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分类》实施要点的解读
蓝运蓉
作者简介:蓝运蓉,SD法创始人,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至今已多年,已对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通过审查估算的资源储量,编制及评审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实践,发现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下简称新分类标准)的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有模糊认识,有新旧标准套用、混用,尚未准确按新分类标准原则确定的情况。最近,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68号文《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的文件。为了协助广大地质工作者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新标准规范及通知的精神,现结合多年报告评审实践,将新分类标准具体实施要点以及报告编制中有关常见问题作一阐述。
1 新分类标准实施的关键
通知一指出“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矿产资源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业权审批管理、资源储量管理、资源规划与评价及矿山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通知十指出“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即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另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
由此看来,首先应正确按新分类标准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其次在实践中应在遵循新分类标准的原则规定下准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应紧紧抓住地质可靠程度是基础和经济意义是核心这两大关键。
2 关于对地质可靠程度的理解
公告2.2指出“地质可靠程度针对勘查块段而言,每一块段对应一种资源储量类型。”SD精度是地质可靠程度的定量标准。工程控制程度是确定地质可靠程度十分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地质可靠程度应由多因素决定,如工程间距(SD法的框棱和SD精度),加上勘查阶段要求,依据地质勘查研究程度等因素去判其地质可靠程度,这样的地质可靠程度作为地质轴才是完善的。这样的地质可靠程度才是准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的基础。
3 关于对经济意义和可行性评价的理解
(1)准确判定的经济意义是作为经济轴的依据,是否作了(预)可行性研究是判定经济意义最重要的手段。但其中是否包括了全部的量作为研究利用的对象,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只有研究利用的量得出的经济意义结论才代表研究利用量的经济意义。而结论只有一个,或是经济的,或是边际经济的,或是次边际经济的。未参与研究利用的量是未能确定其经济意义的,是经济意义不明的内蕴经济的。在经济意义轴上虽将内蕴经济的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并列为指标。实际“内蕴经济的”是表示一个待定的经济意义区间,是介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的某一种状态,它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这里需强调一下,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当还未作(预)可行性研究的各资源储量类型量,自然就只能是内蕴经济的,其类型只能依地质可靠程度情况划分为331、332、333、334?了,而开发项目,凡符合公告2.3所述,“通过作了(预)可行性研究或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设计或在建、正常生产矿山,即使未开展过可行性研究工作,也应属于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其经济意义就是可以确定的。当然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经济意义,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论”。“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其经济轴指标定为是内蕴经济的。
既然经济意义是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价范围而言。那么项目可以是矿区中的某一指定范围内的所有块段的量或某些部分的量,也可以是涵括了整个矿区范围的所有块段的量或某些品级的量。得出的经济意义是指投资项目总体的,代表参与了评价利用量的经济意义,项目内未参与评价的量的经济意义不属于此结论的。有时它们是需根据其具体位置或其他情况做些特殊处理的。这是从宏观上来说,基本是对的。所以若有某部分出现了与总体不一致的经济意义的情况,这不是错的。应允许这种局部因未纳入研究量去评价而存在特殊差异的情况。
例如,对已经确定具有经济意义的勘查区可称为“矿区”,一般一个矿区可能有多期的项目,如第一期是浅部,第二期是深部多少中段到多少中段,第三期又是深部多少中段到开采证标高范围内等。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矿区因此可能有多个经济意义是正常的。在矿区的不同地段,就可能存在多种资源储量类型。在资源储量核实评审时常又需要归并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统计供备案的资源储量,作为资源储量登记、评估、矿业权转让、上市融资等的依据。
(2)报告编制中应明确说明研究利用对象,特别是低品位矿的利用情况。事实上,在勘查过程中要多次估算资源储量,先要确定资源储量类型,这时是要严格按新分类标准以三轴(地质轴、经济轴、可行性轴)综合确定勘查区、矿区的各种资源储量类型,依据此某一阶段(某一工程控制程度及相应的勘查成果)控制精度及可行性评价阶段对经济意义得出的结论来确定资源储量类型。紧紧围绕地质可靠程度是基础,经济意义是核心的原则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
估算前根据业主要求立项,确定需作预可行性研究还是做可行性研究;同时确定“分析评价的范围”及“利用的资源储量数量”,并说明是否包括低品位矿——贫矿。经过“研究评价”后,得出一个项目经济意义的结论。此时,凡在研究范围内并参与评价的资源储量的类型的经济意义也就只有一个,是根据项目整体结论确定的经济意义。
最终以经济意义轴和地质可靠程度轴重新核实各块段资源储量类型,调整、归并资源储量类型。按国土资发[2007]68号“通知”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当然这些都应该是以新分类标准原则对项目或矿区的不同地段的资源储量类型进行客观区分表示,说明有无特殊处理和归并处理原则。按调整、归并后的类型上报登记备案。
必须纠正目前评审和备案中出现的资源储量类型确定的偏差(不以经济意义,不以三轴原则定类型,简单化和一刀切的做法),如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发现,存在按矿山自定义类型原则,笼统地将以矿床工业指标估算的低品位矿(大于边界品位,小于工业品位的块段)或老标准规定的各类暂不利用储量,即将原称表外矿储量定为332类型,并且不管这些低品位矿是否皆全参加(预)可行性研究全是利用的量,还是有部分属研究利用量,还是全未参加研究利用量,一刀切为332。不合理、不符合新分类以三轴定资源储量类型的原则精神的现象。应该说,执行中的适度灵活性不能抹杀新分类标准中的原则性。不然不能保证提供的资源储量类型的准确性。
4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强调以作(预)可行性研究确定投资项目的经济意义,资源储量类别按项目经济意义分类,矿产资源储量按经济的类别划定资源/储量类型。这才是突出了新分类标准经济意义是核心的思想。这也是资源储量评审中最重要的部分,评审最关键的两点是:一是要看提供核实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对提供的资料进行适量的抽查。二是要看提供的资源储量类型是否准确可靠,符合新分类以三轴确定资源储量类型的标准。
(1)在理解公告2.7,2.8时应注意,如果项目作了(预)可行性研究结论表明是次边际经济意义的(2S),参与了研究利用量的资源储量的类型应是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再根据块段可能存在的不同的地质可靠程度,其中研究利用的原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就对应于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或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原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就对应于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应正确理解为:经研究评价后的类型就应是赋予了次边际经济的意义了,在图上及表上就只能反映出具次边际经济意义(2S)的相应类型及其量。不应再以331及332去表示和统计其量了。
(2)同理,经(预)可行性研究结论表明是边际经济意义的(2M),凡参与了研究利用量的资源储量类型,按新分类标准就应是边际经济基础储量,而不是公告2.8中所述的边际经济资源储量,它不属资源量,应是基础储量,概念上要分清。边际经济意义的基础储量中就不能再表现出资源量331及332类型了。即是说,其研究利用的原331类型,对应于探明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类型(2M11,2M21),原332类型对应于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应以基础储量类型(2m11,2m21,2m22)表示、统计。不应再以331及332去表示和统计其已对应的基础储量了。
(3)在报告编制、评审和备案时,一定要针对矿区具体情况,应允许实际可能存在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类型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类型出现,不能走入误区:只要求基础储量、推断的资源量和控制的资源量类型共同存在;不允许出现的“2M”边际经济类基础储量和“2S”次边际资源量存在。不能将矿山已确定了经济意义的类型反过来对应于经济意义未确的332或331类型去表示和统计。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中凡参与(预)可行性研究的部分(块段),就可能有基础储量、或有查明的次边际资源量或有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但不会有331或332类型。因这些原331或332部分是参与了研究利用的量,已重新赋予了对应的不同经济意义了。只有当项目中不包括这些原331或332部分时,才会见到有331或332类型。
综上所述,各勘查区可能存在的一般资源储量类型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 1999)之表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5 关于报告编制中有关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常见问题的理解
(1)凡未作(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勘查工作地区,只能有内蕴经济资源量吗?
是。只能有331,332,333,334?,这是因为尚未作(预)可行性研究,就得不出经济意义的结论来,即是说尚不能区分出是什么经济意义,所以只能以“内蕴经济的”来定资源量的类型。一般说来,具预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只可能有334?,达普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只可能有333,334?,达详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只可能有332,333,334?,达勘探要求的地段也只可能有331,332,333。有特殊情况应例外。
(2)对尚未确定经济意义以前的勘查区(预查区、普查区、详查区)中局部地段能有比所述勘查阶段要求控制程度更高的情况吗?能产生有更高于此勘查区一般总控制程度(精度)的资源量类型的其他资源量类型吗?
前者常有。后者是能,从地质可靠程度来看若局部的精度是较高,即预查区中可能有333,332,普查区中可能有332,331,详查区中可能有331。从经济意义来看一般说是皆不能有(2S),(2M)之类型。因为此时一般还没有充分条件作预可行性研究,得不出“次边际经济的”(2S)或“边际经济的”(2M)的经济意义结论。当然,特殊情况例外。
(3)在同一勘查区能有多种类型的资源储量类型存在吗?
能。在一个勘查区中不同地段的勘查工作程度,有可能存在达到不同勘查阶段要求的地段,或超过勘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其相应的地质可靠程度(精度)也不一样,所以同一勘查区(如预查区、普查区、详查区)中,有可能存在低于此区主要勘查控制程度(精度)对应类型,也可能存在高于主要控制程度(精度)对应的类型。
例如,详查区总精度为控制的,若已做了预可行性研究是次边际经济的,局部有利地段已经开采生产,能有高于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的探明的2S21,或探明的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21,或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121b,或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111存在。
这表明类型划分要从实际出发,不应强调类型与勘查阶段一致,要淡化阶段,要强调地质可靠程度是资源储量类型划分的基础、紧紧围绕经济意义为核心的正确原则,强调资源储量类型与地质可靠程度一致,若存在类型超越勘查阶段的情况不应抹杀。
这就是说,矿产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地质可靠程度相一致,不是要与勘查阶段一致。这才是新分类的以地质可靠程度为基础的思想。实际中出现资源储量类型与勘查阶段不一致的情况是正常、合理的。
一般说来,预查、普查不会出现有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类型或经济的基础储量类型,但特殊情况的确存在,如公告2.9.1所述“对于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可直接确定为111b或122b”。又如公告2.9.2所述“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设计、或在建、正常生产矿山,即使未开展过可行性研究工作,也应属于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经济的基础储量”。这表明类型划分的确应充分考虑要以经济意义为核心的思想。但不一定强调勘查阶段因素。
(4)详查以上的勘查区不应出现“334?”吗?
一般详查以上的勘查区如果已做了(预)可行性研究的那部分资源储量,凡是“推断的”地质可靠程度,类型编码都处理为“333”,按公告2.4要求凡是“预测的”地质可靠程度都归并处理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其相应的类型编码自然都归为“333”了。不应有预测资源量“334?”了。这种对334?类型的归并确定,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是正确、合理的。
(5)一般矿山的资源储量类型中不再出现334?,合理吗?
从称谓的矿山储量(基础储量)概念来说,不应再出现它是正确的,但在矿山未作(预)可行性研究的那部分或边部、深部预测区,客观存在未查明的资源量334?也是不奇怪的,笼统地说矿山不存在334?欠妥,而是建议将它归并处理为333。这是合理的、符合实际的。
(6)在勘查区内,同一块段在预查、普查确定的334?,即使在没有新增勘查工程的情况下,在勘探阶段的境界内,应是归并为333吗?
是。这是对同一块段资源储量类型在不同勘查阶段的处理问题,应该说勘探阶段对矿体的连续性等工作研究更深入一步了,总体的控制程度(精度)、地质可靠程度是有所提高的。即使某部分是相同的工程控制,未查明的预测资源量在此时应是查明的资源量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体上看,这相同的范围块段的334?变333是一种处理,也合理。
(7)报告编制中,是否还按高品位矿(原表内矿)、低品位矿(原表外矿)分别统计资源储量总量呢?
