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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制度套利

发布时间:2022-06-06 03:28:40

1. 信托年收益一般为多少

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一般在年化收益率8%以上,根据融资主体实力的差别以及融资地区融资成本的高低而差别化。

2. 中国的信托是什么

中国的“信托”究竟是什么,其是怎么构建的?

信托本质上就是债务的私人配售。

信托投资者必须满足既定的财富要求(数百万元资产很寻常,所以投资者是高净财富的个人和企业),同时投资额有最小的门槛(比如说一百万元)。信托的吸引力在于,其能实现的收益比传统银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单位数的收益。信托的资金投资于众多经济部门,包括不同的工商企业,地方政府基建项目(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

正如我们银行的研究团队写道的,29%的信托资产被投资于风险较高的工商业部门。

不要把信托和理财产品搞混了。理财产品的受众是更广泛的个人投资者,最小投资额也小多了。理财产品通常通过银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确提供担保的理财产品会出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对于其他不保本的产品,部分投资者会认为存在隐含的担保)。来自理财产品的资金可以投资一系列的产品,包括企业债券、信托贷款、同业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和票据贴现,所以理财产品最好被理解为是一种货币市场基金或其它金融产品的资产池。

信托与中国“影子银行”部门的关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国信托资产总额高达10万亿元。虽然占中国信贷存量的比重较小,但最近几年信托资产一直以超过50%的年增速增长。根据我们的分析,2013年信托对净新增信贷增长的贡献达到2万亿元,占2013年社会融资总量的超过1/10。

一些客户一直向我们咨询,中国信托业和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也被称为“渠道(conits)”)的区别,后者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有突出“贡献”。SIVs是表外工具,同时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获得融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期限通常是几天到几个月。开始的时候,这些SIVs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短期应收账款,但随着时间推移,SIVs的投资转移到更复杂更长期的结构性产品,比如说次贷按揭支持证券或CDOs。在2007年,对这些资产质量的质疑不断增加,SIVs的市场融资环境也很快地恶化了,最终需要发起SIVs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并把资产合并到其资产负债表上,这加剧了银行的资金压力和资产减记。

类似的,中国信托业也与银行有着联系,信托也有表外属性(还包括很多理财产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转换(虽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的例子中投资者通常会接受1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投资周期,短贷长投的问题并没有大部分SIVs那么极端;而理财产品通常也只有3-12个月的投资期限)。重要的不同点还包括中国信托资产相对简单——通常是贷款,就象这次中诚的案例,而且中国银行体系通常是依赖国内融资的(很多SIVs是跨国筹集资金的)。

为什么一只信托产品的违约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为大量的信托产品按计划将在今年到期,如果发生违约,将为谁将承担损失设定了先例。

在我们去年对中国信贷前景的详细研究中,我们明确地指出“移除隐含担保”是爆发大规模信贷危机的四个潜在“风险导火索”之一。如果投资者承担主要损失变成事实,并导致其它投资者撤走通过不同“影子银行”渠道投资的资金,那么整体的信贷环境理论上可能会急剧紧缩,并对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当前环境下一只信托产品的违约与其它“影子银行”产品违约相比,可能被视为存在较小传染性风险的。

第一,信托产品是明确不存在担保的,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分销商。

第二,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基础通常是人数相对较小的富人/资深投资者(这里谈及的中诚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是300万元)。这与受众更广的理财产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理财产品通常是投资经验较少、个人财富也更少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该信托产品的特殊环境(贷款给产能过剩的行业,无法获得关键的经营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还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当局更容易地宣称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当局感到有责任对该产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么在什么环境下当局才安心让任何一只信托或理财产品违约就变得更不明确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选项?

对政策制定者来说,根本问题是怎么在1)投资者;2)信托公司和/或分销银行;3)政府和政府关联经济实体间分摊任何损失。可能的选项包括:

1.容许该信托产品违约(投资者承担损失)。正如上面提到的,这将驳回了部分信托投资者认为存在隐含担保的认知,因此将增加新信托产品或其它不保本产品(比如理财产品)更难获得融资的风险,进而导致整体信贷环境的紧缩。积极的一面是,这将鼓励投资者更为关注潜在的信贷质量,并在未来给风险更好地定价。

2.信托公司和/或分销银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杆的机构承担本金和/或利息的损失),并使隐含的担保显性化。虽然从法律上说,信托公司和工商银行都没有保本的义务,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托公司和分销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这可能会促进加剧潜在损失的确认,最坏的情况下,如果损失巨大,那么可能需要融资充实资本或缩减资产负债表。因此,潜在资产的质量和尽职调查将是决定这些金融机构是否和可能要承担多少损失的关键。在证明存在背后支持后,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大增,但金融机构可能因为知道要承担较大责任而在未来减低了发行这类产品的冲动。

