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9月18日
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⑶ 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五大支柱之一,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总体呈波动增长态势,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40亿元。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为12.07%,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但仍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2020年一季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终值为44.56,环比下降15.3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数据,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较2018年增加了353家,增长2.91%。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为1)与其他金融服务交叉融合趋势;2)向财政租赁及公益类投资倾斜3)融资租赁"融物"特点发展趋势,详见下图: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⑷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自2007年金融租赁业务开闸以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租赁企业迅速扩张,融资租赁行业一路高歌猛进。"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基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增至2010年约7000亿元,增长了86倍。2011年,由于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加上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租赁企业的业务发展采取规模控制的政策,增长速度有所放缓。到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93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7000亿元增加约2300亿元,增长幅度降为32.9%,行业进入理性的代数式增长时代。2012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再次上涨66.67%,达到15500亿元。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收益率可分为三档,较低的一般在8%-9%,主要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他们往往只做单笔在亿元以上的优质大单;中档的为10%-13%;较高的为15%-17%(一般是小企业、小设备)。
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均达不到17%,这种情况下,先交全额17%的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不仅看不到收益,而且连部分本金也要先期纳税,极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现金流中断。环比增长为零是对"营改增"最明确的回应。
融资租赁首现停滞,正说明行业发展仍处于成长初期,需要政策的持续扶持,理性增长掩盖不了行业内里的稚嫩。然企业定不会任其延续,目前业内的呼声引起财政部的高度重视。9月13日,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行业财税政策有望回归"营改增"之前。无论如何,融资租赁行业将会继续发展,行业前景十分良好。
总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前景十分广阔。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⑸ 融资租赁名词解释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约9300亿元。2012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租赁公司80家,及外资租赁公司约460家。注册资金总额达1820亿人民币,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人民币。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⑹ 中国十大融资租赁公司排名
1、工银金融租赁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0亿元人民币。
工银租赁定位于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依托工行的品牌、客户、网络和技术优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租赁产品和服务体系。
2、远东国际租赁
远东国际租赁成立于1991年,2001年南迁上海陆家嘴。现注册资本10.12亿美金,是远东宏信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企业,是中国领先的融资租赁服务商。是远东宏信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企业,是中国领先的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等多个产业有突出优势。
3、国银金融租赁
国银租赁是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位于深圳,注册资本80亿元。前身是深圳租赁公司,于1984年在深圳成立。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增资控股后将公司更名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从成立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金融租赁公司。2014年上半年,国银租赁总资产超过1400亿元,业务遍及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资产规模、资本回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均位居行列前列。
4、平安国际租赁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75亿人民币,是平安集团下属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是集团银行板块内的重要成员。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中心,业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5月份,平安租赁总资产已突破240亿。
5、浦航租赁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在上海市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已划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同年12月获得了由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是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船舶及航运类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的公司,截止2014年11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金已达76.604亿元人民币,是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本规模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
6、渤海租赁
前身是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资产置换方案持有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为目前A股市场唯一一家租赁上市公司。渤海租赁依托专业化操作以及租赁全牌照的优势,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解决方案。
7、招银金融租赁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五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之一,于2008年3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银监复[2008]110号),由招商银行全资设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
8、昆仑金融租赁
昆仑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中国石油和重庆机电集团联合组建,注册资金60亿元,其中中国石油投资54亿元,占90%股份,是目前国内首家由产业类企业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目前国内首次到位注册资金最多、规模第二大的金融租赁公司。
8、民生金融租赁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之一,由中国民生银行和天津保税区投资公司共同发起创建。2011年12月14日,完成增资扩股,资本金从32亿元扩充至50.9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12月,公司总资产超1100亿元,累计实现业务投放逾2000亿元、实现净利润约50亿元,实际缴纳税收近27亿元。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均位居同行业前茅。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和国内最大的船舶租赁公司。
9、兴业金融租赁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0、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
⑺ 融资租赁的公司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全国有近万家,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金融租赁公司
这类公司一般内是银行成立的,例如招银租赁、容建信租赁分别是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成立的,这类有公司全国不超过50家,不过最近也在陆续成立,也有部分是央企国企成立的,这个各地都有,这类公司有个特点,就是一般对客户要求较高,金额较大,利率较低。
这类公司一般都有“金融租赁”四个字,实际上跟银行差不多。
第二类:内资租赁(或者假外资)
这类有远东宏信、平安租赁、国药租赁等,一般是有各地国资委成立的,也有很多成立时为避开监管将股权形式做成外资,但实际上为国企。这类公司在国内大概200+以上,业务种类较多,一方面承做政府项目,一方面也插手民间中小企业融资。
第三类:外资融资租赁
