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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参与混合所有制

发布时间:2022-06-01 22:42:13

① 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范例

一、案例描述 2002年10月21日,纽约。中美经济交流合作结出硕果­­­——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办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A-B公司将按股权比例获得在青岛啤酒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中的代表席位。向A-B公司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青啤将用于改造现有的酿造设备,建设新厂以及未来之收购。 签约仪式结束后,青啤公司董事长李桂荣说,这是一个非凡的联盟,A-B公司带入这项联盟的先进市场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产技术、资金等资源将使青岛啤酒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大为提高;而青啤在中国市场拥有的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及成功的企业运作经验,也可以使A-B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啤酒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
显然,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双赢格局,并且对中外经济交流及整个行业的示范意义甚大。签约现场充溢着鲜花、掌声和笑容,可是局内人都知道,在闪烁的镁光灯下的荣耀背后,是长达十年的寻求、接触、谈判、探索、磨合,经过艰苦努力最后才最取得历史性突破,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二、案例分析
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2003年青啤将迎来百年大庆)。青岛啤酒的品牌价值为67.1亿元,已成中国民族工业的标志和典型象征之一。从1998年起,青啤公司在“大名牌战略”的带动下,实现了跳跃式和超常规的发展。通过收购股权、以及破产收购、政策兼并、参股等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壮大了自身的规模和实力,2001年底,公司在国内17个省市建立了48家生产基地,构筑了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已基本完成了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布局。总生产能力、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量、国内市场占有率等多项指标均居国内同业首位。在被购并的企业中包括了上海嘉士伯、广东强力等知名企业。但青啤在这些企业都坚决推行青啤的管理模式及企业文化,以品牌的力量和市场的占有维持一统的局面。对外,青啤的思想也是充分利用自身品牌的优势资源与国际大公司结成战略伙伴,所以青啤与外资合作的原则:一是合作的目的是用来发展青啤的品牌,二是外资不能当第一大股东。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A-B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啤酒公司。其拥有的“百威”品牌是世界销量第一的啤酒品牌,拥有美国市场50%的份额,占全球啤酒市场11%的份额。1990年代初,在海外啤酒品牌纷纷进军中国之际,A-B公司即把目光瞄准了身为国内龙头和海外认知度高的青啤。在谈判时,A-B公司提出控股要求,遭青啤拒绝。但A-B公司“痴心不改”,1993年青啤发行H股时,A-B作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了4500万股,并坚决持有至今。其后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这一过程中的奥密有哪些呢?
下表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知晓促成双方合作成功的要素的秘密。
青啤公司股权变更表
青岛啤酒变更前(2002年中期)比例%变更后比例%表决权信托后比例%
(由青岛国资办持有)
青啤总裁
可以发现,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是整个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
青啤与A-B公司从开始接触到结成战略联盟的过程历经十年终于圆满,全面探究其原因,除了岁月流逝,国际国内市场上同业多方博弈竞合的形势变幻,双方力量的消长,位势的变化,各自心理、立场也发生了微妙的改变等诸多因素作用之外,可以说,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打开这把铁锁的钥匙。
三、一些启示
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与期间的“信托证书”(TRUSTCERTIFICATE),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的股票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股东将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透过董事的选举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法律设计,旨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信托一旦设立,受托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身的意愿,行使多数股份的一系列权利,争取掌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重大管理事项,达到控制公司经营的目标。具体到本案例中,A-B公司是委托人,青岛市国资办是受托人,A-B公司在双方认同的若干年内,将7%的股权信托给青岛市国资办,自己只保留不多于20%的股权和自己的股份收益权,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得的名份。其他重大方面不再保留更多的介入和控制,即不再寻求控股权和在公司管理方面更多的发言权,这是双方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
“信托的运用与人类的想像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托的影响正在扩大,信托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托的地位和声誉正在提高。青啤牵手百威,中西合璧巅峰杰作之中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对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合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正是对这句格言的最好的诠释。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们的国家即将按照党的十六大规划的蓝图在今后的二十年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国在国有工业、服务业(包括流通、外贸、金融)各个领域逐步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产业保护、垄断的进入壁垒,很多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将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大规模进入这些领域,必将有大量国内国际的企业合作合资,购并重组的发生,由于各方权利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自己能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所以对控股权、企业管理权的激烈争夺将会是一个普遍现象,进而成为中外企业合作,经济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很多看似般配美满的“姻缘”也许会因这个问题而不能成为现实。青啤股权变更案例中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为这种争端指明了一条解决之道,是可贵的经验与探索。此外,信托机构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一展身手。通过精确细致的市场研究、严密理性的品种设计、坚持恒久的营销推广,争取在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员工持股计划)、MBO(ManagermentBuy-out,管理层收购)和股票期权设计中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流失、“59岁现象”等诸多问题,促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新的起点上的合一,为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自己的独特的贡献。

