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规设计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规设计

发布时间:2022-05-26 09:35:53

『壹』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要求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暂行办法

多部门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

担保公司2010年业务发展规划

自挂牌成立以来,X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XXX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组建团队,积极投身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进程中,经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共为XX家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累计担保金额合计 XX万元。为拓展业务领域,扩大融资平台规模,公司的服务水平在下一阶段能有更大程度的提高,我们对2010年改制后的工作做出发展规划。

第一部分 所处行业现状及市场前景

一、市场背景
中小企业是山西省经济的柱石。据了解,目前,山西省中小企业有近9万家之多,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全省地方生产总值的50%、财政收入的40%、全社会就业的40%、城乡新增就业的80%以上均由中小企业创造和提供,中小企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中发挥着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就业的“蓄水池”作用。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财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抵押不足等自身原因,长期以来,融资瓶颈成为其发展的“绊脚石”。据调查统计显示,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担保而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3.3%,二者合计占到拒贷比例高达57.1%,中小企业本身及多方因素又造成了贷款成功率不足50%,融资难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担保难是中小企业从银行难以融资的首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现状
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已由原来的机构试点,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由初期的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转化。政府职能重在建立补偿机制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配置上。政府的政策引导,激活了大量的民间资金投入担保业,担保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民营担保机构逐步占市场主导地位。
2、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增强、业务品种创新、专业团队形成、总体素质稳定提高。经过10年的发展历程,不断地优胜劣汰,部分担保机构在稳健的发展中不断地壮大自己的资金实力,构建专业的团队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创立品牌优势。
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效益、社会效益显著。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己任,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增强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立信、政府征信、专业评信、机构授信和社会重信的长效机制。
当然,由于企业之间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风控机制、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不同地区,不同公司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太原市为例,目前截至2009年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到47家,从业人员657人,注册资本金14.8亿元;累计为9390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59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市共有533家中小企业通过担保从银行获得了贷款,获得贷款的企业总数占全市中小企业的比例仅仅为1%,从这个数字来看,我市的担保业急需发展。
三、我公司发展现状
太原民生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600万元,由太原市政府联合部分优质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组建该公司的宗旨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着力解决太原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太原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公司引进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先进的管理模式,开启了我省担保行业政、企、银共同参与的模式先河。目前该公司主要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商贷通”业务对接,经过三个月来的运行,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团队建设需要加强,二是制度体系建设需要完善,这两方面问题形成的原因都是由于公司刚刚组建,人员需要磨合,制度建设需要时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公司会很快步入正轨,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第二部分 2010年公司发展思路

2010年,我公司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继续加强合作,形成更加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与太原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县区服务中心深入探讨,摸索并建立一条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强团队和制度体系建设,严格把控经营风险,树立企业品牌。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功能,理顺体制,规范运营,多元发展,有计划地增资扩股,为上市积极创造条件。具体目标和计划如下:
一、业务发展
(一)总体构架
业务构架

