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管廊施工质量控制的难点有哪些
综合管廊又称为“共同沟”,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设有专门的投料口、引出口、通风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彻底改变以往各个管道各自建设、各自管理的零乱局面。各管线需要开通时,只需通知有关负责部门,接通接口即可,既便于修理,又节省了国家的资源。
与传统管线敷设方法比较,综合管廊的优点主要有:一是节约土地;二是有利于管线的集中管理,有利于管线的维护、维修和增减,减少了城市道路“开拉锁”现象;三是有利于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符合管道管理智能化发展方向;四是综合管廊寿命长,一般使用年限为100年,真正做到一次投资,长久使用;五是综合管廊除收容管线外,存在很多潜能,如在人防、垃圾收集运输及城市内涝等方面,均存在利用的可能。因为综合管廊由于具备多种优点,随着人民对城市品味提高的要求,共同管廊是未来市政基础设施发展方向的理念愈来愈深入人心。
在新区综合管廊建设中,虽然开展了一系列研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但依然遇到许多困难,主要有:一是综合管廊建设成本较高,政府一次性投入后,使用单位不愿意分摊建设费用;二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综合管廊使用单位管理缺乏依据,管理难度大;三是施工过程中专门针对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少。
总结新区综合管廊建设经验,结合国内外先进的综合管廊建设理念,新区综合管廊建设可以采取的对策有:
1、地方政府要起主导作用。总结国外综合管廊建设经验,大规模进行综合管廊建设起始阶段人均GDP收入为3000—4000美元,我国各地区基本上达到或超过此标准,因此已经具备大规模建设综合管廊的经济基础。多年来综合管廊建设一直没有得到有力的推动,主要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重“面子工程”建设,忽视“里子工程”建设,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是地方政府,目前国家层面提倡建设综合管廊,只要地方政府下定决心,综合管廊建设推广的速度就可以明显加快。在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政详规各阶段,特别是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综合管廊应列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同时在建设中严格按规划执行。以此作为抓手加快综合管廊的建设。如金义都市新区在总体规划中就明确规划核心区约12千米的综合管廊,在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中,综合管廊是主要内容之一。在实施阶段,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撰写文章在本地日报公开发表,倡议新区建设综合管廊。
2、加强综合管廊使用功能研究,兼顾人防,提高“性价比”。造价高一直是综合管廊建设中绕不开的话题。根据价值理论,在工程造价不能降低的情况下,增加工程的使用功能,从而提高工程的价值。目前综合管廊主要是将各类公用类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即主要收集电力、通讯、给水、燃气、中水等管线。而综合管廊普遍埋置较深,一般埋深3—6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具备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条件。内部空间除收集管线外,还有较富裕的空间,具备兼顾城市排洪功能。随着管道运输功能技术的突破,垃圾通过综合管廊收集运输成为可能。以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为例,浙江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在这方面开展了十分有意义的探索:委托同济大学/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展《金义都市中心区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研究》课题研究,在通过中国工程院院士领衔的专家组评审后,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综合管廊工程,在工程造价增加不到1%的情况下实现了兼顾人防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二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3、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由于综合管廊一次投入较大,在建设初期使用单位购买使用的欲望低。如果长期全部由政府投入,必将出现建设资金不足情况,制约综合管廊的建设发展,因此必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从日本及台湾等建设综合管廊较发达地区的经验看,成立综合管廊建设基金及PPP融资等方法值得借鉴。但是,在综合管廊建设初期阶段,政府投资必须起到主导作用,在形成一定规模后,综合管廊使用单位接受有偿使用,最终的建设费用和使用费用均应有进入综合管廊的使用单位承担。在有稳定现金流情况下,成立综合管廊建设基金及PPP融资等筹措建设资金的方法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新区建设综合管廊如果一开始政府资金不投入或投入的数量不能达到规模化的要求,综合管廊建设要么不能起步,或者建了几段使用效果差,根本达不到原来预想的效果。
4、规范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要成立综合管廊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由于进入综合管廊的部门多,以前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综合管廊的管理。必须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综合管廊,协调进入综合管廊各个部门的关系。同时由于综合管廊管理专业性较强,应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在提倡出钱向社会买服务的环境下,基于上述情况,由政府制定相应的综合管廊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公开向社会招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及在有争议情况下的协调管理。
5、深入研究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虽然国内综合管廊建设技术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积累,日益成熟。从国内综合管廊分布的情况看,不管是何种地形、地质条件,都有成功的案例。但全国性的相关规范只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还有为数不多的地方规范。总体来看,专门针对综合管廊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十分匮乏,整个技术标准体系还没有建立。综合管廊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专业很多,建立科学的技术标准体系,是安全使用综合管廊的基础。
