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方政府融资问题怎么看待,风险性是否安全。
得分国家看待。像欧洲就在发生债务危机,日本债务也是很高的,相对来说不是金融理论上说的,绝对无风险。
如果对于中国来说,现在政府的负债占GDP的比例还没有达到国际警戒线,
且中国政府对于金融控制还是很强的,
现在中国政府的地方债务虽然已近很高,但是在中国这个体制下,
政府不会让投资政府债券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所以相对来说还是很安全的。
再长远至十年以后就不好说了,时间太长,没有预期的必要了
Ⅱ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
从管理角度看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很不透明,不仅商业银行难以全面掌握,有的地方政府自身也并不清楚不同层次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和担保状况;商业银行在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中相对处于弱势,使得商业银行运来一直通行的一些控制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手段难以真正落实,主要依靠的往往是并没有真正法律效率的财政担保等形式,另外一般投融资平台将从商业银行借来的贷款置于一个资产池中,再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进行资金流的分配,这种资金使用形式不利于商业银行对所借款在对应项目中的应用程度不能很好的跟踪监督。这些投融资平台总体上负债率都相当高,负债率普遍超过80%或者更高,资本金普遍欠缺且偿债能力低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平台公司统借统还,责任主体十分模糊,因为往往贷款使用人是建设单位,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实施管理,项目的最终受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贷款资金实际上完全脱离借款人监控,如果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实际上难以进行顺利的追溯。
在地方投融资平台推进的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中,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使得不同地方的投融资平台积极变通来补充资本金,使得银行的贷款风险明显加大,例如,这些投融资平台会通过委托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来补充资本金然后再继续要求银行贷款,也可能要求不法代理机构高估实物出资或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等手段虚假出资;有的项目以流动资金或搭桥贷款充作项目资本金,还有的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借到新的投融资平台作为资本金,还有的利用扩大投资规模的名义在增加新的贷款之后抽回初期注入的有限的资本金。
投融资平台所进行的项目过多,导致政府担保过多,易形成政府有名无实的担保,是不利于平台和银行各方的,而且从实质来讲政府担保过多也会造成政府的违规行为。
从财政运行的角度看
这种大规模的地方投融资平台主导的信贷高速增长,实际上增大了财政的隐形负债,在地方财政出现偿还困难时,实际上还是由中央财政承担了事实上的支付责任。换言之,对于具体的投融资平台来说,如果能过通过自身的经营来偿还贷款,则理论上来说通过城市化的投资带来的收益还是大于贷款的投入的,但是如果不能偿还这些贷款,则或者转嫁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或者由中央财政事实上承担偿还的责任,这在客观上成为少数地方政府挤占信贷资源以及财政负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渠道。地方投融资平台天然具备的软约束机制,使得投资的风险十分容易转移到中央财政或者商业银行体系。
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获得大量的资金,在不少地方呈现出一些新的风险行为。首先,因为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这些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因此在客观上有强烈的动机来推高土地价格,从而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显著的推动作用。其次,在具体的项目选择和决策上,地方政府替代企业,成为主要的决策者,其中的经济合理性就值得怀疑,这些投资不可避免地出现过于超前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是加剧产能过剩的投资,从一些地方地方新建在建工程和项目看,低附加值的建筑用钢材、建材和焦炭等投资品需求升推动了这部分原本已过剩的产能投资和生产增速出现加快之势,有保有压的产能调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一些本来需要退出市场的落后产能不容易被淘汰,反而一些地方政府在相对宽松的融资条件下还继续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
从宏观政策的角度看
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的借贷,直接制约了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空间。例如,2009年高速增长的信贷投放大量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金融到一些大型的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不仅使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集中度显著提高,期限明显延长,还使得明后年的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极大降低,因为2009年启动的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不可能在今后因为信贷紧缩而使其成为“半拉子工程”,这样就在客观上倒逼明后年的信贷投放依然保持在相对的高速增长水平。这一点十分类似于1993年宏观紧缩之后的几年,信贷投放依然保持了十分快速的被动增长。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也是投融资体制创新的一种尝试。它的风险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结果。
一是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94年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快速提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也出现了财权的上收和事权下放的倾向。地方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财源有限,预算法又不允许他公开的举债。因此他只好成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贷款的过程中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背后隐藏着较大的风险。由于按照现有的法规,地方政府对于贷款进行担保,实际上是一种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自身的隐性负债也比较严重,所以一些担保也不务实。这是地方财政方面的原因。
二是商业银行的短存长贷,起初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开发银行。但是去年以来各家商业银行蜂拥而至以后,由于地方政府平台贷款一般由地方财政担保,即使没有担保,因为是政府的项目,商业银行还是愿意贷款给地方政府平台。但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融资状况很不透明,银行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的财政金融方面的信息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平台负债状况,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他的贷款都是中长期的贷款。原来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的时候,它拥有比较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因此,资金贷款的期限相对比较固定。后来商业银行涌入领域以后,信贷风险就容易出现期限的错位。
三是平台资产质量及其职能原因。最初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是基础建设项目集中一些。后来发现从银行贷款可以做地方政府想做许多事情,一些本来可以由民营企业去做的事情也统统由地方平台来包办代替了。成立平台公司到银行贷款。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导致平台的资本金不足,平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所降低。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水平、经营水平都有一定的局限,所以导致这个平台的风险不断的聚集。 (一)合理定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职能及投融资领域并限制平台的资产负债率
规范地方政府平台的投融资行为,要合理定位。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领域,比如说基础设施的建设领域。凡是民营企业能做的事情,尽量让民营企业做。只有民营企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才应该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来做。同时,加强对平台融资使用的监管,较少甚至避免项目贷款挪用。
(二)充实实收资本、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对地方政府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进行检查。把资本金不足、不实的平台限期做实。对于平台的资产负债率有个统一的规定,并且与地方财政的状况适当挂钩。同时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平台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平台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地方平台资本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情况,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平台的责任,加强地方政府对平台的债务集中管理。建立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掌管政府债务。建立地方债务偿债基金,地方政府应该建立与地方平台债务规范相适应的偿债基金,并制订地方平台债务偿还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的偿债程序。
