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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代偿的

发布时间:2022-05-31 15:50:57

1. 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贷款的区别

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贷款的区别:一、融资租赁是将车出租给租赁方是租赁关系,汽车贷款是借贷关系,借到钱后车辆归借款方所有,钱车互换;二、所有权不同,融资租赁时汽车的所有权是属于出租方;汽车贷款商品的所有权为借款人;三、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汽车贷款是买卖双方等。汽车融资租赁需要汽车承租人足额交付完租金后才能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如果汽车的承租人出现违约,这时出租人可以凭借汽车拥有者的权利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汽车。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租赁期内破产,汽车并不属于破产财产。汽车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办理时借款人必须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可认可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用户办理的汽车贷款必须按时归还,不能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因为逾期归还后会产生罚息,时间越长罚息越多。而且在逾期归还后银行会把逾期记录上传至征信中心,导致个人征信变不良,影响后续各种贷款的再次申请。
四、交易载体: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主的实物,消费信贷则是以货币为主。
五、租期内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消费信贷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时商品所有权就被转移给购买方。
六、交易的结构: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消费信贷是买卖双方、买卖合同。
七、对象不同:融资租赁转移资产使用权,且不受出租人所持租赁资产限制;消费信贷则限于卖方所持有的资产。
八、筹资额度:融资租赁是100%融资;消费信贷一般相当于购车款的70%。简单来讲,如果你想买一辆车,汽车消费信贷必须满足银行征信标准,且贷款额度最高为购车款的7成,即是说你必须首付三成,同时另行缴纳购置税、保险等应缴费用。汽车融资租赁对征信要求相对较低,以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例,最低可以做到零首付,且购置税、保险等应缴费用可以一起融资,首付压力小。租期结束后,你还可以根据需求在置换、回购等服务中自由选择。但融资租赁租期内,汽车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2. 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

理解对的,是指出租方。

参考资料:
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

与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相比,该解释除了使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符合其性质外,还消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的矛盾,实现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定义法和倒挤法的一致。

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相符

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 —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方而言,其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 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了租赁交易事项的形成并获得以后各期租赁收益所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

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对初始直接费用支出的经济补偿,其价值应当从以后各期租赁收益中得到补偿。

对于承租方而言,承租人不是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承担者,没有额外偿还出租方该笔初始直接费用的义务,不能构成出租方的一项债权。因此,为避免虚增债权,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这样做就将初始直接费用从债权中予以注销,不会再产生初始直接费用的摊销问题,既符合初始直接费用的本身属性,也简化了以后的会计核算。

定义法和倒挤法统一

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量,有定义法和倒挤法两种。

定义法。根据我国租赁准则18条的规定,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可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定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量如下: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经整理可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1式)倒挤法。

除租赁准则定义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外,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也进行了规范,提出采用倒挤法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出的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可按上述分录倒挤确定: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式)

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出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3式)

定义法和倒挤法的统一。定义法和倒挤法均可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计量,令1式=3式,可得: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该等式经整理可得4式,

即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这样得出的4式与我国租赁准则规定的租赁内含利率相一致。租赁准则第13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依据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内含利率是指某方案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具体到融资租赁方案中,未来现金流入量应当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未来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则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为促进租赁形成而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

zoe

3. 为什么融资租赁损失补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抵长期应收款我觉得承租方没有能够按照担保的余值归还

简单说:这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个人理解,损失补偿金这东西是或有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冲抵长期应收款的话会导致应收款降低,大家都不计收入,来回冲抵,显然不利于国家税收

4. 农业融资租赁租金的灵活调节如何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

①可引导农户组成联合承租小组,采用联合承租方式;②对二次或二次以上租赁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租人,可适当调低租赁费用,以鼓励其续租;③租赁公司应加强对农村承租人的技术培训,并制定相应奖励办法,以激励承租人积极维护承租设备;④建立租赁与保险相结合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一旦承租人发生违约,可由保险公司代偿;⑤建立融资租赁担保制度,以各级财政出资为主,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公司或农村融资租赁担保中心,为农村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5. 融资租赁中有一期没付租金,之后的本金和利息该怎么调整

