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是什么,它怎样做到了财产隔离和家族传承
信托,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法律架构,是通过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实现财富的转移或者传承。
其实现财产隔离或者叫风险隔离的法律基础在于信托财产既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更不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所以能够隔离债务。
但有死点需要注意:
第一,信托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比如能够自由流通,或者经批准后限制流通的财产也可以成为信托财产;
第二,必须是具有100%的所有权,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是有问题;
第三,只能隔离信托设立以后的债务,对于信托设立之前的债务,存在的一些不确定性;
第四,注意时效的问题。以美国为例,信托设立后2年内,委托人发生债务问题的,需要用信托财产来还债,2-5年内的,有可能会被抵债,5年以后的,则信托不受任何影响。所以,对于有潜在负债的委托人来说,比如企业主,提前至少5年设立家族信托,在债务隔离方面的效果是最好的。
而对于家族传承,通过指定受益人并且约定受益条件的方式,让家族财富在后代子孙中进行灵活的分配以合理的运用,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孙争产的闹剧。
『贰』 保险金信托的十大功能
保险金信托没有十大功能,只有三个功能(一)双重风险隔离(二)财富传承(三)规避繁琐手续
拓展资料:
一、双重风险隔离
保险金信托可以有效实现企业与家族之间的风险隔离。保险金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在保险端,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三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对比其他单一金融工具,保险金信托的风险隔离优势尤为显著。
例如在现实中,对于不区分家族财富与企业资产的企业家,倘若企业家被判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苦心经营的一切都将付之一炬,甚至会牵连自身家庭。在这种情况下,高净值投资者可以选择设立保险金信托,投资者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再让信托公司去进行投保。此时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只要投资者不是唯一信托受益人,其债权人便无法对保单利益进行偿付;如果在保险赔付之后,保险赔付款直接转进信托账户,债权人依然不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
二、财富传承
一般来说,家庭在进行财富代际传承时,最常见的方式是法定传承和遗嘱继承。但随着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产类别的日益复杂,传统传承方式已很难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传承需求。而通过保险金信托进行财富传承,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灵活确定受益人的范围、比例和顺位,并结合每个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分别确定分配方案,从而有效避免传承中的逆继承和隔代传承等问题。
同时,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进行传承安排,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后代在求学、婚姻、事业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又可以通过分配条款的设计,向后代传递家族的价值取向,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传承。由此可见,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金融服务,保险金信托有着强烈的客观市场需求。
三、规避繁琐手续
无论通过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子女在接收遗产,进行资产过户前,均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手续。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所有资料齐全,且所有人对遗产分割无异议。一旦有继承人不满意,则很有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遗产的分配,诉讼周期动辄2-3年,费时费力。
与之相比,利用保险金信托进行资产安排,可以有效规避上述繁琐的继承权公证手续。由于《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自益型信托的信托资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信托资产在传承时,直接按照客户制定的规则即可完成分配,避免发生由于家庭成员争夺财产导致的财富传承受阻的情形。
『叁』 什么是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指的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个人出现破产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围而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等情况出现后,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的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
(3)信托的隔离扩展阅读:
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
3、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
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肆』 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是什么意思
你好,简单的说就是为了控制风险的手段措施。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就是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使任一风险事故的发生不至于导致所有财产损毁或灭失。 风险隔离可以比较有效地控制风险,从总体上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伍』 什么是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应
这种中国不现实,其实这也是一个误区,这种是针对特殊信托项目而言的、比如遗产信托。不是指一般的投资信托产品项目,这个你看看合同也就明白了
『陆』 信托真的可以隔离破产风险吗
目前在中国内地,还是做不到彻底隔离的,信托可以隔离,但是信托受益权,即信托给委托人带来的收益,作为资产的一部分,还是会被债权追索的。
『柒』 信托安全吗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信托产品被认为是非常安全的,事实上,在过去也是如此,因为在2014年之前从来没有任何风险。直到最近一两年,才有一些违约事件在信任打破刚性付款后被报告,但这个数字并不大。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引导人们做资产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中国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和监管。中国有68家信托公司。我们购买的信托产品是为了给信托公司投资信托产品。事实上,信托产品有很多种。最主流的是我们通常购买最多的信用理财产品。在国内,信托公司除了银行只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贷款外,这种产品就是集合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公司给一个公司或一个项目贷款,约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到期日,只要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将把钱还给投资者。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以贷款的形式筹集资金转入资金的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受资金需求的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与现行信托产品的政策法规相结合,在流动性制度安排上存在固有缺陷,导致流动性风险在当前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害财产,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信任的人必须明白信任的风险。
『捌』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范围不同、资金要求不同、杠杆作用不同和债务隔离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
(2)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3)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拓展资料:
1.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工具的一种,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 [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2.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玖』 信托的本质特征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拓展资料:
信托(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1]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③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