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东西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 UCP500)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商业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
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 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B.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踏实备用信用证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LZ要申请备用信用证的话,我推荐外资商业银行会比较好,例如星展银行,毕竟目前我国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不如外资商业银行,并且该银行的备用信用证可被用作付款保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融资担保。
C.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什么不同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D.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E.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银行付款条件、适用范围、需要的材料以及与合同的关系等方面。
1、银行付款条件: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银行保函的目的是在交易无法按计划进行时尽量减少损失;
2、适用范围:信用证一般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一般用于货物买卖、借贷款、工程承包、招投标等;
3、需要的材料:信用证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证上规定的资料;而银行保函是需要索赔书或其他可以证明对方未能执行合同上的义务的文件就可以支付约定的金额给受益人;
4、能否融资: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单据议付融资;而银行保函项下的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受益人不能进行融资;
5、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契约;而银行保函是当一方提供了对方失约的声明或证明时,银行会对这一声明进行调查核对,当合同双方持有不同的意见时,银行会被卷入合同纠纷中。
拓展资料: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两者的相同之处
1、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他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两者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2、 使用目的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
3、性质相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都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其两者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F. 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主要区别是什么,希望解释通俗易懂点
两者主要区别是:
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
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
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
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G.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异同
三者,总的来说,都是银行为业务关系企业承担责任,但略有不同。
跟单信用证是为特定而具体货运单据为依据的信用保证(由货款方将货款交给银行,银行负责支付给企业。实际贸易交易支付过程中,不排除货款方与银行达成暗箱交易而拖欠货款的行为;这实际就变成了备用信用证行为)。跟单信用证不同于光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就是担保信用证,关系企业方在支付能力不济的情况下,由银行担责而保证支付的信用票据(这种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做基本保证,关系企业方在事先未支付费用前提下可获得对方的货物)。
银行保函则是银行根据交易双方中的关系企业所签的合约为依据,无条件为关系企业方担保支付的信用凭证。银行保函有很多种形式,在中国分上网保函和不上网保函(而在中国境外,则没有这种细分法)。
在国际贸易,,这三种信用凭证,风险最小的为银行保函,其次是备用信用证,再次是跟单信用证。在中国使用最常见的,是银行(借款)保函。其他两种信用凭证用得少。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有数千家银行倒闭,以上任何一种银行票据若系境外银行所开,都有一定风险。
但中国的银行(借款)保函,信用度很高(因中国控制银行开保函,十分严格);有的受益方,直接拒绝接受境外银行的各种信用证,只认可中国的银行(借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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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SBLC 与信用证的区别
SBLC备用信用证是用于担保开证申请人按时履约,付款以及保质期等业务的,如果开证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即可向开证行提出赔付要求。
而信用证则是正常的贸易支付工具,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相符的单据和汇票,开证行就会照单支付货款。
(8)备用信用证是融资性保函吗扩展阅读:
一、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2、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为UCP600部分条款。
3、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一)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以继续适用UCP600。
(二)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三)区别
与一般商业信用证的区别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一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四)作用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一旦开立,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也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二、信用证
1、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2、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I. 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间的对比
1、备用信用证下的银行是主债务人,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而保函则是保证人性质,可以类似上面备用信用证性质用途,但是也可以仅为一般意义的担保,即可以抗辩;
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是第一付款人性质,而保函既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付款责任人。;
2、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
3、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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