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青岛市政府对中小企业无息贷款两年,谁知道啊越详细越好!感谢感谢!
我知道有个政府增信平台,青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融资通平台),政府扶持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仅上浮5%,贷款成本低,手续办理方便!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贷款需要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地税证件,4、开户许可证,4、贷款卡(到人民银行领申请表,再到企业基本结算户经办银行盖章),5、连续两年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未审计月度财务报表
二、注意事项(银行能否贷款给你的关键因素):
1、资产负债率不要超过60%(要把你申请的贷款数额计算在内)
2、财务报表中,年度的经营性净现金流不要为负数
3、利润不能为负数,净利润率最好在10%以上
4、贷款额度批复一般是你上一年销售收入的30%以内
最后,祝你成功拿到贷款!
2. 青岛公租房怎么申请
青岛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户口不设限 [2011-03-17]青岛租房网 http://www.house-qd.com
“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本市户口,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今天上午,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王育生透露,日前,青岛刚刚确定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标准。
去年9月发布的《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下称“规划”),首次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青岛市住房保障范围。根据规划,未来3年,青岛将多渠道筹建6000套公租房,改善12000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规划发布以来,面向这两个群体的公租房申请标准就备受关注。
王育生介绍,根据申请标准,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有市区户口(包含七区及高新区);从毕业次月算起,就业时间不满5年;与用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父母在本市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交纳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或累计满3年;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没有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标准中,对新就业职工没有进行婚姻状况、收入水平限制,对外来务工人员没有进行户籍限制。
“现阶段,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引进人才,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主要以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筹建为主。”王育生介绍,今后,随着经济水平和财力状况提升,青岛将逐步加大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的政府投入。
“现在,针对面向这两个群体的公租房,青岛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投资,政府将提供土地政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支持。”王育生介绍,在具体措施上,青岛规定,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区市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辖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工业用地建设公租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另据了解,今天上午,青岛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挂牌,将在青岛今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承担起投融资平台作用。除参与建设之外,房投中心还将对纳入其中的保障性住房,从计划立项、土地供应、组织建设、配租配售到资产管理等方面,统一管理,专业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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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首次在公租房申请中启用综合评分机制 [2011-03-18]青岛租房网 http://www.house-qd.com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我市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综合评分公示阶段,预计本月底摇号,下月上旬选房。第三批申请家庭入住后,我市首批公租房将全部实现配租。
据了解,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两次公示,我市第三批公租房申请家庭中共有912户符合规定的配租条件,其中申请河马石公租房项目835户,申请文安路公租房项目77户。因河马石公租房项目第三批申请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我市首次在公租房申请中启用综合评分机制。
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三批配租的河马石公租房共包括8号楼、12号楼的所有房源和前两批配租剩余的其他楼座房源,共计469套住房。依据户型结构、面积和申请家庭人口相对应分配的规定,划定359套两室和两室一厅房源,面向3人以上户和家庭结构为父女和母子的2人异性户配租(2人异性户配租两室户);划定110套剩余的部分一室户房源和小面积的两室户房源,面向1-2人户配租。
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评分标准》(暂行),参考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成员健康状况和年龄,有关部门对河马石公租房项目申请家庭分类进行综合评分, 3人以上户和家庭结构为父女和母子的2人异性户,综合评分为59分(含)以上的为正式入围家庭;1-2人户综合评分为78分(含)以上为正式入围家庭。评分公示时间为5天,结束后将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所有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
根据去年出台的《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我市将继续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2011年计划建设公租房(含廉租住房)5000套。其中,规模较大的是黄岛区辛安公租房集中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55亩,计划建设公租房约20万平方米(3000余套),预计本月底开工建设。(记者 崔武)
3.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发展优势
一、是经过不断的资产结构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日益清晰和集中。公司成立以来,不断调整资产结构,确定了能源电力、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以及政府交办的任务为公司发展的重点;确定金融投资、旅游、房地产等业务是公司整体发展的重要补充。形成了以大炼油、青岛电厂、黄岛电厂、跨海通道、中水回用等优质资产为支撑的资产结构。
二、是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负债率较低,拥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由于公司过去一直遵循诚实守信的信用原则,在金融机构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多家银行给予公司较大的贷款授信额度,公司的间接融资空间较大。
三、是公司具有较强的大项目运作能力和大量的大项目运作经验。公司始终把吸引、承担、推动青岛市重大项目建设,拉动我市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先后投资参与青岛电厂、黄岛电厂、中水回用、大炼油、青岛市海湾大桥前期调研、青岛市体育馆前期运作等大项目,通过大项目的运作,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大项目运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大项目运作能力。市政府不断将关系青岛市发展的重大项目交由公司运作,扩大了公司资产规模,获得了如青岛电厂二期、黄岛电厂三期、青黄海底隧道、青岛大剧院等项目资源,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四、是公司一直以对国有资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恪守积极稳健的投资原则,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将为青岛市提供80亿元政策性贷款项目,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青岛市软贷款项目的融资平台,负责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管理工作。该合作将为国信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大做强奠定了良好基础。
4. 青岛清算中心干嘛的
是专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现金流做结算的专业机构!
