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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投资信托业

发布时间:2022-05-28 00:12:55

A. 野村证券

野村证券,英文名NOMURA SECURITIES作为一家日本大券商,也是最早拓展中国金融和投资业务的境外机构之一。1925年成立的野村证券现为日本第一大券商。野村证券管理的股票和债券资产规模达到了13.6万亿日元,公司净利润达到1680亿日元。

2002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接纳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为其特别会员,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从而成为首家获准成为深交所特别会员的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2002年11月,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接纳为首家境外特别会员。[1] 发展历程1925年12月25日从大阪株式会社野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立了野村证券。1926年1月正式营业。1946年总公司移至东京。1949年成为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式会员。1961年公司股票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名古屋证券交易所上市。1964年电子计算机部分离出来,成立株式会社野村电子计算机中心。1985年野村商务服务株式会社成立。1993年野村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成立。1999年11月野村企业信息子公司成立。 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业务,主要从事和组织股票、债券的买卖。2、投资金融,认购政府债券及日元外债,发行公司债、股票。3、投资信托,经营股票、债券及外国投资信托业务。4、离岸金融业务,进行银团贷款、项目贷款、中长期外汇贷款及短期资金拆借。;5、金融服务,开展广泛的投资调查服务,为国际投资者担任资产的保管及外汇运用工作。发展战略:继续保持全球有竞争力的日本金融机构的地位,事业彻底全球化,多样化,确立稳定的盈利来源,充分利用股民的资金。

B. 有谁清楚日本金融体系,谢谢

2008年9月以来,源自华尔街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日本经济以重创。在很短时间内,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迅速出现战后少有的急剧下滑,2008年财年GDP增长率下降3.5%,出现战后最严重的衰退。但经过大半年时间的艰苦努力,从2009年5月起,日本经济的主要指标逐渐回暖,6月政府正式宣布“触底”。日本经济何时复苏?后金融危机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以及中日经贸关系将产生很大影响。

一、日本未发生金融危机,而是发生了经济危机

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金融机构的直接打击有限,但对实体经济打击沉重。2008年第4季度实际GDP增长率骤降14.4%,创下战后以来的新低。2009年第1季度又降为14.2%。不仅如此,其他主要经济指标均开始出现雪崩式下滑。美欧市场的萎缩导致日本出口迅速下降,2008年度出口同比减少16.4%,贸易顺差下降了90%。2009年第1季度,出口下降26%。此前日本之所以从长达10几年的长期萧条中挣脱出来,主要是由出口扩大带动的。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整个出口企业沉重一击,而汽车企业首当其冲,受害最重。出口产业受挫,引起工矿业生产迅速下降、设备投资下滑、企业经营恶化,而生产的减少以及企业效益的下降又引起就业形势的恶化,经济危机的特征十分明显。这说明在日本并未发生金融危机,而是发生了经济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经济急剧下滑,且比震源地的美国以及其他欧洲主要发达国家更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经济是在旧伤尚未痊愈的情况下,进入新一轮的周期性衰退,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因此表现出比美国和欧洲主要发达国家更严重的症状。

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日本政府在2008年8月、10月和12月先后采取了“紧急综合对策”、“生活对策”和“紧急经济对策”措施,被称为“三级火箭助推”。三次政策措施共投入财政资金12.4万亿日元,相当GDP的1.9%,预计将带动75万亿规模的事业投资。

三次经济对策主要包括支付定额消费补贴金(2万亿日元)、下调高速公路收费、改善就业政策、住宅减税、实施医疗、看护、社会福利政策等措施。同时,为了加强金融系统的稳定,出台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担保规模扩大到30万亿日元)、增加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注资(12万亿日元)、成立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股票回购机构等。

在货币政策方面,日本银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向短期金融市场大量供给资金,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金融市场提供美元流动性,两次下调无担保隔夜拆借利率的诱导目标,2008年10月从0.5%下调至0.3%,12月从0.3%下调至0.1%。2008年12月,又实施购入长期国债、购买一般企业商业票据(CP)等特别措施。直到2009年6月,日本银行一直维持0.1%的低利率不变,继续增加货币的流动性。

鉴于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经济恶化速度加快,日本政府又于2009年4月决定出台新的“追加经济对策”,追加额高达15.4万亿日元,相当于GDP的3%,这是近年来最大规模的财政投资,预计带动56万亿日元的事业规模。据预测,此举将推升2009财年GDP增长率2个百分点。

上述一系列扩张性财政金融政策已初见成效。2009年5月份以来,日本一些主要经济指标开始出现若干回暖迹象,节能汽车减税及绿色补贴、定额消费补贴金等对策已产生效果。据预测,如果不实施经济对策,2009年度实际GDP将为超过-5%的负增长,而实施经济对策后,将维持在-3%左右。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日本经济走势

