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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租金贷信托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2-05-16 18:33:55

『壹』 “租金贷”都有哪些风险

租金贷是指租客在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该企业合作的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通常由金融机构替租客支付全年房租,租客向金融机构按月偿还租房贷款,同时还要另行支付一笔服务费。

一、租金贷的风险

随着租房市场的不断变化,“租金贷”这一模式也开始常见,为暂时资金短缺的青年人提供了方便,但其中的法律风险同样不可小觑。 近日,长租公寓“爆雷”事件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部分租赁企业利用种种优惠诱导租客签订贷款合同,并借助租金贷业务急速扩张,形成资金池。一旦长租公寓跑路,租客往往面临被房东驱逐又要偿还租金贷的窘境。

『贰』 套路“租金贷”招数升级 这些“防范招”请查收

原标题:套路“租金贷”后遗症难消 招数升级风险隐现

传统租房旺季随毕业季一起到来,租房人群如何避“坑”受各方关注。

人民网房产近期调查发现,去年曾使租客深陷风波的套路“租金贷”衍生了新招数,租客或为此承担更大风险,值得警惕。与此同时,尚有部分租客因住房租赁企业缺位导致的押金租金不退、额外扣款、预支付降级、征信逾期、贷款被拒等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

律师提醒租客,应审慎判别签订“租金贷”合同,谨防套路陷阱,远离不规范中介。

转嫁风险,套路“租金贷”招数升级

一般而言,“租金贷”模式多指住房租赁企业向第三方金融公司抵押租客信用,金融公司预先把整期租金付给租赁企业,再由租赁企业交给房东,租客定期向金融公司还款的资金运作模式。

据业内人士透露,租赁企业通常会截留贷款,再以季付或月付方式延迟付款给房东,并将资金用于扩张、装修等其他用途,导致自身杠杆率较高、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一旦租赁企业爆发资金问题,功能缺位,将造成金融公司、房东、租客三方面的风险与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贷款计入租客征信记录,且涉及租赁企业、房东、租客、金融公司四方,“租金贷”往往被租客拒绝。部分租赁企业采取了隐瞒实情,以“内部流程”为借口获取租客手持身份证照片等隐私信息的手段,诱导签贷,使得“租金贷”变“套路贷”。

近期,多位北京达人寓的租客向人民网房产反映,达人寓诱导“押一付三”的租客换成“押一付一”,实质上是为租客办理“租金贷”。而已经使用“租金贷”的达人寓租客,则被要求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租金贷款直接发放到租客个人账户,再由租客转给达人寓。

租客王元告诉人民网房产,新合同是通过达人寓的微信小程序签约,放贷方是笑脸金融。“达人寓只说‘押一付一’可以减轻租户压力,我们当时觉得还不错,弄完了才发现是贷款。”他说:“资金先到我们账户,然后我们被要求一次性把贷款转到达人寓公司账户。”

业内人士分析,通过这种周转手段,租赁企业将债务风险转嫁给了租客。

由于此前租客并不直接接触租金贷款,租赁企业出现问题后,金融公司有义务协助租户解决被房东赶出后停止还款导致的征信问题。但新的支付方式中,租赁企业与金融公司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即无论后续情况如何,租户都需要按约还款,且凭借租客个人力量,更难寻回转给租赁企业的租金贷款。

达人寓回复人民网房产称,针对工作人员隐瞒贷款、诱导签贷行为,达人寓已要求合作的金融公司不得向租赁工作人员发放办理贷款的奖励,并要求工作人员尽到告知租客实情的义务。

据人民网房产了解,“租金贷”招数升级并非孤例,部分通过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房的租客,提供了与晋商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内容显示,晋商金融发放的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昊园恒业。

昊园恒业租客提供了退租交接表及退租后第三方贷款平台依然未结清照片。

人民网房产多次拨打昊园恒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其中接通的一位工作人员确认收悉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北京市天地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客王维东建立的维权沟通群包含300多位租客,2019年1月曾于北京西城公安分局集体报案,目前未有进一步动态,租客联系不到天地昊工作人员。

