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托是一种什么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一,在法律上,信托业务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从我国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目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的信托活动,属于营业信托范畴;二是信托公司虽然可以接受遗嘱信托,但在我国的实际业务中,还是以合同信托业务为主;三是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但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私益信托;四是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但我国信托业务中,相当大比例属于自益信托;五是根据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可以把信托划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但无论从信托法理探究还是实际业务过程中监管层的态度和倾向来看,信托业务都以主动管理信托为主。
二,官方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托是一种投资理财渠道。 对于融资方来说:信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 对于现代金融业来说:信托是金融的重要分支,是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 信托,作为国家金融的四大支柱行业之一,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产业的金融机构,是最具灵活,也是目前最具吸引力的高端理财金融机构。因国家审核发放信托牌照特别严格,对于实力和资质的要求很高,故信托牌照也很稀缺,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只能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监管部门也曾表示,未来不再新增新的信托牌照。 根据信托资金投向,有现金管理类信托、政府平台类,房地产信托、股权信托、基建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等。 根据收益类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结构化类。
❷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具体业务是什么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信托公司可申请经营的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❸ 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和要求,接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
通过信托业务的展开,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向社会提供财产管理、专家管理、资金融通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我国的信托投资业始于20世纪初商品经济较发达的上海,1921年的上海同上信托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信托公司。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中国国信信托、中国光大国际信托等。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
❹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固有业务
答: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抄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其中,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不超过自身净资产20%的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且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❺ 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已经涉及到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矿产、能源、教育、艺术品、航空、医疗设备、林地、消费品等诸多领域。
❻ 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问题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公益信托逐步发展。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明确表明国家鼓励发展信托,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过的了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下,不少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运用公益信托制度为灾区贡献一份力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700亿元,彩票发行筹集的公益金达489亿元,两项相加,2010年捐赠款物与彩票公益金合计为1189亿元,这已初具规模。但是,对筹集到的公益资金的管理,较少采用公益信托制度,目前已成功发行的公益信托项目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更是凤毛麟角。
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什么在我国的发展却是如此滞缓呢?归根结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托的发展遇到了困境:
(一)我国公益信托起步晚,社会认可度低
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公益信托起步较晚,并且公益信托属于“舶来品”,社会民众对公益信托不甚了解,公益信托计划也未有普遍的宣传和推广,因此尚需要一段时间让社会认可它。
(二)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1、公益信托的设立。
第一,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容易造成行政审批效率的低下。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范围,当某个公益信托涉及多个信托目的时,必须经过多个主管机关的许可方可设立;若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相当广泛难以区分时,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界限无法明确划清,可能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给公益信托的设立申请设置了很大的障碍。第二,信托法配套实施细则的缺失,没有对由谁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批程序、应提交的文件、审批标准、审批的时间限制等进行明文规定,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无据可依,自由量裁权被无限放大。
2、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规定不明确
公益信托监察人代表公益信托不特定的受益人监督公益信托项目运行,保证有效实现公益信托目的。但是如何选用合适的监察人,督促信托监察人勤勉尽职,对信托监察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未进行明确规定。如何建立一套体系完备的监督体制,如进一步明确信托监察人对相关报告不予认可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和诉讼结果的承担等都有待进一步明文规定。3、公益信托相关税制缺位。
公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辅助,政府应鼓励其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国家相关的鼓励措施尤其是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信托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公益信托活动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高额税负显然也是制约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公益信托面临着大量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半官方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业务竞争。
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民间逐步参与的一个过程。自建国以来设立了很多带有浓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它们肩负着向社会和政府募集资金,帮助特定弱势群体的任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一类型的机构无论是在公众认可度、人际资源还是媒体宣传等方面都掌握着绝对的优势,初出茅庐的公益信托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更别说取而代之。
❼ 我国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有哪些
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回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答;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已经涉及到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矿产、能源、教育、艺术品、航空、医疗设备、林地、消费品等诸多领域。
❽ 我国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有哪些
信托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业务;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
(1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
❾ 我国目前的信托中介机构的种类有
我国目前有两种:1.国家开办的信托机构2.地方或主管部门开办的信托机构 (附属于其他机构的信托机构).以从事银行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部
定义: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办理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定义:既从事信托业务,又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两种形式:以从事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银行业务的信托机构
❿ 信托是什么业务
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财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如利得财富。
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性拖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