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审判公开网查询张进忠保定市铭鑫信托公司非法集资一案怎么判的
那你给上中国的法律文书网啊,或者是说一些相关的法院网站上去进行查询。
㈡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保险公司要不要赔法院怎么判
据目前的消息来看,陕西高院判处人保公司赔付长安信托8.3亿人民币。但是最终判审结果还没有出来。所以,一切尚不能盖棺定论。那么这件武汉金凰假黄金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了解一下经过吧。珠宝公司与多家信托公司
至于最后判审结果如何,还得看法院对此案的看法,目前此案的判审法庭已经转移了多个省份,毕竟涉及金额过大,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都不想承受这样的损失。但是当初进行融资时,为什么就不能擦亮眼睛呢。一切都是自己结下的恶果吧。
㈢ 香港5人涉嫌作出虚假声明骗取多少港币强积金
据报道,香港2家强积金信托公司的5名强积金成员,11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5名被告涉嫌作出将永久离开香港的虚假声明,谎称自己将离开香港,并且不打算返回香港永久居留以就业或再居住,但5名被告从未打算离开香港,5人合共骗取2家公司超82万元(港币,下同)的强积金。11日分别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及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5名被告各被控一项“作出虚假声明”罪,被告均承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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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警诫下接受会面时,承认他曾接到身份不明的财务公司代理人电话,建议被告将其强积金整合至其银联信托,并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由作出法定声明提取强积金,被告在该代理人陪同下到民政事务处作出虚假声明,然后申请提取强积金。
㈣ 代客理财,亏损很大,要判刑吗
摘要 依照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代客炒股理财可以通过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研发的理财产品操作。
㈤ 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这件事会有什么影响
安信信托迎来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但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显示,安信信托作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来源 | 不良资产头条综合中国基金报等
12月26日,安信信托公告称,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速)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安信信托为绿地外滩中心发行信托
湖南高速4亿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预期有关。根据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
据了解,安信安赢42号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安信信托持有该项目开发公司中民外滩45%的股权,这是安信信托于2017年6月从中民投接手的,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存续规模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受益权43.0064亿元,而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中信银行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湖南高速4亿。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据《九民纪要》 承诺刚兑无效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湖南高院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签署的涉案协议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 92 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 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条法规认为,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 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 议应认定无效。
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保护的,都是无效的。
胜诉利好安信信托重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是安信信托首次取得的胜诉案件,或具有转折意义。
此案进展对于正在进行重组的安信信托无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间,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公司向控股股东函证确认,截至目前,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简称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组开展商务谈判。
另外,这已经是安信信托近期在诉讼方面取得的第二次胜利。12月3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涉案信托计划”)项下两位自然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的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㈥ 徐翔一审被判刑五年半是怎么回事
因为徐翔单独和和伙同他人合谋操纵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等一系列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在2010年至2015年间,徐翔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一审判决:
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并处罚金。
(6)信托公司判刑扩展阅读:
徐翔案判定依据:
《刑法》第180条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而根据《刑法》第182条之相关规定: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㈦ 信托知识:信托公司为什么会被罚 信托公司被处罚情况
依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㈧ 非法放贷110万判刑几年
这110万除非是从银行贷出来再转贷才涉及到犯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拓展资料:
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㈨ 最高人民法院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处罚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刑标准的规定:
1、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㈩ 非法信托业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