按照新分类标准和通知,统计资源储量时不应再以高、低品位概念统计,而应按三轴综合确定的资源储量类型来分别统计,但需明确指出低品位矿部分的资源储量类型情况。一个矿区矿产的价值,主要在于它是否可以被开采利用、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这就是新分类特别强调经济意的关键所在。某些低品位矿若参与(预)可行性论证,结论是经济的话,这部分低品位矿同样是可开采利用的。
在具体实施中,经济意义确定时尚存在不以作(预)可行研究或不以研究得出的经济意义结论为依据,简单地自定义低品位矿为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类型;简单地将原暂不能利用的表外矿等同于内蕴经济(经济意义尚不能确定的)低品位矿等混乱概念。不以“基础储量、资源量”的概念确定类型,存在强调按高、低品位矿去定资源储量类型问题。
例如整个矿区经过论证是技术上可行的经济上合理,其可靠程度达到控制以上时,则其中的低品位矿(明确确定了工业指标)若也是属于论证范围,参与了论证的,此时是应根据论证结论定其经济意义。应将上述参与了论证的低品位矿仍划为122b或者111b。但为要突出这部分低品位矿的特殊处,考虑生产时配矿作调节用,此部分只好是单独做一些特殊情况处理,归为2M或2S,这也比处理为331,332恰当,这样才是正确的,这样符合新分类标准的原则和内涵。
如果简单处理,笼统认为低品位矿是没有参与的;如《公告》2.6节论述那样将低品位矿当作是未作过(预)可行性研究的七种情况之一,而归为332,这是与上述的客观情况不符的。
如果忽略上述低品位矿是参与了论证的事实而确定为332或331,因331,332代表其经济意义未确定,说明是没有做(预)可行性评价,而上述是已作了评价论证是经济的,这也是与分类的定义描述的经济意义矛盾的。
评审中发现好些矿山在开采设计时,是存在把一些可靠程度较高的低品位矿也参与评价分析的,存在部分或全部低品位矿参与了论证的情况,不容忽视,参与了评价的部分的经济意义就是已经确定了的。决不能混淆经济意义概念。
如前所述,经济意义只包括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三种。内蕴经济只是表示经济意义尚未确定而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的一种状态,这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其经济意义尚未确定的原因在于尚未对其作过(预)可行性研究之故。所以内蕴经济“3”不是因品位低确定的,完全是由未作过(预)可行性研究“3”来确定的。
因此,在矿产资源储量按经济的类别划定资源/储量类型时,应特别注意考虑研究利用的量是否含低品位矿。低品位矿一般是不参与评价,此种情况可据可靠程度定为331,332或333。是正确的。实际中也有特殊情况,高、低品位矿皆参与了评价,其工程控制程度一样,地质可靠程度一样,且低品位矿与工业矿紧相连,或在其中间,开采时是不可能分采而是一起采的,此种情况就不能将低品位矿定为内蕴经济资源量,低品位矿归为与项目总体结论一个等级,即归为经济的,或为边际经济的,或为次边际经济的,或特殊处理为略低一个等级,最低不低于2S21,2S22。对低品位矿建议要具体分析,不能认为它就是未参与评价分析的低品位矿部分而统作内蕴经济的处理。
许多矿山客观存在低品位矿参与了评价分析,此情况一般就应按论证的结论确定其经济意义,与结论相同。也存在虽参与了评价分析,但此部分低品位矿离工业矿较远,分离存在,这时可作特殊处理,归为低于结论一、两个等级的类型。建议不要再强调按高、低品位去确定资源储量类型,这有些偏离新分类原则。
总之,新分类与过去分类根本不同点,主要是以地质可靠程度和经济意义去确定资源储量的类型,是三轴综合定资源储量类型的原则,其类型只有三种。一是储量,一是基础储量,一是资源量。已不是纯粹以工业指标的品位指标为主去确定的各级储量类型(各级原表内、表外矿储量)概念。
通过近几年的勘查和生产实践,新分类标准确定的资源储量类型是适应我国矿业市场并与国际矿业接轨的。用SD法确定的资源储量类型是完全按新分类标准,即用精度定量确定的地质可靠程度而确定的资源储量类型,体现了以地质可靠程度为基础、经济意义为核心的思想,并具有预测风险的独特功能。在近几年来用SD法编写的勘查报告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就是正确执行新分类标准确定资源储量类型的成果。随着结合解决生产实际中的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归并问题,将进一步完善丰富新分类的内容,更好地为矿业服务。
2. 加拿大矿产资源评估
赵左
一、引言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体制的国家。联邦政府、省、地区和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都是通过个自独立选举产生的。因此,加拿大在国家、省、地区、市及地方政府之间,只有各政府管辖区域范围大小的差别,没有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联邦政府主要是管理国家军队、海域、领空、属于英国女皇的土地、各省交界部位的公益事业等。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各省的行政管理,包括土地及矿产资源的管理。而各省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民众的要求,制定个自独立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因此,在加拿大没有统一的矿业法规,省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修改。
加拿大的矿业是以各省为单位独立管理,学会、协会和联合会等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进各种行业标准。甚至股票交易市场也是由所在省证券交易所自己制定各种股票上市和交易等规则。
在加拿大,各省政府管理着自己所辖区域内的一切。在矿业方面各省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矿产(自然)资源部,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职能,包括探矿权、采矿权、采矿证的登记和管理。各省也有地质调查局,负责本省区域内的公益地质测量和填图等基础地质工作,主要目的是为矿业开发提供或公开基础地质数据和资料。
在税收方面,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是分开征收的,并且征收的比率不同。收税的种类和项目也是世界上最多和最高的国家之一。对各种经营、生产(包括矿业等行业),主要是依据其收益进行征税。
二、加拿大矿业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产品出口国之一,生产超过60种的矿产品和金属。在2002年,加拿大有204个金属、有色和煤矿企业,3000个采石、砂和砾石场,50个有色冶炼厂、选矿厂和钢铁厂。加拿大的钾盐和铀的产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一,镍、石棉排名第二,锌、镉、钛精矿、铝、铂族金属、盐、金、钼、铜、石膏、钻和铅产量在世界上排前5名。加拿大现在也是金刚石生产国。
矿产作为加拿大经济重要产业已有150年,其出口量超过加拿大出口总量的15%,并为加拿大公民提供高收入的熟练工作岗位36.7万个。2001年底,在加拿大注册的矿业权超过3000个,矿业融资超过130亿加元。加拿大的矿业公司在过去的10年里已经成为在其他国家投资矿业的主力之一,其商业地质和采矿业已经进入到150多个国家。加拿大80%的矿产及矿产品是用于出口。加拿大也是最大的矿业金融中心,其矿业融资量超过用于全球矿业开发资金量的60%。
加拿大的矿业勘探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政府为加强矿业发展实施减税和购买矿业股票免税政策时开始振兴。从1996年起,加拿大开始采用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三加拿大矿业融资发展背景
在过去,由于矿业投资的风险性以及未来还贷所要求的现金流量不确定,矿业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用其某个矿山或有限的矿山资产为股本。由矿业公司再投入现金用于以后的勘探、扩大和开发。为了吸引投资,通过买卖和转让使矿业项目股份化。在加拿大,矿业公司以勘探为目的进行融资的通用做法是发行免税股票。免税股票就是持股人享受勘探费用中的免税部分,即:是持股人而不是矿业公司得到免税。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合资公司成为开发矿业项目的通用做法。这主要是能将风险分担到各合资伙伴身上。除了合资各方投入资金或现金作为资金来源外,合资公司在融资方面也更为容易。出资方能够从多方合资中得到保障。同时由于参与者数量的增加,也就增强了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并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由于开发大型和新矿山项目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这一点尤为重要。
四、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求和规范
在加拿大矿业股票市场中,有一些非常详细规范。任何上市的矿业勘探公司都有责任向股市公开其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的情况,并要确保其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拿大国家规范43-101号矿业项目披露标准(国标43-101号)就是证券市场中已经被认可的统一要求。
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都要有技术报告。报告的编写标准就是参照加拿大证券标准43-101号及其公司政策和43-101F1号表。必须是有资格人准备这份报告,而且公司要能够解释报告中没有依照43-101国家标准的部分。证券市场的作用就是向股市公开由公司披露的或是向证券市场提交的并且也是公司可以直接使用的所有技术报告。
证券市场期望公司向股市公开的技术报告包括(不是一定要)下列内容:
(1)公司正在从哪里融资;
(2)大多数有关获得矿权的文件都要包括股票发行内容;
(3)为获取矿权而进行的股票发行;
(4)报告中要有对探明或控制资源进行的评估;
(5)报告中要有对探明或可能性储量进行的评估;
(6)要概要完成初步或最终可行性研究;
(7)通过由公司公开的阶段性技术报告对正在进行中的项目做出评价。
矿产资源和/或储量的正确分类对未来市场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矿产资源和/或储量的披露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都必须是由一个有资质的工程师或地质学家来承担,他的名字、资质及相对该上市公司或人的独立性应该进行披露。如果这个人与该公司有着亲密关系,那么他的评价和结论就应该由一个真正有资质的独立人进行复核和确认。
(2)真正有资质的人应该单独准备一个评论性的技术报告对资源/储量进行肯定。这份技术报告可用来由证券市场向公众公开;
(3)上市公司对资源/储量进行分类和报告时的参考标准就在国标43-101中;
(4)在披露报告中应较详细的说明每一种类型资源/储量的量和品位。不能用金属含量、相当金属量、总金属量及未分类的或混在一起的量来表示。
(5)在披露资源/储量时应包括用于进行资源/储量评价时所采用的采样点和钻孔的距离。也应该提供报告中用到的有关其他重要假设、参数和方法。报告中,在探明和可能储量分类或探明或控制资源分类中,应有一个用适当独立性的检验和分析样品的过程,对采样程序和结果进行校验。
(6)要由真正有资质的、具独立性的工程师或地质学家估算未来现金流量数据的贴现率,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这些数据应该有一个被认可的独立的可行性研究,至少是一个较详细的初级可行性研究作为支持性文件。重要假设和参数也应该进行披露,如较详细的工作成本、回收率、贴现率、矿山寿命、产量、资金成本、环境保护成本、闭坑和复垦成本、金属价格及这些数据如何确定等。这样的估算应该严格地按照国标43-101号中所定义的探明和可能储量标准。
由于矿产勘探业的多样性和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加拿大证券市场为了行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对披露技术报告提出了指导性的标准。
五、加拿大与中国在矿业权概念上的不同
加拿大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省或地区政府的主权性质。省或地区政府作为其管辖区域内的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并制定与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例如:在纽芬兰省,就有与其他省不同的矿业法规。该省政府为了保护矿产资源,规定开发矿产资源必须交纳资源税等。
各省或地区政府作为其管辖区域内维护公民利益的代表,在管理矿业开发方面必须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公民利益为出发点,决定矿业权的审批和登记。
例如:在安大略省的萨德波里(Sudbury),墙桥矿业公司(Wall-bridge Mining Company Limited),为了在一个湖上进行钻探施工,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才获得了探矿权。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该公司要多次邀请省内知名教授、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人士与当地政府、社会团体和当地居民以公开大会的形式,对该项目进行讨论。根据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设计方案。公司必须要给当地民众详细说明,这个工程可以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利益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要详细解释如何避免产生不利因素和产生后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当地居民的完全同意之后,公司才能得到政府的批准。在2002年冬季,该公司趁湖面结冰,租用了7台钻机同时在湖面上开始进行钻探。可望在2003年春季到来之前,完成施工,并取得预期成果。
中国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主权的性质。这种主权属性表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在可以享有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范围上不受任何限制;国务院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都不能完全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能,每个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国家行使处分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主权性质决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对矿业权进行征收、征用或征购。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主权性质也决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六加拿大与中国的矿权评估
在加拿大,由于是联邦制国家的管理体制,使得矿业权的价值是由一种完全自由和开放的市场定价机制来决定,完全是以价值理论和供求关系来确定价格。政府不干预矿业权转让的过程,也不参与矿业权的评估和定价。矿业主管部门只负责对矿业权转让产生的结果进行登记。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完全是一种市场和行业行为。其定价完全是根据公司在转让或合资时,双方根据其远景和可能产出的利润议定价格。
由于矿业权是有价转让,而且矿业权或矿产资源评估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在估价方面自然就产生了方法研究。矿产资源的分类和评估方法、矿业权的评估方法,均由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咨询公司和矿业公司等通过探讨、研究、统一概念,最终达到行业公认合理的评估标准。
在中国,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既不能单一以劳动价值理论来确定交换价格,也不能单纯从供求关系来确定交换价格。因此,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则成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在矿业权评估中,必须要考虑国家利益,其中包括必须交纳的与矿产资源相关各种税费,如: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业权使用费等。目前,矿业权评估主要有收益、成本、市场3种途径。
在中国的矿业权转让方式主要有:出售、交换、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几种形式,其中出售和作价出资是主要的两种方式,转让的只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即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且永远是国家。矿业权的转让要经过国家矿业权管理部门审批。
