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什么意思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指该票据丧失票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票据丧失提示付款期及追索权。
应收票据到期:
1、到期日的确定
应收票据的到期日应按不同的约定方式来确定。如约定按日计算,则应以足日为准,在其计算时按算尾不算头的方式确定。例如4月20日开出的60天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6月19日。
如约定按月计算,则足月为标准,在计算时按到期月份的对日确定,若到期月份无此对日,应按到期月份的最后日确定。
例如8月31日开出的6个月商业汇票,到期日应为下年2月28日(若有29日为29日);若此汇票为8个月时,到期日应为下年的4月30日。
2、到期价值的确定
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即商业汇票到期时的全部应支付款项,要根据票据是否带息的不同来确定。若是不带息票据,到期价值就是票面价值即本金。若是带息票据,到期价值为票据面值加上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票据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如,一张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汇票,到期价值为:
1000×(1+10%×90/360)=1025
(1)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贴现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大概就是以下这个意思吧:你有一项金融资产:借方应收票据1000元,拿到银行去贴现,收到贴现后现金900,由于该应收票据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所以你不能在贷记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所以还保留在借方,相同金额作为从银行借来的短期借款记录在贷方(借:库存现金900,财务费用100,贷:短期借款1000)。由上可见,虽然你取得了资金,但你没有转消借方应收票据1000,同时确认了一项负债贷方为短期借款,这时,填报表或登记账簿时,按上述分录据实登账,不能将应收票据和短期借款相抵消。
3. 收到华联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为468000,提前四十天向银行申请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①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财务费用(贴现息)
贷:应收票据(适用于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企业不附追索权)
短期借款(适用于不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企业附追索权)
②附带连带还款责任的票据贴现
如果承兑人还款,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如果承兑人未付款,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③不附带连带还款责任的票据贴现不论承兑人是否付款,均不做任何处理
4.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什么意思
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入方极小可能会得到期权)。
(4)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贴现扩展阅读:
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
5. 财务会计中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一些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23-金融资产的转移》中的规定
“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汇票的持有人可随时找银行兑现(银行不会赖帐的),不会向原来的持有人追索。这样一来,原来的持有人对于该票据的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了现在的持有人。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当前的持有人可能会因为承兑人(是企业)拒绝承兑而向原来的持有人追索,这样原来的持有人对于该票据的风险和报酬完全没有转移出去,所以不能终止确认。
关键是看当前的持有人在承兑人拒绝承兑时有没有追索权,有就不能终止确认。
6.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问题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
涉及回购协议的时候,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关键按回购价格的确定。
如果以“固定价格”为基础,比如100卖出约定105必须买回,那么回购日的时候公允价值即便跌到20,仍然必须按105回购,说明出售至回购期间的风险报酬仍然保留在原出售方,这时,金融资产不得终止确认。
如果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比如以公允价值卖出约定到期以当时公允价值+10%买回,那么出售至回购期间的风险报酬就转移到了对手方,实质上已经是卖出一项金融资产之后一段时间又按市价为基础买回来另外一项金融资产,卖出时终止确认,回购时确认新金融资产。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7. 将x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前贴现,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因为本贴现是注明银行有追索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本贴现业务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此本业务实质上是向银行进行的融资行为,应该记入短期借款。
如果汇票到期,承兑人按期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据金额后,则X公司可作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 200000
贷:应收票据 200000
如果汇票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贴现银行将票据退回X公司并从X公司账户里将票款划出,则X公司可作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借:应收账款----X企业 200000
贷:应收票据 200000
8. 不符合终止确认时如何计量
不符合终止确认时的计量: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注意: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消。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转出方)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典型业务主要包括:附追索权方式的金融资产出售;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固定价格或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时,是可以终止确认的;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价内:从期权的价格设定来看,期权会行权。保证对买方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的金融资产出售;附互换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且该互换协议使市场风险又转回至出售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不符合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短期借款—成本等科目。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不符合终止确认时如何计量?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9. 关于票据问题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看来不学习就不能与时俱进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我学习过好几年了,没有料到这部分也有这样的变化。那就以书的为准吧,我看明白了,我给你解析吧!
解析:
问题1、可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在购入环节中所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或下一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也就是说,可以抵减企业因销售而应交纳的增值税额的。进项税与销售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环节。
问题2、新版书上写得很清楚了,这个带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后,其很可能存在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所以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就不得冲销和转销应收票据的。所得贴现金额则应看成为以票据为抵押而向银行的借款。所以就会有这样的分录出现的。
如果是不附有追索权的,那么企业在未来就一定不会再有债务的可能性了,那么这时贴现,则就得终止确认票据了。
问题3、(1)你明白了,我就不作解析了
(2)、你所谓的一模一样,是你只看到了一半!解除责任的处理就是这一笔,就全部结束了,没有了,所就是说,应收票据的使用完成了,并且此业务对以后的影响也结束了。而没有解除责任的,是因票据到期了,票据没有效力,所以得冲销了,但是还有一个“同时”,这才是最为重要的,也就是冲销了没有用的了,重新建立新的关系,即将应收票据转换o "应收账款"了。所以你是只看了一半,才有这样的疑惑。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10. 将X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前贴现,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一、将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提前贴现,分两种情况做会计分录。
1、未注明银行有追索要的贴现
借:银行存款(实收金额)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2、合同条款中注明银行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借:银行存款(实收金额)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短期借款(票面金额)
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设置了第1121 号“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规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