5. 青岛市有关社会资本开设个体诊所,法人跟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吗社会人员不可以出资当法人以负责人资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中国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6. 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谈谈青岛市政府应采取何种措施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
(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根植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五)大力培育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坚持以“青岛服务”提升“青岛制造”发展策略,走总部经济与优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三大基地产业要求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总部扎根青岛,加速成长壮大。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总部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
(六)引进总部企业支持政策。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青设立地区总部,经认定(认定标准附后)后,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上述补贴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大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七)设立研发中心扶持政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八)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鼓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用于购房、购车补助。
(九)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对采取融资方式和由财政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的工业园区,给予贴息扶持和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五、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十一)构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依托优势产业和城市品牌影响力,构建国内集产品制造、设计、研究、展览为一体的信息发布中心,吸引相关行业展会和研究机构集聚,打造特色产业总部聚集城市。
(十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入和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以及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专业配套服务体系。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逐步提高城市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
(十三)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著名区域品牌,建设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集聚辐射中心,提升总部企业及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我市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的吸引力。
(十四)加强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热供应及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完善写字楼、停车场、高档宾馆、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规范和引导其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总部楼宇经济项目建设,促进楼宇经济升级为总部经济。规划发展以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新城市综合体建设相结合的城市组团。
六、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
(十五)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建立市、区(市)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定期举办政府与总部企业座谈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要实行常态化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
(十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创新政府服务理念,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总部企业新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审批部门预核和对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捷通关优惠措施。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前推后移式便捷通关。积极为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实施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
(十八)为高层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捷。对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对总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做好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在政府集中建设的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定向解决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住房问题。具体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执行。
(十九)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需用人才。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机制。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在重点领域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
七、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
(二十)构建“内聚外联”的培育和支持体系。支持我市大企业主动“走出去”拓展市场和资源空间,鼓励我市跨地区企业(集团)将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销售总部等留驻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外地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快产业集聚和价值链条延伸。在营造企业总部发展和根植内聚效应的同时,形成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和开放互动的总部经济外联发展态势,全面打造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特色的经济腹地。
(二十一)提升全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把引进总部项目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生态环保市建设为目标,力争在发展产业集群、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引资和引税来源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我市整体招商平台作用,推进以总部企业为主导和影响的以商招商、定向招商。
(二十二)推进总部经济半岛城市群发展模式。建立城市群间高效务实、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在城市群内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合理配置总部与生产基地。通过实行战略协同促进各经济主体的融合,提升区域对企业总部的吸引力,放大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通过城市群中不同层级的城市产业区域分工合作,形成具有优势竞争力的产业群,以产业群的集聚和扩散效应拉动城市群的一体化进程。
八、建立总部经济协调促进机制
(二十三)建立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资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十四)建立总部经济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全市总部经济统计测算和预测分析制度,实施政府部门总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总部经济发展效应和贡献度。完善引进总部项目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引进总部纳税奖励激励机制,主城区增加引进总部企业考核权重,各市增加引进企业总部设立生产基地考核权重。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推进作用。行业协会要发挥市场监管、引导自律、培训服务等方面职能,引导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化整合。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纳入全市政策配套和综合服务体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促进机制。
附件:
青岛市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以投资或授权形式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所属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职能的法人机构。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按照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合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区市上报的企业申请、初审报告,组织联席会议审核等工作;负责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提请联席会议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在中国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有关规定,或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基本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二)中央直管企业、国内500强和民营50强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市;
2企业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1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并在该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的注册资金(本)中所占比例达到2/3以上;
3在青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本)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
