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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超募

发布时间:2022-06-03 00:45:54

❶ 2011年股市趋势是什么

关键词:震荡向上

如何说2010年中国经济面临的复杂环境令股市表现差强人意,那么2011年股市面临的恐怕是更为复杂的环境,行情的演绎或将更为捉摸不定。

内外环境复杂

2010年,股市面临的外部环境是欧美经济复苏乏力,美国失业率高企,欧洲则笼罩在主权债务危机的阴云中。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在内需的带动下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增速,但美元贬值带来的本币升值和输入性通胀压力日益增强,政府不得不出手收紧流动性,抵御热钱的冲击。

这种情况在2011年还将延续。市场研究人士认为,由于各主要经济体利益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各方角力、博弈的结果将大大增加经济形势的复杂性,汇率及资本流动引发的紧张局面可能会加剧。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虽然经济仍将保持强劲的复苏势头,但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十分牢固,通胀、美元涨跌、政府干预政策等都将给股市带来风险。尤其是要警惕一旦美日欧经济复苏态势稳定,加息预期升温甚至开始加息后,资金出现回流,对新兴市场造成的冲击。

2011年,股市还将面临十分复杂的内部经济环境。2011年我国经济发展仍处在由回升向好向稳定增长良性循环转变的关键时期。作为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和“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将在稳定中求得较快发展。一方面,将扩大内需,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完成4万亿元投资计划续建、收尾项目的同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将陆续启动,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也将建设。预计消费和投资将继续推动经济平稳增长。

与此同时,通胀将成为2011年经济的重要扰动因素。美元贬值带来的输入性通胀,加上国内成本上升推动的物价上涨,令通胀的控制难度加大,2011年的通胀形势可能相当严峻。分析人士认为,由于面临CPI统计指标调整、资源税费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等外生因素扰动,对2011年通胀形势的预计更加困难。明年夏粮丰收与否将成为物价形势的重要分水岭。发改委已经将2011年的CPI升幅目标上调到4%,也说明了通胀形势的严峻性。一旦通胀出现失控迹象,市场对经济前景的判断将随着进一步紧缩政策的到来而发生变化。

为应对大量流入的热钱和严峻的通胀形势,明年的货币政策将由“适度宽松”调整为“稳健”。在短期内,控制通胀将是政策调控的第一目标,但同时也要兼顾“保增长”目标,所以货币政策将在两个目标之间徘徊,令政策的不确定性加大。

可以说,通胀与政策变数将是扰动2011年的A股市场运行的重要因素。

市场供需均衡

股市已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市场人士认为,整个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已变为买方市场,结束了供给的短缺时代。不过,尽管2011年的解禁市值较2010年有所减少,但快节奏的新股发行和严重的超募现象仍对资金面形成较大压力。

银河证券预计,2011年股市融资规模预计将超过8000亿元,其中IPO融资约3000亿到3500亿元,再融资和小盘股可能成为扩容的主力。国盛证券则预计,A股扩容将加快,以进一步吸纳流动性,A股募集资金将超过1.2万亿元,IPO公司家数将超过500家。

而从资金供给情况看,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预计还将继续,将限制投机和投资进入楼市,而对农产品价格的行政管理措施也将对投机资金构成压力,加上存款利率的涨幅跟不上CPI,所以投机、投资资金,以及居民存款有可能更多地被吸引到股市。华泰联合预计,2011估计约有3400亿元资金由楼市流入股市,另外由于债券收益率较低,由债市流入股市的资金可能也将达到约5300亿元。中金公司则预计,2011年个人投资者、基金、保险及社保基金、券商理财、信托投资和企业年金带来的新增入市资金合计约1.23万亿元。

中金公司预计,从A股IPO、增发配股再融资,以及限售股解禁规模等方面测算,2011年资金需求量约为1.01万亿元,全年资金净供给大概在2200亿元。可比口径下,资金供需程度会好于2010年。

而作为股市基石的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市场普遍预期企业盈利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11年上市公司整体净利润同比将增长20%左右。

由此可见,对2011年的股市来说,资金面和业绩面也许都不是问题,决定市场运行的关键因素还是信心。市场人士认为,各种超预期的变化都可能给市场带来风险,比如经济结构转型进展差于预期、对通胀的调控影响到经济增速、货币政策收紧对投资者心理短期造成过大打击等等。

