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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2-06-01 19:17:00

『壹』 融资是违法的

融资不违法。但是禁止民间融资(国内禁止企业之间的互相拆借行为,但对民间借贷予以有条件的保护。所称民间借贷是指以公民作为借款方或者贷款方而发生的借贷关系,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以下是正确的融资渠道: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帐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帐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帐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贰』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因此此类民间借贷,往往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叁』 民间融资犯法吗

个人融资不违法。但是禁止民间融资(国内禁止企业之间的互相拆借行为,但对民间借贷予以有条件的保护。所称民间借贷是指以公民作为借款方或者贷款方而发生的借贷关系,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下是正确的融

『肆』 个人融资算犯法吗

个人融资算犯法吗?融资本身并不是违法的,但融资行为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和犯罪内,例如非法集资容、贷款诈骗等就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伍』 我国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顺便回下法律法规的详细出处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借款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无偿的,且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最高额度限制。依现行司法解释,最高额不得超出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禁止复利,即“驴打滚。

2、【自然人向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自然人向单位的资金融通又可以细分为因公借贷和因私借贷两类。前者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合法性勿庸置疑,它的存在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因而是为财经制度所允许的。因私则会因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若是非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272条的挪用资金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若是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382条的贪污罪。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太大疑问的,其行为不但违反了财经制度,而且情节严重者还会触犯法律。即自然人不论是向本单位还是外单位进行融资,不论是用于合法或者非法用途,只要是因私,就会因为构成挪用行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3、【单位向个人】的资金融通行为。至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现行法律所禁止,被视为无效合同。
4、【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即盈余单位(最终贷款人)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单位(最终借款人)使用,其间不需要经过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可以及时、灵活、有效地调剂资金余缺,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快速高效的发展。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管是何种资金融通行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在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也因为规避法律而归于无效。

『陆』 有哪些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条款

民间融资是个合同行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 的规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各地高院甚至中院也曾制定过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温州市还有关于民间融资的地方规章。

『柒』 陈山的教育科研

一、近五年来讲授的主要课程 1.刑法学,专业基础课,4学时/周,3届,310人;
2.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基础课,4学时/周,2届,310人;
3.犯罪学,专业基础课,2学时/周,2届,480人;
4.经济刑法学,专业基础课,2学时/周,1届,90人。
二、近五年承担的实践性教学或指导研究生人数
1.模拟法庭教学,5届,210人;
2.毕业论文,4届,43人;
3.学生实习,4届,45人。
4. 研究生,8人。
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主要著作及学术论文
《共犯与身份》,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独著。
《非法拘禁罪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独著。
“职业禁止”中的“刑罚”的理解,《检察日报》2015年9月7日版,独撰。
多元文化社会中文化冲突型违法性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一作者。
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缩写),《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课程教学改革》,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一作者。
犯罪学课程教学改革(缩写),《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课程教学改革》,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独撰。
刑法身份的功能建构—以共犯与身份问题为中心,《贵州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独撰。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与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2期,第一作者。
自杀关联行为的刑法应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独撰。
刑法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的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独撰。
共犯与积极身份之逆向命题的规范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独撰。
非法拘禁罪之共犯与身份问题探究,《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独撰。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化诠释,《贵州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独撰。
共犯之处罚根据的理论与实践,《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独撰。
比较法视野下的共犯与消极身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独撰。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共犯与消极身份,《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10年,独撰。
比较法视野下的法条竞合,《刑事法探究(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独撰。
法条竞合的本质、定位与功能,《兰州学刊》2009年第6期,独撰;
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天津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独撰。
刑法学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承继或废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2期,独撰。
比较法视野下的法条竞合 ,《刑事法探究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独撰。
成都市街面犯罪调查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2期,独撰。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法论中的基本问题,《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独撰。
在法学教育中实践互动式教学法,《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反思与实践》,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独撰。
四、主要承担的学术研究课题
《犯罪学》,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精品资源分享课,2013-,主持。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四川省交警总队委托项目,2013-,主持。
《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012-,主持。
《走出法条竞合的迷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2012-,主持。
《中国刑法语境下法条竞合论的构建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主研。
《定罪视野下犯罪成立要件确定机制研究》,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7-,主研。
《成都市街面犯罪调查》,成都市十一五规划课题,2007-2008,主持;
《刑事法学阶梯式一体化第二课堂新探索》,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课题,2007-2008,主持。
《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社会抗制》四川师范大学校级课题,2005-2009,主持;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犯罪及其控制对策》,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课题,2004-2007,主研。
五、获得的主要荣誉/表彰/奖励
2015年:获司法部“嘉奖“。
2014年:入选“双千计划”,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
2014年:《共犯与身份》,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西部基层职业技能型法律人才1234培养模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犯罪学》,教育部多媒体课件大赛优秀奖,教育部。
2012年:《西部基层职业技能型卓越法律人才1234培养模式》,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四川师范大学。
2007年:“首届成都市高校法学院模拟法庭巡回赛”最佳指导老师奖,成都市高校法学院联合。
2005年:优秀课堂教学奖,四川师范大学。
2005年:《在法学教育中实践互动式教学法》,优秀教改论文,四川师范大学。

『捌』 个人融资算犯法吗

你好,如果你个人是按照法律允许的正规渠道进行融资,那么你的个人融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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