担保业务 投资业务 其他业务
(二)发展业务思路及目标
1、担保业务
继续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商贷通”产品对接,积极争取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授信额度,将5600万元注册资本金用足用够,目标任务=5600×10倍=56000万元,
2、投资业务
遵循安全和稳健的原则,从短期投资开始,逐步向中长期投资延伸。短期投资以担保业务为平台,通过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合作开展短期拆借、过桥贷款、委托投资等服务;中长期投资主要通过从太原市政府获取政府主导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相关信息,从中选择适合我公司参与的项目,并积极争取来实现。由于开展担保业务需要在银行存入保证金,所以,投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客户存入我公司账户的保证金,以5%的比例来算,为56000×5%=2800万元,除去房屋租赁、装修、购置固定资产等需要一次性投入的支出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的办公费用,可用于投资的金额约2000万元。本项业务份额的80%在公司层面做,剩余的20%分摊到各业务中心。
3、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包括保证金利息和衍生服务收入。
(三)利润测算
1、年营业利润
(1)担保业务
统一按3%的费率来计算,担保业务收入=56000×3%=1680万元。
(2)投资业务
按15%的年预期收益来计算,担保业务收入=2000×15%=300万元。
(3)其他业务
保证金利息=5600×2.25%=126万元。
三项合计=1680+300+126=2106万元
2、年经营费用
(1)房租
目前尚未确定办公定点,根据业务量房租暂以100万元/年来估算。
(2)装修费
营业面积按2200平方米考虑,装修费为500元/平方米,则装修费=2200×500=110万元。按10年来摊销,年摊销费用为11万元。
(3)职工薪酬
目前有职工人数24人,根据业务的发展,估计需要增加2个部门,增加员工11人,公司员工将会达到35人,人均月薪4000元,外加业务提成、福利、保险等,年职工薪酬约387万元(其中:工资=35×0.4×12=168万元,业绩提成1680×8%=135万元,保险=168×30%=50万元,住房公积金=168×10%=17万元,福利=168×10%=17万元)
(4)固定资产折旧
包括系统开发、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预计130万元,按照五年平均摊销,年折旧费约26万元。
(5)办公费用
办公耗材、业务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法律顾问费、财务顾问费、通讯费、培训费等大约为120万元。
(6)董事会津贴10-20万元,项目评审费5-10万元。
(7)风险准备金
56000万元担保额按照0.5%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56000×0.5%=280万元
(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680×30%=504万元
(9)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6×5.625%=118万元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税金合计大约1576万元
3、利润总额
利润额=收入-费用=2106-1576=520万元
净利润=520×(1-25%)=390万元
资本利润率=390/5600=7%
二、增资扩股计划
在2010年公司准备扩大资本金,增加担保能力,具体办法是通过进一步吸收有认同感的优质中小企业和资信情况良好的自然人入股来实现,股东吸收途径有两个:一是民生银行推荐,二是从我公司接触的客户中筛选,本年度计划将资本金增加至2亿。

第三部分 2010年目标推动计划及实现措施

一、目标推进计划
2010年是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大力推进“商贷通”业务的一年,分行下属各支行的任务较重,所以各支行推荐给我公司的业务量应该是持续、稳定的,但受中小企业用款规律的影响,年初用款量较少,年末用款量较大,按这个原则将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务指标按中心分季度予以分解。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季度任务
业务部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全年合计
一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二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三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四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合计 12000
14000
14000
16000 56000

