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规划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2. 什么是信托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3. 台开 是什么东东
是台湾土地开发公司
公司沿革
本公司成立於民国53年12月1日,系一兼具经营土地开发与信托投资业务之金融机构,由财政部、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第一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台湾糖业公司、交通银行、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及台湾中兴纸业公司等单位共同投资,并由初期专门从事土地开发业务,发展至金融服务层面,80年1月增资至新台币30亿元,88年1月完成民营化作业。
依据信托业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於94年7月21日前完成改制,为配合政府政策与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本公司於94年1月27日公告出售信托部门,并於94年8月6日顺利将信托部门让售交割予日盛银行,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转型暨二次金改建立成功之典范。
金管会於94年9月13日以金管银(四)字第094025223号函废止本公司之信托投资公司执照,本公司已不再是金融机构,将转型成为以「全方位专业土地开发服务者」为定位之专业投资开发公司,并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未来将以都市更新业务为主轴并配合不动产证券化业务,引进外资及国外一流管理技术,进入国际市场成为国际化之企业。
4. 日本信托银行与中国信托银行的差别是什么你怎么看待中国信托银行呢
信托产品都是信托公司发行的, 也只有信托公司才有资格发行信托产品;
但信版托产品的销售有权很多歌渠道,银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银行应该不缺信托产品,但我的建议是;买信托产品还是要信托公司去认购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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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托’是什么谢谢。
什么是信托?
通俗地讲,因信任而托付财产,就是信托。
即可以认为:信任 + 托付财产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财产是信托的实质。
这里,托付财产的基本模式是利益与责任相互分离的三方关系: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参见简易图: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托是什么? 一个不易说清楚说透彻的问题。
最简单地讲,信托就是一种财产转移或管理的设计(或手段)。它作为一种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安全、更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处置财产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推荐: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注: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归信托、拟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参考一] 在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强制要求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处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实谨慎地履行此项义务。而受托人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任何未经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为或不当行为,均须承担违反信托的相应责任。
[参考二] 在《美国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归”、“拟制”等限定词时,信托被视为一种基于明示意图而产生的信赖关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结果是:一个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同时也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并且为了另一个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参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本法ニ於テ信托ト称スルハ财产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茎也撇
6. 对建设法治中国三点建议
市场自由、市场秩序和法制建设的缺位
在我看来,自由和秩序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知道,无论对于一个社会,或者是对于一个市场来说,法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自由和秩序的问题。
自由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同样如果我们的市场经济没有自由的话,就失去前进的动力。记得我第一次到德国去,了解到德国有一个《反卡特尔法》(《反垄断法》),当时觉得很奇怪,因为马列主义教给我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帝国主义是垄断的资本主义。那么帝国主义怎么不保护垄断,还要反垄断呢?我就问德国同行,他们说,道理很简单,西方的市场经济,核心的动力就是自由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就没有前进的动力,所以无论是国家垄断也好,私人垄断也好,只要违背自由竞争的原则,一律都要反对。我们提倡的最重要的规律,就是竞争自由,这是最根本的原则。
秩序则是一个关乎安全的问题。我们生活的社会,如果人身没有安全保障,市场没有安全保障,那就意味着脱离了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因此我觉得,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就是两个保障,一个是保障自由,一个是保障秩序。这应该是很重要的两个准则。