七、矿产资源的分类
在加拿大,勘探权的价值就是指那些还不曾发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勘探权在进行买卖、转让及合资时,都是基于可能会发现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的存在。因此,矿产资源评估的内在价值就是以勘探矿产资源远景为基础。
加拿大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主要是由加拿大矿业、冶金和石油协会(CIM)在1996年9月出版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种类、定义和指南”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个“指南”目前在加拿大编写矿产资源和储量信息和分类的报告系统中,已经被广泛用作参考。此后,加拿大矿业和冶金学会(CMMI)也出版了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南非和美国相同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定义和报告系统。
1997年6月,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OSC)和多伦多股票交易所(TSE)成立了矿业标准执行署(MSTF)。根据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43-101号国家规范,MSTF在1999年1月公布的“设立新标准”最终报告中,专门推荐采用CIM指南。该指南随时间进行了改进,并在加拿大提交勘探信息、矿产资源和/或矿产储量报告中被认为是CIM标准。CIM标准并不包括公司要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报告,因为政府可能会对矿产报告的内容有另外的要求。
CIM标准是编写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和储量报告的最低标准。尽管没有限定,上市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报、季报、技术报告和出版物。对于CIM标准来说,技术报告就是含有对勘探报告、矿产资源或储量报告中的计算和解释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以地质勘查程度增加为序,矿产资源被分为推测(Inferred)、控制(Indicated)和探明(Measured)等类型。矿产资源不包含为了最终经济性开发还没有进行合理勘探的矿床部分。
应该注意到,矿产资源的描述是有时间性的,它受到技术、基本建设、金属和矿产品价格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由于随时间各种不同因素变化的影响,矿产资源中的有些物质会增加或减少。
在加拿大,矿产资源包括贱金属、贵金属、煤和工业用矿物,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地下水。矿产资源也是能够通过采样信息和地质资料勾画出现在或未来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或矿产聚集体。
当采用数据和地质资料仅足以描述出具有经济远景的矿床时,所估算出的品位和量应该算是推测资源。
推测资源量相当于在我国定义的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其推断可信度还不足以用来作为有意义的技术和经济参数,也不足以值得将其经济可行性评价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探明资源指资源中,品位、量及其他如地质和矿体延续性特征等,可以作为决定主要投资依据的那部分资源。
实测资源是指工作程度很高的资源。负责评估的人没有理由怀疑用所述的品位和矿石量的变化作为经济评价依据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针对上市报告中的矿产资源,还有另外的分类方法,即未发现资源。这种资源对政府长期计划和从事最初级勘查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未发现资源还可以再分为假定资源和预期资源。
因此,在矿产资源分类方面,中国和加拿大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从概念上来讲,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要比加拿大的分类要更详细。
八、矿产资源评估对象
加拿大矿权评估中是将评估对象当作一种资产来进行定价。也就是说这种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Surface Property)、勘探权(Exploration Property)、采矿权(Mining property)、采矿证(Mining lease)等统称为矿业资产,并按下述内容进行分类。
矿业资产主要有3种类型,其评价方法也各不相同。它们是开发型资产、勘探型资产、边际开发型资产。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技术资料,而不是根据资产占有类型。
开发型资产是那些已经显示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包括生产中的矿山。这类资产的工作程度很高,可以满足根据现有可靠资料用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总的来说,这些资料包括具有相当可信程度的可采储量、可实施采矿方案和生产量、选冶试验结果和回收率、资金和运作成本预算、环境和复垦成本预算及产品价格预测。
开发型资产的价值就是依据一系列估算现金流量、反映采矿项目风险的、有适当贴现率的净现值。开发型资产包括生产中的矿山和那些经济型开发是可行的、已经计划的和正在建设中的资产。
勘探型资产是指那些还没显示出存在有经济价值的矿床的资产。勘探型资产的真实价值就在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的发现和存在潜力。尽管只有少量的勘探型资产最终转变为采矿型资产,但是只要对勘探远景进行合理可信的评估,它们是有价值的。勘探型资产还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具有或没有可以计量的矿产资源。
边际开发型资产是位于勘探型资产和开发型资产之间的一种。这种资产是在环境得到改善时,那些含有圈闭良好的矿产资源就会成为具经济价值的可采的储量。有足够可信的数据说明这个矿产资源在评估时的技术条件下是属于边际经济型。环境改善可能包括商品价格、技术改进和当地基本建设等。这种资产在这里就叫边际开发型资产,也包括由于商品价格低而暂时关闭的矿山。
九、评估目的
矿产资产的评估目的主要包括:兼并、收购、交易、最初上市定价、资产协议、诉讼、征用和保险索赔。
价值和评估是指市场价值或含有各种矿产占有类型的矿业权公平市场价值,包括矿产权、开发证、采矿权和采矿证及具有矿产权的专用土地。公平的市场价值是指在某基准日,自愿购买者在公开的市场中向自愿出售者支付现金购买某一矿产资产的货币量。
在这个对矿业资产关键的定义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评估有效日。因为矿业资产的价值是随时间而变动的。它取决于相邻资产事件、市场利益、商品价格等。有效日在征用、保险索赔和诉讼等事件中具有发生争议问题的可能性。由于征用或法律原因迫使在市场条件不好的情况下进行评估,所以资产的所有者会认为在将来市场条件改善时,资产会更有价值。
十、矿产资源评估
未开发矿产资源的勘探区块包括没有勘探历史的区域,到那些勘探程度不够但含有矿化(或矿产资源)的区域,到较高勘探程度但连续性不够,或可采性及选冶性差的并在评估时还没有进行开发利用的矿产地或矿床。这并不意味这些矿床没有价值。
估价的目的就是确定一个“公平市场价格”。它是根据评估时点(即:市场、商品价格、经济等等)在愿买和愿卖者之间以现金价或相当现金价格,通过双方慎重考虑和相互独立见解和行为,并在公开和无限制的市场中以最高协议价格成交来定义。
评估的目的就是采用尽可能排除主观性的方法进行评估,达到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使得矿权人就是在一个没有被认可的公开市场中,仍能够完成转让。
十一、评估方法
勘探权和未开发矿产资源的公平市场价格可以由4个方面来确定:地质要素;成本;市场或收益。对于没有矿产资源的资产用收益法是不妥的。地质人员常采用下列方法来确定价格。
(1)对地质方面包括矿山、矿床和基本建设等条件进行分级和分类(地质要素法)
(2)如果依据充分,对以前的勘探成本和结果进行评估,同时对未来勘探成本和计划进行评估(价值评估法)
(3)在资产交易之前的而且是近期相关的、有可比性的资产交易(市场法或可比交易法)
对于已经用钻孔探明了有未开发矿产资源的勘探权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可能是最贴切的,即:如果在评估时点上,该矿床还没有进行商业性开发,就要对矿床(资源)生产的可能性进行细分,并对现在进行贴现,预算从开采该矿床会得到的税后现金流量。
在加拿大矿业权转让和矿业股票市场中,初级矿业公司是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生产和经营的主体。这些初级矿业公司就是利用自己的矿业权,通过上市融资进一步扩大勘探成果。目的是要通过矿业权转让获得利润或是用矿业权与大公司合作,进一步扩大自己公司的规模和知名度,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十二、结论
矿业融资在加拿大有30年的历史,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矿业可持续发展的系统。这套系统得到了联邦政府和大公司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加拿大在矿业融资方面有许多可取的经验值得中国在矿业界改革和发展中借鉴。
中国作为世界上五大矿产资源丰富国家之一,已经发现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已知的171种矿产。在中国已经发现的矿点有20万个,其中有2万个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勘探。
目前在中国矿业公司中,随着政府勘探投资的减少,直接用于地质勘探方面的费用很少。但是在中国有许多非矿行业公司对投资矿业开发的兴趣不断增加,这也会使勘探资金方面得到改善。
根据加拿大矿业发展的经验,初级矿业公司在加拿大不但是矿业融资的主导力量,也是加拿大股票市场的主体。在矿业发展条件方面相比较,中国已经具备了一些建立矿业融资市场的有利因素。
(1)为了与国际矿业发展规范接轨,中国政府已经在不断修改和更新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
(2)为了进一步发展中国的西部,中国政府发布了许多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投资用于中国西部的矿业开发。
(3)中国的地勘单位中有许多受过良好教育、有着丰富地质找矿经验的人员,他们可以成为组建初级矿业公司从事商业地质和采矿业的技术骨干。
(4)在中国特别是西部地区,有许多地方还未开发。因此有着更多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和找矿靶区的机会。这也是吸引外部投资的有利条件之
(5)在矿业发展中,中国有着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需求。
(6)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进入WTO后,使得中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明显增加。
(7)中国在矿业开发方面的投资环境正在走向成熟。按照WTO的要求,中国政府已经实现其在矿业及矿产品关税方面的承诺。
(8)在最近的几年里,中央政府已经开始进行矿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并建立起了矿业权市场。公平的矿业权市场的建立表明国家将其在矿业资产方面的部分利益私有化正在得到发展和推进。
(9)中国有需要建立像加拿大那样的具有国际水平的跨国大型矿业公司需求。所以,需要引进国际上公司兼并和收购理论。
(10)中国大多数省级地矿(冶金)等局在其所在省内拥有矿业权,这将是这些局建立矿业投资公司(Royalty Company)、合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合作公司的基础,从而可为矿业勘探和开发吸引更多的投资。
上述这些有利条件仍不足以吸引西方大量的矿业投资到中国。加拿大的大多数对中国矿业开发感兴趣的矿业公司对他们的投资感到不放心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需要尽可能多的有关勘探靶区的信息。他们对中国公司喜欢展示对投资者有兴趣的项目,但却把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甚至基础资料保密。
(2)有些与勘探和采矿业相关的法律、规定、税和费,特别是地方规定还不明确。投资者不清楚在直接用于地质勘探或采矿项目方面的费用之外,还需要支付多少费用。
(3)对投资者来说最重的因素是如果他们的项目开始生产,他们要知道如何将他们的投资和利润转回他们自己国家的途径。
十三、建议
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有目共睹。最近几年,在中国经济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国投资最大的受益者,其中也包矿业。今年3月9日和12日期间,在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的PDAC年会上,就专门为中国矿业投资安排了半天时间的专题讨论会。讨论会上代表们的发言引起了众多与会者的关注和兴趣。这足以说明中国的矿业开发市场已经在国际同行间受到了重视。
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业勘探和采矿业的发展,中国矿业权市场已经在政府和私营矿业公司之间发展起来。通过矿业权(勘探权和采矿产权)的转让,矿业公司为在新的找矿靶区开展进一步的勘探工作得到了资金。
矿业权市场的建立表明国家已经开始将其在矿业项目上的部分利益私有化来吸引新的投资和技术。这也是解决一些地勘单位缺少勘探投入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通过在加拿大的短期培训,对加拿大的矿业发展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加快矿业融资市场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提请选择:
(1)为了适应在中国建立矿业融资市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及相关法规。
(2)将部分国有地矿项目私有化,盘活矿业资产,吸引西方矿业公司的投入和技术
(3)确定国家参与矿业开发项目的基本点
(4)与省级政府一起为矿业公司制定出一套可行的操作系统来打破由于各种复杂规定所造成的障碍。
(5)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地勘单位中一些有经验的专家出来创建私有初级矿业公司,并使其成为未来中国地质勘探业和矿业融资市场的主力,同时建立起良好的经营环境。寻求多种方式鼓励投资公司为初级矿业公司,特别是新成立公司,提供起动资金。
(6)继续为国内和国际投资者提供参与未来矿业开发的机会。
(7)进一步利用网络技术与国际矿业信息沟通。
(8)借鉴加拿大为促进矿业开发采取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普通公民用于矿业投资部分减免所得税等方面的经验,使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得到加强。
(9)让矿权持有者的地勘单位认识到只有让矿业权进入市场才能体现其价值并获得利润。
(10)加快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建立创业板块。
(11)鼓励引进新的地质、地球化学和物探技术和方法,用于在认为没有开采价值的老矿中发现新的矿产地。
(12)利用国有和省级地矿(冶金)等类在其所在省内拥有矿业权建立如同加拿大的Franco-Nevada Mining Corporation,和Euro-Nevada Mining Corporation等Royalty公司吸引投资进行勘探,公司可以按其年利润不超过5%提取收入
(13)按矿种建立国家级矿业总公司,如中国金矿公司和中国铜矿公司等类型进入国际矿业金融市场,发行股票等。
(14)邀请国际上知名矿业企业家到中国矿业公司任职或作为顾问。这类高层管理人员的开发和管理思路将有助于我国矿业发展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Mining Finance Sourcebook 1995~1996
[2]Royalty Creation:A new financing alternative for mining companies;Presented by M.Craig Haase,etc
[3]A Critique of Valuation Methods for Exploration Properties and Undeveloped Mineral Re-sources;presented by:Ian S.Thompson and Derry,Michener
[4]“Mineral Resource/Reserve Classification:Categorles,Definitions,and Guidelines”,Ad Hoc Committee Report,September 1996
