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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融资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2-05-30 16:24:26

⑴ 年金,租赁

融资租赁等额年金法的计算公式
1.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
(1)设备原价及预计残值,包括设备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该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
(2)利息,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设备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
(3)租赁手续费,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2.租金的支付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我国融资租赁实务中,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平均分摊法和等额年金法。
平均分摊法就是先以商定的利息率和手续费率计算租赁期间的利息和手续费,然后连同设备成本按支付次数进行平均。
每次支付租金=[(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租赁设备的预计净残值)+租赁期间的利息+租赁期间的手续费]/租期
等额年金法就是利用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经变换后计算每期支付租金的方法。
某企业于2007年1月1日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套设备,价值50万元,租期6年,租赁期满时预计残值为8万元,归租赁公司。年利率10%.租金每年年末支付一次,要求计算每次支付的租金额。
拓展资料: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因此,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租赁物的成本+利息+营业费用)+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出租人出租机械设备时: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递延收益”。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合理分配未实现收益。每期确认融资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
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之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此,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租赁物的成本+利息+营业费用)+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租入机械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 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融资难题分析
1.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资产饱和,业务受滞,转型受阻,庞大的存量资产无法流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力度大,境外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需层层审批、程序繁琐。
2. 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瓶颈,主要症结是融资难。公司银行授信低、无法启动租赁项目、股东实力及背景不够,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3. 厂商租赁及内资租赁公司受注册资本金限制,无法满足业务要求。快速发展的制造业、政府基础建设、急需融资租赁公司助力,而租赁公司受股东对公司投资限制和风险资产的约束,无法做强做大业务。
4. 新设立的实力较强的融资租赁公司急于做大规模,对优质资产需求较大。
二、融资租赁资产的六大特性
1. 融资租赁资产叠加了出租人、承租人等的双重和多重信用:通常银行在给租赁公司融资时,已经考虑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信用,同时还会叠加供应商回购担保信用,叠加担保公司或抵押物信用等,融资租赁资产是叠加了那么多信用,其风险显然已经锁定;
2. 融资租赁资产叠加了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权益:融资租赁和银行同样达到为客户融资的目的,但是不同的是银行仅仅只获得债权,而融资租赁公司不仅获得债权,同时也获得物权。一旦企业破产清算,银行的资金可能打了水漂,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属于自己的租赁物进行变现,有效的保证了自己的安全。
3. 融资租赁资产分离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双重保护;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分离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承租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资产去处置和变现了,就不是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法的范畴,而是适用刑法范畴。所以融资租赁业务更能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4. 融资租赁是为实体经济服务,非虚拟经济资产;美国次贷危机时,最保值和坚挺的资产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飞机、船舶等资产,究其原因就是融资租赁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工具,因此,融资租赁资产交易能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譬如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承租人所形成的应收租金债权。我国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对融资租赁和债权转让已经有了明确的规范,只要这个租赁债权真实存在,投资者通过交易平台和租赁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投资者就会取得一个合法合规的债权。
5. 通用性较强的融资租赁资产更能变现和规避风险:融资租赁公司更青睐于飞机、船舶、医疗设备、工程机械等,究其原因就是其变现能力强,一旦发生坏账,将设备可以迅速处置,保证了安全。
6. 由于加速折旧效果,融资租赁资产通常保值,而融资租赁不动产资产反而增值。通常融资租赁期限都远远小于设备的正常折旧时间,因此融资租赁资产尽管出现坏账会导致机会成本加大,但是设备快速折旧中的保值功能最终会降低残值处置时的损失。而不动产则因为土地资源和物业地段的稀缺性反而会达到增值结果。
三、租赁资产交易各方的好处
租赁资产交易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创新发展的助推器。
对于转让方的好处:
1. 开辟了资金来源的新渠道: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长期依赖于银行融资,资金来源狭窄已经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租赁资产交易,可以更多的吸纳社会资金。
2. 盘活了存量资产、放大了资金杠杆: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及厂商租赁公司存量资产巨大,不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难以发展,而一旦资产交易出表,资金杠杆又可以成倍放大。
3. 跨境交易,降低了资金成本:随着自贸区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离岸金融政策和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进行点对面的国际租赁资产交易是必然趋势,但是根据当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现行政策,用足外汇政策,开展跨境融资,获取低成本资金也是完全可行的。
4. 风险资产出表,确保了安全:融资租赁公司持有的是期限较长的优质资产,但是严重缺乏流动性,持有的资产量越来越大,管理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想办法提升租赁资产的流动性,想办法把租赁资产从租赁公司出表,把租赁资产的红利给全社会来分享。而出表的同时,租赁公司也消除了风险资产,完全实现了利润,确保了公司安全。
5. 通过交易,达到业务转型目的:国家在经济转型,租赁公司也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情况进行转型,尤其是国有租赁公司必须依据国家政策调整公司业务。而如果资产不交易和不流动,旧的资产出不去,新的业务也做不了,当然旧的存量资产不一定不是优质资产,照样可以交易。
6. 产品创新、增强了内功: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中资产不交易,好坏自己扛。如果通过交易,必须把资产拿出了“晒晒”,丑媳妇见公婆要有人买,这就需要融资租赁公司注重产品开发,练好内功,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
7. 开展通道业务,实现了高收益:有些租赁公司将业务定位在开发高端客户的理财租赁业务,从而获得一大批高端项目,这样,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就成为通道业务,通过不断的和国内外的银行、基金等结构投资人对接无追索保理业务或买断,循环往复,获得了巨额回报。而其中资产交易和出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租赁资产交易对于受让方的好处:
1. 对于具有资金实力,或新成立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租赁资产迅速扩张资产规模,增加公司对外信用等级;
2. 对于大型租赁公司业务部门增加开拓业务项目来源的主要渠道;
3. 为境内外低成本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安全长期稳定资产来源;
4. 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高标准、低风险、信用评级优良的金融产品渠道等。