(四)解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要考地方政府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时间比较长、资金需求大。由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一方面规模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而且没有办法借助市场的力量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能否在适当制度或程序约束下,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问题。
Ⅲ 地方政府融资问题怎么看待,风险性是否安全。
摘要 你好,现在政府的负债占GDP的比例还没有达到国际警戒线,且中国政府对于金融控制还是很强的,现在中国政府的地方债务虽然已近很高,但是在中国这个体制下,政府不会让投资政府债券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所以相对来说还是很安全的。这个还是比较安全的
Ⅳ 政府集资(2分利息)做投资,有没有风险
今天中央政府出了个通知,今后不再会为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地方债兜底。所以是有风险的。
Ⅳ 政府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承担的风险 类型
(一)宏观层面的风险
伴随于PPP项目的全操作流程与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导致PPP项目失败的宏观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通常,政治风险和法律变更风险通常多存在于项目识别阶段,市场风险则多出现在项目准备阶段,不可抗力风险则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在PPP项目中因政府决策及相关政治因素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在政府方面来看,主要指政治反对风险。
政治反对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公众利益因PPP项目而得不到保护或受损,或者公众主观认为自身利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政府、公众反对PPP项目所造成的风险。例如北京第十水厂的水价问题,由于关系到公众利益,遭到了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护社会安定也不支持涨价。
(2)财政风险
为实施PPP项目,政府部门将面临新型的财政资金需求:一是直接债务,二是或有债务,三是由隐形担保导致的资金需求。
实践经验证明,质量不高的PPP项目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部门过度承担项目风险,二是在公共服务的使用费达不到PPP合同规定的水平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被要求弥补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识别和分配财政风险导致政府责任不清晰,四是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政府与运营方的信息不对称,五是未安排项目的长期预算,六是将政府的财政责任转移到预算外,七是财政风险监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项目前期收益较低影响,政府可能过度投资。
(3)法律变更风险
法律变更风险指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或者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要素发生变化,影响项目运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导致项目中止和失败的风险。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多以规范性文件与政策为主,不同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政策存在冲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将产生风险。
法律变更的风险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担。为减轻此类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政府一方应密切监控相关法律的变更动向,由双方事先商定此类风险的分担方式,同时,政府一方也可通过排除对税费变更的补偿或通货膨胀的补偿来降低其承担的法律变更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合理预见,情况发生时,又无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如自然灾害或事故、社会异常事件、考古文物、战争、禁运等。不可抗力风险是任何项目都会遭遇的风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及其影响后果的评估程序方法,并给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及时通知、积极补救减损等,以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此类风险,除有保险的情况外,一般由私人部门承担资产的损失或破坏及收入损失,而政府则承担服务中断的风险。
(二)具体操作层面的风险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PPP项目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在各个阶段所存在的风险如下。
(1)项目识别阶段的风险
在PPP项目识别阶段,主要对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以及存量公共资产项目进行识别与筛选,并通过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来评估、判断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在项目识别阶段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项目范围的风险、项目主体的风险、两个论证的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2)项目准备阶段的风险
项目准备阶段的风险主要存在于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合同、采购方式、项目运作方式以及交易结构等方面。项目实施机构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如何选择适格主体、相应的授权内容与职责以及期限等方面;项目合同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于项目边界、交易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证等环节;项目采购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于如何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以及采购程序等方面;项目运作方式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于如何选择符合项目的运作方式;交易结构的潜在风险在于如何设置投融资结构以及项目回报机制。
(3)项目采购阶段的风险
首先,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合谋串标、贪污腐败等现象,2014年修订了《政府采购法》,2015年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具体执行情况有待实践检验。其次,部分PPP模式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脱节。例如,“使用者付费”模式的PPP项目,其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依据不足。
(4)项目执行阶段的风险
PPP合同的长期性及不确定性决定了在PPP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为频繁的“再谈判”,其应被视为一种常态化的规则而非特殊情况,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条款“再谈判”的具体规则,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一些机会主义行为,但也为项目的顺利运作埋下隐患。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签订时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若缺乏“再谈判”机制则容易导致项目失败。
融资不足的风险。融资不足的风险是指未能在预期的条件下融到项目所需资金往往会导致项目停工甚至整个项目的夭折。一般认为,融资风险是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资金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但其仍是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为避免融资不足的风险,一般会要求项目涉及的所有的标书必须有完整的文件证明最低的资金投入,且融资条件的实现不能存在实质障碍。
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私人部门或项目公司不具备或丧失项目所需的技术,或者其技术水平无法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导致其无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政府有权终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后果的最终承担者。为降低此类风险,项目各方都应合理评估和衡量私人部门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同时,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保证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并设置服务暂停或停止时,政府一方扣减付款的安排。
(5)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
缺乏权威公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参与的PPP项目中,国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项目绩效进行公正的评估,防止利益输送;另一方面,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助于减少各利益相关方的风险,提高项目运作的整体效率。
Ⅵ 请问一下什么是政府融资政府融资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资就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渠道筹集资金。因为中国现在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组建、操作的地方银行或企业。地方政府通过这些机构来集资,有发行证券、票据等方式。还有一些借贷行为,多半以土地为担保物。另外还有所谓土地财政,比如出让土地使用权之类的。总的来说融资渠道比较少,需要拓宽,这也是18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另外预算法的三审今年有望公布,到时候会知道中央是否会允许地方发行债券,如果通过的话,地方融资手段将会更先进。