尽管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但对其金融体系和社会结构并未造成太大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家实力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正因为如此,日本的经济危机呈现出“来得快,走得也快”的特征。2009年5-7月份,日本银行与政府与双双连续三个月对经济运行做出上行判断。日本银行在6月份“金融经济月报”中指出:日本经济持续改善。7月的“月报”进一步指出;经济逐渐好转。内阁府在6月份“月例经济报告”中时隔7个月首次取消了“恶化”二字,认为经济已出现部分改善,虽然不能说复苏,但也已触底。7月份的“月例经济报告”又进一步认为,尽管形势依然严峻,但经济已全面改善。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第一个宣布“触底”。这意味着日本经济已从危机阶段进入后金融危机的疗伤阶段。为了判断未来经济走势,还应分析一下日本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日本经济实力雄厚,特别是国内金融系统仍然稳定,不良债权早已处理完毕,经济基本层面尚好。另外,日本对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衍生工具一直持慎重态度,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远比美国严格,这也是日本金融系统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免遭重大直接损失的主要原因。再者,日本刚刚经历长期萧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事实上,目前美国所采取的扩大公共投资、零利率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也都借鉴了日本的经验。

(2)周期性衰退接近尾声。从战后日本出现的13次景气循环来看,衰退期平均为17个月。第14次景气循环从2007年11月开始进入衰退期,到2009年7月达20个月,经过长期调整,新一轮经济周期即将来临,加之前两个季度跌幅较大,第二季度止跌反弹情在理中。

(3)库货减少,生产可望回暖。自去年秋季以来,出口锐减,企业减产,大量积压的库货开始减少,到2009年3月库货已接近正常水平。加之美国市场出现回暖兆头,最大贸易伙伴的中国经济保持相对高速增长,3-5月份,出口连续保持降幅缩小态势,工矿业生产指数也分别出现1.6%、2.3%和5.7%,连续3个月正增长,企业信心指数得到提振。

(4)政府的紧急对策将逐渐显露效果。如前所述,面对国际市场恶化和日元升值,日本政府自2008年秋季以来先后出台了四次紧急经济对策,累计财政支出规模超过GDP的5%。发放到每位居民手中的定额消费补贴金和2008年财年补充预算以及提前执行的2009年度公共投资等均在第二季度产生效果,支撑经济回暖。央行及时下调利率,向短期金融市场提供大量资金,还采取回购长期国债、回购民间企业发行的CP等非传统金融手段,企业融资环境已明显趋好。

(5)国际经济环境的若干有利变化。面对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频频出手,采取协调行动,这些对策可能在2011年上半年显露效果,全球经济可望逐渐回暖。另外,国际油价、粮价的大幅度降价对严重依赖进口的日本经济利好,会使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交易条件改善,但前一时期这种利好为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波所淹没,经济触底后,这一利好就会逐渐显现。

2.不利因素

(1)设备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据内阁府的最新调查,反映半年后设备投资增长的机械设备(除船舶、电力外)订货金额出现连续四个季度大幅度下滑,这意味着半年乃至一年后的设备投资仍将持续下跌。据内阁府预测,2009年度设备投资将为-15.9%的大幅度下降。设备投资约占日本GDP的15%,设备投资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设备投资大幅下降,首先将严重影响内需的扩大。

(2)失业状况继续恶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到2009年3月底已有10几万“派遣临时工”失去工作岗位,正式员工也岌岌可危。从失业率来看,2008年1月仅为3.8%,2009年1月上升为4.1%,5月又攀升至5.2%。同月有效求人倍率(有效求人数/有效求职数)下降至0.44,为战后最低点,失业人口总数高达347万人。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失业率还将上升。严重的失业问题已开始演变为社会问题。

(3)个人消费增长困难。个人消费占日本GDP的56%,对自律性经济复苏影响巨大。消费疲软是日本经济陷入萧条的重要特征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个人消费基本处于停滞或负增长状态。2002年3月以来的69个长期景气过程中,由于收入未能增加,个人消费也基本处于微升和停滞状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不仅收入没有增加,反而出现大量失业人口,压迫社会总收入上升,其结果导致个人消费更加疲软。

(4)财政状况日趋恶化。如前所述,到2008年度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长期债务余额达860多万亿日元,与GDP之比接近180%。前一个时期,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国债发行额,财政状况曾出现过好转迹象,但突遭金融危机袭击,不得不再次采取凯恩斯主义手法,扩大发行国债,使财政再陷深渊。倘若危机长久持续,能否筹措到“第五次经济对策”资金似乎都很困难。

(5)政局将持续动荡。日本最晚将在2009年8月30日举行众院选举。据媒体预测,在野的民主党获胜可能性较大,但即便民主党掌握掌权,也难以保证政局的长期稳定。政局的动荡难以保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不利于紧急经济对策的推行。