6、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合力。由于综合管廊对普通百姓是一个新事物,许多人对它并不了解。由于投资大,见效慢,反对意见自然多。因此需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真正了解综合管廊是什么东西,有什么好处。统一思想,减少建设阻力。
㈡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第十一条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㈢ 综合管廊建设应注意哪些环境问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线入廊难;二是入廊以后收费难;三是管廊投资量大。
解决前两个问题,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二是采取鼓励优惠政策,三是加强管理。
按照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水平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解决第三个问题,一是鼓励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二是加大政府投入。三是完善融资政策。信贷支持、专项金融债,企业债和项目收益票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做担保。
参考:http://www.planning.org.cn/law/news_view?id=3003
㈣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是怎么做的
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建造的管线公共隧道,将电力、通信、燃气、给水、热力、排水等两种以上市政管线集中敷设在该隧道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综合管廊在日本被称为“共同沟”,在我国亦被称为“共同管道、综合管沟”。
㈤ 城市综合管廊的施工特点
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建造的管线公共隧道,将电力、通信、燃气、给水、热力、排水等两种以上市政管线集中敷设在该隧道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综合管廊在日本被称为“共同沟”,在我国亦被称为“共同管道、综合管沟”。
综合管廊9大特点:
1、综合性:
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将市政六大类管线集中综合布置,形成新型的城市地下智能化网络运行管理系统。
2、长效性:
市政管廊土建围护形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保证“管廊”50年以上使用寿命,并按规划要求预留50年的发展增容空间,做到一次投资,长期有效使用。
3、可维护性:
市政管廊内预留巡检和维护保养空间,并设置必需的人员设备出入口和配套保障的设备设施。平均每1000米设一个工作井,同时配备起重吊桩和活动梯车为管线更修管线、检修、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4、高科技性:
市政管廊内外设置现代化智能化监控管理系统,采用以智能化固定监测与移动监测相结合为主、人工定期现场巡视为辅的多种高科技手段,确保“管廊”内全方位监测、运行信息反馈不间断和低成本、高效率维护管理效果。
5、抗震防灾性:
市政管线集中设于地下市政管廊内,可抵御地震、台风、冰冻、侵蚀等多种自然灾害。在预留适度人员通行空间条件下,兼顾设置人防功能,并与周边人防工程相连接,非常状态下可发挥防空袭、减少人民财产损失的功效。
6、环保性:
市政管线按规划需求一次性集中敷设,可为城市环境保护创造条件,地面与道路可在50年内不会因为更新管线而再度开挖,市政管廊的地面出入口和风井,可结合维护管理和城市美化需要,建成独具特色的景观小品。
7、低成本性:
由于市政管廊采取一次投资,同步建设,各方使用,多方受益的形式,不仅克服了现存模式的多种弊端,而且在综合成本上也得到了降低和控制。旧有模式的单打独斗的多家报批、多头建设、重复开挖以及新工程的施工对地下旧有管道所造成的破坏而造成的损失等最终使成本增高。
8、投资多元性:
市政管廊可将过去政府单独投资市政工程的方式,扩展到民营企业、社会力量和政府等多方面共同投资、共同收益的形式,发挥政府主导性和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效解决此类市政工程筹资融资难度大的问题。
9、营运可靠性:
市政管廊内各专业管线间布局与安全距离均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沿管廊走向,结合防火、防爆、管线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设置分隔区段,并制定相关的营运管理标准、安全监测规章制度和抢修、抢险应急方案,为“管廊”安全使用提供了技术管理保障。
㈥ 综合管廊施工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线入廊难;二是入廊以后收费难;三是管廊投资量大。 解决前两个问题,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二是采取鼓励优惠政策,三是加强管理。 按照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水平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解决第三个问题,一是鼓励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二是加大政府投入。三是完善融资政策。信贷支持、专项金融债,企业债和项目收益票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做担保。 参考:http://www.planning.org.cn/law/news_view?id=3003
㈦ 项目专项债和政府专项债的区别
1、同名但不同质,地方政府专项债与企业专项债券的债券要素和评级关注点不同
对于同样可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专项债券,从债券要素来看,二者在发行主体、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不同;从评级关注点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水平主要取决于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同时辅以地方政府主体信用评价;而企业专项债券以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为辅,重点关注城投或产业公司盈利能力。
2、企业专项债券尚未普遍依托项目收益实现融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针对性较强,仍需持续关注资金闭环流向