另外,种种迹象表明,国际板在2011年推出的可能性非常大。推出国际版,将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提升内地证券市场在国际上的地位,既有利于中国经济整体的发展,也有利于减轻国内流动性过剩的压力。

指数震荡向上

处于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市场各方将密切关注外围市场、政策取向、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市场也将随着投资者预期的改变而波动。

由于市场整体估值处于历史低位,所以股市大跌的可能性不大,但考虑到经济环境的复杂性,所以全面走牛的可能性也不大,结构分化将比较明显。

从通胀和政策角度判断,全年市场前低后高、震荡向上的概率较大。预计全年上证综指核心运行区间在2600~3600点,沪深300指数的核心运行区间在2800点~4000点,市盈率维持在12~18倍之间。如果按照2011年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20%左右的预期计算,上证综指的高点可能达到3800点或更高,沪深300指数或摸高至4300点。

2011年上半年,政策将主要应对通胀和热钱涌入的压力,货币政策将趋于偏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于经济增长可能出现阶段性的悲观预期,从而使市场延续震荡格局。在信心不足的情况下,股指或再次下探底部。

进入下半年,如果通胀压力得到缓解,货币政策将随之放松,而政府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经济维持稳定增长态势,市场可能出现系统性的上涨机会,或创出年内高点。

操作策略上,上半年以控制仓位、精选个股为主。虽然上半年市场处于相对低位、区间震荡的可能性较大,但市场会有局部热点出现,比如,上市公司2010年良好业绩出炉、“两会”召开、“十二五”规划出台等,在弱市中会频现结构性的投资机会。而下半年则以提高仓位、增持低估值的周期股为主,抓住市场整体上行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均是助涨助跌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幅度。

四板块有机会

市场目前普遍认为2011年的股市主线将紧密围绕通胀与转型,市场将在较长时间内受到四方面因素的影响,即通胀、政策调控、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人民币升值。

板块行情将主要围绕以下四方面展开。一是“收入倍增计划”和通胀预期下的大消费概念。可以在消费普及与升级中寻找投资机会,关注零售、家电、食品饮料、旅游、中药、交通通信、汽车、品牌服装、白酒等板块。

二是以“十二五”规划为主线的战略新兴产业板块,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个方面。随着“十二五”规划在2011年年初出台,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有望使新兴产业板块在市场中一枝独秀。分析师普遍认为,固体废料与污水处理、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生物农业和生物医药、城市地铁与城际高铁、核能、电动汽车、海洋资源开发等值得重点关注。

三是煤炭、钢铁、有色、金融等行业中具有估值优势的大盘蓝筹股。如果调控政策逐步进入观察期,市场将企稳上行,受政策压制的周期性股票的估值有望修复,出现阶段性投资机会。

四是区域振兴的投资机会,尤其关注西部开发主题。“十二五”期间,区域结构调整也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包括中西部地区、新疆在内的区域板块可能有更多的投资机会。

2600~3600点预计2011年上证综指核心运行区间,高点可能达到3800点或更高,2010年核心运行区间为2500~3000点

2800~4000点预计2011年沪深300指数的核心运行区间,或颗摸高至4300点。2011年核心运行区间为3100~3600点

12~18倍 预计2011年沪深300股票平均市盈率,目前约为15.73倍

目前为8000亿元预计2011年股市融资规模,其中IPO融资约3000亿到3500亿元。2010年截至12月12日,股市融资规模达9346亿元,其中IPO融资规模高达4685.22亿元