⑵ 什么是“融资租赁”通俗点解释一下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 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举例: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举例: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网络

⑶ 互联网金融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哪些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资产端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自融或变相占有资金池,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风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网贷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保理通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金融消费者,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⑸ 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比较长

航空器融资租赁期一般是比较长的。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拓展资料:
一、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间注意事项
1、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2、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
3、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飞机融资租赁
1、飞机融资租赁是飞机租赁的一种形式,飞机租赁是以飞机为租赁物的一种租赁业务,是航空公司(或承租人)从租赁公司(或直接从制造厂家)选择一定型号、数量的飞机并与租赁公司(或出租人)签订有关租赁飞机的协议,出租人拥有飞机的所有权,将飞机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期结束航空公司可以归还或者不归还飞机给出租人。
2、通常期末飞机所有权归还给承租人的为融资租赁,不归还的为经营租赁,飞机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飞机融资租赁有多种做法,较多采用的有投资减税杠杆租赁、利用英、美出口信贷支持的及利用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租赁。
三、飞机租赁的优势
飞机租赁形式的发展打破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固定模式,体现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优势互补。它丰富了飞机租赁的形式,提高了飞机租赁服务的灵活性。同时,融资租赁模式已超出传统三方当事人范畴,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企业等均得以参与其中:①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与其他主体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②整个模式的安排降低了交易风险,银行借以寻求到理想的客户对象;③投资者借以找到理想的投资机会;④灵活的交易安排使承租人更加易于接受。

⑹ 融资租赁业务是什么意思

1、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2、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

3、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当于设备寿命期。

4、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5、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业务也是在近几年被引入中国,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销售方式。

(6)金融租赁融资的期限扩展阅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2、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3、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4、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5、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⑺ 融资租赁定义和案例,求大神给个通俗的解释吧,谢谢啦

例如你承包了一个工程,需要一台挖掘机,但你没钱,你就可以找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掏钱买来挖掘机,租赁给你,你按月交租赁费,就好像租赁公司借给你钱买挖掘机,你按月还钱一样的。这就叫融资租赁方式。

⑻ 融资期限其实在意思上就是贷款期限吧

融资期限就是贷款期限。

融资期限是指企业拥有融入资金使用权的期限。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


(8)金融租赁融资的期限扩展阅读:

融资投放期限的确定,砬综合考虑资金的拥有量与需求量、投放对象的信誉与实力、运用资金项目的周期与效益等因素,当资金拥有量大于需求量,投放对象的信誉高 实力强,运用资金项目的周期长、效益好时,投放期限可相对长些;当资金需求量大于拥有量,投放对象的信誉、实力及效益一般时,投放期限则应短些。

报据农村合作基金会所拥有的股金和自身积累有限,所代管的资金叉必需按期拨付的实情,遵循以流动资金为主、 短期小额为主的投放原吼,投放期限以l~3个月为宜,企业拥有融入资金使用权的期限。对于一些投放对象到期无力归还本金,但利息结清并以现款结付者,其本垒续用期限也只能向后顺延1~3个月。

⑼ 注册融资租赁公司 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主要有以下七点
(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二、申报材料
(一)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应注意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三)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三、审核要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⑽ 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的说法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出现,只是受限于彼时金融征信和汽车产业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阶段。如今蓬勃发展的汽车融资租赁,也可以说是“以租代购”,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缓解有车一族的资金压力,被视为分期购车的未来趋势。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完善金融市场及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融资租赁的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标的物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

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融资租赁优势

汽车金融租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它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这种以“租”代“售”汽车金融租赁的优势在于:

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

汽车金融租赁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规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应的服务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融资流程

选车——融资申请——审批通过——提车

在审批环节上,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申请人征信进行查询,根据资料确定是否放款。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租赁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双方还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直租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选定的车型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务费等。

3、供应商按《汽车购销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车,交付给承租人。

4、承租人验收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车款,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汽车由承租人使用。

回租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车发票原件,租赁公司对回租汽车所有权、使用状况、价值、是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汽车转让协议》,承租人将回租汽车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并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和服务费,租赁公司将汽车款支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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