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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企业乱象

发布时间:2022-06-01 01:27:59

1. 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生活较贫困,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四大类。
2、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
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2. 民间融资风险如何防范

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应当把完善立法作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着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其次,完善民间融资立法。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
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特别是加快金融机构布局县域和乡镇的步伐。针对约八成民间融资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现状。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山东省农信社推出了万家小企业信贷支持活动,仅2008年,山东省各级农信社将为参与这一活动的约3000家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优惠幅度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务。同时,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四)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
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国家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具体部门,应该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3. 民间融资的问题

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虽然它们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经营手续不齐全。
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
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四、资金用途不合法。
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
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
七、税利流失严重。

4. 怎样看待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抑制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民间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于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就违背了信贷宗旨,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5. 江西严厉打击金融放贷乱象,你对此有何看法

对江西严厉打击金融放贷乱象的看法如下:

1、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放贷乱象必须得组织,一方面这会影响个人的征信以及企业的征信,金融放贷也称金融信贷,同是贷款,对于贷款方而言,这或许只是简简单单的贷款,但其实这样的贷款也会影响一个人的征信,而那些不法分子就是钻这个空子,让不少的人不知不觉陷入陷阱,有一些人会通过表面是金融信贷,打着专业,透明,公正公平,低息的口号去放贷,实则是高利贷,套路贷。而这样的现象多了,自然也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欢迎大家补充讨论,欢迎关注提问!

6. 民间借贷加盟:不正规的民间借贷为何会多乱象

楼主正解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7. 民间借贷乱象是否合法

1、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标准,超过国家限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是其为获得资金利息而自愿实施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商业风险(即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3、有关民间借贷国家限定利率的规定,请参见下列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8. 温州从什么时候曝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和政府的规范监管作用,互为左右手,是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两大基石,借贷市场也不例外。但温州借贷市场的乱象,却说明市场、行政这两手都不硬,市场、政府这两大基石都不稳固。
“跑路”逃债所呈现出的种种乱象,追根溯源,都是长期存在的一体两面体制困境造成的:一面是民营企业长期遭遇贷款难、融资难等难题,另一面是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缺乏和投资范围狭窄。尤其是近两年,楼市被限,股市低迷,大量的民间资本无处可出;而另一方面银根紧缩,大量的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两者一拍即合,民间借贷愈演愈烈。
首先,温州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借钱给企业的温州人自身缺乏金融和企业管理知识,对借钱的企业情况又知之甚少,导致对民间借贷缺乏自制力和判断力。而需要资金的企业又不知向谁去借,他们能借到的钱其实就是在高利贷手上滚动的少数资金,从而导致所借贷的资金利率越借越高,而企业产生的利润不足以支付如此高的利息,进而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
其次,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活跃,但这些民间借贷不规范,且利率较高。据了解,前一阶段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高达1角,甚至更高。在银根收紧的背景下,部分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入资金用于暂时周转,但在银根紧缩的情况下,长期靠民间借贷的企业,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利息,高利贷也大大压榨了这些小企业的利润空间。
第三,少数温州本土企业家跑路,是由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他们有的没有经受过市场经济的真正考验,有的平时缺乏对经济、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学习,盲目投资,无序发展,没有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导致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就无法收拾。
无论是引导民间投资,还是解决企业融资难,市场的作用固然不可少,但政府规范、引导和监管也必不可少,尤其在市场失灵的时候。而对于违法的高利贷,政府的监管职责更是不容推脱。温州高利贷之风盛行已有时日,但却未见政府拿出切实有效的手段加以规范和约束,如今,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损失难以估量。

9. 我国应如何规范民间借贷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相关部门已多次出台规定和文件。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36%的部分利息被认定无效;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贷、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上述四部门通知,等于又一次打上了“补丁”。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而民间借贷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对民间借贷乱象重拳打击,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的题中之义,也是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民间借贷要想发挥积极、健康的作用,规范和法治是重要前提。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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