20% 预计2011年上市公司整体净利润增长率,2010年前三季度为38.46%

❷ 如何选择优质的信托理财产品

对于如何选择更优质的信托产品,我们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如何识别信托产品是否靠谱,第二步再去判别产品是否优质。
第一步是判断产品是否靠谱?有个根本原则问题,正规项目和非正规项目的基本区别:先有项目再融资还是先融资再去找项目。当然这点需要我么去判断,我们提供了四条办法去判断:
1、确保资金是否直接投资到项目方。方法很简单,看打款账户。这里面如果是基金产品,我们要判断基金是否投资到基金专户。
2、产品募集的额度,规模,募集期有没有限制。一般情况下,除公募基金以外的产品都是有所限制。而公募就那么多家,很好判别。
3、风控措施是否独立有效。首先风控要有一点独立性,一般不该由理财公司自己做一些承诺。需要融资方和发行方做分控措施,比如足额抵押,质押,担保或相关人员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4、判断产品类型的正规性,以及是否和相应产品规律吻合。比如说有的债权产品,收益高达18%,虽然不排除例外情况,但这样的利率是和市场规律有冲突的。再比如一些理财产品的期限问题,号称做私募股权项目的,做房地产融资的,产品期限却短到一个月。这样的情况大部分是不合理的。
那么第二步,是判断产品的好不好。这要研究产品要素。其实我们很多投资人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什么产品。在缺乏专业性的投资人眼里,只看三点:理财公司背景,收益多少,期限多长。这是非常危险的事。
对于看产品,我们要看几个要素,一是产品类型,二是发行方,三要知道产品标的和资金用途。就是去做什么去了,拿去干嘛了。这里判断有两点,第一是标的的明确性,第二是标的回报性。很多倒闭的公司就是没有明确的标的,这是通性。很多公司是虚假的标的,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其实很容易区分出来。所谓的回报性,就是项目本身有没有投资的价值,有没有带来稳定收益的能力,这一块其实只要我们稍加思考就可以认识到。比如果我们的项目是三线城市的商铺,这时候我们就要去细细研究这个项目的环境和价值。第四是我们说的额度,规模。在我们有的问题平台上,并不是项目完全虚假,是有真实项目的,可是往往这个标的会用很久。原本需要2000万的标的可能融2亿,所以这就是严重的超募现象,这个多余钱哪里去了?我们会在非法集资是怎样炼成的里讲到。第五点是我们产品的收益和还款付息方式。第六点就是看独立性的风控措施,一定要记住是独立性风控。就是不依赖于这家理财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况下。比方说,这家平台公司说回购,那么这家公司跑路或者资金链断了,回购也成一纸空文。
以上就是看门狗对“如何选择优质的信托理财产品”的回答,望采纳。

❸ 什么是信托第三方托管

目前提到第三方托管,比较热的是P2P的三方支付平台托管,通常指投资者在第三方平台开通个人账户。这个同私募的托管有所区别。在私募投资领域,第三方托管顾名思义就是把资金放到管理人、融资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通过对资金划出的管理,避免任何一方秘密转移款项的情况。

在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相同)募集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把款项打到一个指定的、全国统一账户中,这个账户称为“募集账户”。投资者可以注意到,这个账户是由管理人在商业银行或券商开具的对公账户,目前大多采取预约进款模式,募集期间投资者先通过理财经理预约确定额度,明确投资意向后进款。如未预约进款出现超募情况,一般还要做退款处理。在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放在该募集账户里面,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动用。

募集结束后,管理方走封账流程。把募集款项从“募集账户”划入“托管账户”,托管人通常为银行或者券商,托管方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管理人出具到账通知书。管理方出具产品成立公告,一般会在产品成立当天把款项划入融资人账户,资金即日起息。以上是债券型的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的一般流程,如果是涉及二级市场或者PE基金,由于涉及基金日常的营运费用、业绩提成等,会更复杂一些。

在三方托管机制中,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由融资方支付,投资者的资金经由“募集账户→托管账户→融资人账户”,参与者分别为管理方(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私募机构)→托管方(银行或券商)→融资方,整个链条清晰明朗,逻辑上来说不存在有一方可以私吞款项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在债权关系中,管理方通常对款项运行过程不会严密监管,不需要公开披露款项情况,只要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即可。三方托管能够有效运转的前提是三方互相独立,不存在裙带关系。由于信托、资管管理人均为机构背景,与融资人联合作弊的可能性极小;但在私募基金中,对私募管理方股东背景并无实质规定,全国大大小小的私募公司经一轮清理后大概还有上万家。例如某集团手握几家私募公司,再成立一些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通过私募公司募集资金后,资金回流到集团公司,成为事实上的资金池项目。这样的项目风险,恐怕连项目经理也说不清。

一般来说,投资者要把握好这几点就基本可以确认资金安全:

一、确定自己项目实际上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资管公司、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三者都要走信托通道,有的投资者可能会以为都是信托,一定要通过合同确认。

二、确认募集账户和账号信息(一般由理财经理完成)

