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问题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公益信托逐步发展。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明确表明国家鼓励发展信托,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过的了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下,不少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运用公益信托制度为灾区贡献一份力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700亿元,彩票发行筹集的公益金达489亿元,两项相加,2010年捐赠款物与彩票公益金合计为1189亿元,这已初具规模。但是,对筹集到的公益资金的管理,较少采用公益信托制度,目前已成功发行的公益信托项目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更是凤毛麟角。
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什么在我国的发展却是如此滞缓呢?归根结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托的发展遇到了困境:
(一)我国公益信托起步晚,社会认可度低
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公益信托起步较晚,并且公益信托属于“舶来品”,社会民众对公益信托不甚了解,公益信托计划也未有普遍的宣传和推广,因此尚需要一段时间让社会认可它。
(二)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1、公益信托的设立。
第一,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容易造成行政审批效率的低下。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范围,当某个公益信托涉及多个信托目的时,必须经过多个主管机关的许可方可设立;若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相当广泛难以区分时,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界限无法明确划清,可能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给公益信托的设立申请设置了很大的障碍。第二,信托法配套实施细则的缺失,没有对由谁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批程序、应提交的文件、审批标准、审批的时间限制等进行明文规定,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无据可依,自由量裁权被无限放大。
2、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规定不明确
公益信托监察人代表公益信托不特定的受益人监督公益信托项目运行,保证有效实现公益信托目的。但是如何选用合适的监察人,督促信托监察人勤勉尽职,对信托监察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未进行明确规定。如何建立一套体系完备的监督体制,如进一步明确信托监察人对相关报告不予认可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和诉讼结果的承担等都有待进一步明文规定。3、公益信托相关税制缺位。
公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辅助,政府应鼓励其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国家相关的鼓励措施尤其是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信托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公益信托活动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高额税负显然也是制约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公益信托面临着大量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半官方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业务竞争。
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民间逐步参与的一个过程。自建国以来设立了很多带有浓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它们肩负着向社会和政府募集资金,帮助特定弱势群体的任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一类型的机构无论是在公众认可度、人际资源还是媒体宣传等方面都掌握着绝对的优势,初出茅庐的公益信托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更别说取而代之。
❷ 深圳市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适应鼓励社会捐赠的需要,深圳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下同)、受赠者(深圳市慈善会,下同)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长效运营,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冠名基金的来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深圳市慈善会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慈善文化、公益环保、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可设立冠名资金,称为“深圳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赠:捐赠者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市慈善会捐赠资金。市慈善会为其设立专项名称,确定冠名基金:其中一次性捐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期到位的总额400万元以上,可在3年内按每年均量定时到位。此类冠名基金每年以基金本金20%以上数额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2、承诺捐赠:捐赠者承诺捐赠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或承诺捐赠的有稳定收益来源的固定资产经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不少于5000万元,认捐的本金(或资产)一次性移交市慈善会,或留在冠名单位,但市慈善会拥有所有权。此类冠名基金捐赠者每年以基金本金10%(或商定的资产收益比例)以上数额缴入市慈善会,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监督与撤销
1、捐赠者与市慈善会就冠名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组成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并达成相应管理章程和管理方式,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协议实施承诺,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2、本基金管理委员会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深圳市慈善会章程》规定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每年所产生的收益并入本金,同时可继续接受原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数额。
3、 遵照国务院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冠名基金总额的6-10%作为市慈善会的管理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慈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救助和劝募能力的各类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等。
4、冠名基金由市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市慈善会理事会和社会舆论监督。
5、设立每个专项冠名基金时由捐赠者与市慈善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原则签订捐赠协议和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6、专项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自行解散;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捐赠款项不能按协议要求到位,经双方协商,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撤销;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市慈善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
四、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1、捐赠者向市慈善会提出冠名基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基金设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市慈善会按照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3、捐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帐,市慈善会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开具慈善募捐专用的收据凭证;或捐赠者按协议要求承诺捐赠资金(或固定资产)到位, 市慈善会有权实施监管并按规定获得资助款项。
4、捐赠者持市慈善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由本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并负责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6、市慈善会评估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者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五、附则
1、冠名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者和市慈善会应当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
2、本办法经深圳市慈善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市慈善会协商解决。
3、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慈善会。
❸ 慈善信托新鲜出炉,都有哪些优劣势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❹ 9个惠民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二、是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服务的意见。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和服务,逐步将救助服务扩展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
三、是进一步加大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力度。改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四、是研究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动员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五、是推进出台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关于增强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政策意见,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加快建设承接综合服务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六、是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使城乡社区更好地回归服务居民的职能本位。
七、是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管理。
八、是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九、是配合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加强服务和监管、深化殡葬改革的政策文件,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十、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二、是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服务的意见。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和服务,逐步将救助服务扩展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
三、是进一步加大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力度。改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四、是研究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动员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五、是推进出台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关于增强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政策意见,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加快建设承接综合服务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六、是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使城乡社区更好地回归服务居民的职能本位。
七、是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管理。
八、是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九、是配合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加强服务和监管、深化殡葬改革的政策文件,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十、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❺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❻ 慈善信托的慈善信托的业务流程
1、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清算报告。
❼ 财政所资金可以设立慈善信托吗
可以。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是可以的。慈善信托的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有来自企业的资金,有来自个人的、家族的资金,也有非常小的纪念性质的资金,比如婚礼礼金。甚至还有政府拿财政资金出来设立的慈善信托。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❽ 如何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
1、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作出清算报告。
(8)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扩展阅读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