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会计)短期融资券为什么会有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对发行企业有什么影响为什么以公允价值计量
举例考虑不全
B. 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用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C. 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对发行企来有什么影响
我借钱给别人,连本带利还11万。
最后我跟朋友说,你赶紧把钱还我,还9万。鬼知道我为什么要这么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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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朋友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具体原因:合同限定、国家法规、企业目的、变现、恐慌、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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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务管理中的回购条件差不多。
个人理解,一开始也不明白,也是在找一个解释,后面自己想通了。
D. 交易性金融负债为什么以公允价值计量
1、公允价值(Fair Value)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简言之,公允价值就是交易双方都认为是公平的交易价格,也可以理解成市场价格,因为这是由市场的交易双方都认可的价格。
2、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比如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这些交易性金融债券的特点是流通性强、转手速度快、价格变动快。价格不稳定是其最大的特点,所以企业在会计期间统计交易性金融负债时采用是其公允价值计量,统一度量;否则各个企业采用不同标准,会出现很多纠纷。
3、交易性金融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按票面价值和利率)在发行时已确定,虽然多次易手,但是对于发行企业来说没有影响,只须到时还本付息就行了。
4、把公允价值变动算出来是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企业在会计上的处理,既然是短期投融资,那么必然会出现损益,所以有必要把公允价值算出来计入损益表。
E. 中银稳富,中银债福和中银集富的区别
目前中国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主要分为报价式产品和净值型产品两大类,此外还有保本的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也按照理财产品模式销售。报价式理财产品主要包括类活期的日积月累系列(含人民币、外币)和类定期的平稳智荟系列、基智通系列产品和外币理财汇增系列产品。我行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是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新产品,产品使用公允价值估值,净值波动完全体现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由客户完全享受投资收益,同时风险自担,具有信息透明、风险收益体现客户自主性的优势。我行现有净值型理财产品主要包括每日开放的乐享天天系列产品、定期开放和封闭式的中银策略稳富、中银策略睿富系列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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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会计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原则,历史成本是传统会计计量的核心。历史成本是指据以入账的原始交易价,其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最确切的表述,历史成本的运用体现了会计原则的可靠性及谨慎性。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大量的兼并、重组、联营行为使资产价值频繁变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币值剧烈变动,使各个时期以历史成本计量失去了可比性;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给传统的会计计量提出了新的挑战;商誉、人力资源等隐性资产在一些企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对历史成本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其自身缺陷也暴露无疑。公允价值正是由于历史成本满足不了新经济形式的需求被提出的,其运用体现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难发现,公允价值会计实践代表了会计发展的国际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在1995年颁布的第32号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是;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其他各国的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也分别作了定义。例如,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第7号财务准则中指出;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自愿双方在一项公平而非强迫或清算销售中,交换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第7号准则中明确指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当前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或负债)或售出(或清偿)一项资产的金额。
我国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使用,并对其作了定义。
上述各国对公允价值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明显都基于一种假定,即假定企业出于持续经营状态,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打算大幅度削减其经营规模,或以不利的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是基于自愿的交易,交易的金额是公平的。 公允价值的估计首先要确定是单一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或者是它们的集合(如一组资产或一组贷款),公允价值的估计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
市场法主要指市场的价格信息,即在市场真实交易中可观察到的相同、相似或可比的资产或负债的价格。如果在活跃市场上能够观察到这类信息,应尽可能用它来进行估计。
收益法是未来投资(比如现金流量和盈利)通过折现转化为现值的方法(FASB concept NO. 7对比有详细的说明)
成本法一般指一项资产的重置成本或现行成本为基础,作必要的调整(如使用中的资产已发生了物理、自然损耗和精神损耗,即应予以调整)。
基于上述,公允价值估计可分为三个主要层次:
Ⅰ级估计:指在活跃市场上有相同的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信息时。所使用该报价信息所估计的公允价值。Ⅰ级估计参考市场是优先度最高的市场,是企业可以立即进入的活跃的市场,特别是,如果企业可以立即进入多个而不是一个活跃的市场,而多个市场和价格又不同,那么,对购买资产来说。既有相同资产的各种报价,就能最大化其可收到的现行资产净额,而对清偿一笔负债来说,也因价格不同而能最小化其现金支付的净额。
Ⅱ级估计:指在活跃市场上没有相同但有相似的资产(负债)的报价。这种相似的报价可用来进行公允价值的估计,但应当调整相同或相似之间的差异。
Ⅲ级估计:当ⅠⅡ级估计尚不可能时。则应用Ⅲ级估计。Ⅲ级估计所用的方法就是前述的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从本质上讲,公允价值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反映的是公平交易中双方交换资产或者清偿债务的一种依据。公允价值的金额不像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可变现净值那样可以直接通过观察市场价格来确定。对于公允价值金额确定的特殊性,葛家澍教授概括为:“通常需要合理的估计,较难可靠计量,需要找到能可靠计量且可具体把握的计量属性作为它的代表。”
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交换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市场以价格为信号传递信息,市场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决定其具有不同的交换价格。因此,市价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充分考虑了某项资产或负债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出于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会计主体的管理层或内部人员具有某些资产或负债更为详细的信息,而这些信息表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了这些资产或负债(大于或小于)真正价值,大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因此而不应用市场上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也不能因此而改变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价值而重新计量。如果以不同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代替市场的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难以保证;况且不同会计主体拥有的信息千差万别,难以统一标准,得出的信息缺乏可比性。