3.近期走势

由于外日本需依存度较高,只要美国经济不复苏,世界经济不复苏,日本率先实现明显的V字型复苏很难想象,但出现U型复苏的可能性较大。日本这次经济衰退,出口下降、生产减少、设备投资骤减、就业形势恶化以及个人消费减少等萧条特征在很短的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来势凶猛,触底也很快,但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继续走向复苏,尚需时日,由于美国经济、世界经济尚未恢复以及经济下滑惯性等因素的影响,2009年度日本经济仍将是-3.3%左右的衰退。

最近世界经济出现若干复苏的端倪,在强有力的扩张性财政金融政策刺激下,估计日本经济在第二季度有可能出现正增长,在继续持续一段正增长后,到2011年第二季度前后,随着经济对策效果的减弱或消失,设备投资和个人消费等民需又难以跟进,因此可能再次出短期波动,亦即出现双底的W型变化。倘若2011年下半年以后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出现复苏,日本经济也将随之复苏,2011年度可能转为1%左右的正增长。

4.中期走势

这里的中期是指未来5年左右的期间,亦即后金融危机时期。这一阶段是对金融危机后遗症进行处理、疗伤的阶段。由于设备投资低迷、失业压力还在增大、个人消费持续疲软、财政困难以及外需环境不稳定等不利条件的存在,日本经济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很难出现较高增长。

日本财政咨询会议把近中期经济发展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危急阶段”,大体在2009年。这一阶段的对策是:为了切断金融危机和实体经济恶化的连锁,要强化内需的支撑作用,提前实施公共投资计划项目,扩大就业。目前这一阶段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为“触底阶段”,大约在2011年前后。在这一阶段为了使景气不再下跌,应当加强空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第三阶段为“恢复和增长阶段”,大约在2011年以后。

虽然日本经济在2008年出现了大衰退,但由于日元升值,按美元计算的实际GDP反而比上年出现大幅度上升(从4.3万亿美元上升至4.9万亿美元),继续保持世界第二位的经济规模,而且世界金融大国、债券大国的地位也未发生变化。尽管面临各种挑战,但日本经济实力犹在,资金雄厚、企业创新能力旺盛,具备经济再生的基础条件。因此陷入类似90年代的长期萧条的可能性不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有望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的绿色经济、节能环保领域,日本具有压倒优势,占据着制高点,加之支持力度又在加大,今后有望进一步成长。财政困难、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少子老龄化问题属于长期和超长期结构性问题,对近中期日本经济的影响有限。

综合各种不利与有利因素,笔者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日本经济走势持谨慎乐观预测,2011年以后,日本将会逐步告别凯恩斯主义政策,而重新走向财政结构改革之路,做好后危机收口工作。目前日本有关方面明确表示,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规模将小于上年度,国债发行额度也将会相应缩小。倘若经济能够顺利复苏,日本将在2011年以后逐渐提高消费税,并择机再次解除零利率,使金融政策回归常态。在美国经济、世界经济回暖的大前提下,后金融危机时期,日本可望保持与潜在经济增长率相应的1%-1.5%左右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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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日本四大证券公司排名

瑞穗证券公司;
三菱日联证券公司;
野村证券公司;
大和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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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日本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

日本采取的是统一化的信托监管模式,我们从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获知,日本的信托银行由金版融厅负责监管权,主要由监管局执行,具体落实在银行二部.

理解日本的信托监管要从研究日本的信托机构变迁开始,并注意<兼营法>和<银行法>在信托监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E. 如何确定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看得较清楚的、又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证券品种加以规定,而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名词概念出发,更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作法。

第二,从基本法理和立法惯例方面来看,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集中在证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协调的多个法律共同配合进行约束和规范,各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立法惯例都证实了这一点。这是因为各类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产生于不同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上,针对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又有相互联系的多项法律。例如:对于构在证券市场最基础券种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由于原始股发行、新股发行是设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是公司运作中扩大筹资的行为;而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交易,反映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关系,并构成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债权转让行为。这些证券活动的规范都是公司法范畴的基本内容,因此,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包括了这些规范。又如:对于投资基金券,由于发行投资基金券是根据商事信托关系,在确立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关系基础上而设立投资基金,反映了以信托关系运用该基金从事证券投资而为委托人创取收益的法律关系,因此,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要受证券信托投资法的调整,这在国外也都是单独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法、投资顾问法;德国制定了投资公司法;韩国制定了证券信托投资业法;美国制定了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都调整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再如:对于金融债券,因为它是由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些国家是作为公司债券对待(如英国、美国),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有些国家是作为特殊债券管理(如日本称为金融债),按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来规范,日本是由长期信用银行法加以调整。再譬如:对于政府债券的发行,本源上该发债行为不属于商事法律范畴,但因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筹资,各国作为一种特殊证券活动以单独立法来加以调整。各国的普遍作法是国债发行需要通过国会审批,其发行原则和资金用途则由专门法来调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财政法、财政处理特别措施法以及若干项关于发行国债的特别措施法;法国制定了关于财政法组织法;韩国制定了国债法、财政证券法;我国台湾省制定了财政收支划分法。上述的这些法律专门调整政府债券的发行活动。

