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第四条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条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第九条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第十条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一条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第三章投资人的确定第十二条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㈡ 我想了解BT投资项目投资方物资设备的管理办法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
㈢ bt投融资的业主是不是必须是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法律依据是什么急
BT(Build-Transfer)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实施情况看,这种方式拓宽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创新了建设管理方式,很多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得以提前实施。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内配套的政策、管理标准等不完善,BT模式在实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不明,审批权限不清,合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不确定,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部分项目打着BT旗号搞施工方垫资建设,甚至个别业主为承包方贷款进行担保,对BT模式的管理不明确等。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BT投融资模式管理,正确区分BT投融资模式与施工单位违规带资建设方式,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主要针对BT模式推行中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批程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投标、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措施。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 BT模式的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普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项目业主要以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政府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后的2年左右完成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批权限审批。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资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理部门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回购资金困难大的项目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招标投标制度BT模式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融资人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业主要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融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但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BT承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要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融资人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项目业主和融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BT 合同中明确。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报批和征地拆迁,监督融资人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等工作。
融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融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融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融资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融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共同进行申报。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融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 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
五、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项目业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融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因融资人或项目公司加强管理或优化设计而节约的资金,项目业主仍应按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融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平衡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搞好融资人招标工作;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项目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建立BT模式财务跟踪监督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BT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融资人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要通过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设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㈣ 什么是BT建设投融资模式
BT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产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产生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
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㈤ 国家是否禁止对B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
没有禁止,但是加强了对BT项目招投标的服务和监管。
B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对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财政资金不足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充分认识BT,加强对其在招投标环节的服务和监管,有利于化解政府在资金引进、工程管理、项目回赎过程的风险。
一、BT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一)BT模式的特点
1、何谓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项目授予投资人(或投资建设人),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赎该项目。
2、BT模式的特点:
(1)BT项目的真正业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于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隶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类别,只有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才有资格作项目的BT发起人。并且项目建成后,政府最终要用财政资金,或给予投资人其他优惠政策(如土地开发等),赎回项目的所有权。因此BT项目的业主无论是从项目的性质,还是项目的最终归属,都非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莫属。
(2)BT的本质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对市政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分配。为了充分体现“三公”,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只有通过竞标成功的中标者,才有资格成为BT项目的投资方,与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BT合同。
(3)BT的项目管理重点有别于普通工程项目。投资方绝大多数会组建BT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暂时行使业主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并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期间的风险。
(4)投资人与投资承建人在项目管理与实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只找投资人,即项目法人只管融资。也可以既找投资人而投资人同时具备施工能力,即项目法人融资并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项目总包人。两种投融资人的选择、管理以及特许权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项目承包商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BT项目招标的重点是确定合适的投融资人,因此项目法人招标应将是否具备投融资能力摆在首位。假如项目法人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还需要通过二次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要求,加强对BT项目二次招投标的监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项目BT的发起权;②项目BT阶段所有权的转让权;③BT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二次招标的监督权;④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监督权;⑤项目建成后的回赎权。
义务:①按时足额支付BT乙方合同价款的义务;②协助项目BT乙方二次招标的义务;③接受项目BT乙方的各类咨询义务。