三、做好融资方的背景调查。现在企业之间盘根错节,要追究集团关系通常涉及大量的信息确认。这部分通常由您的理财经理代为完成,因此,选一个靠谱的理财经理就尤为重要。

❹ 2013年IPO新政发行程序在改革前后的对比

看看新规定啊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3年11月30日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三)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七)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八)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一)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应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五)改进网上配售方式。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订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规范网上配售行为。发行人、主承销商应根据相关规则制订网上配售具体方案并公告。方案必须明确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上限,该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六)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二)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点,强化对发行人主要业务及业务模式、外部市场环境、经营业绩、主要风险因素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要求。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三)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联动机制。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五)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七)发行人上市后,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定期跟踪报告;发行人出现重大变故或事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撰写督导工作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并就督导工作未尽事宜作出安排。持续督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保荐机构责任。
(八)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上市公司涉嫌欺诈上市的,立案查处时即采取措施冻结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九)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国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方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诚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财务造假,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依法严惩。

❺ 新华信托华惠42号是否成立

还没有 成立 ,应该在退部分打款,因为超募了,退完后才会成立

❻ 请问下新华信托-中邦系列稳健型并购投资基金什么时候成立的,我在官网上怎么查不到,请给答案,谢谢

现在正在办理超超募资金的退款,退款后就可以成立,预计5月2到3号成立。

❼ 新股怎么线下申购,新股怎么线下申购帖子问答

无论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要想参与新股网下申购,第一步就是获得中证协的网下询价资格,只有拥有这个资格的投资者,才有资格参与沪深交易所的新股询价及申购。

那么,该如何获得中证协的询价资格呢?或者说,有哪些门槛和流程呢?

这里首先涉及中证协的一份文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根据该细则,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中证协注册,并需满足四大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证协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采取的规则是自行注册,而对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则需要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证协推荐注册。

中证协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为了吸引或留住大客户,都制订各自的推荐类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门槛,将符合要求的投资者由经纪业务部门推荐到投行部门,再推荐到中证协,备案后注册成为拥有询价资格的推荐类询价对象。

新股网下申购第二步:拥有足够的市值筹码:

那是不是投资者找一家券商将自己成功推荐到中证协成为合格的推荐类询价对象之后,就可以参与任何新股网下询价和申购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至少是不全正确。

请看规则:

首发股票项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具体条件不得低于上述四大基本条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要求参与该项目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项目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主承销商应在已完成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范围内,对其是否符合首发股票项目的预先披露条件进行核查,选定可参与该项目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举例说明,大家如果长期关注新股网下申购的话,一定会在新股询价公告中明确看到,(沪市为例)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需在20??年T-6日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3000万元(含)以上。

那这里就出现很多细则问题了,投资者的市值如何计算?请仔细阅读如下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里的六点:

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 X-2日(X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 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二)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X-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三)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四)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五)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六)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新股网下申购第三步具体申购及操作流程

一)X-1 日,主承销商会向交易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二)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三)初步询价一般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00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会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四)T-1日15:00前,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自动剔除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也就是无效报价及无效申购。

发行参数确定后,主承销商会在T-1日15:00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并启动申购。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入围数量。

五)网下申购日为T日,T日9:30-15:00期间,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六)T+1日15: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网下申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T+2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T+2日8:30-16:0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八)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 六位新股代码” (如新股代码为 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反馈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九)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十)T+2日,中国结算根据配售对象新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认购结果后于T+2日17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十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将对其全部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十二)T+3日15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主承销商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下配售结果。

十三)T+4日900前,中国结算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十四)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都会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五)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对于主承销商按约定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新股网下申购第四步,有效报价必须熟知四大攻略:

获得询价资格、明了市值计算方式、清楚网下新股申购流程,如何让自己的报价落下有效报价区间,成为网下投资者参与网下新股申购获取盈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试想,如果自己的报价无效,这之前的一切努力就都是白费了。

正因如此,理清当前新股定价机制、分析总结报价攻略尤为重要。

新股网下报价四大攻略:

攻略一:“募投项目/新发股本”法。

根据目前的IPO发行规则,首发企业不得超募,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也基本固定,发行股本一般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确定,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用计划募投项目所需金额除以招股书中首发股本,即为发行价。

攻略二:23倍市盈率法。

如果说攻略一属于最最简单的计算方式的话,那“23倍市盈率法”则属于略微复杂的方法。根据证监会的规则,目前发行定价不得高出23倍市盈率,在实际的新股发行中,很多新股最终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都是22.98倍、22.99倍或23倍。如果攻略一计算出来超过了23倍,请直接用“23倍市盈率法”。