F. 以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的信托业有何启示或借鉴

日本引入信托制度之初,也面临信任基础构筑以及投资者保护难题,为此日本对于贷款信托等部分金钱信托采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补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托机构从信托收益中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同时还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此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监管约束,也可达到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不过日本并不是所有信托产品都适用于上述规定,除了特定金钱信托产品,其他信托产品是不适用于本金保障的规定。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自身偏好选择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不同信托产品制定投资策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刚性兑付作为一个信托公司经营策略,容易导致忽视自身责任承担以及相关监管举措缺位的问题,因而一旦风险问题暴露集中化,信托公司能够使用的应对之策就非常少,损耗投资者信心。就解决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问题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差异化产品设计,发行保本和非保本信托产品,适应不同投资偏好,而监管部门对于保本信托产品则可以安排更加严格风险监管制度,保障投资者本金安全;而对于非保本信托产品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受托人职责,安排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补偿机制,以此实现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信托文化和理念,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充分认识信托产品投资本质。

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不过,与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状况不同,自40、50年代开始,日本信托业开始执行长期金融功能,这就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恶性竞争,同时日本贷款信托法也对贷款信托资金的投向有着明确的规定,起初要求投向钢铁、矿产等重要国民经济部门,而日本经济结构的变化,贷款信托资金则被要求投向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门。日本上世纪五十年代还进一步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商品化,加之门槛不高,获得大量委托人的青睐,也间接起到了普及信托文化的作用,为发掘更大的信托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步减少,目前贷款信托基本绝迹,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所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业务融资化与国家经济增长阶段有很大关系,经济增长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强烈,信托业务融资化特征相对显著,这本身是信托制度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表现。但是,我国信托业务融资化主要在于很多业务都是通道业务,而且很多信托资金投向了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房地产、过剩产能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应该更多发挥信托制度融资优势去支持新兴战略产业,以此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信托融资化问题还在于信托与银行的经营模式近似,同质化严重,虽然信托公司基本选择风险更高的项目运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托产品同质化严重。目前,我国依然处于相对增长较快的阶段,融资需求依然较为强烈,因为信托业需要进一步优化信托融资功能发挥的路径,实现差异化经营目标。同时,我国还需要加强信托文化的普及,进一步发掘其他信托业务需求,从而有利于提高信托业收入来源以及未来融资信托业务收缩可能带来的冲击。
面对资管市场开放挑战的日本经验:专业化及规模化
我国信托公司曾经是我国唯一能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体进行资产配置的金融机构,然而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放松以及资产管理市场逐步的开放,这种优势已经荡然无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都可以跨市场进行资产配置,信托业制度红利严重削弱,信托公司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竞争挑战更大。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上市股权质押、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业务市场已经被分割。
日本信托业也面临着信托市场逐步开放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步伐,1986年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经营信托业务。1993年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又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说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明确了自身所具有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通过聘请或者邀请该领域专家,来提高公司整体专业运营能力。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综合化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日本信托银行兼营存款业务、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等业务。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经营步伐,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信托业加快了并购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公司发展根本还在于专业化经营,因而我国信托业仍需要加强业务专业性,培育和招聘更多专业人才,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信托公司仍需要加强渠道建设,细化客户管理,通过客户管理系统,细化客户管理策略,分析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和投资偏好,为客户指定个性化产品推荐和财富管理方案。信托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强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诸如评级体系、预警体系等,提高风险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风险文化和报告体系。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向社会和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理念、发展愿景等,增强经营透明性,强化客户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同时,信托业也需要通过横向兼并收购和纵向兼并收购,实现综合化、规模化经营,提升综合经营实力。
信托业发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经验:制度供给与精心培育
我国政府在引进和促进信托业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然而,面对如何培育和发展信托业,自2001年《信托法》之后才有了明确的思路,不过从当前看,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制度供给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随着资管市场的加速开放,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解决行业发展方向以及分业监管下的制度协调问题。
日本政府在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对于培育信托业非常重视。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再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再修订。信托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进行操作,日本信托制度继承了英美信托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较大先进性。同时,日本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推动信托业的商品化和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务的大发展,2004年日本开始着手修订新的信托制度,这赋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保证信托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新进入竞争者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而且,日本信托业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税法等都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发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战后以及信托市场开放关键时期也给予了日本信托业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战以后由于战争造成的灾难,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资产大量流失,信托公司经营也曾一度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日本政府通过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成功地打破这了一僵局,日本信托业从此进入了兼营阶段。1953年日本又对信托业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并提出了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要求信托银行发挥长期金融职能,以信托业务为主,而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相继不再经营信托业务,这样,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托银行手中。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却是无法替代,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国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据,尤其是在资管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等还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条文不清的地方,这对于信托业务实际操作形成较大制约。因而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困难时期。