(2)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项目投资和融资权;②当其具有BT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对该项目的承包权;③当其不具备BT项目总承包资质时,对该项目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权;④享有所实施项目的组织建设管理权;⑤享有项目建成后收回投资及合理利润权。
义务:①承担项目融资、投资、建设风险的义务;②承担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义务;③接受BT发起方有关约定的义务。
(二)BT模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
1、何为带资承包方式: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筑施工企业垫款施工。
2、BT模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点:
BT中的投资方需要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而带资承包方在相当程度上也具有融资的性质。两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实际操作中,许多政府投资项目误将带资承包当成BT模式,或误将BT项目操作成带资承包。这一方面违反了国家禁止工程建设项目带资承包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项目建设期间权责不明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后果,易出现项目建设期间和之后的“官司”不断,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地方的稳定。
3、BT模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BT模式的投资方可以是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企业或个人。原则上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愿意以BT方式赚取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费和利润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加入这一领域。
带资承包方式中的带资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具备施工资质要求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权参与项目施工,否则可视为项目的违法“挂靠”。
(2)工程建设项目类别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收回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带资承包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涉及面广,可以出现在各行业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会发生。
(3)合作性质不同。
BT模式中,项目业主与投资方签订的是BT投融资建设合同。尽管在BT项目运作方式中,投资方可能同时具有投资者与施工者的双重身份,但其中投资者的身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作为发包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工程服务范畴。
(4)法律关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涉及到项目发起人、投资者、项目贷款银行、融资担保人、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的法律关系较为纷繁复杂。
相对而言,带资承包方式中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项目业主与带资承包方仅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
(5)管理对象与管理范围不同。
BT模式中,项目业主一般只负责项目的前期管理,如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解决征地拆迁、选择投资者等工作。投资方则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工作,如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实施单位,并全权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建设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按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业主。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发起开始,直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竣工交付使用为止。承包单位只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承建工程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阶段的工作。
(6)项目保证措施不同。
BT模式中,为保证投融资的效果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投资方须先向项目业主提供足额的项目保证金或银行担保,然后业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拨项目建设资金。
带资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设备材料款等各类资金的筹集、使用均由带资人全权负责,无法保证各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7)合同价款的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资方需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资金的筹集,因此,合同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资回报。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合同价款只包含工程建设费用,不含资金占用利息和投资回报。
(8)资金支付主体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两个资金支付主体,第一个是投资方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个是在项目建成完工移交给BT项目业主后,项目业主按照BT合同的约定向投资方支付合同价款,通常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带资承包只存在一个资金支付主体,即项目业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后不久的时间内向垫资施工方支付合同价款。
(9)项目的所有权人不同。这既是二者的根本区别,也是区分BT与带资承包两种建设方式的关键特征。
在BT模式中,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是项目的“暂时所有权人”。在工程竣工后,投资方需要按BT合同约定的转让程序,再将项目的所有权转移至项目业主方名下。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发包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将已竣工工程移交由发包方,并不涉及项目所有权的转移。
(10)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不同。
在BT模式中,项目业主只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责任与风险,进行项目的宏观管理。投资方则要承担建设期间的建设管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工期、造价以及融资的风险,还要承担不能及时得到回购资金的风险。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筹集等项目风险。承包单位只承担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和竣工交付相应承包范围内的风险,以及垫资得不到偿付的风险。
4、如何指导业主,做好BT项目的招标工作,规避基础设施建设带资承包风险:
明确了BT模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对于服务业主,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1)帮助指导项目业主用招标或招商的形式选择投资方;
(2)帮助指导审查项目业主的BT招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帮助指导审查项目业主与投资方签订的BT协议,突出项目回赎内容重点。防止将BT项目协议误做带资承包协议,也防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带资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帮助指导监督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资方组建BT项目联合体和实施项目建设的二次招标。
二、哪些项目适宜采用BT模式
(一)采用BT模式运作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政府需要投资建设的,但又不适宜于由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点等;
2、政府需要垄断经营的,或不愿意采用BOT方式将经营权转让给投资者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集中供热、垃圾处理等项目;
(二)项目采用BT模式的前提条件
采用B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前期项目立项、审批、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已完成,设计方案稳定,建设标准明确;
2、政府应具有充足的回购能力,能提供回购承诺及相应的担保;
3、工程规模、难度适当,投资额度和施工资质应在潜在投标人可承受的范围内;
4、已经有一定的符合条件的BT潜在投资人可供选择。
三、如何选择项目BT投资人
(一)需要注意的问题
1、政府要把“双赢”放在首位。选择BT投资人实际是选择项目的战略合作伙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经济利益最大化。
2、实施项目管理“管办分离”。宜以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当地政府为项目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行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项目资金监管职责。
3、防止以项目为抵押的融资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应将投资人提前注入项目保证资金及提供银行履约担保作为谈判的重点内容。
4、尽量选择有资金实力和有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有效规避投资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矛盾。
5、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早介入对BT项目的服务和监管中。指导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招标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务中履行好监管职责。
6、招标过程中注重评标办法的合理编制。招标找项目投资人不应以价格最低作为中标条件,应综合考虑投资人经济实力、融资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应将侧重点放在工程将来的运营成本及质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资方的产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针对较大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项目业主通过前期的信息发布、摸底,已有合作对象,争取项目审批立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准邀请招标或直发包的形式来确定投资方。这种形式暂定名为招商招标。