北京财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租客向人民网房产反映,因财盛达2018年11月强制要求租客由向晋商金融还款改为向财盛达交租,导致租客征信逾期。目前财盛达工作人员已无法联系,收购方奥南雅舍(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表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租客续租一年,否则不予退还押金。

与此同时,苏州乐栈公寓、北京温馨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双强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客,也有人遭遇了相似的问题,租赁企业失联或不承担责任,租客征信逾期与资金损失比较普遍。

人民网房产多次拨打上述6家企业工商信息上登记的电话,并逐一发送采访函,苏州乐栈和北京财盛达工作人员得知采访诉求后,否认了与企业的关联性,其余企业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梳理发现,上海寓见、北京昊园恒业、北京财盛达、北京温馨屋、北京双强志远5家租赁企业办理“租金贷”的贷款出借方均为晋商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了了解晋商金融如何判断贷款合同的合规性、如何把控租赁企业提取资金的风险、怎么退回多扣款项及协助租客清除被动因素导致的征信逾期记录,人民网房产向晋商金融发送了采访函。

晋商金融董事会办公室已确认收悉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回复。

打破困局,专家呼吁加强监管

租赁企业为什么热衷于对“租金贷”动手脚?“租金贷”的发展如何解局?

曾任我爱我家集团控股公司副总裁的胡景晖向人民网房产表示,长租公寓核心资产价格过高,年化收益率低,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于是,市场催生了“租金贷”。而套路“租金贷”客观上形成了资金池和期限错配,杠杆高、风险大,放大了长租公寓市场的资金杠杆,而风险则被嫁接到租客与房东身上。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长租公寓爆雷与过度使用“租金贷”资金高价收购房源,导致长租公寓入不敷出有关,也与租金贷监管不严,被挪做它用有关。

存在各种弊端与风险的同时,还有专家指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问题并不在“租金贷”本身,而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应当充分意识到"租金贷"在房屋租赁行业存在的积极作用,满足运营主体的合理融资需求。

随着大城市房价走高和年轻人才的不断流入,房屋租赁需求也逐渐增加。尤其是临近毕业季,号称“拎包入住”“分期付款”的长租公寓吸引了不少在大城市打拼的高校毕业生,适当的金融支持有利于缓解他们的房租压力。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监管层需要加强租赁市场金融风险的管控。比如可以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进行监管,类似等价于房客一个月租金的贷款资金,这样有助于防范各类租赁合约违约后的风险。

实际上,针对风险频发的套路“租金贷”, 201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相继发文规范“租金贷”业务。

北京多部门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上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立即暂停与租赁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重庆整顿违法违规“租金贷”行为,严禁中介机构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海南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

去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要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严禁“首付贷”和消费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化。今年1月,银保监会再次要求,坚持不懈治理金融市场乱象,进一步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处置高风险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同时推动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

“政府并不是盲目打压‘租金贷’业务,而是强调了规范操作的概念。”严跃进认为,从各地的政策来看,一是要求租房合同文本中必须具有向租客明确提示“租金贷”风险的条款,二是直接将长租公寓企业与“租金贷”业务剥离。

“‘租金贷’有利有弊,不能因噎废食,做好风险防范,将公寓企业与‘租金贷’进行有效剥离即可。同时,还需要向租客提示风险,通过建立资金池保证专款专用,将‘租金贷’的资金用于房东房租支付。”赵秀池建议。(文中受访租客均为化名)

『叁』 上海整顿租房市场:从源头上杜绝住房租赁机构滥用“租金贷”

为严控租金贷业务、坚决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行为,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范租赁市场秩序。