虽然两类创新品种推出的初衷均与具体项目相关联,但发行实践中距离纯粹的项目收益债券仍有一定距离。目前试点的土储专项债和收费公路专项债的资金来源和偿还均是专款专用,项目的针对性较强,但由于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机制或存不畅,仍需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及偿债资金实现的日常动态;而存量企业专项债券中,发行人普遍使用30%-5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能实现资金在项目融资和收益中的闭环流动,故彻底摆脱对主体信用的依赖、依托项目收益来实现融资尚需时日。
3、挤出效应有限,协同平衡地方投融资格局成为必然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实现一定程度的融资权力上收,有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由于城投平台存量债务庞大,彻底卸任地方政府投融资职能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企业专项债可作为城投平台的续命神器和转型的物质基础,有针对性地引导资金流向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产业建设,不断靠近地方国企履职的同时,也能够防范城投平台爆发系统性风险。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各自发挥所长,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相对接、相平衡的投融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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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城投债脱离“政府信用”背书的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主动寻求融资方式上的转变。本文认为,未来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将主要呈现三种方式:一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主要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解决:二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PPP等方式解决;三是经营性项目主要以项目收益专项债、企业股权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融资等方式解决。根据43号文的精神,地方政府债未来将成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不断转型中的投融资平台亦需充分利用企业专项债券等创新融资渠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专项债券的对接与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并在此过程中带动自身的市场化转型。
2017年5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相继下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试行管理办法,这两个领域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来源较为稳定的部分,率先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试点,拉开了中国版“市政债”的序幕。2017年8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简称“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随着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加透明,投融资机制更加细化,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同时,因一同服务于基础设施融资,有一些声音表示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对发改委企业专项债产生挤出效应的隐忧。本文重点从评级的视角,对比分析这两项同名债券品种的区别与联系,助力市场认识名称类似债券的实质。
一、政策发展历程解读:财政部“划重点”,发改委“授之渔”
在43号文和新预算法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引导下,财政部和发改委纷纷出台政策,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相继推出专项债券的概念,而二者同名却不同质。仅从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两类专项债券推出的初衷不同: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政策指引以“防风险”为出发点,抓住项目收益为保障的还款来源的顶层设计,侧重于以还款来源为抓手规范地方政府资金需求量大的领域,并逐渐向各基础设施领域渗透;而发改委对企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指引以“稳增长”为出发点,侧重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深度下沉至产业及锁定募集资金用途,由点及面,从而提升企业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政部主导的专项债券,无疑是为了拓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渠道,并使地方政府债务详细化、透明化,引导形成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融资体系。发改委主导的专项债券,从指引上看,专项债券仅是限定投资方向,并未限制债券品种,因此不能狭隘地将专项债券等同于城投债券。而仔细研究发改委专项债券的政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部分品种的产业投向与城投平台的主营领域高度契合,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等,这些领域也是迄今专项债券版图的主要构成部分;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领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这三个领域,则是城投平台易于转型的领域,根据现有城投平台成功转型的案例来看,旅游、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为城投转型前有一定基础且转型后容易作为主营的方向,刚好与这三类专项债券扶持的产业一致。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为城投债的集中到期的时点,充分应用发改委专项债券,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可以有效防范城投债集中兑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