2、“抛绣球选亲型”。即项目尚无明确合作伙伴,项目发起人在权威媒体公开发布招标(或招商)信息,吸纳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关注,择优选定投资人。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较大项目,信息发布的范围要广、时间要久,要给真正的投资者充分论证项目投资的必要时间。
(三)BT投资人的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具有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也叫BT总包人。BT总包人既是BT项目的投资方,同时也是项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备的施工资质能力和范围进行施工,一般情况无需进行二次施工招标。
另一种是没有或不具备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叫BT投资方。由于其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还必须再以投资方的身份,在项目业主的协助下对项目施工进行二次招标确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见的完善BT投资人总承包资质的办法
当投资者不具备项目总承包资质时,其欲直接赚取项目建设管理费和获取项目更大利润的打算就会落空。相对来说,其投资风险就会加大,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项目融资。
实践中许多投资人为弥补这种“缺陷”,增加投资利润,利用目前BT无“法”限制的时机,或采用“控股”,或采用“联合体”的方式,吸纳有项目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一起参与前期的BT投融资中,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BT利益集团。
作为监管部门,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导投资者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BT联盟,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规避招标之实。
四、项目运作中的具体实施方式
(一)设立项目公司的BT方式
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招商确定投资方,投资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1、对投资方无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其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即可。
2、投资方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投资方为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3、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履行项目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
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商的确定,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在项目业主监督下用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
(二)不设项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招商确定项目投资方,投资方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直接与项目业主签订BT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直到项目建成后由业主赎回。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资方承担,无须再进行二次招标。此种方式采用的前提是,投资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
2、项目业主直接和投资方签署BT投资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
五、加强对BT服务监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及时介入,指导项目业主完善BT操作
1、项目监管部门及时介入最主要。项目监管部门要及时与项目业主沟通,了解项目工程特点、前期准备情况、业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帮助业主分析潜在投资者,选择对应的实施方式。由于BT模式的确定既属于项目立项阶段的内容,又属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内容,因此监管者既有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又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在现阶段国家尚无政策明确BT模式监管权的情况下,需要各部门及时沟通信息,互相携手,对现有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服务监管到位。
2、帮助项目业主选择合适方式确定投资人最重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根据该项目BT潜在投资人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项目融资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标方式,确定BT投资人。
(二)明确项目资质要求,优化组合投资方
1、根据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建设特点,在项目BT招标时应对投资方的投融资能力和施工资质提出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应首选具备承担BT项目投资能力和施工资质的投标人为BT项目的总包人。当然,有BT项目建设经验的为最佳。
2、要积极引导有投资能力而无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具备项目施工能力的优质企业组成投资方联合体,实施“强强”联手,共同组建项目投资方。
(三)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在BT项目中,工程分包和转包情况以及“再BT”现象较普遍,这是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重要风险因素。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分包情况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约定,禁止随意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加禁止“再BT”现象。
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业主应组建包括监理在内的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对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3、招投标监管机构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联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认真查处项目违法分包、转包情况。
㈥ BT建设合同适用的法律及法规有那些
合同法及相关解释、民法通则及其解释、行政法相关内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你具体想问什么啊?
㈦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坚持深化改革,全面贯彻上级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的决策部署,将《条例》以及中央、省文件中关于政府投资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确写入《办法》并细化具体操作,确保文件修订与上级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
(二)坚持问题导向,实现投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还存在的共性问题,修订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有助于项目的高效推进。
法律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㈧ 南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2003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和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使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财政部门汇编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计划、监察、物价、银行等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集中调剂使用,支出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设账户。第六条以收费形式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缴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单位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不得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公款私存。第八条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款专用;
(二)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须经计委、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三)采取购买、租赁、委托或者雇佣等方式获取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计划;
(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
(五)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炒股票、炒房地产等投机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的开支;
(六)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第十条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按财政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单位因故撤销,其预算外资金划转财政专户管理,不得转移、隐匿、坐支、私分。第十二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查处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的;
(二)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收费、基金项目、改变收取范围和提高标准的;
(三)转移、隐匿、坐支、私分预算外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划转财政专户管理的;
(四)收费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