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Ⅱ 什么是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投融资,顾明思义,包括“投资”“融资”两种企业经营运作的方回式,目的都是使答企业发展壮大。那么投融资平台便是为业帮助企业、个人、单位解决投资项目,融资信息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目前国内投融资平台有很多,包括一些地方政投府融资平台。
比如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中国投融资网是一个投资融资信息免费发布的平台,并为会员就投、融资问题提供专业的免费咨询服务。在其上面,你可以看到很多投资融资项目及投融资行业信息。经营特色:投融资项目进行专业的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向适当的专业投资者推介,同时亦对投融资机构的资历、信誉、实力进行客观评析,将其推荐给适当的项目方。
Ⅲ 山东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条件是那个文件
一、扩区升级的基本情况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名南京新港工业区,成立于1992年,1993年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面积23平方公里。2009年1月,南京市委、市政府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栖霞区实施一体化管理,整体托管了栖霞经济开发区、龙潭物流园、三江口工业园和仙林高科技产业园等4个园区,组建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发展空间拓展到100平方公里。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330.13亿元,比上年增长24.3%,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27.49%,“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3.21%;财政收入61.29亿元,比上年增长21.3%,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23.46%,“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7.1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1.48亿元,比上年增长36.12 %,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42.80%,“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8.98%;工业总产值148亿元,比上年增长13.55%,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30.48%,“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0.35%;工业增加值29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5.84%,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27.83%,“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3.11%;平均每亩工业用地投资强度60万美元,每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实现工业产值超过200亿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1993年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国西部地区设立最早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面积9.6平方公里。2001年重庆市在北部新区设置了83.7平方公里的拓展区,委托开发区负责管理。2010年7月,重庆市委、市政府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到重庆主城核心之一的南岸茶园新区,拓展区域面积为59平方公里,同时,又将原委托开发的北部新区划归两江新区管理。2010年,以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和南岸茶园新区为统计范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8亿元,工业总产值达465亿元。由于原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划归两江新区管理,其数据无法纳入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对新委托管理的南岸茶园新区,南岸区又未对其单独统计,因此,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空缺。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1998年贵州省委明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为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县级派出机构,2003年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遵义市汇川区,是贵州省第88个县级行政区,管辖面积703平方公里,辖6镇3个街道,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遵义市汇川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运行机制,既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一个县级行政区。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112.1亿元,比上年增长27.27%,批准为省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15%,“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8.8%;财政收入9.1亿元,比上年增长22.97%,批准为省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20%,“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0.5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8亿元,比上年增长25.72%,批准为省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25.7%,“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0.41%;工业总产值55.07亿元,比上年增长16.30%,准为省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17.64%,“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2.9%;工业增加值51.04亿元,比上年增长16.4%,批准为省级开发区以来年均增长18%,“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7.91%;平均每平方公里土地单位产出率1593.17万元。
凯里经济开发区。凯里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00年,同年被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65.43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25.8平方公里,辖8村和一社区,是贵州省较为年轻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完成8.03亿元,建区以来年均增长25.9%,“十一五”年均增长38.1%;财政总收入完成2亿元,建区以来年均增长47%,“十一五”年均增长55.8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23亿元,建区以来年均增长56.9%, “十一五”年均增长27.5%;工业总产值完成11.59亿元,建区以来年均增长26.3%,“十一五”年均增长61.25%;工业增加值完成2.03亿元,建区以来年均增长23.3%,“十一五”年均增长35.4%。
二、扩区升级的主要做法
1、扩大开发面积。比如2009年1月,南京市委、市政府确定采取托管的方式,将栖霞区行政区域内的栖霞经济开发区、龙潭物流园、三江口工业园和仙林高科技产业园等4个园区,委托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开发面积拓展到100平方公里,形成现在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又如2010年7月,重庆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到重庆主城核心之一的南岸区,委托南岸区管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区域面积为59平方公里。
