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的区别是什么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而项目融资是其中的一部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项目贷款的话归银行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项目贷款是一个详细的项目,是一种单个人,而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较为广,乃至包含了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金融机构为处理公司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题活动的资产要求而派发的贷款,关键用以固定资产项目的基本建设、购买、更新改造以及相对应服务设施基本建设的中远期外币存款贷款。而项目贷款是以项目自身具备较为高的回报率可行性分析或是第三者的质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模式。关键质押方式包含:项目承包权,项目产权年限和政府部门尤其适用(具有文档)等。项目股权融资与一般贷款较大的区别是偿还贷款的资产来自于项目自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还有一些其他比较具体的区别,比如在规模范围上,项目贷款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贷款金额也会比较大,如公路、机场、电网、电站、核电、水库等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如果是单一的设备购置需要资金周转的话一般会采用固定资产贷款。
拓展资料
关于固定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银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银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与《项目融资》是什么关系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你也是要做试卷了吧。。。
㈢ 企业项目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有什么区别
生活中所常提到的项目融资贷款,是隶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下的,一种特别限于以项目受益为主要贷款偿还来源的贷款品种。项目融资贷款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比如建厂之后正常投入使用之后,会有应收账款,那就可以拿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这个就不能泛泛的称为项目贷款,而是属于项目融资贷款了。
此外,一般来说,项目融资是一个完整的项目,即能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并产生收益,因此项目融资的对象一般是一个新的独立法人或会计核算单位。而固定资产贷款则包含较广,可以是基建贷款,也可以是技改贷款,甚至包括对生产线上的某个部分进行改造或更新、新增产能等。因此固定资产贷款可以考察借款人总体的还款能力,而项目融资一般注意项目本身的还款能力,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抵押、保证等第二还款来源。一般来说,项目融资的贷款金额较大。例如公路、机场、电网、电站、核电、水库等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而单一的设备购置等一般采用固定资产贷款。
而企业项目贷款必须要具备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贷款卡、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等;
2、拟建项目的各项审批文件,包括备案或核准文件、用地、规划、环评等;
3、落实资金来源和还款资金来源;
4、提供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
5、落实担保措施,抵押、保证、质押等;
通过上面的对比介绍,相信朋友们对于企业项目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之间区别一定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了。不论哪种形式的贷款融资,都是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
㈣ 请问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谢谢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不同: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内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容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项目融资贷款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具备文件)等。
2、贷款机构审批贷款时要考察的内容不同:
固定资产贷款可以考察借款人总体的还款能力.
项目融资一般注意项目本身的还款能力,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抵押、保证等第二还款来源。
3、金额范围不同: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而项目融资是其中的一部分。
项目融资的贷款:金额较大。例如公路、机场、电网、电站、核电、水库等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单一的设备购置等一般采用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而项目融资是其中的一部分。
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所采用的形式:
1、BOT形式:BOT是指对采取“建设--经营--转让(移交)方式的项目贷款;
2、TOT形式:TOT指对采取“转让移交--经营--转让(移交)方式的项目贷款。
注: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通过有形抵押物的估值贷款,项目贷款是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的估值贷款。
㈤ 固定资产贷款用途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也称为项目贷款,按照用途划分,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商业网点贷款。
拓展资料:
一、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发放的贷款。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银行只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发放贷款,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国家财政拨款,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则自筹。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7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用于企业添制投资少、见效快的关键设备。1982年,中短期设备贷款改称“技术改造贷款”。1979年8月,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开始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一年多的试点证明,这项改革措施使建设资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发挥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贷款介绍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银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银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三、涉及范围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㈥ 广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本市金融机构的整体作用,有效地筹集资金,适应重点基建和技改项目的资金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向同一基建或技改项目贷款,并以协议约定、一家牵头、共同参与、共管项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贷款形式。第三条“联合贷款”适用于本市中长期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第四条申请“联合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
(二)贷款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投产后能独立还清贷款;
(三)具有经“联合贷款”金融机构一致认可的担保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
(四)贷款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联合贷款”的金融机构评估确认可行;
(五)贷款项目须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五条“联合贷款”项目可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也可由金融机构自行选定。其中:属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推荐的项目,推荐部门应召开有金融机构参加的会议,介绍项目的情况,提供充足的资料,金融机构可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认可参与,并与推荐部门协商确定。
如属金融机构自行选定的项目,应由发起的金融机构向拟邀请参加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推荐,负责介绍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并会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项目应会知计划部门。第六条凡认可参与“联合贷款”项目的金融机构,则为该项目“联合贷款”的成员(简称参与银行)。第七条参与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与借款人签订《联合贷款协议书》,共同信守。
参与银行应在“联合贷款”协议中一次确定承担的贷款份额,同时按贷款份额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以便逐年按年度可用贷款规模资金同借款人的年度用款计划洽商衔接,确定年度贷款使用。第八条参与银行应共同推选出“联合贷款”的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就是对项目贷款的主要管理银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详细的贷前调查,对项目的可行性作评估;
(二)负责草拟和组织各参与银行议定“联合贷款”协议书,代表或组织各参与银行同借款人商定协议书文本;
(三)组织参与银行商定贷款发放的进度,牵头控制项目贷款总额,监督贷款的使用;
(四)代表各参与银行对借款人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向市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反映检查贷款使用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定期召集参与银行会议,汇报项目用款情况和存在问题,并研究对策;
(七)代表参与银行处理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事项;
(八)负责协调各参与银行之间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牵头银行可按每次贷款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借款方的手续费。第十条参与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有权对参与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并作出自己的评估意见;
(二)参与草拟和议定“联合贷款”协议书,签订“联合贷款”协议;
(三)根据“联合贷款”协议书确定的贷款份额,按各自总行的贷款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履行合同;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承担风险;
(五)有权监督和管理贷款的使用,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发现问题及时向牵头银行及各参与银行通报;
(六)参加牵头银行召集的有关会议,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执行如下规定: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方可向已经确定的牵头银行或自行选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联合贷款”;
(二)必须按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三)严格执行“联合贷款”协议和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条款,保证贷款专款专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牵头银行及参与银行的监督,有效地控制投资资金和贷款的使用,降低建设(技改)项目成本。
(四)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供有关的帐册、报表、资料等文件,提供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严格按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联合贷款”协议书、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超支。如预计到因客观因素影响将发生必要的超支需要增加贷款时,应提出申请(通过牵头银行通知各参与银行),并按贷款规定办理追加贷款手续后,才可用款。
㈦ 项目融资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无追索权复的项目融资。又被制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这种方式下,以项目自身拥有的资产为担保,以此来保障贷款银行的自身利益,同时,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取决于项目的经济效益。若该项目未建成或者失败了,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贷款银行是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的。
它的特点主要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就是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项目贷款人也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偿还贷款。且项目融资一般是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的。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的融资。这种方式下,贷款银行除了以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的保证外,还要求第三方的担保。如果项目未建成或者失败了,贷款银行可以以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额为限,进行追索。
这种方式表现在:贷款人有权在项目建设开发阶段对发起人进行追索,但通过商业完工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有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了。若在经营阶段的现金流不够,差额部分可以向发起人追索。
㈧ 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从银行的角度讲是属于固定资产贷款还是项目融资贷款
是融资贷款。
从融资租赁公司说,毕竟该设备出租后资产就要转移到承租方了,融资租赁公司采购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要计入“长期应收款”,而非固定资产。
从银行角度说,融资贷款手续比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复杂,也更严格,这是因为融资贷款有双重风险,一方面来自租赁公司;另一方面来自承租方。如果承租方不能履约,会直接影响租赁公司偿还贷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