② 什么是信托,信托三方的利益关系是怎么样的

大部分信托的门抄槛起点是100万,信托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很多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以及券商、基金做的有些产品就是信托。信托公司也是一个金融平台,如果做阳光私募,需要在信托公司成立信托产品计划才可以,银行监管资金,私募公司运作资金,但不能转出,收益了28分成;如果是固定收益类信托类似,就是融资人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向资金充足的客户筹集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比银行高,这也是为什么限制银行存款少了很多,都是拿去做信托去了),这类信托一般都是有抵押有担保的,有风险,但是信托公司都会采取一定的风险监控措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一般没什么问题。专户理财也会把自己的账户委托给他人代理,收益之后按约定分成。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您资金缺乏好的投资途径就可以选择机构来打来。

③ 什么是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有哪几种

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方式可分为五大类:一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管理。 第二,权益型投资是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信托贷款类:以受托人(信托公司)名义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资金。 第四,股权投资类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项目公司,通过股权增值、股息或溢价回购等方式获取收益。 第五,组合运用类受托管理人将信托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贷款等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组合运用。
拓展资料: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④ 中国的土地流转正在步入"信托时代"吗

王东宾 / 河北张家口市金融办

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当前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以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三大信托机构先后于安徽宿州、黑龙江肇东、江苏无锡等地开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为标志,中国的土地流转开始步入“信托时代”。

然而,自商业信托机构进入土地流转领域之始,各方对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就质疑不断,或疑为商业噱头,或疑为炒作概念,众说纷纭。诚然,短期内迅速土地流转实现盈利性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正由于农业的脆弱性及其经济劣势,商业信托公司介入土地流转领域这一新趋势才尤为值得重视,需要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脉络中发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将比较土地流转的几种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意义。

一、土地流转的三种模式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以后,土地流转作为一种调节土地承包和土地经营之间紧张关系的重要机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认可,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出现了各种模式或经验。本文的模式选取基于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就限定了农地流转的两个基本前提:“农地农有”与“农地农用”。这样,本文的讨论将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拥有状态的“双放弃”(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模式(如重庆九龙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变“农地农地”状态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广东南海模式)等,集中讨论农业用地流转模式。

第二,以收益权的实现方式为核心标准。这种选择基于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信托的制度设计恰恰以委托人财产收益权为核心,从农户的收益权理解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符合信托思想的本源,也易于在与其他模式的比较中发现其独特优势。二是受亨利?乔治的“地租社会化”思想启发。亨利·乔治用“外壳”与“核仁”来隐喻土地占有与收益,他反对僵化地从简单直接占有的形式来理解土地所有权内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为土地权利的核心,这对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政策主旨极有启发意义。最重要的是,保护(并实现)好农民的收益权是土地流转政策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保障土地流转稳定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并能促进土地流转在城镇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稳定器作用。

“地租社会化”提出者亨利乔治的著作《进步与贫穷》对孙中山的地权思想有重大影响

基于这样两个标准,本文选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县模式作为参照系,与以中信信托(以安徽宿州项目为例)为代表的商业信托模式进行比较,重点是各种模式的收益分配与增信机制两个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马道村出现一种新的土地流转模式,被称之为“反租倒包”,这种模式后来在全国很多地方流行推行过。简要地讲,“反租倒包”是指村集体从农户手中以一定价格把已经承包到户的耕地租赁过来(“反租”),必要时经过一定的土地规划、整理与整治,再转包给种粮大户或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倒包”)。之所以称为“反租”,是因为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中的发包方,先期已经将土地发包(“出租”)给农户,因而村集体承租农民土地是一种“反租”行为。这样一来二去,尽管土地又集中于村集体,但权利关系却发生了变化。其权利转化与转移过程大体如此,通过发包完成土地初始权利分配(承包经营权),“反租”将经营权集中,“倒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有效率的经营主体手中,土地承包权依旧归农户,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发挥组织管理职能。可以说,“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国农民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因地制宜进行的自主的制度创新,与今天政策所倡导的“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宗旨不谋而合。在“反租倒包”的过程中,村集体、村民与经营者之间通过契约“合作”创造性地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效率分解与重组,因此这一模式非常适应中国乡村社会,至今在许多地区仍在使用。