从名字上看不出和内资的差别,这类公司也是种类最多的一类,做的业务五花八门,还有一些纯的中介公司或壳公司,这类公司约有20%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中较为出色的大多为成熟的外资企业,例如只做新设备直租的台新租赁、专注回租的仲利租赁、专注车辆融资租赁的欧力士等。
本人长期从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有需要可私信我具体交流。
⑻ 国内目前有哪几类融资租赁公司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大抵分为四类:
1、直接融资租赁;
2、经营性租赁;
3、转租赁;
4、委托租赁等
⑼ 我国的几大融资租赁公司都是什么
从规模和市场份额来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分以下两类:一类是没有金融牌照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一般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
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有147家,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有37家,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有110家。
(1)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自从2007年3月以来,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者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商业银行推出租赁行业10余年后再次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先后获准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预计,银监会将会批准更多的符合资质的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一方面,金融租赁业务黑是目前商业银行增加非利息收入、实现业务多领域、收入多元化的现实选择;令一方面,大批商业银行介入租赁行业后,其资金实力以及目前充裕的流动性,有望使得租赁资金来源得到保障。
表6:主要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亿) 注册地 出资银行 成立时间 租赁业务范围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天津 中国工商银行 2007.11 船舶、飞机、大型设备
建信金融租赁公司 45 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
美国银行 2007.12 电力、铁路、船舶,航空,建筑,运输
交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交通银行 2007.12 电力、石化、航空、船舶
民生金融租赁公司 32 天津 民生银行 2008.4 飞机、船舶、冶金、能源、基础设施
招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招商银行 2008.4 煤电、大型设备,环保、公共基础设施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 80 深圳 国家开发银行 2008.5 飞机、能晕、电信设备
除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外,还有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金融租赁公司。
截至2009年底,这12家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余额总计达到1507.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7.79亿元,利润总额22.36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120%、80%、61%。
重点企业介绍:
《1》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它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由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国家确定滨海新区发展战略后落户新区的最大法人金融机构之一。该公司依托中国工商银行的强大实力,以国际化的视野、市场化的机制、专业化的品质,提供各类租赁产品以及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金融产业服务,定位为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秉承工行在机、船、设备租赁融资方面的专业基础和优良的企业文化,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2》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并增资后变更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80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深圳市注册资本第二大的金融企业法人。公司经过近十年的开拓与创新,在飞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收购带租约的飞机资产、航材及机场设备租赁等航空租赁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止2009年10月底,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303亿元,累计实现租赁业务总额达人民币310余亿元。
《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公司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创建,总注册资本达32亿元人民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1.25%,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75%。
《4》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浙江省租赁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公司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设有宁波、金华分公司。该公司成立2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在企业技术改造、公共交通、工程机械、环保能源、医疗、印刷、船舶等领域为3700多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累计租赁投资额达750亿元,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底,是我国首家具有装备制造业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分别出资54亿元和6亿元,注册资本金规模在国内排第二。公司的经营方向主要有:1、服务中小企业;2、支持装备业的发展;3、围绕中石油开展业务。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从2008年国家开始实行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以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从最初的9家发展到了现在的37家,涉及的租赁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到飞机、船舶、机器设备、公共交通灯领域,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且逐步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新路径。
重点企业介绍:
《1》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目前中国国内资产规模最大、资产质量最优的内资租赁企业,并且在2008年被认定为国际第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租赁公司。该公司的优势业务是航空租赁业务,并且逐步拓展到船舶、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机械设备以及附带技术租赁等业务。
《2》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国内首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 自成立以来,依托万向的品牌和实力,不断创新经营思路、服务品种,先后承接了一千多个大中型项目,累计实现租赁总额近80亿元,对承租企业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司业务包括大型生产设备租赁、交通运输设备租赁、公共基础设施租赁、工程设备租赁、金融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涉足产业包括化工、医药、轻纺、通信、机械、建材等多个领域,业务分布全国各地。
(3)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利用外资,从国外引入先进设备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在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成立于1981年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08年底,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总资产已接近500亿元。
重点企业介绍:
《1》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1991年成立于沈阳,系中外合资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在经历了十年发展之后,公司由浑河北岸的沈阳南迁至浦江之畔的上海,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保障租赁资产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远东租赁获得股东信任,于2004年再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6047万美元。该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电器、仪器、仪表(包括单机及技术成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2》麦格理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麦格理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租赁服务,主要为科技行业提供运营租赁,特别专注于计算机设备、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以及电讯及半导体生产设备。此外,该公司还有意把业务拓展到飞机、飞机引擎、车辆以及一般生产设备的租赁。
⑽ 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运用模式有哪些
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