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做融资租赁保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按照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展开,并分类整理:
1、先了解行业行政法规、区域政策。
2、再了解合同法、商法及其他行业相关的司法解释。
3、积累财务分析经验。
4、学习税收法规及操作细节。
5、了解尽职调查,通过担保PEVC信托财务尽调引申至租赁行业。
6、分析研究所在行业的市场、潜力、未来趋势。
7、了解周表行业:信托、ABS、基金等等法律交易模式。
8、熟练掌握Excel,会算各种形式的租金计算方法。
9、学习项目管理理论。
10、联系喝酒。
11、锻炼实在的品质!
12、融资租赁同大多数行业一样,操作层面很简单,但是知其所以然比较复杂了。凡是做到极致都是极为艰难的,需要耗费你的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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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C.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法规 租赁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租金偿还问题的批复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融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贸易法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须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方法中国海关统计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融资租赁 列名合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产业政策国务院对我国投融资体制做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门通知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括飞机融资租赁) 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国际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 租赁示范法草案初稿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俄罗斯投资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澳门商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相关内容澳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美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部分条款卢森堡税收鼓励政策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於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概述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使用财政专项借款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
D. 融资租赁给银行带来什么好处
银行通过融资租赁乱投资也和租赁公司犯类似的错误,把从租赁上得到的好处全部丧失。 由于国家对银行监管相对较严,80年代末发现问题后,就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了。尽管有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的原因,但租赁公司和银行都缺乏对融资租赁功能的研究,在定位上存在巨大的偏差:租赁公司把自己当作放贷银行(因为融资租赁里有融资),银行把自己当成贸易公司(融资租赁里有贸易)导致经营失败。也是租赁公司放弃主业,银行谈租色变的重要原因。但是这些失败并不是融资租赁的错,更多的是因为制度转轨过程的原因。 进入新世纪,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关系又发生了变化,银行本身也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的混业经营。他们由谈租色变到青睐融资租赁这里有几个原因: 1、我国的经济改革逐步朝市场化转轨,市场机制已超过政府干预,金融领域市场化也有长足的发展。央行货币和监管分离使金融机构彻底砸掉大锅饭碗,金融机构必须从市场找饭碗; 2、政策法规趋于完善,特别是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都有相关政策出台,且还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再开展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保障; 3、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传统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持续发展,行业创新迫使金融机构把眼光转移到融资租赁这种金融与贸易结合的模式上来,尝试从这里找到突破口。 4、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金融体系不健全产生矛盾,一方面企业发展急需资金,另一方面银行有大量的存差资金,由于没有好的融资工具和手段却处于“惜贷”状态,银行有大批的资金需要寻找出路; 5、融资租赁的理论基本建立,租赁公司从简单的融资向技术服务转换,租赁的功能逐步被开发,租赁控制的风险的能力逐步显现。租赁已从简单的融资拓展到理财和资产管理。租赁公司的定位也从转贷银行变成服务贸易。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不再依靠利差,更多的是服务性收非,因此和银行摆脱竞争关系,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6、媒体的频繁报道也使人们开始注重融资租赁,希望融资租赁能为本行(企)业带来新的商机。 1、帮助银行发放设备贷款 银行设备贷款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好的项目抢不着,次的项目又不愿意做。在筛选项目中一定有这样的项目就是如果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做放弃又太可惜。此时通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做就可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原因:一是融资租赁提供给承租企业的是设备,不是资金,因此企业不会挪用贷款和乱消费;二是通过租赁使用的利率是市场利率,不受央行利率限制,风险和收益成正比;三是一旦承租企业破产租赁资产不参与清算,同时还保留债权;四是通过租赁公司的封闭运行,可以将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帐户转移到提供资金的银行进行统一控制,即减少风险,又给银行带来更多的现金流量。 2、与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合作 银行为了解决存款资金过大,解决风险高收益低的问题,朝着带客理财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不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增加收入。理财需要有好的项目。银行通过租赁公司可以找到相当一批即安全,又有收益的租赁项目(这要看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项目的自身风险),通过理财吸收民间资金,再通过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好的项目中去(一般是政府鼓励和支持的,或者现金流比较稳定的)。 还有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保理业务。其做法是租赁公司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项目进行策划包装,做成一个风险小收益高的租赁项目。银行如果有兴趣可以买断租赁公司的收租权,租赁公司提前结束这个项目去开发新的项目,银行可以不化力气找到抗风险能力强的项目。由于项目的筛选、策划、整合需要一个过程,租赁公司的待销售的项目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当然银行和租赁公司在理财方面还有更多的合作空间需要开发。本文的建议是目前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实际上第一个例子是租赁公司通过银行得到低成本资金,第二个例子接近于租赁合同的证券化。他们的作用都是通过租赁促进民间投资。 3、帮助银行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的问题。 前几年因为投资失控,银行的投资比例过大,银监会加强监管后限制银行固定资产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产的30%。面对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金融领域的服务在硬件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如果银行不借助这些先进设备增加自己的竞争能力,必然遭到淘汰。