攻略三:行业近一个月平均市盈率法。

此法是攻略二的继续,目前证监会对IPO发行有两条“红线”,不准超募,发行价不准超23倍,谁越线谁倒霉。但除此之外,还有一条“黄线”,即不得超所属行业近一个月平均市盈率。最近的江苏银行发行被后延三周,且每周都必须发行提示公告就是因为踩碰到了此“黄线”。

此规则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在发行定价时,需要对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行业市盈率,一般而言,采用的都是“最近一个月平均市盈率”,发行定价时,最好不要高于对应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市盈率”,不然就要和江苏银行一样,延迟三周申购,且每周都发布提示公告。

攻略四:市净率法。

以上三大攻略,基本都属于常规,但实际操作中其实也有特例,比如目前正在发行的多家银行。其实不止是银行,还有很多国企也同样如此发行价不能低于市净率,否则就会造成事实上的国资贱卖或流失。比如江苏银行,该公司及该公司的承销商肯定知道发行价不能定在行业平均市盈率之上,但因为发行价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所以只要踩着“黄线”发行了。这个时候,作为询价对象的网下投资者,就需要考虑市净率这个指标了。

当然,实际操作中,上述四大操作策略其实并非单一呈现,而是互相交织在一起,作为询价对象,网下投资者在报价时需要综合考虑,最好以四大策略中最低价格进行报价和申购,如此才能保证所报的价格有效,对应的申购才能获配。

具体详细报价攻略,请仔细阅读《新股网下申购金矿被发现,11天新增千名个人投资者,四大攻略确保报价有效》(点击蓝字阅读原文)。

新股网下申购第五步,资金不够怎么办?

说了这么多,学习了这么多,可资金还是不够,咋办?别急,请让券商中国尽量为您支招,当然是合法合规的招!这就避不开融资融券了。

下面,券商中国记者就分四种情况给您支招,两融的招:

案例一:有500万,想参与某一市场新股网下申购及配售。

看妙招:将500万现金作为担保品,融资买入深市(沪市)某股500万元;之后再接着普通买入深市(沪市)某股或该市场另一股票500万元。如此,合计就持有该市场1000万市值的股票,就达标参与该市场新股申购要求了。

收益:根据某大型上市券商客户一季度参与网下新股42%收益测算,对应一季度可获得收益100万元,而利息及费用成本才10.45万元。

风险:融资买入标的个股和普通买入标的个股价格波动风险。

案例二:有1000万现金,想同时参与深市、沪市两地的新股网下申购。

看妙招:将1000万现金作为担保品,先融资买入深市某股票1000万元,然后再普通买入沪市某股票1000万。如此,深市、沪市两地新股网下申购所需要的市值就都达标了。

收益:根据某大型上市券商客户一季度参与网下新股42%收益测算,对应一季度可获得收益200万元,而利息及费用成本才20.90万元。

风险:融资买入标的个股和普通买入标的个股价格波动风险。

案例三:有1800万股票市值(沪市800万、深市1000万),想同时参与深市、沪市两地的新股网下申购及配售。

看妙招:将1800万股票市值转入融资融券账户,融资买入沪市某股200万市值规模的股票,达到复合参与沪深两市新股网下申购要求。当然,沪深股票市值持有量相反也可对应修改操作。

收益:根据某大型上市券商客户一季度参与网下新股42%收益测算,对应一季度可实现新股收益200万元,而利息及费用成本才4.18万元。

风险:转入两融账户中的1800万市值股票以及融资买入的200万市值股票随时可能因价格下降而出现账面浮亏。

案例四:持有2000万元现金,未持有证券市值,不想承受股票波动风险但又想赚取新股收益。

看妙招:分别融券卖出沪市和深市股票各1000万元后,普通买入上述两只股票,实现风险对冲。

收益:根据某大型上市券商客户一季度参与网下新股42%收益测算,对应一季度可实现新股收益200万元,而利息及费用成本才41.75万元。

风险:基本无风险。

❽ 做基金时,REITS基金指的是什么呢

REITs的中文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所以REITs确实是基金;公募REITs,是特指以基础设施为底层资产,通过公募方式筹集资金,以实现存量基础设施资产“上市”的公募基金。其实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实现形式。

