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贷款利息收入的税金计算 问题类型:印花税
参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零点五。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Ⅱ 信托产品转让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信托公司会收取千分之一的费用,但不是印花税。
Ⅲ 信托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在投资者层面,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一般没有申购费、固定管理费。固定收益信托在运作中实际收益可能会超过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只以超过的部分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不影响投资者收益。
第一信托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第二信托投资不需要任何其它费用,比如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股票的交易费印花税 银行的费用就更多了。
第三信托的收益,相比国债、银行存款、债券类和货币市场基金 信托的收益是最高的。
第四相比股票,基金来说 现在在风险信托要小的多。信托作为国家允许的投资途径里还是一个可以跑赢通胀的良好选择。
Ⅳ 我想了解有关外资税收的政策
利用外资税收政策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施行新的税收制度,实现了内外资
企业流转税的统一。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所适用的税种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营
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
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将新税制实施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流转税方面
(1)对因税收增加税负的退税返还问题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
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
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或没有经营期限的,最长不超过五年,退
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式。
(2)出口货物的免税问题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
除费用3200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
贵重金属等到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
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
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
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
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不同地区税收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
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
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
税。
(3)
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
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
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
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
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
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特定行业、项目税收优惠
1、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企业所得
税。
2、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
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
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企业
所得税。
(5)再投资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6)投资所得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空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
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
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
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脑袋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
转收的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
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式、垫付款和延期付款
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
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
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
的,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Ⅳ 小米算是中国企业还是开曼群岛企业
小米算是中国企业。
实际上,在诸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地区注册公司已经成了许多国际大公司的惯用手段,尤其是科技公司。
由于这些地区的法律法规的特殊和宽松性,在此注册能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跨国经营、规避贸易壁垒、不需要进行过多信息披露、合法避税减税、实现海外上市、进行特殊资产管理等。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研发的全球化移动互联网企业,同时也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及智能家居生态链建设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小米公司创造了用互联网模式开发手机操作系统、发烧友参与开发改进的模式。
“为发烧而生”是小米的产品概念。“让每个人都能享受科技的乐趣”是小米公司的愿景。小米公司应用了互联网开发模式开发产品,用极客精神做产品,用互联网模式干掉中间环节,致力让全球每个人,都能享用来自中国的优质科技产品。
小米已经建成了全球最大消费类IoT物联网平台,连接超过1亿台智能设备,进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MIUI月活跃用户达到2.42亿。小米系投资的公司接近400家,覆盖智能硬件、生活消费用品、教育、游戏、社交网络、文化娱乐、医疗健康、汽车交通、金融等领域。
Ⅵ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是什么会计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融资完成后才是产权转移属于承租方的固定资产,未完成前,可以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1、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2)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6)信托公司印花税扩展阅读: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
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Ⅶ . 信托理财产品涉及的税种不包括:( ) A. 营业税 B. 印花税 C. 契税和房产税 D. 个人所得税
信托理财产品涉及的税种不包括:( C. 契税和房产税)
C. 契税和房产税
Ⅷ 贷款通则适用于信托公司吗
贷款一般银行要求的条件都差不多。银行一般要求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的7成。
这是我给你找的银行贷款的一些相对知识,你浏览的看一下《小众照》,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并登记;
2提交资料;
3面谈及审查;
4签订委托协议;
5房屋评估;
6银行报批;
7审核通过并缴纳担保费;
8办理抵押登记;
9银行放款
最后贷款人信用记录要好,费用方面不通过中介公司的话,需要有评估费、抵押费、印花税等,评估费是大头,一般为评估价的千分之五,房子评10万就是500元,抵押费、印花税一共就百十块,其他费用咨询具体各家银行。
Ⅸ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计算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时,下列有关营业额的确定方法符合税法规定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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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信托贷款交印花税吗
不交,委托贷款需要交。但是信托公司自己就能够发放贷款。为什么还要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