坚决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行为
此次印发的《意见》对住房租赁服务收费、租金支付周期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同时《意见》要求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提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同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意见》要求严格资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划转或按季划转。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办银行按照机构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的应付押金。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指出,设置资金监管账户并严格资金收付要求,一方面减少了租户白交房租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杜绝了长租公寓企业为了加强现金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商业模式。
严控租金贷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
对于目前市场上备受关注的“租金贷”业务,《意见》明确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
《意见》提到,对于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
此外,《意见》明确,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意见》提到,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额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上海对租金贷持明显打压态度,从政策内容看,主要强调两点,一是禁止增量,换而言之,后续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要想参与租金贷业务空间不大。第二是压降存量。上海市相关规定明确“租金贷/租金”的比重不能超过15%。通过对租赁市场金融风险的管控有助于后续租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张吉辉表示,《意见》通过对租金的监管和约束,强制性地匹配了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现金(租金、押金)流入流出的途径、目标账户、时间节点和资金额度。在《意见》的规范下,住房租赁经营企业既不可能对于相应资金进行“时间错配”,也无法对其进行“空间腾挪”。几乎从源头上杜绝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滥用“租金贷”的可能性。
不过,张吉辉认为,监管严控资金流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收紧了中小型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来源,推高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从而加剧了租赁经营企业推高租金的意愿。因此,在严抓租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谨防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肆』 请问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能否详细说明一下

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并且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都必须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至此,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经营性租赁业务。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向金融机构借款。 外汇借款。 同业拆借业务。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济咨询和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租赁公司面向大众,服务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含私营、民营、国营等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的服务运营商、生产加工商、设备制造商及高科技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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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严控“租金贷”!多地重拳出击

近日,北京、深圳接连发文规范租赁市场。其中,北京多举措控制“租金贷”去向、缩短预收租金周期,限制企业“资金池”。一线城市出手严控租赁市场意图明显。

业内人指出,没有资金池和租期错配,长租房爆雷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所以上述调控解决的是租赁市场的根本问题,只要严格执行,这个行业将出现颠覆性变化。

多地发文调控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披露《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读称,限制企业“资金池”是新规核心内容。第一,限制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数额,《通知》中明确规定向租客预收的租金数额不能超过3个月租金,同时收租客租金和支付给房主租金的周期必须匹配,明确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第二,严格控制“租金贷”拨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能将租客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也就是说,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第三,新规提出北京要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与租金相比押金数额相对较小,但伴随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同样可以形成“小资金池”。对此,《通知》也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收取押金后,必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长租公寓企业已经全面金融化,长租公寓最大的问题,其实不仅仅在推涨房租,更大的问题是金融化带来的“资金池”,现在的长租公寓已经不是一个租赁企业,而是一个个标准的“金融企业”。北京的调控新政策要求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不准超过3个月租金,这就代表了这类租赁企业基本失去了挪用资金池的可能性。北京的政策如果执行,将解决这个行业难题,将对行业产生颠覆性冲击。

2月1日,深圳也发文明确,围绕全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针对“租金贷”问题,深圳市特别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同时,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专家:执行情况需要进一步监督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指出,近几年,长租公寓也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2018年-2019年在政策利好下,长租公寓机构迅速发展,然而,2019年底行业发展问题不断,爆雷现象频出,出台针对长租公寓的规范化运营的政策意义重大。

针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张大伟指出,租赁市场因为不需要过户确权,所以很难监管。之前,长租房曾出台政策不准进行隔断,大部分公寓企业并未执行。长租公寓类的企业,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占比市场份额已经超过20%,如果计算普通二房东交易模式,当下市场,已经有60%的租赁房源很难见到房主交易。这种情况下,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公寓市场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认为,住房租赁是老百姓,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最基本的安居方式,关系社会安定和谐,是年轻人安身立命的根基和安居乐业的希望。安居才能乐业,“租住稳”才能“社会安”。住房租赁领域矛盾纠纷多发、调处解决不畅也一直是困扰广大房主租客的难题。北京住房租赁行业经历了一个过热发展阶段,特别是经过近两年的租赁企业爆雷后,政府部门开出药方对症下药,对北京住房租赁行业和租赁市场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新规突出长租公寓发展要合法、规范、专业,决不能理解为把长租公寓“一棒子打死”,住房租赁企业是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北京还是坚决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一系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礼包,正在路上。

