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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务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5-22 00:54:50

1.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法务专员工作好做吗

法务专员最主要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的处理,包括合同文本的管理、合同一些术语的修正和审核一下合同是否存在不利于公司的风险,而且如果出现坏账或者提前还款或者提前中止合同的时候,帮助一起处理这样子。工作还是不错的,压力不大,而且工资应该可以,最主要是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吧

2. 融资租赁公司招风控部法务主管,承诺税前9000,是否合理

1、法务主管,每月9000元工资属于一般,还算可以。
2、到上海来工作,房租费比较贵的,要有思想准备。
3、交金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上写明,有不少单位不是依合同上的工资额交金的。

3.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

4. 融资租赁的优点和缺点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的优点有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降低直接投资风险;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融资租赁的缺点有资金成本较高;不能享有设备残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5. 你好,朋友,能问一下融资租赁这个行业好不好做,待遇怎么样,想进入这个行业

三年前你问这个问题,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很好做,简直就是捡钱。现在就不好说了,竞争这么大,经济形势又不怎么好,就看自己的积累了。业务工作嘛,只要能耐心积累,慢慢都能做好的

6. 大家觉得融资租赁这行业怎么样

如果要入行,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
14年进入的,15年离开的。如果是一般学历,专没有租赁基础的,如果想属入行,是个非常好的平台。至于各位说的压力、人性啥之类的,既然想进入,就自己做好准备,这样的磨炼是有好处的。年轻的时候遇到这样的机会也算是个磨炼,多数从仲利出来的基本都能独当一面。可能跟个人的经历有关,去之前就了解仲利,做好了心里准备,所以没觉得变态的制度跟管理有什么错,反倒觉得出来后非常感谢仲利,感谢个别台湾领导的关照,感谢教会的生存技能。当然,如果从平台上或者收入上,能进远东、平安、金租以及少部分第三方融资租赁的,是不错的选择。

7. 法务上如何定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租赁贸易的一种,是以出租机电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为主要形式,融通资金与设备购买为一体的复合型贸易方式。
由于承租企业只须定期交付租金,就能从租赁公司获得先进的机器设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用权,租期结束时还可以续租、留购或用名义价格购买,最终取得物件的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实质上是金融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

8. 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怎么去判断

1]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建立在所有权分化理论基础上[2]学界有关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观点主要有: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契约、[3]租赁契约、[4]货币借贷契约,[5]以及动产担保交易。[6]基于上述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立法上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不同认定路径。[7]形式主义法律界定不考虑设备所有权最后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归属,仅从买卖以及租赁的合同形式上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定义基本都采用了形式主义界定方式。实质主义法律界定则认为采用租赁形式的交易未必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租赁,往往以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为标准,考虑经济实质上的公平、租金和租期如何计算等。[8]一项按照形式主义确定的融资租赁按照实质主义方式可能就不构成融资租赁,而按照实质主义界定方式确定的融资租赁按照形式主义定义可能也不构成融资租赁。许多国家不再仅仅采用形式主义或实质主义路径,两种路径逐渐融合。以美国相关立法规定为例,[9]融资租赁在现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采用了形式主义的定义,而同时废除了各种动产担保交易在形式、名称上的区别,明文规定融资租赁的意图为担保,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制度,这是实质主义的体现。

9. 现在去融资租赁行业工作好吗租赁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怎么样

融资租赁是对银行信贷的补充,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是一种补充行为。相关数据显示,融资租赁业务从2006年发展到2019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66540亿元,2014-2019年五年增长率为107.94%。可见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很快,整个行业的成交量不可小觑。

融资租赁属于企业风险投资的主要内容,涉及投资金额大、期限长、资产流动性弱。融资租赁中呈现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抗拒的,需要制定宏观解决方案,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优秀的信贷发展体系,全面管理外部风险。同时,要着眼于微观主体内容,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中的相关问题,做好企业内部管理,合理划分,同时要承担供应商各方面的违约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存在政策、金融市场信用、贸易技术等诸多风险问题。要合理控制融资租赁的这些风险,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完善防范体系,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做好风险化解和转移,优化融资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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