3.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主要来自以下七大方面的需求:
(1)出让、转让、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
(2)以矿业权为抵押物的举债融资;
(3)依托于矿业权的公司融资上市;
备注: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4. 加拿大矿业权评估比较
王蓓
一、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的比较
众所周知,矿业权评估在现代矿业融资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矿业权的价值是交易的核心或焦点。在真实的、公开的市场中,一项成功的交易可以使矿业权的价值得到实现。评估,作为咨询意见,在这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辅助性作用。市场、信息和知识的日益复杂化已使评估成为矿业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一)矿业权评估的历史
中国是一个矿业大国,在开采和利用矿产方面有很长的历史,但第一部矿业法律直到1986年才诞生。她在历史、社会和经济制度方面走了一条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道路。
中国的矿业权评估开始于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3个法规规定了,申请和转让矿业权时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发现有矿产地的矿业权要进行评估。其他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是否需要评估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相信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活跃,当事人将在矿业权交易前和矿业融资时对矿业权评估有需求,自愿地聘请评估师评估他们的矿业权或他们打算获得的矿业权。
1998年以前,矿产资源法尚不允许矿业权交易。但是作为申请矿业权的前提条件,矿业权申请人需拥有勘查成果—地质勘查报告。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勘查成果的交易,伴随之也就出现了勘查成果的评估。这或许可以算作是中国矿业权评估的前奏曲。
关于加拿大矿业权评估的历史,需要将它与其他西方国家联系起来看,因为他们有着相同的制度和体系。
西方的矿业权评估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下半叶。E J Mal-one写到:评估的方法从最早由Henry D Hoskold 1877年在他的论文“工程师的评估助手”中提出的技术上得到了发展。根据E J Malone的研究,矿产价值和评估的基本原则在20世纪初就开始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的后期,折现现金流分析法被引入并广泛应用于矿业界。但是,评估的方法和原则以及标准的重要发展产生于20世纪后期。
1987年,美国评估师协会建立了“专业评估从业统一标准”(US-PAP)。但是直至今日,美国还没有任何专门的矿业权评估的标准和准则。
澳大利亚在起草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方面带了个头。1995年发布了VALMIN Code,1997年做了修订。VALMIN Code成了其他国家的样板。
在加拿大,直到2003年5月才有了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用于矿业权评估的规则和准则,是“Bre-X”公司的丑闻推进了这个历史进程。多伦多股票交易所和安大略证券委员会(TSE/OSC)设立了一个矿业标准特别工作组(MSTF)审查矿业中的行为、标准和习惯作法。1999年1月,该特别工作组建议加拿大采矿、冶金和石油学会(CIM)成立一个委员会审查和咨询矿业权评估的途径和方法。这个委员会(CIMVal Committee)从2000年春到2002年秋先后起草并公布了“供讨论的初步框架”、“讨论稿”、“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草稿”及“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修改稿”。2003年2月已形成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的最终稿,将于2003年5月在蒙特利尔正式发布施行。与此同时,其他的专业委员会也在全力以赴对其他关键领域进行制度建设,例如为矿产储量/资源量进行标准化定义、勘查在矿业中进行某些专业技术活动的资格的资格人制度,以及勘查从业者的勘查准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是,CIMVal委员会2000年3月8日在多伦多的CIM年度大会(采矿世纪年2000)上组织了一个“评估日”。许多来自于各领域专家的关于矿业权评估的论文提交给了大会或在会上做了介绍。这些论文可被视作为CIMVal标准和准则的基础。
同时期,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正在准备一套期望最终能被全球所接受的国际评估标准。
在另一个重要的矿业国家——南非,南非采矿和冶金协会正步澳加两国后尘制定矿业项目、矿业权和矿业资产评估的标准和准则。
(二)矿业权规范的形成和创建
矿业权评估规范是矿业活动发展和竞争的结果。矿业权交易的目的是筹措有限的资金和分散风险。因此,矿业权交易涉及多种行业。这些行业都是关注交易对象的真实价值的当事人,包括矿业权持有人、矿业权的潜在持有人或申请人及银行和银行家、大矿业公司和股票持有者等投资者。
独立矿业咨询公司在矿业界有他们的重要角色和位置。他们在矿业权交易和融资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包括矿业权评估在内的多种服务。
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有关各界的组织和团体参加了有关矿业权的各种标准和其他方面准则的起草、讨论、评论和辩论。参与者以不同的角度和观点表述了他们的意见,尽管不能达到观点的完全一致,他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很有意义的。
加拿大参加标准和准则起草过程的组织和团体包括:
加拿大采矿协会(MAC)
加拿大会计师协会(CICA)
加拿大管理会计师协会(SMAC)
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员会(CCFA)
加拿大采矿、冶金和石油协会(CIM)
多伦多股票交易所(TSE/TEX)
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
银行
矿业公司
咨询公司
中国是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完成同一项工作的。在这个工作组中缺少勘查公司、矿业公司、证券管理者的矿业权人的代表。
(三)矿业权评估的管理
目前,根据现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监督和管理矿业权评估从业仍是中国政府的职责。国土资源部发布了3个关于矿业权的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的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和编纂了两版应用于矿业权评估的技术指南。第一版名为《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现在正被应用于实践的第二版是《矿业权评估指南》。目前正在修改编纂第三版。作者认为政府将逐渐从这个领域的管理位置隐退,特别是,而且首先是从技术方法方面撤出。
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国家,最相关的自律性专业组织负责这些事务和任务,如加拿大采矿、冶金和石油协会(CIM),澳大利亚采矿和冶金协会(AusIMM),南非采矿和冶金协会。这些组织由不同专业的人员组成,在不同的领域为矿业提供咨询服务。为了约束从业行为,公平竞争,保护从业者和被服务者的利益,自律性专业组织已经建立了一些制度来规范其成员。在这些制度中一个主要的措施和特征是“具有惩戒力,包括中止和开除成员或成员的雇员的权力”。
(四)矿业权评估的条件和环境
在加拿大,与矿业相关的几个领域都已发布了标准和/或准则,为评估师从业和建立评估方面的规范提供了较好的和较规范的环境。
加拿大矿业融资
中国矿业界中的各专业领域尚缺少这种协调、默契和合作。政府各部门的管理也不尽协调。现行的有关勘查规范和资源储量标准不适用于为矿业权交易和矿业融资提供服务的矿业权价值的评估。
(五)管理制度
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对于管理矿业权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加拿大的资格人制度和勘查准则是有效率的管理制度,它的社会、文化基础是“诚信原则”。
中国也有相近的管理制度,但效果不能令人满意。
1.资格人和资格评估师
由矿业标准特别工作组(MSTF)建议起草、由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发布的43-101国家规范的重要成就和贡献之一是资格人概念和资格人制度。这个概念是从用于澳大利亚、英国和南非的“能胜任的人”概念衍变过来的。
43-101国家规范将资格人定义为:一个自然人,他是具有至少5年矿产勘查、矿山开发或矿山经营或矿业项目评价,或这些领域的综合的经历,具有与矿业项目对象和技术报告有关的经历的工程师或地质学家,同时是声誉良好的专业协会的成员。
资格人是受约束的专业人,他要在给公众的技术报告中体现专业标准的应用和他的责任。资格人概念的执行将确保只有具备资格的人方能实施和报告勘查和采矿活动。这是Bre-X公司丑闻的教训之一。确切地说,资格人制度是帮助重建投资者信心、重建关系到加拿大的未来的矿业的需要。
资格人制度在西方国家有其基础,即对专业人员的管理。工程师在其被管辖地获得执照已在全加拿大实行了多年,至少有7个省和地区还实行了地质学家执业许可制度,其他的管辖地也在制定相关的规章。
资格评估师的概念由资格人概念演化而来,CIMVal标准和准则定义其为:一个自然人,他是具有经证实的在矿业权评估中经验广博的专家,有与目标矿业权有关的经验,或依赖于由资格人完成的目标矿业权的当前的技术报告,受声誉良好的专业协会或自律性专业组织的规范,或是它们的成员。
中国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由政府职能部门掌管。它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从业范围的限制,实际成为万能的资格;二是没有从业风险,没有惩戒制度进行道德和能力的约束。
2.勘查准则
上世纪末,面对数起与矿产勘探和采矿公司股票有关的恶性事件,矿业投资者的信心发生动摇,矿业和矿业股票遭受巨大挫折。加拿大矿业在过去的6年里做出了很大努力以恢复投资者的信心。根据43-101国家规范制定的勘查准则是加拿大矿业界的另一个重要的成就。矿产勘查准则于2000年6月发布,矿产资源和矿产储量估算准则正在制定中。这些从业准则均是为支持和约束资格人从业而制定的,也为监督和检查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据。它相当于加拿大全国通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要求资格人遵照执行,但同时它也声明并不限制资格人的独创性思考和新方法的应用。
中国也有一套矿产勘查规范,指导全国的地质勘查工作已有40多年了。虽然2002年修订后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在适应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勘查工作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缺少用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规范或准则类的东西。我国的矿产勘查规范与加拿大勘查准则相比较,所涉及的内容方面差别不大,且我国的勘查规范要详细得多。主要区别在于加拿大的勘查准则突出了对责任的要求,我国的勘查规范突出的是对技术的要求。加拿大的资格人如果没有按照勘查准则进行工作,面临的是法律后果和失去资格的风险。我国的勘查工作若未达到勘查规范的要求,只是影响勘查成果的等级,而无其他后果。可见二者约束力的强弱了。这种差别是制度性的。加拿大的勘查准则针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因此责任是极为重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各个环节做到什么程度,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是取得信息的可靠程度的问题、真实与虚假的问题、法律责任的问题。
(六)宗旨
CIMVal标准和准则列出了5条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和起草评估报告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宗旨。它们是实质性、透明度、独立性、胜任和合理性。显然,这些宗旨对于评估师和评估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始终体现在评估的全过程中。
中国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评估指南》没有具体地提出从业宗旨,但要求评估师和评估公司独立地从事科学和公正的评估,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公平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七)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或法规的内容
国土资源部1999年和2000年发布了3个关于评估和评估从业者资格的暂行办法,组织起草了两版应用于该行业的技术性指南。它们与《加拿大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一样包含了全部管理和指导评估从业的必要内容,并且两者在内容的范围和措施上也是相似的。
差别主要是,加拿大的标准和准则对矿业权评估中的某些关键概念和术语做了较详细和较清楚的定义,这是非常必要的。他们将评估的矿业权价值类型确定为“公平市场价值”;确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天,并且用一个价值范围来表示评估值。
中国的评估暂行办法除了对评估师有资格要求外,对开展评估业务的公司也有资格规定;没有确定矿业权的价值类型,评估结果有效期确定为一年;评估结果为单一值。
(八)从业者
目前在加拿大,任何满足“资格评估师”定义所述全部特征、遵循CIMVal标准和准则并与其保持一致的个人均可以以资格评估师的身份从业,没有额外的考试和登记,无需审查和批准。但必须以诚信为原则,在评估报告中附具专页声称满足资格评估师的条件,列述有关经历,承诺遵循标准和准则。据了解,加拿大正在以加拿大工程师专业协会和美国评估师协会为参考筹建评估师协会。
中国的评估业实行了考试和注册制度。成为一名资格评估师,需要通过统一的和综合的考试。满足某些基本条件的人可以参加这个专门的考试。成为一名执业评估师,资格评估师需受聘于一个资格评估机构并到管理机构进行注册。中国的评估师协会正于筹建之中。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方面的比较
评估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归类为技术问题。西方国家将矿业权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进行评估有较长的历史。与之相比,在中国只有6年的时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评估技术的引进。中国从业人员进行了有意义的实践和研究,特别是在世界性难题探矿权的评估方法方面。
(一)矿业权和矿业权的价值的内涵或定义
搞清楚两国矿业权概念的差别是比较研究首先要做的事。加拿大与中国的“矿业权”相对应的概念和术语是“矿地(产)”。矿地(产)根据CIMVal标准和准则,由全部的为获得物质性资产所取得的权利和它们的权益组成,包括各种执照和许可。矿业权的价值由这些权利、权益和各种在权力机关登记和备案了的资产法定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的价值组成,实物资产除了矿产储量和资源量外还包括地下开拓建设,加工厂和地表设施。但对于勘查早期阶段的矿业权,其资产和价值主要指矿产。矿地(产)被进一步划分为勘查矿地(产)(Exploration Property)、开发矿地(产)(Development Property)、矿产资源矿地(产)(Mineral Resource Property)和生产(Proction Property)。
CIM也在各种各样的价值类型中给了矿业权价值一个定位,即公平市场价值(FMV)。它是指在一个公开的无限制的市场中能够获得的,用钱或钱的价值来表示的最高价格。这个市场中的各方都是有知识的、信息均衡的和谨慎的,行为独立,交易均未受到任何强制力。公平市场价值的定义似乎是对一份资产在一个假想市场中产生其交换价值的过程的描述。
在中国,“矿业权”术语通常只理解为对矿产的权利、权利凭证和权益。它被定义为进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经济活动的权利。《矿业权评估指南》定义矿业权价值为投资于矿产资源所可能获得的收益额。这个定义是对在生产中产生价值的过程的描述。
(二)评估原则
