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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融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18 14:43:09

『壹』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有哪些反面的案例表明其中问题的例如招标信息不公开,或者政府管理不善等

医疗……药价越来越贵,医院病床少,医患关系紧张!!
教育……教育不平等加重,偏远地区没有学校,或者很小就要寄宿!!

『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欧美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提供服务的低效率和垄断性所产生的巨大压力下,英、美、澳、日等欧美国家都逐步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到了政府改革的实践框架之中,并取得了重大成效。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提高政府效率的一种有效选择。近些年来,虽然我国不少地方作了大量积极探索,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一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以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健全的立法规定
在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均有国家层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比如,美国就具有全世界最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美国国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约500 种政府采购法规,形成了以法律(法案、法令)、规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联邦政府采办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核心,统一规范了政府各机构的采购政策、标准、程序和方法。
在英国,自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社会福利改革的一部分大范围推开以来,无论是1997年上台的托尼·布莱尔将其常态化、制度化,还是如今执政的卡梅伦提出的“大社会”计划,均在立法和政策上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后于1998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和《开放的公共服务白皮书》,通过选择性放权,秉持公平性与多元化原则,改善公共服务,引领公共服务改革创新。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起始于2004年小泉内阁通过的《推进规制改革、民间开放3 年计划》。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日本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的进程中始终坚持立法为先导的原则。《关于通过竞争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有关的购买服务程序;《地方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与地方政府有关的购买服务程序,从而形成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较为完备的法制框架。
在澳大利亚,对于社会部门的一般管制均以澳大利亚税务局为核心,这就确保了澳大利亚慈善法律的真实价值是关注获取利益。1997年颁布的《财政管理与责任法》和《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规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这方面的细则。
公开透明的购买流程
一套公开透明的公共购买流程,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已安排专项预算,通过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对私有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进行购买,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简单来说,西方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政府对购买服务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购买的公共服务的范围、项目,并确定相应的预算;其次,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的项目、购买价格、预算安排以及质量要求和各项服务指标等;再次,对投标进行资质认定,并运用招投标和委托等方式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实施相应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最后,对这些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进行结算。
当然,具体到每个国家而言,其流程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至少由6个环节构成:制定统一的单据格式、招标公告以及表述格式、对招标工作人员统一定位,详细制定招标采购操作规程,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投标,交货追查,进行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英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则包括8个阶段: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总负责人和配备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律师起草和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信息,接受咨询,按标准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标或直接采购,按照合同监督供应商完成服务,独立审计。
但不管怎么变化,实现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的购买,“按照选定服务项目——社会公布——资质认定、招标管理——过程管理、监督——绩效考核——结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
非垄断的购买方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例如,英国政府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共医疗和社区关怀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拨付的特殊款项的85%必须以竞争招标的方式向私营或非政府组织购买。不过在加拿大,正式招投标并非最主要的方式,政府也经常采用直接向社会组织提供项目的方法。
竞标可以帮助政府降低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不足之处是有可能引起政府雇员的反对,需要建立起相关过渡的政府雇员机制。除公开竞标外,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时,西方发达国家还会采用协议定标的方法,如对监狱、医院等服务的购买。
在美国,合同外包则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服务领域。在合同外包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经历了由设计型合同向绩效型合同的转变。设计型合同的特点是政府为投入和过程付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社会组织的行为;绩效型合同则是通过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效果等的评估付给费用。20 世纪90 年代新公共管理理念取得主导地位后,绩效型合同出现并普遍使用,使为公民提供的服务和项目质量最大化,便于有效测算项目和服务的最终产出。
另外,不管采取哪种购买方式,政府都应逐渐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担起公共服务规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责任。以英国政府做法为例,2001 年,布莱尔政府设立了公共服务改革办公室,与公共服务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相关部委制定购买服务政策,下设具体的部门执行。同时,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分治”,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多的公共服务决策权。在社会层面,独立顾问团、专业消费者组织和行业自律协会在完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体系,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样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制定规划、各级政府部门具体执行和社会团体予以辅助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体制。