2、理顺管理体制。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由栖霞区区委书记兼任,管委会主任由栖霞区区长兼任,开发区的工作重点是抓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工作主要由栖霞区负责,开发区与栖霞区在利益分配上实行“存量不变,增量分成”;重庆市南岸区区委书记兼任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南岸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兼任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任南岸区区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列席南岸区区委常委会,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南岸区政府常务会,开发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由开发区负责,社会事务由南岸区负责,规划、国土、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由重庆市委派,实行垂直领导、直接管理;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遵义市汇川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运行机制,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发展的职能。凯里经济开发区推行两年一次全员聘用和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制度,中层以下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聘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聘部门副职,部门负责人聘科长,科长聘工作人员。
3、合理规划布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片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全按照产业园区标准规划建设,实现了集中供热、管道供气、污水集中处理,开发区东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医药食品、装备制造、环保新能源和现代服务业。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合理布局了以特种船舶、精密数控机床、特种车辆等装备制造产业和手机、物联网等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产业集群,选择性地发展医药制造、环保技术等新兴产业,形成了茶园、长江、东港三大工业组团。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建设全省装备制造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载体,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家用电器、电子信息、新型建材、新能源等产业,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建设现代商贸区,以建设城市副中心为核心,打造现代化新城区。凯里经济开发区大力实施“削峰填谷”和“七通一平”工程,在基础设施点、线、面整体推进上力求突破,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强化政策支撑。比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授权行使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职能,还争取到规划、土地、财政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又如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50%以上的年度,免征地方所得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生产性企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上享受一定优惠,其中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上享受更多的优惠;企业的建设规费,原则上按国家和市定标准减半征收,其中特殊项目经批准可享受更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办的科技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年度,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市来开发区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可参照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执行;利用产地自然资源,生产场地在开发区外,总装、销售、注册纳税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引荐项目成功或促成外地资金进入开发区举办生产性企业的组织或个人,可得到管委会的奖励;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根据投产后实现税收情况给予租金优惠,租金收取标准按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及年度缴纳税金额度计收。
5、搭建融资平台。比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公司化运作,成立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还成立了注册资本2亿元的东区开发公司,全面承担东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融资。又如凯里经济开发区通过财政注入资金组建开发区城投公司,以争取国家贴息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积极开展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6、突出招商引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以来,累计引进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外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9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9亿美元。区内有世界500强投资企业44家,投资超亿元的内资企业39家。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走出去的方法,通过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大力开展招商洽谈,目前,区内已汇聚了香港和记黄埔、嘉陵—本田、长安铃木、长安福特、爱立信、可口可乐、顶益集团等4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知名企业。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以来,引进各类项目9 46个,规模以上企业达到65家,到位资金161亿元,江南航天、贵州海尔、遵义卷烟、茅台啤酒、长征电气、天义电工、贵州珍酒等骨干企业入驻开发区。凯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责任制,实施任务分解、倒逼责任,推行全员招商责任制,将招商引资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的主要依据,已成功引进中昊电子有限公司、黄帝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中德合资)、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著名高新技术企业。
三、扩区升级的经验
扩区升级是方向。开发区通过一段时期的开发,原审批开发面积已经开发完毕,重新申请增加开发面积又非常困难,象这样一些基础条件较好,政策支持有力,具备发展条件的开发区,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扩大开发面积,是解决发展空间不足的一条成功路子。
理顺体制是关键。开发区与所在地行政区政府职能交叉、管理体制不畅、发展速度明显放慢、发展形式面临严峻考验的情况下,要走出困境,加快发展步伐,实现跨越发展,理顺管理体制是关键。
科学规划是先导。开发区普遍存在委托管理面积大,审批开发面积小,要在有限的空间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形成城市特色鲜明、产业布局合理、设施功能互补的整体格局,必须规划先行、科学规划。
招商引资是重点。开发区的工作重点是发展经济,经济要发展,关键要有项目来支撑,项目要落户,主要通过招商引资,特别是需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知名企业入驻开发区。
政策优惠是保障。除国家、省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上级政府需要赋予开发区比同级行政区更多的优惠政策,对上级拥有可公开、可下放的权限,尽可能下放给开发区行使,暂不宜下放的权限,也可在开发区“先行先试”,让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更大的自主权。
基础设施是支撑。成立由开发区控股的投资公司,融资承担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通过实施“削峰填谷”、“七通一平”、“九通一平”工程,在基础设施点、线、面整体推进上取得突破,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调研组成员:韦国民 李锦洪 詹丹志 黄 宏 刘荣静 徐 鸿 梁文粉)