显而易见,“反租倒包”是一种村级创新模式(笔者认为,“反租”是相对于“发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拥有发包权,乡镇要么是依托村集体的联合“反租倒包”,要么是“伪反租”),必然与乡村治理水平高度关联,关键问题看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的“反租”过程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其有效运转依赖于这样三个条件:第一,村庄的经济结构中,主要劳动力的收入依赖于非农就业。二,村庄治理机制比较完善,村民能够通过协商机制达成共识,形成稳定契约。第三,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可以为“反租”的收益兑付提供较强的风险保障。

(二)福建沙县:“双平台”模式

沙县小吃名扬海内,劳动力大量经商,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全县范围内土地流转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转的“沙县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县全县实现流转土地约13万亩,占全部耕地的65%,是全国土地流转流转率的2.5倍。从沙县的实践经验来看,其土地流转模式可以概括为“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

福建沙县的土地流转模式可以概括为“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

流转平台

沙县自2006年开展土地流转试点,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推动土地集中连片规模流转。沙县的特点是,在三级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和信息服务平台,并开发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统、流转土地视频系统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务平台和系统后,通过待流转土地视频,可以很快了解相关地块的地貌、田间设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托平台建立后,信托平台承担了收储土地(一次流转)并进行土地整理的任务,将土地地块规模化、标准化,流转平台对接的重点变为经过信托平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后的待流转土地(二次流转)。

信托平台

2011年,沙县又作为福建省第一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试点,通过设立两家经营权平台公司,建立了县乡两级信托服务体系。

信托平台的运行机制主要是信托公司与村委会(代表同意将土地信托的农民)签订信托合同,获得土地后,土地集中连片,统一进行规划、布局、整理与整治,再通过招标、竞拍、租赁等形式流转给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

可见,沙县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尽管时序上流转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托平台建立在后(2011年),但实际运行中信托平台前置,发挥一次流转(土地收储)功能,把经营权集中起来,进行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流转平台的功能升级后置,把经过整理开发后的土地流转给相关经营主体,发挥二次流转功能。这样,后面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沙县的信托平台是一种准信托模式,在收益权设计、风险处置措施、增信机制等其他方面与商业信托平台基本相当。

(三)安徽宿州:商业信托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国落地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已经有十几单了,其中中信信托6单(安徽宿州、山东青州、贵州开阳、安徽马鞍山、河南济源与湖北黄冈),北京信托4单(江苏无锡、镇江句容、安徽铜陵和北京密云),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土地数量已达20万亩以上。

尽管各机构的具体合约计划存在诸多差别,但在核心问题(收益权)的处理上差别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的方案设计。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信托期限为12年(二轮承包期剩余12年),首期流转面积5400亩,流转后用于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埇桥区是2010年农业部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5400亩土地由朱庙村、塔桥村集中承包经营权后,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代理,由区政府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计划,中信信托聘请服务商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该项目服务商为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初期服务商同时也是整体承租商,支付开发前期的信托收益(关于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的详细方案信息,参见蒲坚:《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页)。

中信信托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国土地信托实践的前沿

二、三种模式之比较

至此,我们初步理清三种模式的基本情况,接下来的比较以收益权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机制两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转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基础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表现为单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实际情况中,村委会往往会发挥类似于集体谈判机制的作用,推动土地流转(“倒包”)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动态合理调整,“反租”价格随之进行调整,这样农户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区,“倒包”与“反租”之间会有一定的差价,或村集体与村民之间有约定的流转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开”,农户获得大部分收益。

沙县模式中,基础收益即土地委托给信托公司时支付的约定租金。增值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托公司以后,通过土地整治、改良后(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增值部分,这部分60%归农户,40%归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发展基金滚动发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托公司流转给经营方后,由信托公司申请各级项目配套资金,其中60%无偿扶持经营方,其余按信托公司的投入计算,逐年向经营方收回,回收资金返还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二次返还(这实际上相当于本文末提出的农业补贴“部分归农”机制)。