从我国的状况来看,应该说我们在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建设方面,均存在欠缺。这和西方国家不太一样。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建基于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学,经历了成熟的自由竞争的历程,所以当后来经济危机来临的时候,人们发现自由过度了,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出现了国家调控市场的手段。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过来的,原是自由缺乏,也可以说,我们的市场一开始就面临着双重缺乏:第一种缺乏就是,没有西方那种发达的成熟的市场自由,或者说我们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原始积累中的暴发户式的自由;另外一种缺乏就是,我们的市场并不是全面开放的,很多交易活动还处在国家严格控制下。在美国经济危机出现的时候,中国人有点沾沾自喜,认为我们之所以避免了金融危机,是因为幸亏我们没有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实,如果我们要是按照成熟的市场经济标准来衡量的话,我们还是一个很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如期货、期权,及我们刚刚起步的股指期货,都是在国家严格控制下的市场交易。所以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经济,大概也只是一个电动自行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或者是刚刚发展为小汽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我们还没有进人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保障市场自由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
但是相比之下,我们在市场秩序建设方面欠缺更多。可以说,我们国家在相当一段长时间之内,注意到了市场自由方面的立法,但是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我们现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在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欠缺。市场秩序的欠缺突出表现在信用欠缺方面。最近很多媒体刊登了中国18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被停牌或者摘牌的丑闻,[1]表明我们的企业中存在的虚假现象和诚信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我记得当时谈到企业上市,都用包装这个词。所谓包装上市,就是把企业本来亏损的部分篡改成盈利,这明显是一种欺骗的行为。我们在美国上市的部分企业,更是下大力气在包装上市上,甚至连美国的会计公司都感觉很为难,如果不给中国公司包装上市,那就没有市场,如果要有自己的市场,就必须冒违反商业道德的风险。所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可以说,做假账在中国的企业界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难怪朱铭基同志为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校训是“不做假账”,当时人们都觉得很惊讶。以此直截了当的白活“不做假账”作为国家会计学院的校训,恰恰说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企业失信在其他方面也表现出来,如伪劣产品、欺诈行为横行,在中国市场上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世界上数一数二,但是中国的市场秩序的表现在世界很靠后。中国市场经济混乱的情况给中国丢了很大的脸,包括上文说到的18家上市公司在美国被停牌和摘牌,中国的商品在世界上的信誉蒙受损失。现在当然好一些了,但是这些问题依然很严重,函待解决。
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法制建设所要解决的目标,一个是给市场充分的自由,一个是给市场安稳的秩序。如果这两个目标没有做到,就表明我们的法制建设,离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
毋庸置疑,自由和秩序是一个矛盾的两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自由,没有秩序,那就会缺乏安稳的保障;反过来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了秩序,忽略了自由,也会形成一个有了秩序,但是没有自由,没有动力,没有活力的局面。在自由和秩序这一对矛盾里面,应该说自由主要是通过私法来保障的。
我们知道,法律上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虽然现在有些人认为公法和私法界限已经相对弱化了,但是基本的划分仍然存在。私法讲的是私法自治,在私法领域,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作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如何行使。而市场秩序就涉及到公法的范畴了,公法的范畴就含有管理和强制的概念。举例来说,我们国家刚开始起草的《信托法》包含了私法的内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内容,也就是说钊言托法》草稿不仅包括了信托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的地位,还要包括信托公司怎么成立,信托业怎么管理,信托的风险怎么回避等问题。可是后来我们在制订过程中发现,作为私法的《信托法》比较好写,但是涉及到信托业的管理的公法就比较复杂。所以当初帮助我们制定召言托法》的日本专家,主张应该将《信托法》中的私法和公法分开写。我们不得不接受日本专家的建议。最后,《信托法》起草的时候,由于信托的公法拿不出来,所以我们出台了纯私法性质的《信托法》。但是问题也出来了,不久前在一次信托业研讨会上,大家深深感到,信托产业光有私法还不行,虽然有国务院的一些命令、一些规定,但是没有公法,就没有办法保障信托业安全的实施。所以从这点来说,立法的时候很重要的是一个配套。我们立了《信托法》,但是我们没有《信托业法》,也没有《税法》。信托业怎么上税?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国家设立信托公司的要求,信托公司设立有哪些条件?它的保证金在运转的过程中怎么能够保证安全?这些都没有。
应该说,一个国家从侧重市场自由到市场自由与秩序并重这个局面的形成,要经历三个阶段。最早的阶段主要是通过《民法》保障市场的自由,但是同时也捎带讲讲市场秩序的问题。随便举买卖关系为例。过去的时候也有欺诈,但是最早的时候,对待欺诈的办法是采取一个原则,就是让买者小合,谁买东西谁要小心,如果认为对方欺骗你,是因为你不了解买卖的规则。但是后来逐渐发现这个规则不对了,不能仅仅要求买者小合,还需要追究卖者的欺诈行为,所以规定了对于欺诈的一些措施。德国《民法典》里面有个帝王条款,比如诚信就是《合同法》里面的帝王条款,买卖双方订合同,首先要根据诚信原则,不诚信怎么行?这些应该基本上是在民事规范里面解决的。
第二个阶段,解决在《商法》里面出现的新问题。我们拿最典型的《证券法》为例,《证券法》是解决商事规则里面最重要的法律。但是我们把《证券法》写在商法里面,而台湾地区的法律,把它列在行政规范里面,这是一个公法范畴。因为在《证券法》里面,不仅要保证证券交易双方的自由,而且还要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我们后来的商法里面,很多采用了这样的办法来解决。