CIMVal标准和准则中提出了6条应用于矿业权评估的一般原则。它们可被概括为价值的时点性、价值预测的时间性、价值的可获得性、最高级和最佳使用原则、信息的现时性和市场决定回报。
《矿业权评估指南》列出了评估师在评估中要考虑的12条原则。即;
(1)尊重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2)遵守地质勘查规范的原则;
(3)预测原则;
(4)供求原则;
(5)替代原则;
(6)变动原则;
(7)竞争原则;
(8)收益递增递减原则;
(9)最有效利用原则;
(10)协调原则;
(11)收益分配原则;
(12)均衡原则。
(三)评估途径
3个在中国和加拿大均被普遍接受的评估途径是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它们被分别用于不同的条件下。这在两个国家里没有什么差别。
(四)评估方法
CIMVal标准和准则提出了14种方法供评估师在评估中选择使用。这14种方法进一步被划分为主要方法(7种)和次要方法(4种),并分别做了注释。4种方法属于收益途径,6种方法属于市场途径,3种方法属于成本途径。某些方法在加拿大被广泛使用和普遍接受作为首选方法。某些方法未被广泛使用但已被接受。还有些方法即未被广泛使用也未被接受,因此,这些方法未被划分为主要的或次要的评估方法。在准则中列出未被接受的评估方法的目的是不限制评估师使用和发展它们。
中国的《矿业权评估指南》推荐了3种途径的8种方法。
市场途径和其方法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地应用。它们是较好的和较理想的途径和方法。但某些方法的技术问题还需进行一步讨论和改进。市场途径的评估方法还未用于中国的矿业权评估。其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矿业权交易,特别是那些不受限制的和不受强迫的矿业权交易。
(五)储量和资源量
在矿业权评估中,矿产储量和资源量是非常重要的参数。从许多讨论矿业权评估的论文和文章中可以知道,在过去的20年里西方国家的评估界关心和争论的是是否在评估中考虑矿产资源量的问题。这个领域里的大多数人现已能够接受在评估探矿权价值中考虑矿产资源量的观点。但尚未很好地解决如何确定用于探矿权评估的矿产资源量的问题。寄希望于能够产生一个查普遍接受的确定这个参数的原则和方法。它将有助于比较矿业权的价值和应用可比方法。
在中国,从业者从未怀疑过矿产资源和其潜力能在探矿权评估中被考虑的问题。但是恰当地估算仍是个未解决的问题。
(六)探矿权的评估
CIMVal标准和准则推荐了约9种当前应用于某些范围、评估师可以选择使用的探矿权评估方法,6种是市场途径的,3种是成本途径的。
中国的《矿业权评估指南》提出了6个探矿权评估方法。两个是成本途径的,两个属于收益途径,另外两个是市场途径的。某些在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市场途径的评估方法未应用于中国或未被引入中国,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在中国几乎不存在适合这些方法的交易,或者说它们对中国的矿业人来说还不够熟悉。
如果一个探矿权的特征满足某些条件,尤其是储量和资源量,DCF方法和其他收入途径的方法均可应用于对其价值的评估,这在两个国家都是相同的。
在现在的矿业权评估中,除了证券管理者外,人们已广泛地接受了矿产资源量和其可能的潜力的价值应被考虑和估算在矿业权价值之中的观点,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尽管如此,探矿权评估仍存在两个未解决的难题。一个是对于没有圈定出储量和资源量的探矿权,如何考虑并估算它的价值,什么要素可以反映它们的价值和用数学进行表达。另一个难题是,对于含有可信程度低的储量和资源量、有潜力的探矿权,在评估中如何确定资源和潜力的参数。笔者认为这些难题是世界性的,对中国和加拿大都是相同的。
三、结束语和建议
中国和加拿大都是矿产资源大国,矿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两国均对世界矿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矿业权评估领域也将会如此。目前加拿大的一些矿业公司正在积极寻求在中国的投资机会,中国的矿业界也在积极地寻找投资者。这将是两国矿业权评估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时机。
本报告中所做的矿业权评估主要方面的比较仍然是初步的和概要的。它们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很显然,中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矿业权评估存在着某些差别,但是差距并不很大,特别是在管理制度和建立和发展方面。相对而言,在评估技术和方法方面的差距要大些。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原因外,中国从业人员与西方同行之间缺少联系和交流是另一个原因。交流和实践经验对于中国的矿业权评估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矿业权评估是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资产的概念和它的基本法律特征在加拿大等国家当宪法建立时就形成了。它与经济体制是相吻合的。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谋求建立一个有效的体制,矿业权即是改革的产物。它的效果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尽管为时尚早,但可以相信中国与矿业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正在不断得到改进。
由于历史、制度等的不同,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经济观点考虑和比较价值。评估领域中的加拿大同行主要受在市场条件下资产的经济意义的驱使,他们考虑对资产的投资和成本较多,而不是矿产自身价值的自然属性。评估对他们而言是一桩业务,不是理论和科学研究。
引入资格人和资格评估师制度对中国矿业和矿业权评估是有益处的。在中国发展这个制度是值得考虑的。中国矿业权评估领域的发展的进步需要有效的制度的支持。
由于角色和功能的问题,评估是不适合于政府管理的领域。在中国,急需发展满足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自律性专业组织。它将是矿业融资体系的重要部分。
在中国,矿业权和其他术语需要在广泛地讨论后作出详细和明晰的定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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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
[11]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文件人发[2000]82号,2000年8月4日
5. 商业性矿产勘查筹融资的基础——探矿权价值的评估
一、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意义
探矿权的价值评估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筹融资的基础。矿业权的价值,由全部为获得物质性资产的权利和权益组成,包括各种工商证照和许可证。在矿业权涵盖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国家,矿业权包括矿业权区内矿产资源量/储量、找矿潜力、矿山地下地表的设施。在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的国家,探矿权的价值最重要的体现是,在探矿权区内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找矿潜力,部分情况下,探矿权可以含有控制程度不高的矿产资源量。探矿权是财产权,对探矿权的评估,就是以货币的形式表达探矿权的财产数量。
通过对探矿权的价值评估,探矿权以货币形式表现其价值,使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各类融资有了一个基础。为了建立一个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广泛接受的评估标准,在市场经济国家,由矿业的协会组织制定探矿权价值的评估标准。因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涉及各类市场主体,他们都非常关注探矿权的价值的评估。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CIM)在制定矿业权评估标准(CIMVal)时,广泛征求了加拿大采矿协会(MAC)、加拿大会计师协会(CICA)、加拿大管理会计师协会(SMAC)、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员会(CCFA)、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以及银行、勘查公司、矿业公司、咨询公司人员的意见。我国的做法是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起草和编纂了三版《矿业权评估指南》,作为各评估事务所评估探矿权的价值的依据。《矿业权评估指南》主要是从技术层面提出指导性意见,缺陷是制定过程未请公司、银行、证券管理机构的专家参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标志着政府部门将从探矿权评估领域的管理位置上逐步退出,这是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走向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赌石理论”
如第一章所述,在市场经济国家勘查阶段大致相当于我国的预查、普查阶段。在勘查阶段,探矿权区内是否存在经济矿床,还是未知的,绝大多数探矿权区内不存在经济矿床。如前所述,矿产勘查是高风险投资,因此探矿权的价值评估必须与此相适应。笔者提出,可用“赌石理论”来说明。国内对高风险的矿产勘查探矿权的评估,多数使用重置成本法,强调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强调要有一个“计算出来”的具体数字,要有“一定的精度”。认为合资协议法是“拍脑袋”,缺乏依据。而在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上,最广泛使用的是恰恰是合资协议法。在2004年12月版的《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已不采用合资协议法。笔者认为,这是探矿权的价值评估误区,对勘查企业和地勘单位是不利的。
风险投资的回报,即探矿权的升值,与矿产勘查投入的成本基本不相关,探矿权的评估依据是“赌石理论”的思路。
翡翠包裹在石头里面,叫玉石毛料。宝石商通过观察玉石毛料的石质、石色,根据“种、水、色、底、裂”五字秘诀,来判断里面的翡翠的多少和品质。这种没有解开的玉石毛料,就称为赌石。买卖赌石是高风险的投资。成交后切开,在中缅边界的瑞丽的说法是“一刀穷、一刀富”。对赌石含翡翠多寡优劣的判断,是困难莫测的,玉石界的行话称“神仙难断寸玉”。对赌石价值的估计,可以类比为对探矿权价值的估计。如从缅甸找到的一块含翡翠玉石毛料,外表黝黑沉重,可以比喻为有找矿潜力的探矿权区。为了进行赌石交易,卖方在赌石上切开了两个小口子,显现了翡翠高贵的绿色,可以比喻为两个显示良好的探矿工程。买卖双方都是有经验的宝石商,为了进行赌石交易,根据这两个切口,各自估价,可以比喻为买卖双方的勘查地质师对勘查阶段探矿权价值的评估,这是根据有限资料和知识经验的综合评估。双方的出价可以相差甚远,假定卖方要价20万元,买方出价3万元,但这个要价和出价,与在缅甸找到这块赌石的花费及切开口子所花的成本,几乎无关,只与这块未琢毛料的“含宝性”有关。假定最后以8万元成交,对买卖双方都是巨大风险,毛料切开、琢磨,可能获得50万元的翡翠,也可能只有几千元的翡翠,前者卖方大亏,后者买方大亏。这就是所谓的“一刀穷、一刀富”。这对买方和卖方都是公平的,都是高风险。这可以比喻为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特征。这种评估不是“计算出来的”,也没有期望的“一定的精度”。
从“赌石理论”,我们可以引申出几条结论: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的评估,就是探矿权找矿潜力的价值评估。
——勘查阶段的有限探矿工程,仅提供了探矿权价值的有限信息。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是由有经验的勘查地质师,根据有限信息和找矿知识做出的判断。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与勘查投入几乎无关。
——不要期望对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的“准确”,对流转双方评估结果都包含巨大风险。
举例说明。有个地质队在华北地台北缘,发现了一个金矿。槽探控制地表矿化有一定规模,采样达到工业品位。有一家民营企业,想购买这个探矿权。但出让方认为,再施工几个钻孔,若深部见矿,出让价格可以提升几倍。决定先打几个钻孔,提升探矿权的价值后再转让。地质队的地质人员认为,钻孔见矿的把握很大。无奈啊,找矿就是高风险的,预计见矿的第一排浅孔,居然都不见矿,矿体在浅部迅速尖灭。进入方决定退出,第一次谈判的900万元转让费也未能兑现。这900万元的协议价格,是当时交易双方的接受的心理价位。这个例子印证了“赌石理论”。在“赌石”上多开两个口子,在探矿权上多投入一些,对于出让方和进入方都存在风险。
三、探矿权评估的要点
1.探矿权评估师
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评估师和第二章中提到的独立勘查地质学家是同一概念,就是资格人士,即QP(Qualified Person)。而在我国,将这个资质“一分为三”,分为矿权评估师、储量评估师和拟建立的注册地质师。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对资格探矿权评估师的要求是:自然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矿业权评估的丰富经验,能完成矿业权评估的技术报告,是自律性专业协会的成员,从业的范围有限制,承担评估的法律责任,受自律性专业协会的道德规范和从业规范约束。执业的探矿权评估师一般无需通过统一的考试,无需机构的审查或批准。
2.评估拥有探矿权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
由于大部分初级勘查公司没有生产矿山,只拥有探矿权,现金资产和设备资产也非常有限,一般只占10%~20%,探矿权的价值就是初级矿产勘查公司资产平衡表上最重要的资产。而风险勘查的融资又是以公司为单元的,评估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即评估探矿权的价值和风险勘查筹资的运作密切相关,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作的核心问题(可参阅本书第十章 商业性矿产勘查典型案例)。实际操作中,往往以评估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的公司的价值来代替探矿权的价值评估。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初级勘查公司的股票价格和发行股票的数量。
评估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拥有含有储量探矿权的公司。储量是有价格的,其价格与该矿的生产成本和矿产品价格相关。例如对黄金而言,当金价上升,勘查金矿的初级勘查公司股票的似赢率上升,股票价值上升,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也上升,实质是含有资源量/储量的金矿探矿权升值。
(2)拥有探矿权的公司。由于矿产勘查投入和回报相关性很低,没有现金回流,对探矿权的评估更多的是依靠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探矿权区的潜力。关键看是否靠近一个大矿(Area play),是否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找矿模型。例如,在东川北东部云南播卡金矿近外围的昆阳群分布区,对其金矿探矿权的评估价值就高,而远离东川类似地质条件的金矿探矿区评估的价值就低。又如,在智利从安迪纳到埃斯康迪达的斑岩铜矿带上,分布有一系列世界级的铜矿山,若在该带上发现有斑岩铜矿化的化探异常元素组合及分带,地质测量圈出了青磐岩化和泥化带及电气石爆破角砾岩,根据斑岩铜矿找矿模式,构成了一个动听的找矿故事,这个探矿权的价值就高。
——勘查结果的显示。包括矿点踏勘、物化探异常显示、山地工程和钻探结果等。像关键性的富厚钻孔,特别是首批公布的见矿工程,将大大提升探矿权的价值。例如,加拿大初级勘查公司——Aurelian Resources Inc.,在厄瓜多尔科迪勒拉的康多尔(Condor)地区找到了Fruta Del Norte金矿。2006年12月15日公布了CP-06-85孔,连续见矿260.45米,平均含金6.59克/吨。该孔使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提高了十倍。
——有一个大型矿业公司对该探矿权感兴趣。如2006年10月,力拓矿业公司对蒙古奥尤陶勒盖铜金矿感兴趣,购买了艾芬豪矿业公司19.5%的权益。这表明,力拓矿业公司将在矿产开发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上,促进该矿的开发。消息一经披露,艾芬豪矿业公司的股票就上涨了30%。由于奥尤陶勒盖铜金矿的探矿权资产占了公司资产的80%,这就意味着奥尤陶勒盖铜金矿探矿权区的价值提升了24%。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声誉。包括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内的知名度、该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良好、曾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等。若知名勘查地质学家、高级管理人员加盟,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股价上升,从而导致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价值的上升。