然而要投资又受到监管指标的限制,因此成为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如果银行将自己的固定资产通过回租或者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设备,既可以改善投资比例,增加设备使用,又不影响监管部门的指标限制。 1、租赁公司需要银行广泛的资金来源 2、通过合作得到低成本的资金。 尽管租赁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如果资金成本过高,这种需求就会骤降。因为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本身成本就高,如果资金来源成本太高将失去市场。但是银行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给租赁公司低息贷款(当前政策上也不允许)。只有通过前面提到的理财等方式才能降低融资成本,因此要使用低成本资金前提是合作。租赁公司需要了解银行更多的服务品种,以便研究出更广泛的合作方式。 3、借助银行的网络加强对承租人现金流动的控制 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是从银行贷来的,但是当承租企业出现问题是,银行出于自己眼前利益,在租赁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到银行封帐或了解企业银行帐号时,银行却以保密的理由帮助企业隐瞒帐号或转移资金。租赁公司因此收不回钱也偿还不了银行贷款。怎样走出这个怪圈还得从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下手。银行都丰富的网络资源,这些网络是否能为租赁项目提供收取租金的服务不仅对租赁公司,对银行也是很重要的。这些网络一方面承担现金流水的渠道作用,另一方面负责监控承租企业的信用。一旦出现问题银行从自己的角度也要帮助租赁公司防止企业恶意赖帐。为了解决法律和管理上的问题,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当获得银行的服务承诺以及承租人的认可。 4、需要共享信用平台 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贷款企业信用网络。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可以享用,但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就不能进入这个系统,因此在给一个企业评估项目时对企业真正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很难掌握,此时需要银行的帮助。 自从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以来,改变了脱离主业的局面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以来,和银行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他们都属于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通过租赁降低了设备贷款的风险,解决了贷款个体规模和银行投资规模等政策问题,拓宽了放款渠道。对于经营好的租赁公司甚至出现银行排队买项目的现象。80年代中期国外银行追着租赁公司给贷款,目前国内银行又出现这个苗头,但是它们之间的性质有很大区别。前者以为有国家信用担保盲目给租赁公司贷款,解决游资过剩问题。后者是在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解决放款难和开拓银行业务创新。从现在的情况看,凡是创新能力强的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合作紧密,反之银行见到租赁公司依然是谈租色变。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障碍。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许把资金贷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从法律上,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银行贷款。而银监会并没有给金融租赁公司应有的金融业务(主要是解决资金来源的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反而不如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容易与银行合作。 其次是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看到融资租赁的好处,许多银行都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一般都有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只限定于简单融资租赁。这是什么原因?从我国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失败经验可以看出:银行的主业是金融,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然要扩大到贸易领域。然而金融和贸易是相互制约的产业。试想如果一个有充足资金的企业做贸易,其结果不是垄断就是搞乱市场。因此银行不能做贸易,商业企业不能搞银行就是这个道理。也是这个原因,我国从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到禁止只有2、3年的时间,并且到现在依然没有解禁。什么时候开放这要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开放进度表,就算开放了估计也只能经营设备方面的简单融资租赁业务。这就给银行和租赁公司合作提供一个分工合作的契机。租赁公司要大力开展创新租赁业务,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给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出路。银行也借助金融工具的优势给租赁公司提供控制风险的便利。双方的合作将会促进我国投融资领域的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E.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5)融资租赁立法的支柱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F.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
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
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G. 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怎么去判断
1]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建立在所有权分化理论基础上[2]学界有关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观点主要有: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契约、[3]租赁契约、[4]货币借贷契约,[5]以及动产担保交易。[6]基于上述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立法上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不同认定路径。[7]形式主义法律界定不考虑设备所有权最后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归属,仅从买卖以及租赁的合同形式上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定义基本都采用了形式主义界定方式。实质主义法律界定则认为采用租赁形式的交易未必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租赁,往往以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为标准,考虑经济实质上的公平、租金和租期如何计算等。[8]一项按照形式主义确定的融资租赁按照实质主义方式可能就不构成融资租赁,而按照实质主义界定方式确定的融资租赁按照形式主义定义可能也不构成融资租赁。许多国家不再仅仅采用形式主义或实质主义路径,两种路径逐渐融合。以美国相关立法规定为例,[9]融资租赁在现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采用了形式主义的定义,而同时废除了各种动产担保交易在形式、名称上的区别,明文规定融资租赁的意图为担保,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制度,这是实质主义的体现。
H. 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 1:监管 2:税收 3:会计 4:法律 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与融资租赁业有关的交易规则、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业内习惯称其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所谓四大支柱,实际上是指支持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
I. 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融资租赁的方式有直接租赁,转融资租赁,售后租回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租赁,抽成融资租赁等。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