中信信托宿州项目(A类计划)中,基本收益为1000斤中等质量小麦价值(均按国家颁布的中等质量小麦价格兑付等值人民币,以下不再重复说明),如果低于1000元,则按1000元兑付,即支付给农民的基础地租价格最低为每亩1000元人民币。实际上,当地目前的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约600元左右,即该项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项目初期,由当地政府为服务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亩约400斤中等质量小麦价值(约400元人民币)。

增值收益为A类计划方案中的超额收益。受托人服务商进行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投资(必要时发行B类信托计划,募集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扣除各项本金和费用后形成的超额收益,70%归农户,30%归受托人,作为信托管理费用。北京信托江苏项目也是按这一比例分配浮动收益(即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开”原则似乎已成为市场共识。当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够按方案如期实现,我们实践中密切关注。

(二)增信机制

不论何种模式,流转收益按期兑付是稳定流转关系的基本条件,是承包权与经营权有序、稳定分离的必要条件。而农业本身又是弱势产业,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多重风险,经营端的风险如果传导流转端,引发兑付危机,必然影响流转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土地流转的各种模式中,收益兑付的增信机制至为关键。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契约”,并通过村民直选等基层民主途径对村委会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这决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体经济要为“反租倒包”提供一种隐性担保,构建一种村集体增信机制。

沙县模式中,有两重保障机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归入信托公司形成的信托发展基金;二是财政资金增信机制,由沙县财政先行注资150万元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增信对象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流转土地业主;当经营业主因发生各类风险无法兑付租金,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向农户兑付收益时,由风险保证金先行兑付。

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在方案中为A类基本收益(付给农户的基础地租)设计了双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来自服务商的合同承诺,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时候,由服务商承租信托项目下的所有土地,并按期向农户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项目开发初期,服务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后期发生实际获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况时,该类资金缺口仍由服务商补足(服务合同中规定服务商的职责范围包括“提供信托计划项下兑付A类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类基本收益的兑付仍然出现流动性资金缺口时,即第一重保障出现问题时,由受托方发行T类信托计划,补足信托收益兑付的流动性缺口(T类信托计划也可以用于土地整理投资的B类信托计划基本收益兑付缺口)。

综合来看,“反租倒包”模式采用的是村集体组织隐性增信机制,而沙县模式和信托模式均建立了明确的增信机制,前者采用政府财政增信机制,后者采用市场化增信机制,保障农户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转后与经营相关的风险影响,确保基本收益稳定且可持续。不论是沙县的政府信托机制,还是宿州的市场信托机制,本质上均是土地流转与土地经营之间建立一道风险防火墙,以稳定收益权的方式(信托收益)更充分地实现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经济内涵,促进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有序、稳定分离,有助于同时实现“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双重政策目标,并且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三)土地流转信托与金融创新

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品,导致“融资难”、“融资贵”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各地纷纷试点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的金融创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重庆的“三权抵押”、河南信阳的“五权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权等“三农”物权的金融权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肯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作用,明确激活农村土地担保、抵押权能的政策导向,为农村土地金融创新打开了更宽阔的政策空间。土地流转信托化对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对委托方——普通农户而言。土地流转信托的优势之一是将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权结构化、标准化,变为标准的商业合约,这有利于开展以标准化收益权为标的的金融创新。例如,中信信托在宿州项目中目前已实现通过信托受益权质押为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年利率在10%-12%之间,沙县的金融机构已经借助当地的信托平台,开展了“预期收益权”、“农户联保+预期收益权质押”等金融创新。

2013年末发布的“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可以预期未来信托收益权的市场流通性更强,会更好地促进土地流转信托收益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对当前的“人户分离”城镇化格局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对“非户籍城镇化”人群来说,在没有并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土地流转信托不仅可以实现“离土不离权”,提供一份稳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借助收益权金融创新申请小额贷款,更好地在城镇中生活与创业。例如,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就提出“赋予土地信托流转金融属性,为农民参与城镇化进程、增强承担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租赁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创造条件”。可以说,土地流转信托将构建的是一种“离乡离土不离权”的社会制度。