『陆』 “信托”+“融资租赁”怎么玩

第一种,“包租婆自主管理型”。

“包租婆”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用募集资金去购买租赁物,接着把租赁物租出去,通过收取租金来兑付投资人利益。

第二种,“省心包租婆型”。

信托公司主动与商业银行合作,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银行将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第三种,“土豪放贷型”。

土豪放贷型分两种。简单融资租赁模式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简单融资租赁模式是指土豪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土豪把钱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这些钱去买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租赁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

第四种,是上述两种的综合。

银行、信托、融资公司合作。运作模式与第三种类似,不同的是,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主导。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项目,银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来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其中,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某一家。

第五种,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出售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最后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

虽然信托与融资租赁结合能带来很多好处,但同时也面临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其一是信用风险,也就是承租人不能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而形成的风险,原因既包括承租人经营不善造成企业困难,也包括承租人不履信或恶意拖欠。其二是市场风险,即市场需求降低,造成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恶化。其三是合同风险,即在制订相关的融资租赁、购货、担保等合同时,条款不够严谨,存在文本瑕疵。

此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即为特殊情况下,租赁物价值降低或完整性受到损害,因此很多类似项目会要求承租方对所租赁的设备投保,或由信托公司投保,但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部人士表示,尽管业务存在较大空间,但能否真正批量式推广,还有待考量,核心问题在于“资金成本”,在此类业务中,信托资金的收益空间有限。

尽管信托融资租赁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自始至终由资金主导,从资金的筹措到资金的运用,直至租金的回收,其贯穿全程的特点决定了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和必要条件,而筹措资金能力的大小和资金管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命运。

也就是说,租赁公司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信托公司合作,可以有效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更好促进产融结合,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柒』 北京长租公寓监管新规下月起实施:“租金贷”只拨付给个人

2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对频繁“爆雷”的长租公寓市场,北京市住建委表示,《通知》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资金池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严格禁止“长收短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这实际上管控了三种资金——租金、押金和首付贷资金,补上了此前长租公寓的漏洞。对于租金来说,杜绝了“长收短付”的现象,防范长租公寓企业赚“差价”;对于押金来说,既规定了押金只能收取一个月,同时明确了押金托管的概念;对于首付贷资金来说,此次政策并没有打压首付贷,但是规定此类资金是不能直接给予长租公寓企业的。
同时,北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该《通知》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通知》还从强化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加强租赁合同管理,细化装修规定,建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开展业务前,应向注册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租赁企业应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如实备案合同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住房租赁企业被投诉情况,调解住房租赁企业和当事人纠纷。
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有关主体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依法对其相关业务采取整顿措施。
严跃进表示,通过上述政策,有助于规范长租公寓的运行和发展,减少长租公寓市场的各类风险和纠纷。

『捌』 多地重拳出击严控“租金贷”,什么是“租金贷”

租金贷指的是指的是租房客人在与长租公寓企业签下租约的同时,与该企业合作的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约。签订合约之后,租房客人的全年租金都会由合作的金融机构为其提前支付清,租房客人每个月再还款给金融机构,不过金融机构要收取租房客人额外的租房利息。简而言之就是金融机构为租房客人放出贷款帮助租房客人付清租金。可是与正规的银行贷款不同,租金贷的利息是由放贷的金融机构定下的。这就导致很多租客在借了租金贷之后上当受骗,被金融机构坑了很多钱。

所以我们在租房子资金不够时,一定要去正规的银行办理信用卡进行贷款服务,千万不要被放租金贷的金融公司放出的高额贷款蒙骗。这些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冲着我们的钱来的,当我们自以为他们是来缓解我们的生活压力的时候就打错特错了,所以如果需要贷款的话一定要擦亮我们的双眼,不要进入黑心公司的全套。

