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市东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东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是2017-06-1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心区大世纪花园6栋A座903。
深圳市东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EKDB973,企业法人胡俊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东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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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2)深圳市鸿辉非融资性担保扩展阅读
变更终止
(一)、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5、股权发生变更。
(二)、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❸ 什么叫非融资性担保
摘工商门户网站
非融资性担保有:“1、工程履约担保2、工程付款担保3、投标担保4、原材料赊购担保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6、财产保全担保7、租赁合同担保8、其他合同担保属于非融资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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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深圳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0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非融资性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张莹
成立时间:2014-12-08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17926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福大厦嘉福阁24L
❺ 深圳市中小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中小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是2018-06-07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5楼。
深圳市中小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F61MG67,企业法人温卫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中小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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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深圳建控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建控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是2018-08-02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建控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F8MKQ3T,企业法人油海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建控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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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科工贸信委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另外提交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许可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❽ 非融资性担保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属于违法。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