Ⅳ 什么是政府平台企业主要包括哪些
政府平台企业: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主要包括: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9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清理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拓展知识:
政府融资平台的分类:
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单一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融资、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如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是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
三是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并可能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
四是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的特点,如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是“转贷”平台,负责将贷款转贷给政府,自身不承担还款责任,如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政府融资平台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尽管如此,审计、财政、银监系统目前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定,有的将投向市政、园区、土地储备类平台贷款划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的也将投向交通、铁路等投放主体的贷款认定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人民银行分类: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类型主要为:
(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
(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
(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
(6)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
(7)其它类型。
Ⅳ 谁知道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文件122号和9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沿海经济发展
促进工业向沿海转移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2010〕122号2010年10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沿海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向沿海转移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10月20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沿海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向沿海转移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领导指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沿海地区优势,加快工业向沿海转移,推动沿海经济带加速崛起,实现沿海与腹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域范围和产业定位
(一)区域范围。在秦、唐、沧沿海487公里的海岸线上实施11县(市、区)、8区、1路、1带的发展思路。
11县(市、区):即山海关区、海港区、北戴河区、抚宁县、昌黎县、乐亭县、滦南县、唐海县、丰南区、黄骅市、海兴县。
8区:即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唐山曹妃甸新区、乐亭新区、丰南沿海工业区、芦汉新区、沧州渤海新区,以及在沧州沿海和唐山曹妃甸分别设立的冀中南、冀东北工业集聚区。
1路:即滨海公路沿线。全长303公里(不含天津段约60公里),途经秦、唐、沧3市11个县(市、区),形成沿滨海公路的经济带。
1带:即沿海经济带。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努力打造沿海产业带、城市带、人口带和滨海旅游带。
(二)产业定位。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条件,积极推进工业向沿海转移,重点发展港口物流、精品钢铁、石油化工、装备制造、能源、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11个滨海县(市、区)的产业定位。
山海关区:船舶修造及配套、铁路器材、风电设备、核电装备、港口物流、休闲旅游等产业。
海港区:旅游业、港口物流、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玻璃及深加工、粮油食品精深加工、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
北戴河区:高端旅游、休闲度假、观光旅游、会展商务、总部经济、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
抚宁县:装备制造、金属压延、建材、服务外包、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昌黎县:葡萄酒、商贸流通、海洋经济、特色种植、机械加工、畜禽养殖等产业。
乐亭县:精品钢铁、装备制造、煤化工、新型能源、现代物流、滨海旅游等产业。
滦南县:农副产品与海产品加工、制盐、化工、食品、电子等产业。
唐海县:环保设备、装备制造、新材料、港口物流、休闲旅游等产业。
丰南区: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精品陶瓷、现代物流等产业。
黄骅市: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港口物流、海水养殖及海产品加工等产业。
海兴县:盐化工、临港物流、装备制造、新能源、轻工食品等产业。
2.8个临港聚集区的产业定位。
北戴河新区:高端旅游、科技开发、商务会展、娱乐休闲、文化创意、总部经济、高新技术等产业。
乐亭新区:精品钢铁、煤化工、装备制造、港口物流、滨海生态旅游等产业。
曹妃甸新区:港口物流、精品钢铁、石油化工、盐化工、新型重型装备、新型建材、电力能源等产业。
丰南沿海工业区: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型建材、现代服务业等。
芦汉新区:高新技术、信息服务外包、高端服务业等。
渤海新区:港口物流、石油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钢铁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湿地旅游等产业。
冀东北工业区、冀中南工业区:主要承接我省内陆9市和晋、蒙、鲁、豫等腹地产业转移。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方式、调结构为抓手,坚持规划指导、政策引导、发挥优势、开放带动,不断提升对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的吸纳力和承载力,引导产业项目加速聚集,努力把我省沿海地区建设成为临港工业强大、现代物流发达、旅游产业兴旺、内外贸易繁荣、生态环境良好的东北亚地区产业聚集新高地。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沿海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两番,由2010年的2184亿元增加到8736亿元,年均递增32�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2010年的908�1亿元增加到3630亿元,年均递增32%;全部财政收入由2010年的270亿元增加到1080亿元,年均递增31%以上;城镇人口由2010年的159万人增加到630万人,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0%增加到56%,年均增长5�2个百分点。
到2020年,在2015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75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7200亿元,全部财政收入达到2150亿元,城镇人口1200万人,城镇化率达到65%。
三、支持政策
(一)给予建设用地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向沿海转移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给予支持;国家在“十二五”期间下达我省的土地利用计划中,50%的未利用地指标安排给秦、唐、沧三市;除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单体建设项目外,围填海计划指标原则上全部用于重点区域。到2020年,安排唐山、秦皇岛、沧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59�25万公顷(888�8万亩)和6�24万公顷(93�6万亩),分别占全省的31%和27%。
