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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贷款融资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5 11:19:48

⑴ 广东省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什么补贴政策吗

根据规定,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
另外一项重要扶持政策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150万元。

⑵ 我有专利项目如何融资

你可以用该专利作为抄质押向银行请求贷款。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⑶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步骤是怎样的

1、企业向银行提交专利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时,专利权人应持《专利证书》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客户初步分析其资产准入标准及范围,一般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贷款主体的准入标准,二是质押物的准入标准。

贷款主体的准入标准可通过贷款企业信用履约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经营发展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分析等确定,在实际中贷款主体通常是贷款行的黄金客户、优质客户,在贷款行及其他行无不良记录。

质押物的准入标准一般遵循专利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优先原则。

2、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

应该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企业自身专利的价值进行全面、客观的鉴定,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机制,这样就可以给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很好的知识产权价值依据,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3、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及专利权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质押物的价值可通过专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物的时点价值进行客观的评估,为质押类业务提供价值参考。专利权质押包括:出质人(专利权人)在质押期限范围内的无权属纠纷的专利权。

金融机构根据专利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的参考,质押率通常规定不超过质押物时点价值的50%,在实际造作中受行业、地区及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与限制,一般为10%—60%之间,质押率在20%-60%的居多。

4、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

由于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故双方签订的质押登记合同应当包括: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物清单;5、担保范围;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商标局和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持相关证件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质押权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6、执行借款合同

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后,金融机构可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给借贷方资金放款。

⑷ 如何用专利权进行质押,拿到银行扶持款

简单说,专利权质押贷款即以专权利作质押而获得的银行贷款。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⑸ 专利质押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以专利权质押为例,企业拿去换“真金”专利权必须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且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少于5年)。同时,不可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亦不能存在专利纠纷。最关键的是,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应已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⑹ 佛山市做专利质押融资有补贴政策吗

可以获得,工行,建行都可做

⑺ 有人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吗,补贴怎么领取

质押贷款的流程:1.银行企业对接确认2.评估机构给企业质押物做预评估报告3.把相关报告递交给银行上汇、授信4.授信成功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5.办理质押登记6.银行收到质押通知书后放款7.申请政府补贴。 每个地方的补贴政策不同,有的政府补贴担保费,有的银行对企业质押物不足额度时放宽限度

⑻ 有新发明的专利用什么办法可以获得融资贷款

要看这项技术的市场前景。
现在的专利,基本上融不到钱。
在投资商眼里,基本上所有的专利,99%都没有实际价值。

⑼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的细则内容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发明人、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
第三章 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助
第八条 通过认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专利优势企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以上;
(三)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并在近两年逐年提高,拥有专利不少于3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0件;主导产品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实施,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3年或以上专利战略规划,积极开展专利实施、专利预警、专利许可或专利质押贷款等工作;
(六)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专利数据库或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已建立研发专利检索制度,至少1名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七)积极开展和参加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至少1名专利工作人员参加过正规系统的专利培训;
(八)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应诉工作。
第十条 对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家。
第四章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市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机构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
第十三条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
第十五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东莞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二)该专利技术(设计)的实施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六条 市专利奖设置及奖励额度:
(一)市专利奖分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5项,外观设计专利只设优秀奖,不超过5项。
(二)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
第七章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并予以奖励,提高我市展会运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由展会承办方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我市;
(二)展会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或以上,参展商不少于100家,且已连续举办2届以上;
(三)展会主办方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办法),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约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四)在最近一届展会上设有知识产权纠纷投诉站(工作站),至少安排5名工作人员,并开展展前宣传及排查、展中依约处理涉嫌知识产权纠纷、展后案卷归档管理等工作;
(五)积极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在展会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及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额度:
对认定为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10万元。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十四条 通过对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予以资助,鼓励展会承办方开展展会现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提升我市展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条 申请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项目的,由展会承办方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我市;
(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须于展会举办前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
(三)具备一定行业地位,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单届展会举办时间不少于3天;
(五)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投诉站,并邀请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驻会维权,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纠纷处理等专利保护活动;
(六)积极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在展会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及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资助额度:
对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章 涉外专利维权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定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对涉外专利纠纷的能力,深化我市涉外专利维权援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认定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拥有自主核心专利,发明专利1件或以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以上;
(三)初步建立专利预警应急、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四)积极参与并在涉外专利纠纷处理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
(五)无恶意侵犯外方知识产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额度:
对认定为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30万元。每年不超过3家。
第九章 专利活动资助
第三十条 通过开展专利活动资助,鼓励宣传知识产权、培养专利人才、弘扬知识产权文化。
第三十一条 专利活动项目包括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宣传和专利教育培训。
(一)专利研究与分析项目。以改善我市专利发展政策环境和规划指导行业、企业专利发展为目标,主要包括专利宏观管理政策研究与制定、行业或企业专利战略与发展规划研究与制定、企业专利管理标准化的诊断和辅导以及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等;
(二)专利宣传项目。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主要包括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活动;
(三)专利教育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以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为目标,主要包括举办专利讲座、报告、培训、研讨、论坛,以及专利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等。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专利活动项目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并具备承办专利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二)举办的专利活动具有较大的规模和意义,且举办前经市政府或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专利活动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其中专利研究与分析项目和专利宣传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公益类专利教育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收费类专利教育培训项目按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镇街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助项目和市专利奖奖励项目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或奖励)名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经市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活动资助项目,在项目实施结束并由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际费用支出进行核查,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
(五)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专利代理机构奖励项目、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奖励与资助项目和涉外专利维权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经市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利促进项目资助(或奖励)经费的监督管理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种模式

整体而言,从国内各地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主要以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为代表。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比较
政府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科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并承担了相应的服务功能;上海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与上海银行约定承担95%—99%的贷款风险,而浦东知识产权中心(浦东知识产权局)等第三方机构则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加快放贷速度,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武汉模式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武汉市中小企业提供贴息支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及立项,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各主管部门发挥了“服务型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且在具体职能上做了一定科学合理的分工。
银行角色。北京模式中,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不仅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而且还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可以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充当的是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上海浦东模式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承担风险为1%—5%,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控制风险最重要,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被动;武汉模式中,相关金融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表现还是颇为积极,如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已办理了9笔专利权间接质押贷款,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正在尝试推出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
中介服务机构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各自按比例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经纬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的是法律风险,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专利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提供担保,正是因为这些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基本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系列难题,使得北京地区的质押融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中心作为政府职能延伸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在评估方面主要是由该中心综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简单评估,因此并没有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运作;武汉模式中,引入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武汉科技担保公司,该公司在武汉市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与支持下,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应收帐款、专利权、著作权等多种权利和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其中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由尝试走向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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