第二个层面是针对信托平台而言。信托平台将原来分散的经营权汇集后,实现土地集中连片,具备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如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节水灌溉设施等)和布局现代农业基础设施的必要条件,从而也就具备了对接财政扶持项目和资金的基础条件。沙县模式中,由信托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项目,开展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然后再进行流转;北京信托密云项目所采取的“财产权信托+资金信托”的“双信托模式”,通过资金信托为土地流转信托后的经营开发提供1800万元的融资支持;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则有发行B类信托计划融资进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托平台对接政府项目时,政策上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即在财政补贴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下,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借助金融创新满足土地整理开发和布局现代农业设施的融资需求。

第三个层面是对新型经营主体和经营农户而言。少数土地信托项目中,如北京信托的江苏无锡项目,信托土地仅158亩,项目可以直接对接农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但其他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一般涉及数千亩乃至数万亩土地,需要聘请或组建(现代农业)服务商,按现代农业要求整理、开发土地,布局基础设施,然后自主经营或再次流转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时经过现代农业布局后,大棚抵押、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将会更容易地引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农机具抵押等一系列农村金融创新在土地流转信托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开,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将更强。当然,对于刚刚出现半年多的信托模式,目前多数项目仍处于服务商开发整理阶段,相关的金融创新仍在酝酿与衍化当中,不过许多金融创新从沙县的政府信托平台中看已经相当成熟。

土地流转信托推动金融创新的机制在于土地流转信托将承包权和经营权稳定分离后,土地权利束与相关主体清晰对应,既可以有收益权融资,也可以有经营权融资。这种土地权利束的分解与重组过程客观上已经将土地流转的相关主体进行了分层,形成既有大型主体(信托机构、现代农业企业等)、又有中型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还有小型主体(小微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普通经营农户)的多层次主体,并在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上也根据各自优势实现了分工合作,这种结构化设计又与大中小结合的农村金融普惠体系相对应,形成金融创新的推动力。

进一步而言,随着土地信托的实践深入,信托平台将进一步衍化为金融创新平台,通过信托制度设计,土地流转金融创新得以在不同层面、不同主体间展开,根据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布局、具体生产与经营等开发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融资需求,因地制宜地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促进土地流转的资源优化配置。例如,中信信托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条件成熟时,也可与商业银行、专业性农村小微贷款机构合作”,“以土地流通信托为平台构建服务‘三农’的金融生态链”。

四、探索土地流转信托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等信托机构介入土地流转领域以来,因其专业化水平高和结构化的制度设计,商业信托模式备受推崇,由此引起一个争论:以沙县模式为代表的政府信托(类信托)模式是否过时?商业信托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转信托的不二选择?

从本文的比较中可以初步总结商业信托模式和政府信托模式的优劣势。商业信托模式的优势有:第一,商业信托模式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广的(全国)范围内发现价格;第二,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对接外部资源能力强,可以更好地遴选服务商;第三,信托标准化、结构化水平高,可以推动更高水平的金融创新。短板在于:第一,商业信托模式采用的是项目制,使用的是本地优质土地资源,且地方政府需协调足够的土地满足规模经济的需要,是一种非常态的土地流转;第二,土地前期开发依赖于服务商,没有合适的服务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无法开展;第三,服务商完成现代农业布局后,要承担部分流转平台的职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托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信托平台承担了土地收储(一次流转)职能,是一种常态化的土地流转;第二,信托平台可直接开展土地整理开发,不需等待服务商;第三,有专业的土地流转平台,二次流转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更高;第四,信托平台与县域金融机构合作紧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和普通经营农户的普惠金融创新更有优势。短板在于:第一,信托平台承担了服务商的职能,现代农业开发专业能力不足;第二,与外部资源对接能力不足,价格发现能力弱于商业信托机构;第三,标准化、结构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创新的层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现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显而易见,政府信托模式与商业信托模式的互补性很强,很难简单地说孰优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体分析。随着信托制度向土地流转领域的更深引入,未来综合两种模式的“混合”模式将更有优势。“混合”模式可能发挥的优势主要有:第一,结合常态的土地收储(一次流转)和项目制,使得县域内流转土地可以分区域、分层次开发利用;第二,发挥县域信托的“中小”优势和商业信托的“大”优势,相关主体分层对接土地权利束和要素资源,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发挥信托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务商的现代农业布局能力;第四,发挥信托平台和流转平台的协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转经济效率,推动建立二次流转公开市场;第五,发挥商业信托在收益权管理、兑付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使得农民的信托收益权更加稳定。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托平台,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和优势。从政策意义上来讲,“混合”模式可以同时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实践中的发展表明,不论是政府信托模式,还是商业模式,亦或是今后可能的“混合”模式,信托制度在土地流转领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转信托的制度优势在于它可以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土地流转信托不仅可以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分离,而且可以实现合理分工。信托平台进行土地整理与整治,服务商(大型现代农业企业)进行现代农业规划布局与基础设施配套,这相当于农地的一级开发;然后土地再次流转,实现土地更好地向四个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发挥其劳动技能优势、生产技术优势,这相当于农地的市场开发。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可能构建农村土地两级开发体系。显然,前者与后者的“适度规模”是不一样的,而信托制的优势恰恰在于可以稳定有序地集中经营权,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转分开,使经营权“放活”在不同层级满足“适度规模”的不同标准。从这个角度而言,土地流转信托可以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率。