G. 日本信托银行与中国信托银行的差别是什么你怎么看待中国信托银行呢

信托产品都是信托公司发行的, 也只有信托公司才有资格发行信托产品;
但信版托产品的销售有权很多歌渠道,银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银行应该不缺信托产品,但我的建议是;买信托产品还是要信托公司去认购比较好。
希望采纳

H.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1868年由政府出面组织的投资公司——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的基金机构。当时正值工业革命,也是帝国主义极为繁荣的时期。英国政府为了扩张殖民地,谋求海外投资,依托该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售收益凭证,并且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分散投资,使得不少中小投资者也能从中获益。

早期的基金都是契约制的。1978年,英国的《股份公司法》颁布,基金开始发展成为有限公司式,也就是公司制的基金。现在的英国也以公司型基金为主。

20世纪20年代,基金登陆美国。1921年4月,美国设立了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这是第一只“美国时代”的基金,但和英国的基金一样,也是封闭式基金。

1924年,“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设立才是美国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真正起步,这也是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

100多年来,世界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英国起源,在美国兴盛,在全世界开枝散叶,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1991年,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是我国国内最早的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在不同的地区称谓也不尽相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I. 日本企业性质的分类

不能简单的说是私有或者国有,实际上是相互控股!
企业所有法人化是战后日本资本关系发展史上的重大变化。在法人所有基础上经营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现实资本的控制权,经营者与传统的个人资本家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变为法人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作为法人的代理人,执行着法人资本的职能,其行为和动机服从于公司法人,从属于法人资本,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资本家的人格化的载体和工具。因此,所谓的经营者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现象形态。友商社区&g5X6^q9b L-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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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6k [Xz"i0[成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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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贝利和米恩斯指出,由于大企业股权分散化发展,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经营者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产生了“经营者革命”。但是,现代日本大企业的股权结构经历了从分散所有到集中所有、3Ad'-AJI~到法人股权、从常规的单项持股到相互持股,使其并没有向分散化方向发展。在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中,企业的控制主体是谁9是归个人控制还是归经营者控制或者是归公司控制,即在法人所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与控制权是如何配置的9这个问题对于把握日本公司性质,进而认识整个日本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友商社区PK:F L1E)Kk3l.R
一、新古典经济学企业观与经营者的地位友商社区5pw#P+e8b0b$p0|t[W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作为私有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企业为出资人而存在,企业的利益归出资人所有。即使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广泛分离的现代股份公司,经营者不过是股东的代理人,其行为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并受其制约。这样,经营者在理性上与股东同一,利益上一致。这种股东主权主义的企业观赋予了股东在公司中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界定了经营者的从属性。
z$J,D"f;p0Mb0 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主要特征是资本的所有者同时是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监督者,也是经营者,由其聘任的专门管理者并不是风险决策者,只是财产所有者确定职能的执行者。如果说这些专门管理者具有经营者的某些特征的话,那么他们也只能是企业所有者财产权能的附属物,其行为特征由企业所有者与专门管理者以契约的方式做了相当完整和明细的规定。但是,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和资本积累的不断增加,企业规模也随之扩大,财产所有者受其精力、专业知识、时间和组织能力的限制不得不放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能而委托给专门经营者。这样企业所有者就与专门经营者产生了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经营者为实现委托人工——股东的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控制公司的资产运行,掌握着公司内部资源的配置,但是经营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其经营者的地位和权能也是由财产所有者的股东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东作为委托与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冲突,代理人的权能来源与基础源于股东是极其明确的。
di2T"da:H0 二、日本企业的“经营者控制论”友商社区$y/Tt)`:_2LB,i