『叁』 政府如何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上海行政学院何海兵、浙江大学吴玉霞、上海大学耿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蔡秀云等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验、问题与对策进行了研究。 一、经验 吴玉霞总结了西方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三条经验:制定宏观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重视对服务的承包者的综合服务能力评估和严格控制、检查和评估服务质量的制度,并对我国浙江及其他地区的经验进行总结,得出组织“为NGO服务的NGO”,实现公共服务的两次分工、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组织成长同步进行,构建了新型政社合作关系、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资金来源不断拓宽、管理流程不断规范、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等结论。二、存在的问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对此,蔡秀云指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微观上存在“三个不足”:社会组织公益意识不足、资源能力不足和内部管理不足;宏观上:存在“ 三个障碍”:社会文化方面的障碍,政府在政治传统、管理体制和法律政策环境方面的障碍,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障碍;公共服务提供实践中存在“五个问题”:社会组织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少数领域,大部分社会组织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主导、没有形成政府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资助、委托其提供服务的固定模式,没有形成由政府委托社会组织给需要者配送服务的服务配送方式,社会组织发展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性 三、政策建议 何海兵指出,政府要明确角色和职责,制定法律法规,严密相关制度,加大财力配套,重点完善项目选择和项目评估机制,严格购买服务程序。

『肆』 政府在ppp融资模式中应做哪些工作

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此处是作为一种独立而具体的模式。就此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伍』 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关系

财政部于2016年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文中“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的第一段有“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的表述。此处,“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是并列出现的,是否表明其两者关系是并列、对等关系呢?是否就没有交叉重合部分呢?是否分别适用不同法规政策呢?本文对两者关系作简要论述:
一、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
在厘清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两者关系前,应明确两者的界限范围。因此,笔者将分别从广义和狭义方面对其论述。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则通常被理解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物有所值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对PPP的定义以及财经113号文的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对PPP的定义采用的是狭义的PPP概念。
2、政府购买服务
广义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六大类的服务。
狭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购买本身需要的服务,或政府购买维持其自身运转需要的服务,也主要包括专家服务(咨询和研究)、工程建设、公共安全、后勤保障、中介服务、政府服务外包等六大方面。
二、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分析
国务院及其部委在规范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方面颁布了很多法规政策,不同部委颁布的政策之间有矛盾之处,由此引发对政策的不同解读,对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亦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较大的概念,而PPP模式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在此观点下,PPP模式由此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社会资本采购(其中包括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四种模式),而不是仅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1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适用范围,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PPP模式亦可直接适用该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进行采购。
第二种观点: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中对回报机制的描述,“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指出:“(二)操作模式选择中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由此认为:政府付费是PPP的三种支付方式之一,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这种观点下,对于PPP支付方式中的“使用者付费”模式,由于不需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仅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条例》;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和“政府付费”模式,因其使用财政性资金,则可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
同时,依据财金113号文和1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可采用竞争性磋商,且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由此可以看出PPP项目的采购程序较政府购买服务更为严格。
第三种观点: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是并列但又有重合部分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第三部分“创新融资体制机制”中“(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及本文开头提及的2016年1月11日发布财预[2015]225号文中两者并列出现的现象,由此得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是并列的关系。而且,政府购买服务早已有之: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9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于2014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从这三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购买服务已自成体系。我司亦有根据财综[2014]96号文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经验。
而这两者的重合部分的分析则类似第二种观点,但此观点认为PPP模式中采用“政府付费”回报模式的PPP项目只是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的一小部分,真正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要比“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大得多。
因此,对这两种模式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在二者的重合范围内可以同时适用两者的法规政策,而在两者不同的范围内则要分别适用与其对应的法规政策。
三、结论
以上三种观点依据不同的政策文件,都可自圆其说。但不管两者的关系如何,达成的共识是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在采购方式上都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条例》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且都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等。
目前第二种观点是主流观点,结合定义,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视为广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一种,都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但其程序和规范上更为简单,可以理解为简化版的PPP。由于完整版的PPP推行效率相对较低,而经济和社会需求又亟待政府公共项目的积极发展,在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主导性领域,这个简化版的PPP模式正被各级政府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
但同时我们要注意,第三种观点依据的政策文件颁布的时间较新,是否给我们这样的预示:以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会以并列且有重合的关系出现;并且针对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弱的缺点,政府将会作进一步的完善。