Ⅶ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如下:
1、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要求,严格区分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适度允许地方国有企业发生违约,以便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2、财政部一直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总体有所下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违法或变相举债担保仍有发生;不规范的PPP模式等。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地方和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可引入成熟的、风险偏好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尤其是要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
4、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中央可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或地方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好地支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5、适度加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是政府依法规范加杠杆的重要举措,可以避免全社会债务收缩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的杠杆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
(7)我国地方政府融资风险扩展阅读: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调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指导地方分别在2016年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以国际通用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指标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与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不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
Ⅷ 地方债券的风险及现存问题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风险
(一)偿还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信用度很高,一般不会出现无人购买的现象,但地方政府债券 同公司债券一样存在偿还风险。以项目效益担保的地方债存在难以预测的决策风险。世界经济形势变 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决策人员知识结构缺陷和经验不足都可能导致决策失败。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在 发债前进行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也不能在绝对意义上消除风 险。以税收担保的地方债也存在偿还风险。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原因之一,以这样 的财政收入担保地方政府债券的偿还,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 况选择地方税税种、税率的权力,也就不能通过调整税种、税率拓宽财源,这必然会影响地方政府财政 收入的稳定性。地方政府以不稳定的财源担保债券发行,给债券的偿还带来了风险。
(二)宏观调控风险 研究认为,发行地方债引起的宏观调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债的发行可能引起 通货膨胀。地方债的发行意味着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规模的扩大加速了资金流动,货币流动性的提升 和增大货币发行量一样,都会导致通货膨胀。二是地方债的发行将会冲击证券市场。地方政府债券将会 从其它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直接导致这些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三是实施地方债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不 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信用状况相对于内陆地区要好得多,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发行资格。在都有 资格发行时,更好的财政信用状况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四是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 整。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地方政府就设法通过集资、迫使银行贷款等手段为项目融资,从而 造成全国各地严重的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的情况。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 换的情况下,乱上项目、重复建设可能会变得更严重。
(三)政治风险 以上所有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政治风险。一旦让地方发行债券,各地可能会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结 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实际上早已大量负债,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在“欠债不还”的 同时正式展开融资,就可能出现政府失信;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券的本息,都会导 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当因为投资过热引起通货膨胀,人们生活水平下降时,民怨随即产生;地区差异的扩大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同样也会引发社会公众不满;如果运用资金去搞“政绩工程”,不能真 正改善民生,也可能激化地方政府与人民的矛盾。
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决策偏差 政府决策的目的是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满足公众需要,而公众利益往往分散、复杂,政府难以完 全掌握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因为信息时效性很强,信息的利用要做到随机应变,这对于任何人、 任何机构来说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决策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 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发行额度、期限、利率等的控制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决定,因为信息不充足, 控制难以到位。地方政府的决策还受到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当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时,建设 项目可能不符合产业政策而难以获得政策的持续支持;当国际市场变化时,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价格可 能会大幅上升而增加建设成本。
(二)财政分权不彻底助长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心理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体制上存在着“父与子”的关系,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 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错位增强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财权高 度集中,在税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另一方面,中央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 方,地方政府收支严重失衡。为均衡地方政府收支,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在财政分权不彻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难以破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这也将成为 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承担债券偿还“兜底”责任的借口。
(三)地方利益诱发地方政府的发债冲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方政府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之一。由于市场和资源有限, 各地方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争取更大公共项目投资、获得更多资源的冲动,在与中央的 决策发生冲突时,会做出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决策。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在地方利益驱动下,重 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难以避免。
(四)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导致“政绩工程” 地方政府发债权使地方政府融资更为方便,也可能催生更多的“政绩工程”。由于项目缺乏科学决 策,仅凭个人意志拍板,不顾财力民力,必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现 象较为普遍,结果是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引起群众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