从公平的维度来看,土地流转信托逐步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补贴部分归农原则,要么直接归农(如中信宿州项目中基础收益提升60%),要么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级开发中的补贴,归农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础地租价格应依据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水准确立,而非分散经营和传统农业的水准确立,这是对农民农地发展权的一种认可。若以分散经营的低“市场价格”进行土地长期土地流转,大多数农民不但享受不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超额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价值也没有充分体现。第三,“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相结合。亨利·乔治地租社会化思想的核心是“涨价归公”,在人均只有一两亩承包经营权的较平均的农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涨价归农”实际上是“涨价归公”的一种衍化形式,土地流转信托方案是地租社会化分配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增值收益的70%与30%分配比例,是“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的有机结合。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流转信托又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并且,公平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稳定有序地分离,反过来会促进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率。

邓 小 平认为,农业的第二次飞跃必须走向集体经济

1990年,邓 小 平提出农业生产“两个飞跃”的思想,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具体论述参见《邓 小 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可以说,信托制度是实现“二次飞跃”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工具。总体上,土地流转信托是一种效率与公平兼顾、公平促进效率的机制,它使得全体农民可以共享农业“二次飞跃”的发展成果,可以更好地发挥中国土地制度的制度优势。尽管在超过10万亿的信托资产中,土地流转信托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但考虑到中国仍在持续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土地流转的潜力远远没有完全释放出来,而且“户籍城镇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镇化率”尚需一段较长的时间,消化“人户分离”仍需时日,即使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转仍将发挥重要的稳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转信托的大发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⑤ 信托资金为什么不能做混合型产品

控制风险

⑥ 信托公司拥有这么多客户,为什么不做PE,信托计划能做PE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吗

PE的主要退出渠道就是IPO,拟上市公司准备IPO之前是不允许股东中有信托计划的。

银监会于2008年对信托投资私人股权有相关规定,即《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指引》对私人股权信托投资对象、信托公司业务资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信托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资格也给予明确指引。不过,虽然银监会对信托私人股权投资给予明确肯定,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仍受到不能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指引》指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

《指引》还明确,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既不能转让这部分受益权,也不能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另外,《指引》对投资顾问的资格也有明确规定,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等。

《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给予了肯定,并将起到规范这一业务发展的作用。但是,信托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仍是一大难题。目前,中国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不允许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过程。

⑦ 什么叫信托基金,把股份放进去是什么意思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信托基金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不断萎缩的趋势。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所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例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资金风险。
股权投资项目的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现,也不可能等待IPO。这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出现,因为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用。
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为1-2年。由于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信托公司为了募集足额资金,只得寻找企业机构客户,而企业机构客户的资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大型机构虽然有长期资金,但目前不能购买信托基金。另外,贷款信托无法开发成长期理财品种。