在这个基础上,每个业务中心还需根据公司的整体安排完成15万元的投资净收益,占公司总投资收益的20%。
二、实现目标措施
1、加强公司硬件建设
(1)规划建设现代化办公场所
目前我公司共设8个部门,有员工22人,共配置电脑8台(只有3台能接入互联网),这么多部门和人员都挤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容易造成人员间工作相互影响,效率低下,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且对外形象也不佳,不利于长远发展。2010年,公司将规划建设面积为2200平方米的能满足现代化办公需要的经营场所,并配置与业务发展相PI配的一系列办公设备。
(2)解决交通问题
各业务中心作为前台部门,需要频率外出对客户进行事前调查、事中落实,事后监督等项工作,中后台部门也需要外出办事,目前,公司尚未购置1台车辆,各部门虽然各自采取不同的办法将这一问题暂时予以解决,但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2010年,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购置一定数量的汽车,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2、加强公司软件建设
(1)加强团队建设。
A、团队建设的方向
以公司组建的宗旨为指导思想,以公司的规划为任务指标,向国内一流担保企业看齐,建立一支勇于开拓,敢于创新,业务精通,服务高效,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有诚实守信的品质的专业团队,在使政府、银行、股东各方面都满意的基础上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
B、公司机构设置
见公司组织构架图。不同之处是在风险管理部中增加法律事务岗。
C、机构职责与岗位设置
 总经理
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处理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 战略规划委员会(2人)
探索、研究公司重大发展战略,整合配置社会资源,策划重大项目及市场的开发方案;负责产品方案设计、项目风险分析,对公司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及运作方案;投资业务的运作。
 风险评审委员会(2人)
研究风险控制办法;参与业务评审。
 综合管理部职责(3人)
统筹拟制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对外宣传的策划与管理;公司内外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司日常事务管理;人力资源、后勤保障、业务档案等行政事务管理。
 财务部职责(2人)
公司日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营与预算管理。
 风险管理部(5人)
制定公司业务管理、操作规范及风险控制等制度;对公司业务进行资信评估;对公司业务进行专业审核;对公司业务进行风险评价;负责有关法律文本的拟订、审核;负责反担保措施的落实;负责公司诉讼仲裁及维权法律事务;负责保后业务的监管。
 担保业务部(20人,分为4个业务中心,每个中心岗位编制5人)
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调查;接受客户对担保业务的咨询;相关合同的签定;保后跟踪调查。
按照以上布署,目前我公司尚缺战略规划委员会和风险评审委员会两个机构,风险管理部尚缺3个岗位,业务中心尚缺6名业务人员,为保证各部门能顺利完成2010年目标任务,我公司会根据岗位需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员工。
(2)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A、科学设置业务流程。
科学的业务流程能够对业务实行有效的过程控制,使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人员分清责任,相互监督,共同防范风险,也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有条件许可时我们可以借助科技手段,设计网络化办公模式,通过网络系统逐级完成调查项目(报告)的受理、撰写、审核、批准以及归档等流程;
B、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
担保业经营的风险较大,与其获利不成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代偿率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否则我们很难生存下去。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对申保企业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建设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内部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科学的计算方法来测算,在公司外部与有资质的评级公司合作,共同完成对客户的风险评价。
C、加强反担保方案的设计能力。
在总结前段时间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一套合法、有效、操作性强的反担保形式,并明确相关落实办法。力求业务经理在规划反担保方案时使每个项目所对应的反担保措施对风险可控制,在落实时可操作,与客户交涉时可接受;
D、建立保后监管机制。
将承保业务按质量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分类结果制定不同的对策,采用不同的手段,切实保证每一笔担保不出现坏账、死账和呆账,即使有危险情况也要尽量把损失减到最小,同时对反担保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以防流于形式。
E、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包括人员招聘、录用、激励、奖惩、责任承担、业务考核等内容,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并在一定的框架内控制风险,强化管理。
目前,我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制度的建立,并进行了试运行,2010年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制度更加完善,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把控风险服务。
(3)加强公司品牌的建设
注重企业形象与公共关系,在2010年逐步塑造以民生担保品牌为核心的企业形象。具体宣传手段包括:
A、利用各种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的机会开展宣传,提高民生担保在业内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B、与新闻媒体合作,以多种方式刊登相关的宣传文章、企业形象广告和担保服务、担保投资的介绍,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制造有利的社会舆论影响。
C、印制企业形象宣传册、宣传彩页和宣传片,按担保业务品种分别印制宣传单页,向目标用户群、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大宗商品经销商、中介机构等进行发放。并将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编制成册发放。
D、根据需要,公司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在相关报刊及杂志中进行报道,并将由专人负责继续从事这一有效的工作。
3、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保证全年任务指标顺利完成。
本发展规划是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比较符合客观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希望公司各部门各成员认真领会,在把控好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力争提前超额完成任务指标。

『肆』 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 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 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经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 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 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 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 经济发展,服务于我 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由*****全额出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同执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6名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 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法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三)、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五)、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七)、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见第二十八条)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执行董事(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八)、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九)、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担保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担保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批;100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项目,报 担保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七章 内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 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章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审部、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三十条 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三条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十章 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5、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6、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三十七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
1、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2、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3、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相结合,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公司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用于公司发展和担保基金补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积金可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局和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人事、劳动、工资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五十条 公司的员工一律采用聘用制,并按照规定条件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适应市场规律的人事劳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把收入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变更、解散、清算、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可能受更大损失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政府认为公司需要解散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时,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自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经 政府及监管部门核准,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伍』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规定。 可以参考《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及其增补本

『陆』 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说5条以上

《担保法》总则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柒』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