这得看合同是怎么规定
如果没有按时交付租金 或是按延迟天数计算利息 或是再交违约金 或是按照违反合同处理 可以一次性收缴所有已到期或未到期租金 或是干脆收回标的物 用处理标的物所的金额冲抵欠款 不足的还要让承租人补偿

6. 融资租赁中的每期还款额怎么计算其中的本金和利息各是多少如何计算融资租赁是以年金方式还款吗

按年金法原则计算。被占用本金部分在租赁期间利滚利计息。还租部分先还息,后还本计算。

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本期支付租金中偿还利息

长期应付款本期偿还额-本期支付租金中偿还利息=本期偿还本金

利息是资金时间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从其形式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6)融资租赁中代偿的扩展阅读: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7. 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的说法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出现,只是受限于彼时金融征信和汽车产业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阶段。如今蓬勃发展的汽车融资租赁,也可以说是“以租代购”,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缓解有车一族的资金压力,被视为分期购车的未来趋势。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完善金融市场及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融资租赁的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标的物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

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融资租赁优势

汽车金融租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它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这种以“租”代“售”汽车金融租赁的优势在于:

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

汽车金融租赁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规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应的服务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融资流程

选车——融资申请——审批通过——提车

在审批环节上,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申请人征信进行查询,根据资料确定是否放款。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租赁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双方还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直租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选定的车型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务费等。

3、供应商按《汽车购销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车,交付给承租人。

4、承租人验收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车款,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汽车由承租人使用。

回租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车发票原件,租赁公司对回租汽车所有权、使用状况、价值、是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汽车转让协议》,承租人将回租汽车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并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和服务费,租赁公司将汽车款支付给承租人。

8. 融资租赁中偿还租金的先付和后付是什么意思

如果在融资开始就支付第一期租金则称之为先付,以后各期租金也同理先付。此种计算方法在同样的条件下,因为少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每期租金相对较少。如果第一期租金到期时才支付,因为占压了一期资金,每期租金因利率因素,相对多一些。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可以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由租赁双方协商选择偿还租金的方式。

9.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担保余值的 现值 怎么计算

直接用担保余值乘以对应的复利现值系数计算得出的就是其现值了。

担保人并非对资产余值全额担保,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称为未担保余值。

(1)一般情况下,租赁期满,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实际余值低于担保余值时,担任人应对这部分差额全额补偿;

(2)租赁资产实际余值高于担保余值的,按照融资租赁的实质,这部分差额收益应归承租人享有。对未担保余值,承租人不负补偿责任。

每次支付租金=[(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租赁设备的预计净残值)+租赁期间的利息+租赁期间的手续费]/租期

(9)融资租赁中代偿的扩展阅读: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10. 如何解决融资租赁租后管理问题

1、收款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业务的相关方收取各项租赁业务的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佣金、承诺费、手续费、租赁物件余值价款

2、回收租金

1)在租金支付日到期前十天,给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提醒承租申请人筹措还租资金;

2)在租金应付日向财政部门询查租金是否到账:如果没有到账查询原因。十天内到账的,到账后,计算迟延利息通知承租人支付迟延利息并追索到账;租金到期日十天后仍未到账的,发送《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向担保人发出《代偿付租金通知书》要求协助,并要求承租人回复拖欠租金的原因和正在采取的解决办法;租金到期日一个月仍未到账的,风险管理部应会同业务拓展部项目负责人赴承租人现场,了解情况,催收租金。租金到账后,给承租人开租赁发票;

3)租金必须由承租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中间不得经过他人转手

3、租后检查

1)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租后管理要求开展对承租人的检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租金回收的安全运作。

2)对留有余值的,业务经办人员还应按照余值管理预案的要求对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是否出现所有权风险及其价值变化做出认定和评价,并结合市场监测信息以及其他渠道获取的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各类信息,对租赁资产余值及其风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分析报告报送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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