(二)实施财税激励政策。鼓励市、县在沿海地区“飞地”开发建设,对向沿海转移的工业企业,实现税收全额分享。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沿海地区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三)降低工商注册门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许可条件下,坚持非禁即入,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中类申请核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的省级留成部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允许企业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剩余资金可分期划入账户。
(四)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或市级审批的事项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外,其他事项全部下放到沿海县(区)或产业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简化环评程序和内容,除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均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四、推进措施
(一)建立推进机制。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秦、唐、沧三市分别设立前线指挥部,形成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规划指导。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质量编制沿海地区总体规划、沿海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配套性规划。沿海地区重点发展项目,优先列入省“十二五”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三)健全支撑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通信、交通、信息、社保、金融、生活服务和临港物流集散等支撑体系,不断提高专业配套服务能力,增强沿海地区对产业发展的吸纳力和承载力。
(四)提升港口功能。加强口岸设施和功能建设,推动海关、边检、海事、检验检疫等查验机构实施便捷通关服务,支持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到2015年,港口生产性泊位由2010年的116个增加到167个,港口吞吐能力由2010年的4�9亿吨增加到8亿吨,港口吞吐量由2010年的6亿吨增加到10亿吨。到2020年,港口生产性泊位达到200个,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1亿吨,港口吞吐量达到12亿吨。
(五)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人才引进、金融支撑、融资担保等方面建立配套服务机制,为推动工业向沿海聚集提供保障。
附:1�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方案
2�曹妃甸新区冀东北工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方案
附1
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方案
为充分发挥渤海新区综合比较优势,为石家庄、衡水、邯郸、邢台、保定、廊坊市及腹地工业向沿海转移提供平台和载体,推进冀中南地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选址理由
(一)区位交通优势。东区距黄骅港20公里、距天津滨海新区100公里,西区背靠黄骅新城,周边紧邻沿海高速、石黄高速、津汕高速、307国道、朔黄铁路和建设中的邯黄铁路。
(二)基础设施优势。库容6000万立方的杨埕水库和日处理5万吨海水淡化装置投入运营,日处理20万吨海水淡化即将启动;5万吨污水处理厂已运营,尚有10万吨在建。
(三)产业基础优势。聚集区内已形成500万吨炼油、23万吨PVC、8万吨TDI以及冶金和装备制造生产能力。
(四)土地资源优势。东区60平方公里大部分为建设用地,西区40平方公里中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达32�7平方公里。
二、发展构想
(一)功能定位:冀中南和朔黄铁路沿线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开发开放的“桥头堡”,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大规模产业聚集的平台,拉动冀中南板块快速崛起的新引擎。
(二)发展重点:石化、煤化、盐化、精细化工、重型装备制造、非金属制品及精密模具、电子信息、轻工、食品等。
(三)空间布局:聚集区面积100平方公里,分东西两个片区,东区为石化和重型装备制造产业区,西区为先进装备制造业以及电子信息、五金制品、轻工、食品等都市型工业。
(四)发展目标:2011年完善主干道路、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具备产业聚集条件;2012年基础设施基本完成,产业项目实现聚集;2013年引进建设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20个以上,聚集区初具规模;2015年聚集区整体开发建设基本完成,投资完成2000亿元,力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000亿元、利税600亿元,实现港口、港产、港城协调发展。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聚集区单独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渤海新区,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给予支持。
(二)财政政策。对省内腹地转移到本区内的工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省、市两级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聚集区。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冀中南6市政府主导迁入项目,以搬迁企业前3年上缴税收入库平均值为基数全部返还迁出地,超基数部分和渤海新区按6∶4比例分享。自2011年至2015年,省政府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沧州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入区企业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环评政策。聚集区发展规划环评完成后,简化入区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区内建设项目,除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行业的项目,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四)投融资政策。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渤海新区安排专项资金向聚集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鼓励将聚集区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鼓励在聚集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融资机构,支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有关部门、沧州市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成立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规划指导。加快聚集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制定项目准入标准,确保聚集区高水平建设。聚集区重大项目列入省“十二五”规划。
(三)创新招商方式。探索行业招商、中介招商、园区招商、品牌招商、特色资源招商等新模式,优先引进战略型企业家和重点产业龙头项目。鼓励实施产业链招商、产业集群招商,重点引进产业集群核心企业、产业链关键企业。
(四)加大建设力度。以黄骅港综合港区起步工程为龙头,加快聚集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九通一平”为目标,加强“三路”(铁路、公路、公共管廊配套)、“三气(汽)”(天然气、工业蒸汽、工业气体供应配套)和“两水一电”(供水管网、污水管网、电力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优化投资硬环境。
在省政府领导下,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附2
曹妃甸新区冀东北工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方案
为充分发挥曹妃甸新区的综合比较优势,为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等市提供临港“窗口”和桥头堡,加快工业向沿海转移,推进冀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选址理由