字太多,只发了一半,全文已经发到你邮箱

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XX市人民政府x府发[2009]13号批准设立,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名称: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公司作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出资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审慎稳妥、规避风险、保本增值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域内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科技项目、创业以及个人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XX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在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行使如下股东会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批准公司章程;
(十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尊重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经营自主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为一人。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程序直接委派。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长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直接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出资人批准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和隶属关系;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在出资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对外投资、资产用于融资抵押额度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一)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机构:
(一)董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董事会可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就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对制订的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决定,投资方案交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会提出的总经理任免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党委会考察、审议,并提出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建议名单,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主持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专业会议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并向XX市人民政府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分别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时由董事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务;
(四)签署公司董事会文件、法律文书和对外合同、协议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二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其他监事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直接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在全体监事中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 监事会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位监事在监事会中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经省政府国资委按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投资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和财务支出款项进行审批;
(八)受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对外洽谈、处理业务、签署合同和协议;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公司应和总经理等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专业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水平;
(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不得兼任监事;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管人员有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资人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资人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出资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出资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领导人员聘任与解聘前置规定
第四十五条 依据《公司法》委派、聘任、解聘公司领导人员,按XX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必须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机关拟定的领导人员。
本条所指的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公司高管人员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或者是省董事、监事、职业经理人三类人才库的储备人员。
第八章公司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委会和各子公司党组织,党委会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名单。
第五十条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制企业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成立党委时,同时成立纪委。公司纪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 公司工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据《工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和子、分公司工会组织,子、分公司工会组织接受子、分公司党组织的领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员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公司改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法规规定公司的相关事项需要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实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章 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业发展所必需;
(二)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所必需;
(三)市场开拓所必需;
(四)初始资本投入及后续资金投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并经过出资人核准。
第五十九条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一)公司对分公司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分公司按公司规划确定自有资金的投向;
(三)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公司要求设计;
(四)分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由公司决定,并以合同方式确定;
(五)公司决定分公司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
(六)分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对分公司实行定期审计和绩效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一)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发展目标要纳入公司的发展规划,完成公司要求的目标任务;
(三)公司与子公司是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的关系,不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公司依据产权关系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制,主要是采取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包括通过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使母公司的股东权利以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建立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业绩的评价体系;
(六)公司通过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规划审批和审计等措施实施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
(七)公司按出资比例享有子公司资产经营收益权;
(八)公司依法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合同形式确定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财务部门指导下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核算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规定制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会计机构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根据出资人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人决定。
公司出资人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劳动人事与工资
第七十三条公司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聘用,竞争上岗,取消原身份界限,统称“公司员工”。实行公司用人自主,员工择业自由的“双向选择”管理方式。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各子、分公司实行用工总量宏观控制,统一管理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招收、录用培训、调配和离退休工作。
第七十五条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和由公司聘任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各子公司其他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公司员工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十七条 公司员工依法享有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时间休息休假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补休。如不能补休,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企业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内部分配方式。
第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对员工依法实施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子、分公司实行工资总量控制;子、分公司可在公司工资制度框架方案的基础上,实行内部自主分配。
第八十二条 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十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出资人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

『捌』 合规的融资担保公司具体应有哪些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含20% )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保管理制度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6 月8 日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玖』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
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不进行行业规范,不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业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制定《办法》,可以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的起草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是紧密联系实际
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场规律
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着力规范管理
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制定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拾』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科工贸信委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另外提交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许可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阅读全文

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法规设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垃圾焚烧融资租赁 浏览:723
齐鲁证券融资融券规则 浏览:956
理财产品稳健性能保本吗 浏览:31
江西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浏览:532
天津金融中心有什么公司 浏览:978
民企金融服务 浏览:412
银行托管理财平台有哪些 浏览:463
助学贷款续贷申请网站 浏览:747
保本银行理财收益 浏览:637
中兴大厦平安综合金融公司 浏览:518
石油存储股票 浏览:338
2019年第一季度股东人数减少 浏览:381
成都瑞士银行高收益理财 浏览:520
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 浏览:663
第一创业期货客服电话 浏览:726
中银理财乐享天天的投资范围 浏览:732
船舶运力指标 浏览:473
理财产品的利息和分红是两个么 浏览:392
工商银行理财产品赎回时间是几点到几点 浏览:54
联通基金理财 浏览: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