⑧ 信托四大类型

信托四大类型:
一、房地产信托
目前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是建立在长效机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机制、提出房产税立法、针对不同城市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改革工业用地、提高农地增值收益等。这一系列长期制度建设将会有效抑制投机性需求,促进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房地产信托要想继续发展,应仔细分析不同城市的刚需、供求情况。另外,在保障房、工业用地改革、农地项目,以及仓储物流、工业园区等方面也需多关注。
二、基础产业信托
基础产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基础产业领域的信托,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因基础设施类项目要远远多过基础工业类项目,因此基础产业类信托又被叫作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简称“基建信托”。又因所涉项目多为政府项目,且多以项目代建方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作为质押,还款来源主要为政府偿还债务,相当于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又被称为“政信合作”类信托,投资者认可程度很高。基础产业类信托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所有信托类别中占比趋于稳定。截至2013年末,全国基础产业信托产品5960个,业务存量规模26028.55亿元,2013年新增3917个,规模1.43万亿。
三、工商企业信托
工商企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工商企业的信托。工商企业指生产工业产品(商品)的一般性生产型企业,提供产品(商品)流通服务的商业、贸易企业等。工商企业信托的资金用途通常为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其发行规模与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不景气,企业融资需求萎缩,加之难以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因此工商企业收益较其他类信托低,在一段时间内,比重都不如地产和基础产业类信托。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回稳,以及政策鼓励支持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信托作为拥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过灵活的投资方式,整合多种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业发展,尤其是融资更为困难的中小企业。
四、金融市场信托
金融市场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金融领域的信托,具体又分为投向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等细类。因金融市场类信托与金融市场动态息息相关,所以2010-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相关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续低迷,都使得这两年金融市场类信托规模不大。但2012年,由于监管政策趋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银信合作业务得以快速扩张。据格上理财统计,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场类信托资产余额达到3.05万亿(含阳光私募基金)。

⑨ 信托业算什么系统的

信托业经过多年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国投融资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部门。我们认为,今天的信托业应该摆脱过去单纯对资产规模、市场份额与经营业绩的追求,而将目光集中于自身良性生态系统的构建上。结合信托业自身的特点,一个完整的信托业生态系统应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观经济形势构成了信托业的生态环境,信托业未来的生存方式既取决于当前的宏观形势,又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其次,信托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通过认清自身的发展驱动力与制动力,做出符合行业演变规律与生态环境变化的战略选择。最后,监管环境确定了信托业生态系统中的生存法则,好的监管环境既应促进个体向正确的方向演变,也应形成生态系统内的自然选择机制。
(一)宏观生态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1、中国经济“新常态”
“新常态”更多意味着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调整而非趋势的改变。在经济增长层面注重发掘新的增长点,尤其是增加创新成果的转化率,提高创新驱动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结构调整的要点一是产业结构,体现为传统产业由于过度投资导致的产能过剩,而战略型新兴产业亟需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强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二是产品结构,现有的产品供给同质化严重,未来产品的差异化供给尤其是可以“创造需求的供给”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货币政策适应性调整
与“新常态”下的经济政策相适应,未来我国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松紧适度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兴战略产业的投资,从而强化对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支持。货币政策由“稳健”变为“松紧适度”,说明未来将继续以“定向宽松”为主旋律,同时也存在着“降息”、“降准”的可能性,从而缓释经济下行压力、平滑经济增长趋势。
3、全面推进经济领域改革
以信托人的眼光看,“新常态”下的经济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通过推行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使得投资行为更加透明化、市场化。
其次是区域经济改革,包括“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与长三角经济带等区域经济规划,加强区域互联互通与“多规合一”,促进规模效应与协同发展。
再次是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并购、打破行业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将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后是“三农经济”,将建立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方式、完善农产品(12.00, -0.01, -0.08%)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三农”。
(二)信托业“新常态”具有三大特点

