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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发布时间:2022-06-04 07:17:20

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3、 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
4、 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5、 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 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 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8、 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
9、 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1、负责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2、承办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怎么确认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公式的资料真实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则所指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二章用户
第四条 【填表人】 当事人在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填表人”。
填表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违规操作报送】 填表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违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且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认定的,征信中心可以将填表人的相关违规操作信息报送征信系统,并在登记系统中公开有关法律文书。
第六条 【用户类型】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个人办理登记的,可委托具有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注册信息要求】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普通用户注册流程】 申请普通用户的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
第九条 【常用户注册流程】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或已实现多证合一的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十条 【常用户用户审核】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常用户管理员与操作员】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
操作员在登记系统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用户信息变更流程】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办理人】 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四条【登记信息要求】 填表人应如实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填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业务范围】 登记系统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其他登记,以及其他动产担保登记等业务类型。
填表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登记内容】 填表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担保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同时填写多个当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至30年。
第十七条【变更登记】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填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人或担保权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的,填表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最新状况。
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展期登记】 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对初始登记进行展期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九条【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填表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并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发表异议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应在办理异议的同时上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该异议事项的证明材料,或者于异议登记完成后30日内将上述证明材料一次性上传完整。上传过附件的异议登记不能再次补充附件。发表异议登记的用户可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当事人在异议完成后30日内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征信中心将撤销该笔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登记权利消灭情形的,填表人应自上述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注销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填表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日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日;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日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登记授权人】 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登记系统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明】 登记系统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三条 【撤销登记】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四章查询和证明验证
第二十四条 【查询范围】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系统通过检索获得相关登记信息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登记期限届满、登记被注销且注销后展示期届满、登记被撤销的,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在线查询。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
第二十五条 【查询条件】 查询人可通过担保人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
担保人、留置权人、受托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查询结果】 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登记系统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
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查询报告是指登记系统按照用户输入的查询条件,以页面方式向用户展示其检索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证明文件的报告。展示结果包括查询时间、查询条件以及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的概要信息,用户可在查询报告页面下载其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文件。
查询证明是指经用户申请、由登记系统对查询报告给出的,载有查询时间、查询条件、查询结果的证明文件。每个查询证明均有一个唯一不变的编号,即查询证明编号。
第二十七条【证明验证定义】 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证明验证的使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记系统首页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系统或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
第二十九条【受托登记查询范围】登记系统接受其他登记机构委托提供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服务的,查询结果仅包括征信中心自受托之日起在登记系统办理的登记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登记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是本规则的细化与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年4月28日起实施。

㈢ 关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几个问

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这从根本上认定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称,“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由此可见,售后回租融资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部分。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
1、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了权利负担
(1)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给租赁物上设定了其他负担。
如果是不动产,由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其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设立。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针对这两种情况,只要查询抵押登记即可。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已经以租赁物设定质押。
根据《物权法》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动产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始能设立,故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如果设定了质权其必然要向质权人交付质物(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需要检查承租人出售的标的物是否仍然为承租人自己占有。
(3)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后又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a 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b 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c 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登记。
2、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其他合同,如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区分融资租赁与一般企业之间的借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
(2)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占有与约定所有权转移)。
(4)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
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的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无论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视,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参与,在项目操作的过程中把控各个法律风险要点,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㈣ 经济法中有关融资租赁的善意取得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约了租赁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从2007年的880件上升到2013年的8563件,其中80%的案件涉及租赁物公示问题而造成租赁物权利归属纠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建成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租赁登记系统”),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融资租赁物权属的公示问题。

为了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资产交易安全,降低信贷交易风险,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2014〕93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请他对上述通知进行了解读。

刘向民介绍说,征信中心于2009年发布了《融资租赁登记规则》,规定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范的融资租赁交易活动及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赁交易,都可以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在我国融资租赁登记立法还是空白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交易主体使用租赁登记系统开展登记与查询,有助于防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形成行业实践,推动立法。出租人通过登记公示交易状况,可以获得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据;查询人获得登记信息后,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在租赁物之上进行的重复交易,避免权利冲突。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广泛开展租赁交易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

在谈到《通知》涉及的主要内容时,刘向民介绍说,《通知》指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积极使用租赁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的特点之一是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手段,使得第三人依据占有的表象难以准确地判断租赁物的真正所有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租赁登记系统首先为其提供了租赁物登记的平台。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可以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赁物描述、登记期限以及其他可以反映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信息录入租赁登记系统。登记完成后,租赁登记系统将为每一笔融资租赁登记提供载有登记时间及唯一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融资租赁登记,可以揭示租赁物上存在的动产租赁关系以及租赁物权利状况。一旦发生租赁物之上的权利冲突,登记可以作为证明租赁物权利归属的证据。

《通知》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业务时,应当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要求,对融资担保物的权属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践中,银行等机构缺少有效途径来获知担保资产之上的与租赁交易有关的完整权属信息,在动产担保融资中可能遇到抵押物、质物为借款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从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相关物权权属信息的不对称,会提高动产融资的风险,降低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增加相关企业的融资成本,阻碍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租赁登记系统可以为银行等资金融出机构在受让动产或接受动产担保时,便捷地查询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成为开展尽职调查的一个有效手段。查询租赁登记系统,可以按照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个人承租人有效身份证号码以及租赁物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进行。租赁登记系统根据查询申请,出具与查询条件相符的查询结果,并生成证明文件。通过查询租赁登记系统,可以获得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在出现权利冲突纠纷时,查询记录还可以作为自身在接受资产抵押或转让时是否尽到第三人注意义务的证明。

在梳理其意义时,刘向民表示,目前,租赁登记系统已经运行近5年,得到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欢迎和使用。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是基于行业实践,推动完善融资租赁交易物权保障制度的积极尝试。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是关于租赁物公示问题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第三人不能依据《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人民银行对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要求,为司法解释的适用提供了制度衔接。通过以上司法解释和配套的管理要求,应可在实践层面较好地推动解决租赁物公示的法律效力问题,引导更多的交易主体通过登记和查询动产权属信息形成符合市场需要的交易惯例,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司法和立法规则,为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一个好的制度基础。

㈤ 上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新地址

地址是南苏州路333号华隆大厦三层

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

个人信用记录是保存在人行征信系统里面,①您可以尝试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址查询信用报告:请您点击https://ipcrs.pbccrc.org.cn/;查询个人信用记录;②目前也通过我行柜台和专业版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暂不收取费用)。

㈦ 人行征信中心上班时间

人民银行征信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8:00—12:00,14:00—17: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周六周日是休息日,是不上班的。

所以想要办理征信相关的手续,只能在工作日前往人民银行办理,其他时间是无法办理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7)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1、 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3、 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

4、 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5、 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 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 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8、 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

9、 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1、负责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2、承办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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