——矿业周期。如前所述,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存在周期性。在低谷期时,再好的探矿权也要大打折扣。
四、CIMVal
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主持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标准——CIMVal,有以下特点:
1.CIMVal标准是被加拿大证监会、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探矿权评估时普遍接受的标准
评估结果可用于初级勘查公司上市报价、公司财务年报审计、公司之间并购的价格、开展保险、上税、抵押的依据等。这里要说明一点,CIMVal标准讲的评估勘查产权(Exploration Property),是指正在勘查中、未做可行性研究、未确定其经济价值的矿产地,实质就是探矿权。
2.CIMVal标准的评估原则
执行标准的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是能胜任该项工作的资格人士(QP)。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是某行业协会成员,服从行规,至少有5年的矿产勘查经历,在业内有信誉的自然人。探矿权评估依据的信息要充分、可靠。探矿权评估工作要独立、透明、合理。探矿权评估师有权选择他认为恰当的评估方法,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探矿权评估师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关系到评估的公正。探矿权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的关系必须清晰,即二者之间过去、现在、将来的利益关系和业务关系必须清晰。探矿权评估师在所评估的探矿权中,没有任何的权益和利益。
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的初级勘查公司:Bre-X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制造了“布桑金矿”的世纪勘查骗案,重创矿产勘查业后(参见第十章),加拿大规定了矿产勘查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即NI43-101条款,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根据NI43-101条款披露的矿产勘查信息,来进行探矿权的价值评估。
3.CIMVal提出了9种方法供探矿权评估师选择
6种方法属于市场途径,3种方法属于成本途径。这些方法,在加拿大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被广泛接受。在探矿权评估时,必须考虑矿产资源的勘查潜力。
探矿权的价值评估,主要采用估价法,即笔者所形容的“赌石法”。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这个方法实质上被最广泛地采用,但在国内外,却难以为立法者和经济工作者所接受。另外还常采用公司市场资本反算,即上市初级勘查公司的市值为股价乘以发行股数,减去现金资本和固定资产,即为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一般占到公司市值的80%~90%。在澳大利亚,不少探矿权评估师,习惯使用勘查费用倍数法,由于这个倍数因子的人为性很大,实质上和“赌石法”没有根本的区别。地质要素法作为成本评估的思路,看起来似乎比其他方法更“科学”,似乎可以“算出”一个探矿权的价值数据来,但遗憾的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上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不符合矿产勘查高风险、“矿产勘查赌博”的特点,不符合投入产出不对应的矿产勘查内在规律。不管怎样,选择何种评估方法,还是要由探矿权评估师来决定。
五、VOLMIN Code
VOLMIN Code即澳大利亚矿业权的价值评估指南,是澳大利亚矿业冶金协会(AusIMM)会同澳大利亚矿业咨询师协会(MICA)、澳大利亚地质学家协会(AIG)及澳大利亚证交所(ASX)、澳大利亚证监委(ASC)制定的,用于指导独立勘查地质学家、资格人士,对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对上市初级勘查公司、大型矿业公司股价进行评估计算。这个评估指南为投资银行、矿业筹资公司所接受。
VOL MIN Code共有103条,包括指南的目的、指南的拟定、指南的适用范围、评估指南的用途、主要用语定义、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师的义务、评估师的能力、评估师的独立性、其他技术专家的参与、评估报告的类型、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的透明度、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编写的委托、评估报告的免责声明、编写评估报告费用、评估报告目录、资料和信息的来源、有关的已有评估报告、矿业权价值的性质、对评估报告必要的解释、评估师对探矿权的现场的调查情况、对探矿权状况的详细描述、找矿潜力、资源量/储量计算、采矿和选矿加工的条件、预计矿产品成本、营业收入、矿产勘查开发筹融资、勘查和矿业股票市场、勘查开发风险分析。指南后附评估报告常用的45个关键性词汇的定义。
六、探矿权评估报告
由探矿权评估师即独立勘查地质学家编写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可用于公司并购、矿权收购、私公司上市、税收计算、供探矿权出让方参考等。
(2)探矿权评估的委托及委托条款。
(3)概述。探矿权位置、公司名称、评估日期等。
(4)评估方法选择。对所选定的方法进行描述。
(5)对探矿权的描述。前人的矿产勘查工作的成果与结论。探矿权的面积、成矿地质环境、与其他矿床和矿山的位置关系、已知矿体或矿化体的长度、宽度与品位、找矿潜力。采样和化验的方法和对化验数据可靠性的评述。如果勘查程度较高,可以评述资源量和选冶条件,预计生产成本、资金成本等,做概略性的经济评价。
(6)探矿权的评估。探矿权评估师即独立勘查地质学家必须仔细说明,在评估中所用的各类技术,所用的假设条件,对勘查风险的分析,并对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
(7)结论。得出探矿权的评估值。据统计,在加拿大多数探矿权评估值在180万~230万加元之间。
6. 探矿权评估是融资的基础
一、探矿权的价值评估的意义
探矿权的价值评估是矿产勘查筹融资的基础。矿业权的价值,由全部为获得物质性资产的权利和权益组成,包括各种工商证照和许可证。矿业权的价值,包括矿业权区内找矿潜力、矿产资源量/储量、矿山地下地表的设施。在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的国家,探矿权的价值最重要的体现是: 在探矿权区内矿产勘查的找矿潜力。部分情况下,探矿权可以含有控制程度不高的矿产资源量。探矿权是财产权,对探矿权的评估,就是以货币的形式表达探矿权的财产数量。
通过对探矿权的价值评估,探矿权以货币形式表现其价值,使矿产勘查的各类融资有了一个基础。为了建立一个为矿产勘查市场广泛接受的评估标准,在市场经济国家,由矿业的协会组织制定探矿权价值的评估标准。因为矿产勘查涉及各类市场主体,他们都非常关注探矿权价值的评估。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 (CIM) 在制定矿业权评估标准 (CIMVal) 时,广泛征求了加拿大采矿协会(MAC) 、加拿大会计师协会 (CICA) 、加拿大管理会计师协会(SMAC) 、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员会 (CCFA)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 、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 (CSA) 的意见,制定过程中,有银行、初级勘查公司、矿业公司、咨询公司的人员参加。
二、“赌石理论”
在勘查阶段,探矿权区内是否存在经济矿床,还是未知的。绝大多数探矿权区内还未找到经济矿床,即使控制资源量,也还未证实为经济矿床。如前所述,矿产勘查投资是风险投资,因此探矿权的价值评估必须与此相适应。国内对高风险的矿产勘查探矿权评估,多数使用重置成本法,强调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强调要有一个“计算出来”的具体数字,要有 “一定的精度”。认为合资协议法是“拍脑袋”,缺乏依据。而在境外矿产勘查市场上,最广泛使用的是恰恰是合资协议法。
风险投资的回报,即探矿权的升值,在单个项目上,与矿产勘查的投入基本不相关,应依据 “赌石理论”的启发,来做探矿权的评估。
翡翠包裹在石头里面,叫玉石毛料。宝石商通过观察玉石毛料的石质、石色,根据 “种、水、色、底、裂”五字秘诀,来判断里面的翡翠的多少和品质。这种没有解开的玉石毛料,就称为赌石。买卖赌石是高风险的投资。成交后切开,在中缅边界的瑞丽的说法是 “一刀穷、一刀富、一刀穿麻布”,有时甚至赌上了身家性命。对赌石含翡翠多寡优劣的判断,是如此困难莫测,玉石界的行话是“神仙难断寸玉”。对赌石价值的估计,可以类比为对探矿权的价值的估计。
图4-1 是一块缅甸的含翡翠玉石毛料,外表黄褐,沉重,可以比喻为有找矿潜力的探矿权区。上面有一些绿色的显示,可以比喻为地表矿化或物化探异常。为了进行赌石交易,卖方在赌石上,开了一个小长槽,显现了翡翠高贵的绿色,可以比喻为显示良好的探矿工程。买卖双方都是有经验的宝石商,为了进行赌石交易,根据这些绿色的显示和小长槽,各自估价。可以比喻为买卖双方的勘查地质师对勘查阶段探矿权的价值评估,这是根据有限资料和知识经验的综合评估。双方的出价可以相差甚远,假定卖方要价 20 万元,买方出价 3 万元,但这个要价和出价,与在缅甸找到这块赌石的花费及切开口子所花的成本,几乎无关,只与这块未琢荒料的 “含宝性”有关。假定最后以 8 万元成交,对买卖双方都是巨大风险。荒料切开、琢磨,可能获得 50 万元的翡翠,也可能只有几千元的翡翠,前者卖方大亏,后者买方大亏。这就是所谓的 “一刀穷、一刀富、一刀穿麻布”。这是一场买卖双方的对赌,这对买方和卖方都是公平的,都是高风险。这可以比喻为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特征。这种评估不是 “计算出来的”,也没有期望的 “一定的精度”。据此,我们可以引申出几条结论:
(1)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的价值评估,就是探矿权找矿潜力的价值评估; 勘查阶段的有限探矿工程,仅提供了评估探矿权的价值的有限信息。
(2)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是由有经验的勘查地质师,根据有限信息和找矿的理论和经验,做出的判断。
(3)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的价值与勘查投入几乎无关,不要期望对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的 “准确”,对流转双方,评估结果都包含巨大风险。
例如有家勘查公司,发现了一个中高品位的脉状金矿,槽探控制地表矿体连续性好,有一定规模,拟出让。出让方的地质师认为,在深部见矿的把握很大,再施工几个钻孔,出让价格可以大幅提升。无奈啊,找矿就是高风险的,预计将见矿的第一排浅孔,居然都不见矿,矿体在浅部迅速尖灭。进入方决定不再购买这个项目,第一次谈判的 900 万元转让费也未能兑现。这 900 万元的协议价格,是当时交易双方的接受的心理价位。这个例子印证了 “赌石理论”。在 “赌石”上多开两个口子,在探矿权上多投入一些,对于出让方和进入方都存在风险。
图 4-1 赌石: 神似探矿权
三、与探矿权评估有关的几个问题
1. 探矿权评估师
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评估师和第二章中提到的独立勘查地质学家是同一概念,就是资格人士,即 QP (Qualified Person) 。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对资格探矿权评估师的要求是: 自然人,具有5 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矿业权评估的丰富经验,能完成矿业权评估的技术报告,是自律性专业协会的成员,从业的范围有限制,承担评估的法律责任,受自律性专业协会的道德规范和从业规范约束。执业的探矿权评估师一般无需通过统一的考试,无需机构的审查或批准。
2. 评估拥有探矿权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
由于大部分初级勘查公司没有生产矿山,只拥有探矿权。现金资产和设备资产也非常有限,一般只占总资产的 5% ~ 20%,探矿权的价值就是初级矿产勘查公司资产平衡表上最重要的资产。而风险勘查的融资是以公司为单元的,实际操作中,也可以评估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的公司的价值,或根据初级勘查公司的市值,来反推探矿权的价值。
评估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探矿权/采矿权含有资源量/储量的公司。资源量/储量是有价格的,其价格与该矿的生产成本和矿产品价格相关。例如对黄金而言,当金价上升,勘查金矿的初级勘查公司的股票价值上升,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也上升,实质是含有资源量/储量的金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升值。
(2) 拥有探矿权的公司。由于矿产勘查投入和回报相关性很低,没有现金回流,对探矿权的评估更多的是要依靠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探矿权的潜力。关键看是否靠近一个大矿,具备地区效应,是否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找矿模型。例如在智利从安迪纳到埃斯康迪达的斑岩铜矿带上,分布有一系列世界级的铜矿山,若在该带上发现有斑岩铜矿化的化探异常元素组合及分带,地质测量圈出了青磐岩化和泥化带,发现电气石爆破角砾岩,根据斑岩铜矿找矿模式,构成了一个动听的找矿故事,这个探矿权的价值就会上升。
——勘查结果的显示。包括矿点踏勘、物化探异常显示、山地工程和钻探结果等。像关键性的富厚钻孔,特别是首批公布的见矿工程,将大大提升探矿权的价值。例如,加拿大初级勘查公司——Aurdian Resources Inc. ,在厄瓜多尔科迪勒拉的康多尔地区找到了Fruta Del Norte 金矿。2006 年 12 月 15 日公布了 CP-06-85 孔,连续见矿 260. 45 米,平均含金 6. 59 克/吨。该孔使该探矿权的价值陡然提高数十倍。
——有一个大型矿业公司对该探矿权感兴趣。如 2006 年 10 月,力拓矿业公司对蒙古奥尤陶勒盖铜金矿感兴趣,购买了艾芬豪矿业公司 19. 5%的权益。这表明,力拓矿业公司将在矿产开发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上,促进该矿的开发。消息一经披露,奥尤陶勒盖铜金矿的矿权价值,就上涨了 30%。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声誉。包括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内的知名度、该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良好、曾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等。若有知名勘查地质学家、业内有声誉的高级管理人员加盟,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股价会上升,从而导致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上升。
——矿产品市场走势。例如,2011 年上半年,银价在 3 个月内,上涨 80%,银的勘查公司的股价随之暴涨。自 2011 年 5 月初,银价在一周内又下跌 1/3、银的勘查公司的市值也应声下跌 1/3 ~1 /2。探矿权价值,随矿产品价格一起,坐了一次 “过山车”。
3. 行业协会的矿权评估标准
以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主持制定的探矿权评估标准——CIMVal 为例,简介如下:
(1) CIMVal 标准是加拿大证监会、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风险投资公司在进行探矿权评估时普遍接受的标准。评估结果可用于初级勘查公司上市报价、公司财务年报审计、公司之间并购的价格、开展保险、上税、抵押的依据等。CIMVal 标准讲的评估勘查产权(Exploration Property) ,是指正在勘查中、未做可行性研究、未确定其经济价值的矿产地,实质就是探矿权。