来源参考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gpsr/lltt/201610/t20161011_7414514.htm

望采纳。

『陆』 如何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对这一系列问题,新一届政府提出,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凡是社会能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采取这样的形式,既能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问题,又能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

『柒』 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土地、建筑物、无形资产均属于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全面约束,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仅限于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且仅涉及公共服务,如城市规划与设计、环境评价等。而公路、机场等建设工程则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


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政府债务。目前的违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无预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然后平台再以该协议中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第二种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纳入预算的只是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从而变相融资(相当于分期付款)。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先有采购后有预算的原则,同时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有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长于3年,这将导致3年以后的政府支出部分无法纳入预算。实践中的违规做法是由当地人大出具决议,同意将整个服务期内的政府付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县市级的地方人大任期为5年,但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可能长达10年以上,远超一届人大任期。


87号文提到的另一个违规行为是将建设工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主要是基于变相融资操作的便利性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招标),而如果列为服务则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1]的方式与融资平台及其关联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将建设工程列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监管,便于违规操作。

另外,由于各级财政部门拥有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权限,可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政府购买服务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通常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通常经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七天后即可进行采购,透明度很低,竞争性弱;建设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标,竞争性强,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根源在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的财政能力不足,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则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给地方政府的违规变相融资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在已经存在政府采购服务这一渠道的情况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有单独的法律规范、定义以及目录,这可能会令地方有意或无意地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中“服务”的定义是否相同,也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目前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与PPP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定义:PPP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PPP与政府购买服务并列。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PPP的趋势。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相关法规的定义也不统一,这也为地方政府将建设工程分类为服务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捌』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参考基点

与规制分析的不同,激励分析关注在政府向市场或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经济行为中,如何以制度鼓励与促进参与主体的发展,进而形成公共服务购买模式长久运作的机制。由此便形成了激励分析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面。
1.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的定位
政府购买,从上述的定义和名称的用词上看,是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购买市场中服务的行为,学理上将之归结为“政府经济行为”。观诸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自上世纪80-90年代至今,便有颇多的研究文献从规范化、规制政府失灵的角度出发剖析此问题,而于新近则形成了诸如管斌为代表的对政府经济行为作一博士论文层面的系统分析。 与此成熟的规制分析不同,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激励性的把握上,市场化的基本定位确需明晰:一则明确市场化购买的动因;二则其购买的要素,即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购买服务的范围;再则确认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程式以规范其运作。
2.专业化服务释放社会组织的功能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借助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举措。在打破公共服务政府垄断、单一提供局面的同时,引导民间主体、民间资本多方地参与,推动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并促成市场组织功能领域的拓展。以企业服务外包的成功案例为借鉴,专业化公共服务的提供可改观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多元化提供能力的不足。于是,经济法激励的着眼点则是如何通过制度促进社会组织体的培育,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又一核心的要素。
3.公私契约化合作的权利型导向
政府购买服务区别于以往政府包办、政府补贴等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以契约化生成公私合作模式。此类基于合同委托而产生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是出于社会公共服务组织权利的维护:一则可保持社会公共服务组织体应有的主体独立性而非职能授予下的非独立性,二则可明确服务的事项而并非事务的随意指定,更不会产生如俄罗斯政府主导下社会组织偏离自身既有角色定位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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