(一)选址区位优势明显。曹妃甸冀东北工业聚集区南距曹妃甸港区20公里,北距唐山市中心45公里,西距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80公里,东距秦皇岛港150公里,能够广泛承接京津及冀东北区域产业转移。
(二)交通运输网络完善。初步形成以唐山机场、唐曹高速、沿海高速和迁曹、滦曹高等级公路、迁曹铁路和正在建设的张唐铁路以及规划中的京津唐地区城际铁路,集港口、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为主的立体现代综合交通体系。
(三)土地开发潜力较大。聚集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占16%,未利用地占51%,一般农田和养殖水面用地占33%。同时区内人口较少,地表附着基本为农作物,开发成本较低。
(四)周边产业基础较好。聚集区毗邻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唐海县城、曹妃甸工业区和中日唐山曹妃甸生态工业园等。到2009年底,聚集区规划范围内已有入园企业73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8亿元,具备了较好的产业基础。
二、发展构想
(一)功能定位:唐、秦、承、张等地开发开放“桥头堡”、新型工业化示范“窗口”、区域合作发展重要载体。
(二)产业方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及面向曹妃甸工业区和国际生态城开发的配套产业。
(三)空间布局:聚集区规划面积110平方公里,由唐、秦、承、张4市开发建设临港工业园。南部为唐山临港工业园区,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北部为秦皇岛临港工业园区,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中部为承德临港工业园区,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东部为张家口临港工业园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每个园区可结合实际,分别划定5至10平方公里起步区。
(四)发展目标:到2011年,起步区的路、水、电、暖、气、通信等初步完善,基本具备产业聚集条件。2011年开始,力争每年引进项目总投资超亿元以上重点项目40个以上;2011至2015年集聚区累计投资争取达到2000亿元,2015年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争取实现4000亿元、利税600亿元。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在区内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生产力布局的重大项目,优先提供用地指标,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给予支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聚集区。
(二)财税政策。以2010年为基数,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省级留成超基数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聚集区。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相关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2011年,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聚集区起步建设资金1亿元,唐、秦、承、张4市分别安排聚集区起步建设资金3000万元;2012至2015年,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唐、秦、承、张4市每年分别安排1000万元,用于入区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等。
(三)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自园区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分归工业园区;自第6年起,以前5年上缴税收额年平均值为基数,增长部分由秦、承、张3市临港工业园区与唐山市当地财政按6∶4比例分成;中央、省和唐山市税收返还收入,全额纳入唐、秦、承、张临港工业区地方财政收入分享基数;秦、承、张3市原有企业整体迁入各自所属临港工业园区的,以搬迁企业前3年上缴税收入库平均值为基数,留给迁出地财政,超基数部分由秦、承、张3市临港工业园区与唐山市当地财政按6∶4比例分成。
(四)环评政策。聚集区发展规划环评完成后,简化入区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区内的建设项目,除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行业的项目,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五)投融资政策。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将聚集区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鼓励在聚集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融资机构,支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等省主管部门以及唐、秦、承、张4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冀东北曹妃甸工业聚集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唐、秦、承、张4市政府具体组织推进聚集区的开发建设,并参照省级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模式,联合成立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唐、秦、承、张4市临港工业园可分别组建各自的管理委员会。
(二)尽快完善规划。唐山市政府会同秦、承、张3市政府,尽快编制聚集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制定入区项目准入标准,确保聚集区高水平建设。
(三)完善基础设施。以起步区为重点,加快路、水、电、暖、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与区外基础设施的对接和配套,尽早实现“九通一平”。
在省政府领导下,唐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Ⅵ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置审批文件有哪些
1 审核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
2 审批权限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3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 申报条件
4.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4.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5 申报材料
5.1、申请书;
5.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5.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5.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5.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5.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6 审核要点
6.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按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掌握。
6.2、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含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公司可按注册资本的10倍融资,因此批复文件及证书无“总投资”一项。
6.3、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6.4、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个人。
6.5、关于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投资者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但应出具相关说明或由其股东提供出资担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6.6、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6.7、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汇总报商务部。
6.8、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依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7 审核时限:14个工作日。
8 办理部门:各地商务厅外资处、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