并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相互依靠,信托有了实体更靠谱,而且信托全国也就68家,都是正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也因此受益,如有帮助请采纳
3. 有人统计过信托公司历史违约事件吗
2021年2月,有违约记录的非标资产风险产品有51个,包括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债券计划、基金账户等,涉及30名产品经理。在非标爆发性增长中,信托产品违约较多,占比较高,这与信托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再融资压力加大有关。保监会以电话、视频等形式召开2021年信托监管年会,要求行业在2021年继续开展“两压一减”:缩小信托渠道业务规模、缩小非法融资业务规模、缩小金融同业渠道业务规模,加大风险处置力度。2017年以来,信托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再融资压力加大,叠加的信贷资格分层加大了信托违约风险。风险管理是信托业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新时代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等高风险机构出现危机后,市场对信托业真实的风险状况忧心忡忡。
2020年2月4日,中国司法文书网公布一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交通银行国际信托公司与小营农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湖北省作出判决,小营农牧业向交银国际信托支付转让价款本金6亿元和约定返还款3141.37万元,并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款1.36亿元。目前,交银国信·小鹰农业产业并购基金单一基金信托计划违约金额为7.67亿元。过去,雏鹰农牧业的“养猪第一股”曾经十分繁荣。但2016年后,雏鹰农牧业业绩大幅下滑,公司债务持续增加。2019年10月,小营农牧业正式退市。
4. 中铁信托的股东哪个最大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信托,原名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金融信托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7年7月,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名称由“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变更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首批换发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
2008年12月,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托的控股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整体重组、独家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资源矿产、金融投资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最大建筑工程承包商之一,连续12年进入世界企业500强,2017年在《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5位。[1]
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投资基金、证券承销、投资银行业务等;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 信托受益人的变更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版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权托受益权:(1)受产佃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受益人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原本及收益的权利,成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权归属受益人后,作为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的一种,适用关于财产权的取、丧失、变更的一般原则,原则上受益权具有继承性、可转让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发生继承、转让等原因,其结果便是导致受益人的变更。
6.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营店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7. 信托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③经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⑤辞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8. 法院可以强制要求信托委托人更改受益人吗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保留一系列权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六)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四)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五)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