(2) CIMVal 标准的评估原则。执行标准的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是能胜任该项工作的资格人士 (QP) 。矿权评估依据的信息要充分、可靠。探矿权评估工作要独立、透明、合理。探矿权评估师有权选择他认为恰当的评估方法,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强调执业的个人责任。探矿权评估师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关系到评估的公正。探矿权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的关系必须清晰。即二者之间过去、现在、将来的利益关系和业务关系必须清晰。探矿权评估师在所评估的探矿权中,没有任何的权益和利益。20 世纪 90 年代,初级勘查公司:Bre-X 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制造了 “布桑金矿” 的世纪勘查骗案,重创矿产勘查业后,加拿大规定了矿产勘查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即 NI43-101 条款,自 200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根据 NI43-101 条款披露的矿产勘查信息的要求,来进行探矿权的价值评估。
(3) CIMVal 提出了 9 种方法供探矿权评估师选择。6 种方法属于市场途径,3 种方法属于成本途径。这些方法,在加拿大矿产勘查市场被广泛接受。在探矿权评估时,必须考虑矿产资源的勘查潜力。探矿权的价值评估,最主要采用估价法,即笔者所形容的 “赌石法”。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这个方法实质上被最广泛地采用,但在国内外,却难以为立法者和经济工作者所接受。其次采用公司市场资本反算,即上市初级勘查公司的市值为股价乘以发行股数,减去现金资本和固定资产,即为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一般占到公司市值的 80% ~95%。在澳大利亚,不少探矿权评估师,习惯使用勘查费用倍数法,由于这个倍数因子的人为性,在实质上和 “赌石法”没有根本的区别。地质要素法作为成本评估的思路,看起来似乎比其他方法更 “科学”,似乎可以 “算出”一个探矿权的价值数据来,但遗憾的是,矿产勘查市场上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不符合矿产勘查高风险、“矿产勘查赌博”的特点,不符合投入产出不对应的矿产勘查内在规律。不管怎样,选择何种评估方法,还是要由探矿权评估师自己来决定。
另外,再简单介绍一下澳大利亚矿业冶金协会 (AusIMM) 制定的澳大利亚矿业权的价值评估指南: VOLMIN Code。这是该协会会同澳大利亚矿业咨询师协会 (MICA) 、澳大利亚地质学家协会(AIG) 及有澳大利亚证交所 (ASX) 、澳大利亚证监委 (ASC) 参与下主持制定的,用于指导独立勘查地质学家、资格人士,对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对上市初级勘查公司、大型矿业公司股价进行评估计算。这个评估指南为投资银行、矿业筹资公司所接受。
澳大利亚矿业权的价值评估指南共有103 条,包括指南的目的、指南的拟定、指南的适用范围、评估指南的用途、主要用语定义、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师的义务、评估师的能力、评估师的独立性、其他技术专家的参与、评估报告的类型、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的透明度、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编写的委托、评估报告的免责声明、编写评估报告费用、评估报告目录、资料和信息的来源、有关的已有评估报告、矿业权价值的性质、对评估报告必要的解释、评估师对探矿权的现场的调查情况、对探矿权状况的详细描述、找矿潜力、资源量/储量计算、采矿和选矿加工的条件、预计矿产品成本、营业收入、矿产勘查开发筹融资、勘查和矿业股票市场、勘查开发风险分析。指南最后附有评估报告常用的45 个关键性词汇的定义。
4. 探矿权评估报告
由探矿权评估师即独立勘查地质学家编写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每个国家规定的标准章节有所不同的,但大致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目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可用于公司并购、矿权收购、私公司上市、税收计算、供探矿权交易双方参考。
(2) 探矿权评估的委托及委托条款。
(3) 概述。探矿权位置、公司名称、评估日期等。
(4) 评估方法选择。对所选定的方法进行描述。
(5) 对探矿权的描述。前人的矿产勘查工作的成果与结论。探矿权的面积、成矿地质环境、与其他矿床和矿山的位置关系、已知矿体或矿化体的长度、宽度与品位、找矿潜力。采样和化验的方法和对化验数据可靠性的评述。如果勘查程度较高,可以评述资源量和选冶条件,预计的生产成本、资金成本等,做概略性的经济评价。
(6) 探矿权的评估。探矿权评估师即独立勘查地质学家必须仔细说明,在评估中所用的各类技术、所用的假设条件,对勘查风险的分析,并对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
(7) 结论。得出探矿权的评估值。
7.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和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确定矿业权评估相关参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企业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企业通常也列报其他有关财务报表,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明细表、生产成本费用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应交税费明细表等。
1.3 利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规范的企业财务报告,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1.4 矿山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已获得相关变更生产能力的行政许可(或企业认为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时,建议不直接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1.5 不能直接利用在建矿山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评估参数。
1.6 不能直接利用关闭矿山(当期清算或停止经营,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关闭清算或停止经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评估参数。
2 基本要求
2.1 评估基准日与年末(或阶段)财务会计报表日不同时,应充分了解财务会计报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披露事项。
2.2 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当关注合并报表、分部报告与矿山企业的对应性。
应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中与评估所设定的产品方案等相对应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相关会计核算信息。
2.3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账面价值,是原始发生额扣减折旧、减值准备后的,或者扣除摊销额及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综合分析资产负债表、折旧计算表、减值准备明细表等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其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2.4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建议利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对外(或再次批准)日期的财务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2.5 矿业权评估应系统分析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充分关注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等内容。
2.6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应充分关注影响会计信息的非正常因素(如季节因素、周期性因素、企业非正常停工、超规模开采、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偶然性支出和收入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确定评估参数。
2.7 能够确认未来信息的情形下,不应利用企业财务报告该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如:
2.7.1 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应分析企业应缴纳税费种类和征收标准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税费政策的一致性;
2.7.2 企业会计报表中未反映的相关税费,需按照相关税费政策规定,对企业应计未计的相关税费进行估算。
2.8 企业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形或者不公平交易现象,可能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生产成本费用、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等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应当收集相关关联信息(如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种类、交易内容、交易性质、交易价格和关联方等),分析其对矿山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合理利用其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3 确定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3.1 正常生产矿山。
3.1.1 利用正常生产矿山会计报表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应首先分析确定与矿业权评估收益口径一致的资产范围。
(1)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过去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一般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
(2)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已完工或已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考虑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
(3)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账面价值是实际支出扣减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其原始发生额与在建工程应投资额不同。评估应利用在建工程应投资额确定固定资产投资。
(4)在建工程科目中的核算的待摊费用中借款利息,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与矿业评估收益口径无关的在建工程,不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5)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与矿业权评估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将部分大型采掘设备统一由设备租赁中心管理并向矿山收取租赁费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宜将相关资产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同时将租赁费从成本中剔除。
(6)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零)和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账外(盘盈)固定资产,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7)矿山企业仅作生产车间时,其上级单位(母公司)的销售、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应合理分摊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8)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的征地补偿费,应当避免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的重复计算。应关注预付账款、工程物质中应属在建工程的款项,分析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9)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油气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长期资产投资。
3.1.2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其原值构成不同;不同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市场价格水平不同;不同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不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应根据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进行调整利用。
(1)对于经营历史较长的矿山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对其调整利用。具体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调整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
(2)对同时进行资产评估的矿业权评估,评估基准日一致时,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确定的口径,利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但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考虑资产评估尚可使用年限。
(3)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曾进行过资产评估、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如资产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或市场价格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内,可以利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但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口径利用资产评估结果。土地使用权采用同样的方法。
(4)建设期较长或建设项目周期异常的企业,其固定资产购建时间长,账面原值中含有较大比例利息费用时,可以按合理建设工期对利息费用调整后与固定资产其他购建成本一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5)具有商业性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补价时,会计报表核算的固定资产成本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年内或市场价格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内,可充分分析财务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信息,确定该固定资产投资。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报表反映的是其公允价值,一年内或市场价格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内,可直接利用其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债务重组相关信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
