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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要求融资的一票否决权

发布时间:2022-05-31 03:38:29

1. 投资人想要一票否决权,创业者到底应不应该给

这个不可以给,或者有选择性的给,例如修改章程、负债、担保等关键性的内容给予一票否决权,能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即可。
一票否决权是企业内非常大的权力,可以左右企业的发展方向,甚至决定生死,企业的发展方向应该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讨论决定,而且让投资人握有一票否决,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进一步的融资、并购等关键性进程。
创业虽然缺钱,但并不是只要投钱就去合作,资本方很可能为求尽早实现退出而采取激进的措施,所以,双方能有关于企业发展方向的基础共识是很重要的,相信你,投资方提供他的经验和见解,同时愿意让你放手去干,遇事以商量决定,这才是对创业者有帮助的资本;凡事诸多掣肘,非按资本方的意志行事不可,这样的资本方,日后会令创业者功败垂成。

2. 投资方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

浙江张先生: 我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这段时间以来一直在和风险投资商接触,希望找到合适的投资人支持我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接触的大部分投资者态度都很谨慎和保守。令人高兴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终于有两家机构表示愿意投资。但是,我们在投资意向书里发现,对方要求以后在公司一些事项的决策上,例如,投资资金用途的改变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我们感到很疑惑,投资方只是一个小股东,要求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合法?这种要求是不是风险投资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程厚博:去年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做《私募基金来了,中小企业笑了》。还没看内容,光是看文章题目,我就笑了。风险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很多人可能还不够了解。作为风险投资的从业人员,我们的理想是:风险投资来了,不仅中小企业笑了,投资机构最后也笑了。 先介绍一个案例,说明风险投资的“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条款从何而来、投资机构为何要坚持一些保护条款。我们曾投资过一家企业,其业务方向及业绩成长都不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大股东)是高学历、有地位的社会名流,管理团队在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符合投资的要求。但在投资时我们疏忽了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遇到一个并购上市的重大机会,这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出现了,在实施并购上市时,他们仅把自己的股权并入上市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高价套现,而我们投资的股权既得不到分红,也无法增值变现,权益受到损害,由于没有保护条款,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就是大股东利用投资机构的钱办了自己的事,并且把投资机构给甩了。风险投资机构通常在所投企业中只是小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参与有限,因此,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投资机构往往会在投资条款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就是其中的一条。“一票否决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其本质上相当于“全票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先作好约定。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由于每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不同,每个创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就我们自身的经验而言,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会超过30%,但是需要在企业的董事会里占有至少一个席位,在“改变被投企业的经营方向、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的购置、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定、股份出售及再融资和上市”这五个方面,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有明确的决策参与权,这是风险投资行业的普遍做法。这也意味着投资机构虽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是,在企业规范化发展、重大事件的决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话语权。从这个角度讲,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渗透程度要高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 “一票否决权”的存在不仅在于保护投资机构的权益,也旨在保护被投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被侵犯。涉及“一票否决权”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审慎决策和规范发展对企业也很有利。投资机构往往也会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权,没有一个投资者会对有利企业发展的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 如果您有任何有关创业、投资方面的问题,请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本刊将邀请权威为您作答。

3. 实行什么一票否决

法律分析:一票否决又称重大事项否决权或保护性权利,指风险投资人在创业企业的的重大事项决策上拥有的否决权。每个公司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尽相同,多则几十项、少则几项。大多数公司将股本结构变动、董事会变更、股份类别变动、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及或其持有人权利义务变更规定为重大事项。风险投资人可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一票否决权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票否决权指风险投资人在创业企业的(有时会包括其附属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上拥有的否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投资人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包括哪些重大事项

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就以下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6.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与股权有关吗

没有关系,在股权投资模式下,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要求掌握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其完成投资后一般不会派员参与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通常以委派董事的方式参与目标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因财务投资人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占少数,不会形成多数优势,因此,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一票否决权”条款,以保护己方的权利。

一票否决权条款的内容一般是,投资方要求在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一般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表决时享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设置是为了增强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的话语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及其管理团队滥用表决权。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效力

《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作出特殊约定后,董事和股东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7. 一票否决权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票否决权指风险投资人在创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上拥有的否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 一票否决权是什么意思

一票否决权是指,在选举投票过程中,若出现一张否决票,则全事项被否决的权利。
一票否决权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票否决权。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每个公司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尽相同,多则几十项、少则几项。大多数公司将股本结构变动、董事会变更、股份类别变动、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及或其持有人权利义务变更规定为重大事项。风险投资人可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作出特殊约定,董事和股东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因此,一票表决权的设定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9. 合伙协议一票否决权

法律分析:“一票否决权”条款又可以称之为保护性条款。可以说属于创业及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标配条款。该条款的设置目的是投资人为了能够保护其作为小股东权益而设置的用于实现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种管控手段。保护性条款一般给予投资人的是一票否决权,即只有在目标公司决定从事本事项前提下,投资人才有权行使该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0. 公司法一票否决权的7种情形

一票否决权的设定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就可以规定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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