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问题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⑵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法律分析: 业务如下: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经营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法律依据:国务院下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⑶ 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⑷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是什么意思
5亿净资产的保单公司,对单一客户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000万,理解是对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那A公司的担保额度理论上为50亿,但是一般这个额度是受限于银行给担保公司的授信额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内供的融容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问题扩展阅读:
(1)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
(2)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⑸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七)诉讼保全担保;(八)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十)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十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⑹ 以下哪些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哪些是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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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请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的朋友看看,谢谢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章业务范围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范围中,不允许有储蓄业务.
2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意思是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
3 对于投资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这不是投资,是存款.如果是投资,这样合同不合法.
是投资,就有风险,不可能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得到分红.要使投资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红时按固定的收益执行"..相当于优先股,按约定的利率分红,但没有管理权,.
⑻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性质
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在担保人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约定,如果债权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那么担保人就要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是:贷款的担保、贸易融资的担保、项目融资的担保等其他融资性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允放贷委托放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的年报、尾款支付担保等众多的中介服务。
其性质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结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部审核制度等方面,同时还需要建立符合谨慎经营为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的追偿处理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制定阿有那个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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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⑽ 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所存在哪些风险点如何控制风险、实现规范发展
担保风险表现为:
1、自然及市场风险。小企业、个体户、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条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因受灾、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影响其还贷能力,将直接转化为担保风险。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科技含量低,在价格和质量上缺乏竞争力,一旦受到冲击,借款必然不能按期归还。此外,突发事故风险也是他们偿贷的一大难题,主要是疾病、意外伤残等。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加上担保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其担保的贷款就难以清收。
2、道德及信用风险。一是道德风险。因审查不严、操作上的不规范搞人情担保;二是经营者道德风险。虚报冒贷、挪作它用,违背了申贷请求,贷款不按申请用途使用;三是信用变化风险。因被保者的信誉程度有其不确定性,有的信誉降低,有的信誉丧失,但公司对这些变化并不能随时掌握,风险有延续和放大的可能。
3、制度风险。可能会因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不够完善,或与现实工作相脱节,造成信用等级评定不切实际,操作过程中凭主观判断等制度层面的风险。
4、操作风险。可能会因涉及众多、规模小的贷款企业,其调查评级工作量大,人员素质能力的限制,加之人手不足可能导致出现操作层面的风险。
5、产业政策风险、法律制度风险等。
风险防范:
1、实施信用工程。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并记录。分信用等级管理客户,实行会员制,针对优质客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及便利。
2、贷前的调查一定要充分、真实、完整。要准确反应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盈利能力、公司运营状况等,制度中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3、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包括:增加担保品种,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规范的担保公司应主动通过控制担保项目间相关性和对总担保额进行适当分散来降低公司整体担保风险;进行再担保等。
4、严格落实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从担保收入和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主要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为了防患于未然,担保公司要按有关规定,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自身应严格执行准备金提取标准并通过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量,增加自身抵御风险能力。
5、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谨防银行因为有了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人贷款审查的现象发生,要通过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该条限于银保合作的现状,现实中很难实现)
6、内部严格审批,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