❾ 买信托什么情况会导致退款

一、热售的信托产品募集临近收尾阶段,额度打超了信托公司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退款
1、 有些投资者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希望等到信托产品即将成立起息之前打款,这导致信托产品在临近收尾阶段出现项目所剩额度不多,但是投资者打款又非常集中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打款金额超过项目预定募集金额的超募情况,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只能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将打款时间排在后面的,超出募集金额部分的投资者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2、 信托产品分期发行时,每期募集时一般都会规定具体的封账时间。如果投资者在封账时间之后打款,将面临资金算入下一期或是返还资金的选择。
二、在没有确定额度的情况下打款
信托产品对认购金额在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有50个名额的限制,所以募集金额较大的信托产品一般对认购金额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的进款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说大小额的配比),机构投资者则不受此名额限制。如果投资者在没有确定好额度的情况下打款,将面临信托公司要求退款的可能。
三、投资者打款的时候没有正确填写打款账户名或账号
投资者在汇款或是转账的时候,由于一时的疏忽,没有正确填写账户。将产生两种可能,根本就没有投资者填写的那个账号,银行系统将自动将资金返还到投资者的打款账户,这种情况一般即时退回。二、投资者填写的账户是信托公司的其他账号,这种情况,投资者需要和信托公司沟通,向公司申请退还该笔资金。
四、未按合同要求打款
1、信托产品募集时,合同会规定打款资金超过100万以上的按10万的整数倍递增(也有很少部分是按1万递增),假如投资者打款105万,信托公司会要求全额退款或是退回5万元或是增加5万元。
2、有的投资者由于银行转账有单笔最高额度的限制,需要分笔多次转账。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要求所有的转账都是通过同一账户转出,如果投资者使用不同的银行账户转账,信托公司将要求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五、未能及时提交资料
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结束之后都需要到监管部门报备,走成立流程,此时需要提供所有投资者的身份证、银行卡、打款凭证的信息;如果有个别投资者的信息未能及时提供,影响到这个项目的成立进程,信托公司会要求将该投资者的资金算入下一期或是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六、项目募集失败
1、信托项目一般都会设置成立条件,在推介期满之日,项目未能达到成立条件,导致信托计划未能成立,则信托公司公司会将认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2、还有一种概率很低的情况是,在项目发行期间,由于融资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出现突然的恶化,信托公司认为继续发行该项目可能会出现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前终止该项目的发行,将已打款的投资者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况导致退款,投资者的资金肯定是安全,只是往往需要走一些必要的流程和提供相应的材料,可能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针对以上几种可能会退款的情形,有人总结了如下几种防范措施:
1、合理的安排打款时间,不刻意赶在项目即将成立之前打款。
2、通过正规的理财机构预约额度。
3、认真核对打款账号并正确填写。
4、打完款后,配合自己的理财经理,及时提交相应资料。
打款是认购信托产品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投资者一定要认真正确的处理,才能确保投资行为的顺利进行,防止退款。