在日本,对法人所有结构下的企业控制结构的基本认识是经营者控制,这一理论的重要代表是奥村宏和三户公。由于对法人持股性质认识的不同,尽管两者都主张经营者控制,但其理论基础和对社会性质的把握Ng存在着不同的理论主张。友商社区E KCd]n\
(一)奥村宏的“经营者控制论”友商社区uoqY/X,} D*F
奥村宏是日本最早研究企业所有法人化的经济学家之—。早在70年代初期,奥村宏就注意到了现代日本企业个人资本家持股比例下降,而法人大企业作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不断增大,提出了日本由个人资本主义向法人资本主义转换的理论。他指出: “现代日本,严格地说,从1955年开始日本资本主义转变为法人资本主义。”友商社区r"mS)T4``
奥村宏认为,战后由于财阀的解体,日本企业的股份发生了分散化的变化。但以资本自由化为契机,为防止国外资本对日本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日本企业通过相互持股实施稳定股东工作。这样股权由分散所有开始向法人所有转变,渐渐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制度。这种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带来的深刻变化是以股权为纽带形成了支撑日本经济命脉的大企业及其集团。而支配与控制日本企业及其集团的人已经不是个人大股东而是没有财产的经营者。奥村宏认为,法人所有与自然人所有—样,其目的在于获利、投机和实施控制功能。但在法人相互持股情况下,法人企业既不是为了获利也不是为了投机,而是把股票当作控制证券加以运用。这样,相互所有必然带来法人企业之间的相互控制和相互支配。但是,由于法人作为一种虚拟的人格化没有意志和行动能力,其要求和目的必须借助自然人来实施。这样企业的代表,即经营者必然成为法人企业的代理人,对被持股企业实施控制。但由于相互持股,控制也是双向的,这必然使相互持股的双方相互信任,这意味着企业之间互不干涉,经营者不实施控制与支配。这样企业的经营者事实上就从对方企业的支配与控制中解体出来,获得了自立,形成了经营者控制。这样,奥村宏通过对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的分析,建立了自己的经营者控制理论模型,即“从理论上说,首先是法人的相互所有,在此基础上由代表经营者进行相互支配与控制,而这种相互控制与支配以相互信任为媒介实现了经营者对本企业的控制和支配。”’友商社区8Z"q3L#U_8L C+g
股权从分散所有向法人的集中所有不但使非财产所有者的经营者支配与控制着企业,而且在法人企业构成社会政治经济运行基础的日本,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必然带来社会控制主体的变化。战前,以个人所有或家族所有为基础的财阀控制着日本经济的命脉,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和方向。但战后日本由于个人资本家极度虚弱,使法人企业成为股权意义上的资本家,在这个意义上,支配与控制日本社会的应该是法人企业本身。但由于法人的虚拟性,只能由经营者代为行使其权力,因此,经营者不但是企业的支配与控制者,而且也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与控制者。只不过支配日本社会的经营者已经不是某一企业的经营者,而是由大企业经营者组成的财界控制着日本社会。由于这些经营者只是法人大股东的代表,因此,“他并不是与所有分离的经营者,而是代表法人所有的经营者”,他是在法人所有的基础上支配和控制着企业与社会。这种支配与控制仍然是与所有权相结合的,只不过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股东而是法人大股东。这里奥村宏在本质上仍然强调的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而非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即使是法人成为大股东,但其仍然难以摆脱财产性质的制约,结果,现代日本实际上是法人资本主义,它的实质是经营者支配与控制的资本主义。友商社区g&uerr:N8v\
(二)三户公的“经营者控制论”
"u&b.v}~"ZlJ7M0 围绕着战后日本企业所有结构法人化现象,三户公教授是—位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推进该研究的主要学者之—。70年代三户公采取贝利、米恩斯公司结构分析方法,选取1936年、土955年和1966年3个时间段上日本最大200家非金融大公司进行了所有与控制结构的分析。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三户公教授指出,“个人大股东的所有已经分散,但是,另一方面股份所有正在向机构或制度集中。”由此,三户公提出了其基本理论命题,即现代日本大企业股权特征是个人所有的分散化和机构所有的集中化,也就是说现代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根本特征是机构化。
+u;W?MnI%fI0 “机构”一词是三户公理论中极为重要的概念。在三户公看来,机构是一种组织体,是一种被社会认知的社会存在,可以说作为组织体的机构是—种社会制度。具体地说,机构包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学校、机构投资家、企业等组织体。机构所有则是指个人所有以外的一切所有形式。在日本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事业法人、投资信托、证券公司、政府公共团体所有。由于法人企业已经构成现代日本社会中心机构和组织体,因此,股权的法人化已经成为现代日本社会主要的所有形态。友商社区:to^]2b~Mm@
三户公在实证分析和研究基础上就机构所有与公司的控制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说: “在最大200家公司中,支配性的所有者是机构,建立在机构所有基础上形成了经营者控制。可以说,机构所有即经营者控制具有3个范畴,即创业者家族保持经营能力情况下的家族制具有特定的支配性机构大股东情况下的公司控制以及没有特定支配性机构大股东情况下的狭义的经营者控制”。”’友商社区:K9@!{wrrQ!f\
在三户公理论假说中,经营者如何成为机构化股东——公司的控制主体,其控制基础是什么?这是解决公司控制问题不可回避的。在个人大股东的传统公司中,个人资本家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控制着公司的运行,公司成为个人致富的手段,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既被承认也是合法的。但在机构成为大股东的情况下,机构不同于个人,它是一种社会存在,具有明确的社会目的,它要受社会的制约。这决定了机构虽然可以成为所有主体,但它却不能像个人那样成为支配与控制者。那么机构所有的企业控制者是谁呢?三户公教授如是说: “答案很简单。机构作为一种组织体拥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和器官,即管理组织。这种管理组织就是支配阶层、控制机构。管理组织的职位、地位存在在于机构组织自身,与该职位相适应并得到认知的人作为经营者占据其职位,实施管理职能。而这种管理职能的实施就是企业的支配与控制。由经营者进行的机构支配就是经营者控制。它并不是基于经营者个人出资的财产而是他占有了经营者的位置,即管理组织的位置。……经营者支配与控制的首要基础在于他们拥有的职位和地位,而其职位与地位所有的前捌g是其能力的所有”。