最后一个阶段,应该说是经济法的体系出现了。以美国为例,美国1890年通过了《榭尔曼法》,该法就是以反垄断著称,本来两个企业合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是现在就不行了,如果两家很大的企业相互兼并,就会损害别人,因为侵吞了过多的市场份额,会把别人的市场挤掉。所以在这一点上,法律要做特殊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作为经济法出现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还包括《反欺诈》等等这样的法律。
7. 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信托公司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一)信托业务类: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二)委托业务类: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三)代理业务类: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四)租赁业务类: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五)咨询业务类: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7)台湾信托业法扩展阅读:
信托的作用
1、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增值提供重要保证。
2、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地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3、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8. [转载]信托是什么——七种视角下的追问
1、信托是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的源头;
2、目前信托资产15万亿,是我国第一大理财资产;
3、银行理财募集资金中,有2/3投向了信托;
4、信托的收益期间是9-11%/年;75%的认购者获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于9%的主要原因:通过银行认购信托、期限少于一年的、认购资金在300万以下的。
5、信托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
6、目前为止,所有的融资类集合信托都是100%兑付;
7、一张信托牌照价值至少35亿,多家银行试图收购信托牌照无功而返;
8、全国仅68家信托公司,基本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背景,银监会不会再新发牌照;
9、刚性兑付潜规则是指信托公司、股东或者政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钱兜底;没有法律基础,但没有信托公司愿意第一个打破;
10、信托项目经理采取终身责任制度。
11、信托资产具备破产、债务、税收隔离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欢的财产保护、财富传承工具。
12、信托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地位、规模仅次于银行,甩开券商、保险、基金一大截;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远比银行业发达。
9. 信托有限公司是干什么的 白话一点
最简单理解就是放高利贷,圈钱,放贷,收钱,分钱,手续费是给信托的
10. 有价证券信托的法律约束
各国对有价证券信托的规范和管理虽不如对证券投资的重视,但一些国家的信托已确立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有的反映在信托基本法——信托法、信托业法中,也有的纳入了单行的条例,还有的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日本有曾于1923年施行,后经修订的《关于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及属于信托财产的金钱的管理政令》。该政令主要规制了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的标明的具体要求,如由谁负责标明,标明簿或证券上记载的内容。信托财严标明的注销等内容。
综观各国的立法现状,关于有价证券信托的立法内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的公示。各国信托立法在关于信托财产公示的条款中,均特别强调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的公示。日本《信托法》第三条“信托的公示”第二款规定:“就有价证券所实行的信托,应依敕令所定,于证券上表明其为信托财产。倘系股票和公司债券,还应于股东名册或公司债存根簿上记载其为信托财产意旨。否则,不得以其信托对抗第三人。”韩国《信托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二稿草案)第五条也规定,信托财产为有价证券者,除办理手续外,于证券上并应载明其为信托财产,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信托法对信托的公示往往限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有价证券也因其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及证券流通的特殊性被列入了强制公示的范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不知情的信托当事人及第三人,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在规定了强制公示的同时,有的国家还有单行法规对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制,如前述的日本《关于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及属于信托财产的金钱的管理政令》。
2、关于信托财产占有中的占有瑕疵的承受。许多国家的信托法在有关受托人的占有承受事项规定中,单独列出了以金钱、其他物品或以支付有价证券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准用一般信托财产的瑕疵承受。日本《信托法》第13条第二款、韩国《信托法》第九条第二款均有此类规定。
3、对受托人取得运用有价证券的权利的方式、法院对该运用所拥有的权力以及管理有价证券信托中的受托人对该项证券的运用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制。美国信托法中,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出借、质当或抵押的权利一般应以明示方式授权受托人,但也可以默示方式授权;法院有命令或禁止对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进行质当或抵押的权力,且该权力的行使不受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