❿ 如何利用自身资源并购融资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一)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二)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1.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2.权益融资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二、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融资成本高低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二)融资风险大小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三)融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四)融资时间长短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不仅发生在国内,不少国内大型企业还主动参与国际间企业并购,企业并购资金金额更是呈几何级基数增加。而我国企业现有的并购融资方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所需巨额资金的国内或国际间并购活动需要,借鉴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我国并购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一)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二)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
(三)换股并购融资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换股并购融资对并购企业来说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相对于现金并购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换股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认股权证融资
认股权证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通常为3-10年)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将其与股票、债券等一起发行,通过给予原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提高了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样有助于顺利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因此,发行认股权证对需要大量融资的并购企业来说可成功达到筹资的目标。
我国资本市场在1992年就尝试应用权证,比如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权证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政策的到位,我国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逐渐成熟,相信认股权证融资终究会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方式。
上市公司并购的4中模式及案例
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当前很多上市公司面临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要求的压力,在展开对外并购时,公司管理层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并购风险:“并过来的项目或团队能否很好的整合到公司平台上贡献利润?如果被并购公司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怎么办?被并购公司管理层丧失积极性怎么办?公司的市值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否支撑公司持续的展开并购式成长?”等等都是企业在展开并购前需考虑的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主体的选择与结构设计得以解决,而不同的主体选择与结构设计又会拉动后续不同资本经营行动的跟进,从而提高公司并购的成功率。
根据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为客户提供并购服务时对并购主体选择进行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并购时,在并购主体的选择上至少有4种可能方案:
(1)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2)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配套资产注入行动;
(3)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
(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这四种并购主体选择各有优劣,现总结如下:
模式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优势:可以直接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无需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利润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劣势:在企业市值低时,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业务利润未按预期释放,影响上市公司利润。
案例:蓝色光标的并购整合成长之路
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是最传统的并购模式,也是最直接有效驱动业绩增长的方式,如2012-2013年资本市场表现抢眼的蓝色光标,自2010年上市以来,其净利润从6200万元增长至13年的4.83亿元,4年时间利润增长约7倍,而在将近5亿元的盈利中,有一半以上的利润来自并购。
蓝色光标能够长期通过并购模式展开扩张,形成利润增长与市值增长双轮驱动的良性循环,主要原因如下:
1.营销传播行业的行业属性适合以并购方式实现成长,并购后易产生协同,实现利润增长。
与技术型行业不同,营销传播行业是轻资产行业,核心资源是客户,并购时的主要并购目的有两项:一是拓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公司和客户,二是整合不同的营销传播产品。通过并购不断扩大客户群体,再深入挖掘客户需求,将不同公司的不同业务和产品嫁接到同一客户上,从而可以有效扩大公司的收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因此,这样的行业属性使得蓝色光标并购后,因投后管理或并购后整合能力不足导致并购失败,被收购公司业绩无法得到释放的可能性较小。
2.由于我国并购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较大估值差异,蓝色光标的快速并购扩张带来资本市场对其未来业绩增长的高预期,从而带动股价的上涨,市值的跃升。市值的增长使蓝色光标在并购时更具主动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高市值意味着上市公司拥有资本市场发钞权。
3.利用上市超募资金迅速且密集展开行业内并购,将募集资金“转化为”高市值,再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继续展开后续并购与配套融资。
从蓝色光标上市后的并购支付方式可以看出,上市时,蓝色光标共募集资金6.2亿元,公司账面现金充裕,因此,公司上市后的并购几乎都是以募集资金直接作为对价支付,2012年末至2013年初,超募资金基本使用完毕,而此时,公司市值已近百亿,百亿市值为蓝色光标在后续并购中带来了更多主动权,从2013年起,蓝色光标的并购标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公司凭借其高估值溢价多采用定增方式进行收购。
模式二: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不直接在股份公司层面稀释股权;未来如果子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可将资产注入至股份公司;通过此结构在控股股东旗下设立一个项目“蓄水池”,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周期、股份公司业绩情况以及子业务经营情况有选择的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更具主动权;可以在子公司层面上开放股权,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团队而言,未来如果经营良好,可以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股权增值或直接在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实现上市,具有较高的激励效果。