O%] n;i S)cH[0不难看出,三户公与奥村宏一样,都从企业的法人化和机构化来把握现代日本企业的控制结构,其结论都是经营者控制。但两者的依据不同,甚至相反。奥村宏的经营者控制论是以法人所有的股权为基础来确定经营者控制的主体地位,其控制权的实施仍然离不开财产的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与其控制权的结合构成了个人资本主义的实质,而法人资本主义则是经营者控制权与法人所有的结合,财产所有权仍然是社会的中心基础。然而,三户公则在财产所有权抄I、来寻求经营者控制的基础,把经营者对管理地位和自身的能力作为确定其控制主体地位的依据。这样,三户公理论就脱离了财产所有权这个基础。这种经营者控制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发生在个人股权向机构股权转换构成中。以个人股权为基础的社会是财产与资本驱动的社会,而以机构股权为基础的社会则脱离了资本与财产,形成了以组织体为基础社会。由此,三户公认为,现代社会由于股权的机构化使其正由财产中心社会向组织中心社会转变。这样,三户公提出了与奥村宏完全不同的经营者控制论,反映了他们对企业所有法人化、机构化的不同看法。友商社区B}:Ovt!x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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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公司的经营者控制是法人控制的现象形态友商社区6Y G~9TPS9X
企业所有法人化是战后日本乃至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关系发展史上的重大变化。无论是奥村宏的经营者控制论还是三户公的经营者控制论都强调股权的法人化和机构化使企业的经营者获得了自立与自律。但是,事实上在现代企业股权法人化构成中,经营者虽然在组织上掌握了企业控制权,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经营者不过是法人资本人格化的表现,他的自立与自律不是其自身运动的结果,而是现实法人资本运动的内在要求,其自立与自律是有条件的。
o9Wi](m g0 首先,日本经营者的权利和地位不是由股东而是由法人资本家决定的。
h]S\5y]0 在现代公司,由于股权的分散化已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发生了分离,企业的控制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问题是所有权的这些权能转移给了谁?这一点决定股东、经营者以及整个公司制度的性质。
&m/k:[4P:Y,D0H0企业的经营权转交给企业经营者是生产经营复杂化、效率化的要求。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是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为基础,对所有权性质并没有本质的冲击,即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从而两者的分离是资本迫于生产力的属性而采取的一种积极的生产关系的调整。而控制权从股东手里分离出来使其财产权能出现了空洞化,但这种从股东手里分离出来的控制权并没有转移给经营者而是转移给了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个人资本家:如果把资本的控制权转交给企业经营者无疑将培育自己阶级的对立面和掘墓人,而把权利转交给企业使其成为资本权利主体则资本家阶级创造了一个能永恒保证其利益的物化的客体。这个客体虽然缺乏自然人的思维但它却带有资本的灵
0g2iD b \['b0性,在资本的竞争中不断地积累着财富,扩大着资本的实力,成为—种永恒扩张的运动。资本家虽然被异化在其运动之外,但却在资本的运动中能够获得满足与永恒。另外,从法律上看公司具有自然人属性,像自然人—样承担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具备了成为实质性所有与控制主体的法律特征。因此,如果说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资本家的话,那么“今天的资本家不是—个—个的实业家,而是股份公司”。友商社区 t {b~*w8M^!K)g5s&X
‘‘在现代巨大企业,如果要寻找像资本主义个人企业中的‘资本家’的话,那只能是企业本身——正确地说,是具有基于其所有,代为行使控制的经营组织的企业本身。”这就是说,原本由资本家掌握的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公司本身,公司成为法人意义上的资本家,即资本家的职能也制度化了。这样,在贝利、米恩斯理论中财产权利由股东向经营者转移的模型就转变为股东向企业本身转移财产权利的模型,企业本身成为财产权利的中心。如果说在贝利、米恩斯模型中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尚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在公司中心的权利结构中,委托代理关系则发生在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不是由股东而是由公司法人性质决定的。
L P5_SR&^0友商社区2A-h)m1e T/{-g%E
其次,日本公司的经营者控制是法人资本控制的现象形态。友商社区 E@s_"b$D^rjh
在股份公司中,经营者的位置一旦由大股东占据,则公司的控制权便掌握在财产所有者手中,所有者控制就成为公司典型的控制形态。但是,在公司所有客观化和自立化的情况下,公司法人已经变成了经济运动中的一个实实在在的物化的实体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虚拟和抽象。公司所有实质化已经使公司本身成为资本家。
%zv}4K9{!v0 ‘’’公司资本家是制度化资本家,其资本家的职能是由公司本身的管理组织来实施的,即公司作为所有资本家,其职能资本家是由公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化的管理经营组织来承担的。而作为职能资本家的管理组织,其对法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意志表达则是通过公司的经营者来具体落实和实施的。经营者是占据这个经营管理组织最上层或最高职位的人。这个经营者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对该企业进行着最高战略决策,控制着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显然,专门经营者是因为他占据组织控制体制的核心才成为经营者,其职位并非是其本人所创造。创造这一职位、给予其地位和赋予其权能的只能是结集在法人企业的联合资本。公司的规模越大,经营者的权力就越大,这种权力从属于公司内部的机构组织而不归属于经营者个人。经营者一旦离开了这个位置就失去了经营者的地位,其权力的大部分就不再存在。即使是经营者能够决定自身的后继者,但他也不能把它传给自己的亲信而必须把它传给具有与企业控制体制要求相符合的、有经营能力的人。因此,公司的经营者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能拥有这种权力和地位,经营者决不是公司事实上的所有者。经营者控制实际上是公司基于其实质所有,以自身的经营组织为媒介,由经营者代为行使的一种控制体制。经营者控制并不是与所有相分离的一种控制,而是基于法人实质所有的一种控制。从表面上看,经营者控制好像源于其自身的能力,但实质上其控制力只能蕴藏于法人资本即联合资本自身之内。因此,所谓的经营者控制也只能是由实质性的所有主体——公司法人对公司资产即现实资本(企业的生产手段、劳动力以及两者的结合体)控制的现象形态,经营者从股东那里获得的自立与自律实际上是公司自立与自律的一种现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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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E-e"HrJ0 再次,日本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和动机受法人资本动机的内在制约。友商社区n Y+G)XXZD