4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业,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经过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且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承诺书原件;
(四)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统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
(八)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其中,准予认定的,发放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拟在青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青岛1年后,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总部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负责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二条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由市经合办、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 青岛城投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改制情况介绍
一、集团组建基本情况
2008年3月,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东奥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和青岛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三家公司整建制划转的基础上成立,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原三家公司净资产为依据,注册资本30亿元。
作为政府投资与资产运营的受托主体,青岛城建投资集团成立后,迅速展开组建工作,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对原三家公司的整合。同时结合自身现状和发展环境,借鉴外地城投公司的成功经验,确立了“以城市建设为中心,以资金筹集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为推进青岛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布局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的整体工作思路。之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集团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团队,基本实现了较为良好的开局部署。
二、公司组建过程和措施
集团重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职工利益有保障”原则,平稳有序地进行。
(一)明晰定位 确定目标
青岛城建投资集团是青岛市政府为进一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能力,清晰划分政府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投资主业组建而成的。成立之初,我们就根据市委市府统一部署,明确了主要从事“城市的生命线”方面投资的职能定位,包括道路、市政管网、供排水、垃圾回收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旧城改造等建设领域,广告、旅游、酒店等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运营。公司的组建工作紧密围绕这一定位全面展开,力求打造强大政府投融资平台,使集团发展成为政府重大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导骨干力量。
(二) 清查资产 摸清家底
为彻底摸清集团的“家底”,核实集团公司的资产存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团在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基础上,举办了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并专门成立了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集团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组织和督导,及时研究和解决清产核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规范程序对原三家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促使企业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堵塞漏洞,完成了账户清理、资产清查、损失认定、报表编制、结果申报等工作。
(三) 战略重组 优化配置
集团组建成立后,共拥有原开投公司、东奥公司、城投中心名下各类股权投资34项,对于原有股权投资,集团分门别类进行了处置:与现有主业不符合、无明确发展前景的,控股公司逐步注销,参股公司寻求股权转让退出;有较好发展前景,有可能未来取得较好收益的参股公司暂持有;与现有主业相符合,但与集团公司现有组织架构重复设置的,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逐步合并同类项,实现集团公司新的组织架构的建立。通过这些措施,大大减少管理层级,简化了子公司股权结构,增强了集团公司控制能力和管理效率,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扁平化管理。
(四) 完善企业管理体制
一是重组集团机构。按照集团战略构想,实行集团架构管理模式。集团根据职能设置部门、根据业务板块建立专业公司:集团总部是战略决策中心、项目管理中心、财务控制中心和人力资源配置中心,设9个职能部门,管资源、管功能、管流程、管机制;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业务运营的主体,负责具体业务,实行“管干分开”。本着“精简、和谐、高效”原则设置集团机构,内部机制运行合理、衔接有序,促进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组建人才队伍。集团组建后,在保留三家公司原有骨干力量的基础上,公开招聘严格甄选优秀人员进入集团,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以人才队伍为企业发展夯实基础。当下,集团公司正在进行人力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集团公司组织架构、梳理部门职责和岗位管理体系、构建一体化的薪酬和绩效管理体系,搭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力求实现集团内部的公平和可控,促进集团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为确保集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建章立制,完善企业制度建设。集团自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力求将各项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截至目前,已下发涵盖综合管理、人力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党群纪检监察五大类的规章制度34部,通过制度的施行,保障了集团工作在可控范围内高效运转、顺利推进。
经过8个多月的运行,青岛城建投资集团员工思想稳定、工作积极,顺利完成了2008奥运会的奥帆赛、残奥帆赛场馆建设和赛事保障工作。目前,奥帆中心的赛后运营管理和建设利用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同时,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所赋予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等工作任务,集团正在重点围绕环湾战略、市办实事工程、重点项目开发等项工作,实现全面推进。
三、重组改制的几点启示
第一,改革重组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打好基础。
第二,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切实加强对本企业重组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
第三,推动企业创新、机制转换。通过重组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跨越式发展。这是我们做大做强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经营负责制以及企业业务、资产、组织结构、劳动关系调整等的综合配套改革,深化用工、人事、分配三项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加快机制和制度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重组改制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按有关政策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同时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8. 青岛城投是国企吗 城投里员工有事业编吗
摘要 城投集团员工不是事业编制,其员工属于合同工。城市投资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中国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它起源于1991年,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
9. 青岛城投集团有哪些控股子公司
青岛城投集团有405家控股子公司。
青岛城投集团成立于2008年,是市政府直属国有投资集团,集团深入开展城乡建设开发、产业投资运营和金融资本运作,逐步从业务类型单一的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为资产优良、业务多元、经营稳健的大型政府投资公司。
拓展资料:城投债和产业债的二者没啥太直接的联系,如果非要说的话,都可以称为信用债。
一、 城投债和产业债的定义和用途:
(一) 城投债:
1.定义: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2、作用:城投债是根据发行主体来界定的,涵盖了大部分企业债和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城投债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
3。具体用途:一般意义上的城投债,指的是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也就是各类城投公司、高速公路公司、路桥公司、水务公司发行的债券,可以笼统地将这些公司称为城投公司。
(二) 产业债:
1.定义:产业债,是指去掉了城投债部分的信用债。
2、性质:产业债相较于城投债而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强,盈利能力及现金流产生能力强,对政府及政策依赖性较弱的特点,受货币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弱,有更好的风险收益比,也可回避地方政府债务等敏感问题。
二、 城投债和产业债的的区别:
1.产业债是一般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房地产、钢铁、能源、电力,等等。
2、城投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三、发行条件及流程: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 青岛中小企业贷款
我知道有个政府增信平台,青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融资通平台),政府扶持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仅上浮5%,贷款成本低,手续办理方便!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贷款需要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地税证件,4、开户许可证,4、贷款卡(到人民银行领申请表,再到企业基本结算户经办银行盖章),5、连续两年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未审计月度财务报表
二、注意事项(银行能否贷款给你的关键因素):
1、资产负债率不要超过60%(要把你申请的贷款数额计算在内)
2、财务报表中,年度的经营性净现金流不要为负数
3、利润不能为负数,净利润率最好在10%以上
4、贷款额度批复一般是你上一年销售收入的30%以内
最后,祝你成功拿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