劣势:规模有限,如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则需要大股东出资较大金额,如非控股则大股东丧失控制权;子公司或项目业绩不能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使得并购后不能对上市公司报表产生积极影响;公司需成立专门的并购团队开展项目扫描、并购谈判、交易结构设计等,对公司投资并购能力和人才储备要求较高。
模式三: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除模式二所列优势外,还具有以下优势:
优势:大股东只需出资一部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或政府资本展开产业投资并购;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解决并购能力问题、投后管理问题等;可以通过基金结构设计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决策,或掌握更多的决策权。
劣势:大股东品牌力、信誉、影响力等较弱,可募集资金额规模可能受限;前期需要大股东出资启动,对大股东的出资有一定的要求。
案例:思科和红杉资本的协同并购
思科堪称硅谷新经济中的传奇,过去20多年,其在互联网领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思科在其进入的每一个领域都成为市场的领导者。反观思科的成长,几乎可以视为一部高科技行业并购史的缩影,而其并购成长模式离不开另一家伟大的公司:红杉资本。
思科1984年创立于斯坦福大学,创始人夫妇一个是商学院计算机中心主任,一个是计算机系计算机中心主任,两人最初的想法只是想让两个计算机中心联网,1986年生产出第一台路由器,让不同类型的网络可以互相联接,由此掀起了一场通信革命。1999年思科在纳斯达克上市。市值一度达到5500亿美元,超过微软,雄踞全球第一。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是全球最大的VC,曾成功投资了苹果、思科、甲骨文、雅虎、Google、Paypal等著名公司。红杉累计投资了数百家公司,其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红杉资本早期投资了思科,在很长时间里是思科的大股东。被称为互联网之王的思科CEO钱伯斯就是当时红杉委派的管理层。
思科真正的强势崛起,是在上市之后开始的;而并购重组正是它神话般崛起的基本路线。(思科在2001年之前就进行了260起技术并购)。在IT行业,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新团队新公司层出不穷。作为全球领先的网络硬件公司,思科最担心的并不是朗讯、贝尔、华为、中兴、北电、新桥、阿尔卡特等网络公司的正面竞争,而是颠覆性网络技术的出现。颠覆性技术一旦出现,自己的帝国就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因此思科把地毯式地扫描和并购这些新技术新公司,作为自己的竞争战略和成长路径。
然而新技术新应用在哪里?颠覆性的技术在哪里?它可能在任何地方,可能藏在全球各地的创业公司、实验室、甚至某个疯狂创业者的家中(正如思科自己的创业背景)。因此,思科必须建立自己的“行业雷达”与“风险投资”功能,高度警惕,保持对新技术的获悉。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量出现的新技术应用,作为上市公司,思科并不适合扮演VC角色,因为这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因此,思科需要一家VC与自己配合,共同来完成这个工作任务。
于是,风险基金红杉,扮演起风投和孵化的角色,与思科形成战略联盟、结伴成长的关系。一方面,思科利用自己的技术眼光、产业眼光和全球网络,扫描发现新技术公司,对项目进行技术上和产业上的判断,把项目推荐给红杉投资。另一方面,红杉对项目进行投资后,联手思科对项目进行孵化和培育。若孵化失败,就当风险投资的风险。若孵化成功,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就溢价卖给思科,变现回收投资,或换成思科的股票,让投资变相“上市”。
上述过程常态性地进行,在全行业里地毯式地展开,思科将行业内的创新技术和人才,一个个地整合进来,企业神话般崛起,直取全球第一。而红杉成了VC大王,名震IT行业,获取了丰厚收益。
在这一模式中,各方各得其利,对于新技术公司而言:获得了VC投资,赢得了存活和成长;而卖给思科,创业者实现了财富梦想,而思科的大平台也更有利于自己技术的创新和广泛应用;对于红杉:依靠思科的技术眼光和全球网络,源源不断地发现并投资好项目。一旦孵化成功,能够顺利高价卖出,获得高额回报,消化投资风险;对于思科:充分利用自己的上市地位,用现金或股票支付,在全社会范围整合了技术和人才,强化了自己的技术领先优势,造就了产业和市值上的王者地位;而对于华尔街市场:思科的技术领先和高速成长,成了明星股和大蓝筹,拉动了资金的流入和交易的活跃,促进了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红杉的选项和投资管理能力得到了业绩的证明,资本市场持续地向红杉供给资本。
模式四: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长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除具备模式二、模式三的优势外,还具备以下优势:
优势: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力、影响力、信誉等撬动更多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更容易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的资金比较充裕,便于启动基金;不直接在股份公司层面稀释股权;可以通过股权比例和结构设计将投资的子公司业绩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
劣势: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与国外有很大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很少是基金投资人,因此能够依托大股东力量与上市公司形成模式三中所述产融互动模式的公司非常少。而伴随我国私募基金以及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成熟,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与私募基金合作成立并购基金展开对外投资和收购,由并购基金扮演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器的角色,提前锁定具有战略意义的优质资源,待培育成熟后再注入上市公司。
案例:大康牧业携手天堂硅谷,成立产业并购基金
2011年8月,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专门为公司产业并购服务的并购基金,双方合作后,自2012年至今
,已先后与武汉和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富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登峰海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富农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达成收购及共同管理协议,主要合作模式为:由天堂硅谷和大康牧业共同管理被投资公司,其中天堂硅谷主要负责公司战略规划、行业研究分析、资源整合优化等方面;大康牧业负责经营方案及其日常经营和管理等内容,派驻专业管理团队。
上市公司以这种方式展开并购,一方面扩大了可调用资金规模,大康牧业仅用3000万元即撬动3亿元现金用于自己的产业并购;第二,由并购基金直接收购被投公司股权无需经过证监会行政审批,极大的提高了并购效率;第三,通过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在战略研究、资源整合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形成互补;第四,在并购基金投资期间上市公司即介入经营管理,降低了并购后整合阶段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利润无法如其释放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并购市场即将进入爆发成长期,上市公司必将成为其中一股非常重要的参与力量,上市公司应将并购主体的选择作为整个并购结构设计中的重要一环,综合评估自身资产、市值等情况,标的企业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等情况,选择、设计合适的并购主体开展并购,打开公司并购成长的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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