1、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放缓
信托业高增速、低不良是基于经济景气周期的特殊表现。最新数据表明,信托业即将告别超高速增长转而进入正常增长,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长或下滑。如果宏观经济政策不做大的调整,加上新的信托监管政策出台,未来五年增速放缓是大概率事件。根据我们与波士顿咨询研究的结果,未来五年信托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有可能放缓至11-18%(不考虑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影响)。
2、利率市场化深入,资产管理竞争加剧
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存贷款利率向市场真实水平靠拢,银行未来在投资端将会放开更多权限。券商、基金、保险等过去与信托业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金融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子公司等方式与信托业形成正面竞争。
可以预见,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如通道类业务领域,信托业原有的份额将被逐渐蚕食,并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价格战之中。即使是在信托业具备技术优势的领域,也避免不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局面,信托业原本所从事的是风险与收益适中的业务领域,由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等机构的介入,形势也将日趋紧张,部分信托公司将被迫向更高风险的领域移动,从而造成了潜在违约率上升。
3、破解“刚性兑付”,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
无论是从经济基本面、信托业发展周期与市场竞争态势上分析,可以确定未来信托业风险事件将较以往更加常态化,从而逐渐改变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属性,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这对于信托业来讲,在短期将会形成转型阵痛,在长期则是刮骨疗伤式的长效发展机制。
长期以来在“刚性兑付”与“预期收益率”的束缚下,信托产品在营销方面存在缺陷,信托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做精确的风险揭示,投资者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从而养成了一大批风险—收益观念严重扭曲的“合格投资者”,而投资者是信托业生态系统的土壤,当土壤恶化时,生态系统内的个体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尽管风险事件将常态化,但是长远来看却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违约现象的出现是信托业正常的“新陈代谢”与“自我更新”。
(三)信托业的生存法则
监管制度就是信托业的“生存法则”。信托业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在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更高效的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从信托业历史上数次重要转折来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顿,均伴随着对信托制度与信托本源更透彻的理解并使得信托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因此,信托业作为富有高度灵活性与生命力的金融业态所依赖的发展基础,除了一般的构成要素如资本、人力、市场的供给外,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给”。
1、《信托法》修订
从信托业诞生日起,信托制度便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正因为如此信托业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础之上维持过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长。然而在经济新常态、金融体制变革加快与行业间竞争加剧的情形下,《信托法》修订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托法》修订方面,应着重于完善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汇信托、公益信托、民事信托等,这些基本制度无论是在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础,否则如家族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尚未开发的蓝海就不可能真正驶入,影响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2、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是信托行业的一个重大事件。设立保障基金会略微加大行业运行成本。但是与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稳定建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的投资者信心,对金融机构而言,信心远比黄金更珍贵。
与此同时,作为未来监管布局的重要协同组成部分,监管当局正在研究推出《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并拟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通过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并建立信托业的长效发展机制,反映出监管当局对行业制度供给和“基础设施”的高度重视,虽然会带来一些前期启动成本,但却是基业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恢复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权符合逻辑,有现实需要。随着社会投资者理财愿望的增加,将会催生更多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需求,信托业的规模增长与风险处置也需要有强大的资本实力作为支撑。如果仅依赖股东增资维持资产规模增长,则需要股东具备持续的增资意愿与能力,形成了信托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增资悖论”,无形中增添了障碍。
信托资产中包括债权、股权等多种资产,允许交易对手以股权质押,就意味着要做好实现质权的准备,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要有股权管理能力继而要有投资运营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不得从事投资活动本身也是一个悖论,有必要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4、监管评级的角色转变
很多人在不同时期都呼吁过,信托监管要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转型。从构建信托业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说,监管思路应以功能监管为导向,更多关注合规性审查与投资者保护等基础领域,减少对系统内个体行为的细节干预。
同时,监管环境的调整应充分考虑各信托公司的层次性特点,通过差异化的监管引导体系,确定不同层次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防止实力不足的信托公司盲目从事创新业务导致行业风险的出现,这种差异化引导体系的基础是信托业监管评级体系的建立。
为建立更适合转型期的监管评级体系,需对传统的监管评级标准做出调整。在关键指标的选择上,应弱化规模相关指标的作用,而将与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及内生发展潜力有高度相关性的指标赋予更多的权重,如资产质量、资产结构、公司成长性、创新业务等。同时,为了加强监管评级对信托公司的约束作用,评级应直接与经营许可关联。通过以上措施引导信托公司向正确的转型路径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规模扩张与短期效益。

⑩ 信托公司参与并购有什么优势

(1)灵活的交易结构。信托在交易层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采取发行信托计划内、成立并购基容金、与外部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多种收购模式中,并且可以采用股债结合以及优先次级等结构设计,合理放大杠杆、灵活配置资金、有力把控风险。
(2)结构化融资经验。过去几年信托公司在房地产行业深耕细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夹层融资和结构化融资经验,这种经验可以迁移到非房地产领域,并且可以从房地产行业的并购整合业务切入。
(3)大额资金投放能力。信托公司可以以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募集资金,募集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并且可以通过放大杠杆的方式在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投入到并购项目,在银行的并购贷款有额度限制时,信托可以形成错位竞争。
(4)私密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信托可以在不暴露委托人的前提下帮助并购方实施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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