(7)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会计核算需要的预估数据,矿业权评估中通常难以判断竣工决算结果,可考虑按固定资产暂估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但应考虑其中的借款利息扣除。
3.1.3 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会计期末持有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期末原值、扣减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矿业权评估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3.1.4 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摊余价值,并不必然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水平。土地使用权原始入账价值或者摊余价值的任何一项,如能代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水平,均可利用其确定土地使用权投资。但应当将与矿业权评估收益口径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剔除。
3.1.5 资产负债表中往往未反映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或仅反映土地取得时发生的部分补偿费用,可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方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投资。
3.1.6 对同时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矿业权评估,评估基准日一致时,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土地使用权投资确定的口径,利用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投资。
3.1.7 矿业权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不包含与矿业权评估收益无关的无形资产。
(1)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的矿业权价款或取得成本,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投资。
(2)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科目反映的与矿业权评估收益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可考虑直接利用其账面摊余价值作为其投资额。但对同时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一致时,也可利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该无形资产投资额。
3.2 已完工在建矿山。
尽管企业未正式生产也未形成系统会计核算资料,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预付账款等科目核算的价值基本能代表该矿山投资水平时,可以将反映矿山投资的会计科目账面价值的合计数扣减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作为采矿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3.3 改扩建矿山。
3.3.1 改扩建矿山投资利用原有投资部分,可以利用会计报表信息确定。其原则和方法均可按照上述正常生产矿山确定固定资产投资。
3.3.2 改扩建矿山会计报表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改扩建发生的投资部分,作为改扩建矿山投资利用原有投资部分。
3.3.3 改扩建新增固定资产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规格、性能相同的,其价格水平应保持一致。
4确定矿产品价格
4.1 通常情况下,可以参考利用企业财务报告相关价格信息资料,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
4.2 应注意财务报告相关价格与评估所确定产品方案中的产品质量口径差异。
5 确定成本费用
5.1 会计报表核算的成本费用,对应于一定的会计主体。利用会计报表信息估算评估用成本费用,应分析其与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口径的一致性。
5.2 矿业权评估需考虑各个作业环节处理量及其作业成本匹配问题。如金属矿山冶炼环节的作业成本多以其冶炼产品的金属量进行分配,选矿环节的作业成本有的是按处理原矿量进行分配,有的是按选别后精矿量进行分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核实各作业成本对应的作业量,避免混淆。
会计报表信息无法反映各个环节作业成本信息,必要时可查阅并分析会计记账底稿,并据此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用成本费用。
5.3 利用会计报表,需综合分析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纵向比较接近评估基准日几个会计年度各成本费用明细科目,分析是否存在异常、不合理及非经常性成本费用,据此分析财务信息,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的适用性。
5.4 如一年期会计报表信息能够总体反映企业未来生产经营情况,或经过适当的调整可以总体反映企业未来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基于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用成本费用。
5.5 存在总、分公司独立核算,矿山采选生产作为会计主体独立核算,在利用采选生产作为会计主体的会计报表信息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时,同时应考虑总公司会计报表中相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合理分摊。
5.6 会计报表信息反映的并非用于评估对象的成本费用,如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矿转产资金、改革发展费),因其对评估对象不存在收益或潜在收益、负债的减少或义务的免除,也不是一种社会的义务、负债,不计入评估用成本费用。
5.7 利用生产成本明细表时。
5.7.1 评估用生产成本应与评估所设定产品方案口径相对应。如评估设定产品方案为冶炼后的金属,则确定评估用生产成本应考虑采矿、选矿、冶炼各个环节的作业成本。
利用生产成本明细表确定评估用生产成本,应关注外购、外包、委托加工成本核算方式,做到不重不漏。
5.7.2 生产成本明细表直接成本中的燃料和电力通常分别核算,利用该会计报表信息确定评估用燃料动力成本费用时,应分析其口径的对应关系,避免重复计算。
5.8 利用管理费用明细表时。
5.8.1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修理费,是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实际数,确定评估用修理费时,应纵向分析评估基准日前后几个会计期间的同期实际数和本期实际数,剔除非经常性修理费用,估算评估用修理费用。
5.8.2 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按照所确定的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折旧年限,计算评估用折旧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中的折旧费,是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和销售机构用固定资产本期已计提折旧实际数,评估不予利用。
5.8.3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是企业全部无形资产的本期摊销数,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按确定的无形资产投资额,估算评估用摊销费用。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可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估算。
5.8.4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企业本期缴纳的实际数,确定评估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按照评估所确定的有关参数和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文件估算评估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5.8.5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其他支出,是企业本期发生的实际数,确定评估用其他支出时,应分析评估基准日前后几个会计期间的同期实际数和本期实际数,剔除非经常性费用,估算评估用其他支出。并注意与相关成本费用不重不漏。
5.9 应注意会计报表销售费用与评估所确定产品方案中价格口径差异。
6 附则
6.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6.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8. 矿业权融资及转让是不是要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呢
是的我们做过很多采矿权及探矿权的评估,矿权融资、转让、出让、合作都必须要经过评估,没有经过评估如何确定矿权价值呢,所以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下面是关于矿权评估的详细内容。还望采纳!
矿权资产评估的方法分为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就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矿业权评估目的源自矿业权市场的需求。我国矿业权评估需求主要有:矿政管理、矿业经营活动、金融市场、法律事务及咨询、环境保护等。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其价值类型会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从而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矿业权出让时,不能随意收取矿业权价款,而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2、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此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可能转让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3、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4、以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罪”,有关的刑事诉讼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咨询参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人的产权意识也不断加强,由于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诉讼也屡见不鲜,常常需要依靠矿业权价值评估来解决。
矿业权评估程序
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 准备工作
(1) 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 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 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 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 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 评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矿业权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许可证等;
2. 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图;
3. 公司章程;
4. 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 其它。
二、矿业权资料资料
1. 勘查许可证书及采矿许可证书;
2.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3. 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4. 矿产勘查工业指标意见;(包括企业委托勘探的工业指标)
5. 矿区前期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发现和勘查的非同类矿产报告)
三、财务资料
1. 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 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3. 未来收益预测说明及预测表(C表);
四、其它资料
1. 企业及相关产品证书;
2. 委托方承诺书。
9. 上市融资什么意思
上市融资,是指将经营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表现为股票形式,经批准后上市流通,公开发行。由投资者直接购买,短时间内可筹集到巨额资金。首先是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没有还本压力;其次一次筹资金额大;还有用款限制相对较松;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
(9)上市融资矿业权评估扩展阅读:
融资,英文是financing,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二指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三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四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五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
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六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七指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
从狭义上讲,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10.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就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矿业权评估目的源自矿业权市场的需求。我国矿业权评估需求主要有:矿政管理、矿业经营活动、金融市场、法律事务及咨询、环境保护等。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其价值类型会不同,评估时选区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从而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力)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
(2)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除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外,矿业权人或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
(3)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
(4)以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为目的:为有关的刑事诉讼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咨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