『玖』 京沪深三地加码长租公寓监管,严控“租金贷”成焦点

2月以来,深圳、北京、上海三个一线城市在四天内相继发文,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监管。
专家分析指出,近年来各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多为抢占市场、扩大规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款等违规行为盲目扩张,导致其经营难以为继。
因此,针对长租公寓高风险经营乱象提出的严控“租金贷”、严禁“长收短付”等举措,成为此轮住房租赁市场调控的焦点。
焦点1:“租金贷”只能拨付给承租人个人
严控“租金贷”,是此次一线城市进行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监管的核心内容。
近年来各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原因之一,便是企业通过银行租金分期贷款变相融资,直接形成“资金池”,走上高杠杆疯狂扩张之路并转嫁风险。
此次北京要求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也就是说,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
深圳也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上海规定,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上海也明确,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焦点2:企业收取和支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
当下,许多长租公寓企业也通过预收租客租金、晚付房东租金的形式来打造“资金池”,用于扩大规模和抢占市场。这种“长收短付”的高风险经营模式及其带来的爆雷风险,引发各地高度重视。
北京与上海都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
北京限定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上海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
上海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3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深圳则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及单个支付周期租金合计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而且,监管资金只能由监管银行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焦点3:设租金监管账户 明确资金监管范围
去年,杭州、重庆、成都、西安等地就发文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用账户,对其收取的租金进行专项监管。
上海、深圳此次也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当地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上海明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
同时,两地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流程等。
在严禁“长收短付”、严控“租金贷”的前提下,北京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提出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专家观点:租房是绝对刚需,如何发展仍需更多研究
“三个一线城市同步加强管控,说明租赁市场在发展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加强监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指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近两年轻资产长租公寓利用金融杠杆圈钱扩张后出现爆雷、跑路,给房东、承租人和金融机构都造成了很大损失和伤害。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也针对这一现象出台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例如严控“租金贷”。“比较来看,在针对‘租金贷’的监管政策上,上海不仅严禁新增企业开展‘租金贷’业务,而且对贷款规模进行了限制,这比北京、深圳更为严格。”
赵秀池认为,租赁住房是当下许多市民的绝对刚需,发展租赁住房市场也是民生的需求。未来各地依然会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安排上、在房源的供给上,租赁住房毋庸置疑都会占一席之地。
但她也指出,住房租赁市场究竟应该怎么发展,仍然需要对更多的问题进行研究思考。“包括租赁市场在住房市场中应该占多大的比重;应该以存量住房及其改造为主,还是新建租赁住房为主;机构租赁和个人租赁如何共存;保障租赁住房和商品租赁住房如何分配;租赁市场和买卖市场的关系怎么处理等等。”

『拾』 上海10部门发文严控“租金贷” 遏制“高进低出”

(记者 吴若凡 )继2月1日上海房管、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约谈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代理公司、房企,并通报了近期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后,2月4日,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等10部门又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控租金贷款业务,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和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等9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只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落实机构备案制度,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按照“主体合规、房源真实、交易透明”的目标,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开业报告或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房源核验码制度,夯实企业、网络信息平台的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明确未取得房源核验码不得发布房源信息;优化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不断提升网签备案便利化程度,扩大覆盖面。
对此,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租赁企业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可以保障监管有效覆盖面,在此基础上要求推行房源核验码制度则可保障房源的真实性,目前租赁市场上的房源的真实性问题依然存在,通过明确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可以有效净化房源信息,让租房者更加便捷安心找房租房。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做到严格资金收付要求、专款专用。不得强制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三月租金,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张波指出,通过监管账户方式实现对押金的管理,可有规避部分长租公寓因“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所产生的风险。资金池缺乏监管易导致长租公寓运营方无序扩张,是产生暴雷的重要原因之一,押金在专用帐户进行监管,资金的安全性会得到更大程度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要求严控租金贷款业务要求,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
同时,《意见》明确要加快推动住房租赁平台政务服务升级,构建完善本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线上服务体系;不断强化住房租赁平台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同时,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好住房租赁平台的公示作用,努力营造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
张波表示,租赁线上服务体系的建立是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完善租赁备案系统的重要环节,通过一网受理的方式,可以极大方便和简化租赁当事人的相关操作,包括个税抵扣、税款缴交、凭证处理等多项功能如果在线上可协同完成,则可大大提高租赁的备案效率,也可有效时实监测租赁市场的动态,真正实现监测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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