M e#C7`*i+u+lZ~0 在自立化的日本公司,股东被排除于公司制度之外、,经营者纳入公司制度之中,这使得公司的经营者摆脱了股东的控制,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转换为公司法人与经营者的关系。经营者从股东的控制中解脱出来意味着经营者摆脱了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制约与束缚。基于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一般必须把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维持股东高比例分红就成为其经营工作的重心。即使经营者的实际行动并不在于股东利润分配的最大化,但他也必须实现公司积累的最大化,因为公司积累具有所有者权益的性质,从本质上与股东的利益并不相左,它是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果经营者既不能实现股东利润分配的最大化又不能实现公司积累的最大化,则经营者的地位就难以保全。友商社区!sY b!^R#q;O&K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动机必然受制于股东的意志。但是,在公司自立的情况下,经营者是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其行为受公司现实资本的制约与控制,经营者追求的目标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这就是说,经营者在公司自立的情况下他可以摆脱股东的制约与控制,但却不能摆脱利润原则的制约,只不过经营者由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这是由公司现实资本运动的目的决定的。友商社区*raR6Gn%_(E
在公司法人所有实质化的条件下,公司虽然获得了自立,成为一种社会存在,是—种永恒运动的组织体,但这个组织体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在与其它资本体的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为了增强其竞争能力,它必须不断地扩大自己的资本积累的规模和水平,而这必然要求用最大化的利润来保证。另外,通过实现最大化的利润,增加公司的资本积累规模和水平,不但可以直接增加公司的自有资本,而且还可以增强公司的信用能力,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本。如果公司的最大利润不能得到保证,公司的成长就要受到制约,不但在资本的竞争就要败北,而且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这就会加速公司的倒闭和破产。因此,公司经营者虽然可以摆脱股东的控制但却不能从利润原则中解脱出来,如果经营者不能实现满足公司竞争要求的最大化的利润水平,即使股东无力解除其经营者的职务,经营者自己迫于资本的压力也会辞职。在日本因经营者不善于经营而受到股东免职的经营者很少,但因经营不善而被迫辞职的经营者则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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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 bXb0x3u0 综上所述,在日本,自立化的大公司与经营者的产权关系取代了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经营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现实资本的控制权。但是,经营者的这种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现象形态。经营者的行为和动机服从于公司法人,从属于法人资本,因此,经营者的控制职盲S本身具有法人代理的性质,他的控制活动具有管理劳动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经营者作为公司法定代理人和现实资本的实际控制者,位于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的最上层,占据了自立化公司法人制度的最核心的位置,执行着法人资本的职能。从这个角度看,经营者是法人化、制度化资本家的—个器官和构成要素,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资本家的人格化的载体和工具,与雇佣劳动相对立,他本身就具有职能资本家的性质。

J. 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呼分别是什么

在不同的国家,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区别。英国和中国香港称之为“单位信托投资基金”;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日本和中国台湾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这些不同的称谓在内涵和运作上无太大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

(10)日本证券投资信托业扩展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积少成多的整体组合投资方式,它从广大的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经营。在这种制度下,资金的运作受到多重监督。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与一般金融信托关系一样,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关系人,其中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但证券基金作为金融信托业务的一种形式,又有自己的特点。

如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主要当事人中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托管机构,它不能与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机构担任,而且基金托管人一般是法人;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每个投资者的资金都分别加以运用,而是将其集合起来,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再加以运作。

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于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着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通过专门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再投资,从而使货币资产得到增值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对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而且必须按照合同(或契约)的要求确定资金投向,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凭证即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与股票、债券一起构成有价证券的三大品种。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券完成投资行为,并凭之分享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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