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族信托基金是什么,有什么缺点和优点
所谓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把家族企业的资产设立信托基金进行专业内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容被分割或侵夺,协助家族财富长期传承和延续。B. 为什么要给孩子买信托基金
都需要有目的,比如说教育信托基金。能够保证孩子到了合适的年龄能够去合适的学校上学的专项基金。或者就为了给孩子留一笔钱。能够让孩子衣食无忧。这过程需要人来管理这笔钱,这时候就可以让信托公司来管理这笔钱。
C. 【7.8保险全国公众宣传日】这样存教育金,可以为教育装上一扇“防盗门”
1、购买子女教育保险,为教育装上一扇“防盗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理念的改变,保险越来越被人们接受。那么对于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否也需要购买保险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孩子漫长的求学之路中,如果发生了什么事情,教育金的来源被中断,这时教育保险就会使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教育金险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存粹的保险。可以为大家提供从初中到大学的教育费用。第二种是带有理财和投资成分,但是这种存在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大家要谨慎选择。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子女教育保险一个不可忽视的优点就是,随着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信息。
2、变储蓄为投资,基金定投适合你
对于家庭收入相对没那么高的家庭来说,如果要选择一个稳妥的投资方式为孩子的教育做一个保障,那么选择基金定投的方式为孩子储存教育资金是个好方法。
因为选择基金定投,家长只要选对基金,选择一款相对比较稳妥,风险比较小的基金进行购买,拉长时间线,那么基金定投可以实现零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孩子的教育资金做一个最稳妥的保障。
3、适当选择子女教育金信托
如果有以下情况,建议选择教育金信托:
假若父母离婚,为保障孩子的利益,可以选择用离婚前的共同财产,找一个子女受托人,成立教育金信托,从而确保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
对于高收入的人群,可以找专业的受托人,从而同时实现多个理财目标,针对每一个理财目标设立一个信托,并根据不同的达成期限与目标弹性,确认不同的信托账户可承受的风险与预期报酬率,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假若孩子选择出国读书,且父母有整笔的资金,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家庭,建议设立子女教育金信托。教育金信托并不适合所有家庭,由以上情况的家庭可以选择,没有的话,并不建议选择这种方式。
教育金的储备是每一个家长都应该考虑的问题,不一样的家庭情况选择的储备方式也是不同的。根据自己家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才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为孩子的教育装上一道“防盗门”。
D. 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是什么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不但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4)设立子女教育信托的意义扩展阅读:
个人信托形式种类繁多,既可以以信托目的划分,也可以以信托财产的形式划分,还可以以个人的生存期限划分。即个人信托最常用的分类形式是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这是个人信托所特有的划分方式。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
2、身后信托:
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网络-个人信托
E. 子女教育信托和教育储蓄的不同点
目的都是为了子女教育存钱。
其实只是方式不一样,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子女教育信托能够让你更有计划性。强制性。
比如说你做了一个信托,然后按照约定要每年存进信托账户多少钱。才能满足到时候你子女未来的教育支出,能够让你更加有计划。
教育储蓄那就没信托公司的强制监督。这样就会导致你在中间过程中没有强制去执行。
F. 为什么在网上找不到子女教育信托产品的信息麻烦知道的度友告诉我怎么查谢谢
国内的信托还不具备这类型的信托计划,一般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计划都会要5000万以上。
G.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有哪些
一、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
1、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
2、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
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
1、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
2、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
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反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
拓展资料
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H. 子女教育信托产品有哪些特点
教育信托产品的特点
小编为您解析教育信托的特点:
1、分年赠与财产,并可以合法节税。
2、长辈生前事先规划,身后无后顾之忧。
3、财产受信托法保障,产权独立避免恶意侵占。
4、受托金融机构需遵守各项法规,客户权益有保障。
5、信托机构具备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定期提供报告。
I. 为什么选择信托投资
信托项目基本上都是可靠的,毕竟经过信托公司和银监会的双重把关,况且信托项目的抵押或者质押率相当低,有的还要连带很多责任方担保,只要不出现大的系统性的风险,是属于按全额可靠的投资品种。投资者选择信托,最重要的是看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的优劣决定了信托的性质,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选择:
1、看抵押物:抵押物价值(抵(质)押率)、抵押物变现是否容易
抵(质)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资的资金比上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率越低说明项目风险越小、项目越安全。
2、看融资方实力:资方的财务状况、还款来源、行业前景、公司背景等;
3、如果有担保人,要看担保人背景、担保人净资产及构成、担保人与融资方关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等。
4、看信托平台实力,每家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风控能力、管理资金规模等都是不相同的,尽量选择风控较好的信托公司。
希望采纳
J.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和意义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