不存在实际交易事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其它的计量办法。首先考虑的是在市场上寻找是否存在相类似的交易,如果存在,则以类似交易的价格作为计量基础。例如,当接受股票捐赠时,应采用市场股票的现行交易价格。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许多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如权证及其创新、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远期交易、资产支持票据(ABCP)等。由于金融及金融衍生工具短期之内的市场价格就有可能变化较大,用历史成本等其他方法计量不能正确反映其市场价值,而用公允价值计量则能较好地反映其市场价值。随着各种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使其在金融企业内会计计量相关问题研究的作用日益重要,如何初如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和期末估价及减值等问题变得不可回避。另外,随着我国汇率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汇率和利率会在一定副度内自由波动。金融企业迫切要求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就成了理想的选择。鉴于此,新准则发布了四项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3号《金融资产转移》、24号《套期保值》、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些准则中都涉及到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方面的应用。
从新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期末估价、减值等都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的,其实质是要求对交易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决策的需要。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要求企业需按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新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披露移到表内反映。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随着经济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对有关房地产或物业项目进行投资,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是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后,其市场价值往往超过其账面价值,同时对于房地产的投资一般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差,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所以,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将其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其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同样的,将它们按照流动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原则来处理,也是不合适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在新准则中单独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可以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之间进行选择。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并对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的转换规定了相关的处理原则。 公允价值的优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符合实物资本维护的理论。按照此理论,企业对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生产能力必须回购,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则计量得出的金额在物价上涨的经济环境中,将购不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进行。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管是何时耗费的生产能力,一律按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则计量得出的金额即使是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也可以购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实物资本得到维护,生产将在正常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符合配比原则。配比原则通常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如果采用历史成本法,收入按公允价值计量,费用则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虽然计量单位都用货币计量,但计量属性存在差异。为了使会计核算符合配比原则,就要求会计核算中推行公允价值计量,这样更能体现会计的相关性、稳健性等原则的要求。
第三,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利润的计算是通过收入与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进行的,收入按现行价格计量,而成本、费用按历史成本计量。在物价上涨时,企业利润中不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的真正经营业绩,还包括价格变动引起的持有利得,采用两种不同的计量方法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对于收入和成本、费用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显然更科学合理。
第四,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当价格上涨时,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中,除货币性项目外,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都会被低估,这种报表不能揭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对决策可能不相关甚至无用。而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能为信息使用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在会计计量中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用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的信息可能满足相关性的质量特征,但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可靠性的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在不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作为估计公允价值的现值技术,在会计计量中是很难操作的。FASB指出,在初次确认和新起点计量中使用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时,应该能够捕捉到影响公允价值的各种要素:①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②对这些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各种可能变动的预期;③用无风险利率表示的货币时间价值;④内含于资产或负债中的不确定性;⑤其他难以识别的困难。而实际上,上述各种要素的捕捉是极其困难的。
第二,现实经济环境难以实现公平交易。公允价值是由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确定,而交易的公平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交易本身不公平,由此而得出的交易价格也就不能称之为公允价值。
第三,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差。由于不同交易主体掌握信息不同,对未来预测不同,所处市场活跃程度不同,因而对同一性质、同一量度的交易所得出的公允价值也难以相同,从而降低了不同会计主体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有可能成为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工具。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差,有一定的主观性,难以实现价值计量的“公允”,有可能成为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合法工具。
第五,会计信息质量成本太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与历史成本相比,取得公允价值时要花费相当大的成本,增加了报表准备成本,有违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
G. 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
以下是11号令,最全的回答,今年颁布的~
第六章 基金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第四十八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 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 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第四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 o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H. 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首先说,你举的例子并不恰当,01年发行1年期债券,02.1.1已经到期,本息合计才110万元,所以它120万元的公允价值根本是不可能的,那得疯到什么程度才会有人去买啊。
其次,未到期前的公允价值变动,只能进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走投资收益。
其三,到期的时候你支付的价格也只能100万本金+10万利息,不可能是120万元。
I. 如何确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和比例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如下:(1)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B、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C、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2)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3)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