3.政府支持的经济实体提供支持(政府承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短期的市场可能会感到“松一口气”,因为再融资风险将会被降低,同时银行和信托公司都会“逃过一劫”。然而,对投资者和发行者,道德风险会被拉升,进而增加了未来信贷问题的风险。政策制定者可能会尝试通过间接提供支持来最小化道德风险(比如通过政府支持经济实体或第三方,而不是公开地和直接地支持),并/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发生的例子中,当时“不知名方”,可能是为信托贷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担保的地方政府,进入干预购买了一家钢板厂的违约贷款,保证了中信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全额偿付。

如果金融机构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选项的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来,更多的观察家预期投资者将至少获得部分救助,这反映了对道德风险的担忧和对传染性担忧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现明显全部由政府出资的整体救助,否则,看起来信托行业的信贷环境很可能至少出现温和的紧缩。一些中央政府层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对违约持开放的态度,因为这将鼓励更谨慎的风险评估,并有助于控制未来的信贷增长。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倾向于防范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地方官员,他们可能已经感到了支持关键地方性企业的压力在增加,官方理论上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说授予采矿执照来增加信托资产的价值。

投资者应该怎么关注更大范围的市场影响呢?

除了官方将如何应对中诚该信托产品可能违约的直接新闻外,投资者还应该关注其他显示市场压力的金融指标。一如既往的,银行间利率是一个显示银行边际融资成本的有用指标。

非银行产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们被感知到的风险,虽然其他因素,比如说整体流动性的紧张,也可能造成影响。虽然我们没有信托产品收益率的频繁数据更新,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经走高。最后,信贷供应总量的数据也是需要关注的。如果融资环境开始紧缩,在每月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的数据上应该能明显看到(特别是信托的部分)。

对经济增长和市场的潜在影响是?

信托产品违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因为其代表了存在两大未知因素。

第一个未知因素是,违约导致的整体信贷扩张的变化,第二个未知因素是,经济增长对新增信贷的敏感度。去年我们对经济增长和信贷增长关系的研究显示,月度平均社会融资总量3000亿元的变化,会对下一个季度的真实GDP年增速造成80个基点的影响(进一步说,如果新增信贷持续下降,对接下来几个季度的影响会逐步褪去)。

这比较靠近我们估计的2013年信托贷款的月度平均增长。所以根据我们对信贷敏感度的假设,融资环境假想性的大幅紧缩将会对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长造成80个基点的冲击,对下一年的同比增长大约会造成50个基点的冲击。直觉上,估算中温和的冲击是因为信托部门在整体金融体系中相对较小的规模。

我们要强调,这里的计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只是粗略的说明,而不是一个预测。如果官方采取措施降低对信托贷款的影响,或其它信贷渠道加速增长填补这个空缺,那么影响应该是较小的。如果溢出效应影响到非信托贷款,或对商业或消费者信心的打击影响到实体经济,那么影响应该是较大的。

在信贷市场里,更能容忍损失的发生应该会导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实体的进一步分化。

政策/信贷紧缩的倾向可能会在短期加大中国股市的压力,特别是信贷依赖、投资依赖性强的周期性行业。投资者不大可能在选项1和2中获益,因为违约选项可能会触发传染和对经济增长造成风险(因此影响企业利润),而“金融机构救助”的选项在结构上是没有吸引力的(因此影响风险估值)。我们认为,选项3可能是唯一一个能支持短期市场反弹的选项,因为避免了直接的传染风险,上市的金融机构也免于承担损失——虽然以长期的道德风险为代价。

3.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4.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
(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为什么说「读懂信托,就能读懂很多市场经济规律」

信托行业过去的几年承担了影子银行的职能,帮助银行绕监管、玩数字游戏,从某种层面来说加大了金融行业的风险,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起到了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毕竟不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申请贷款。但随着监管对影子银行快速增长的担忧,目前纯通道业务越来越来难,也逼迫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能力,成为身兼投行和银行双重职能的专业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是中国投资者和投资者教育不成熟的直接结果,就像九十年代股市一样。真正打破刚性兑付必须要从加强投资者教育开始,告诉投资者风险和收益是一条正相关的直线,否则的话就会形成富裕的投资者越来越富,而普通大众无法得到这种无风险的高回报,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进一步的贫富分化。

总体来说,信托近年来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它既为经济提供了活力,也因为资本的逐利性加剧了风险。只有中国市场真正成熟的时候,也许它才能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6. 什么是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7.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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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7大套利模式深度解析:套利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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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市场经济制度并未完全确立,更谈不上完善,金融制度作为经济制度改革的深水区,更是处在不发达不完善的阶段,在中国,存在大量的套利机会。因此,基于实践的需要,对套利进行研究非常关键。马歇尔在其《金融工程》教材中有关于套利的精彩论述,可惜着墨不多。

综合各家的观点,作者给出套利的定义,是利用市场经济中价格体系的不完善,通过买卖获取利润的行为或过程。
1、空间套利或地理套利

是指在一个市场低价购买某种商品,同时在另一个市场高价出售同类商品,赚取二者价格之差。空间套利是一种最早的套利方式,白居易的诗句“商人重利轻离别”即描述的是这种地理套利。为使空间套利有利可图,两个市场的价差要足以弥补因此所产生的交易与运输成本,而套利的作用将使两个市场回到新的均衡状态,这种状态下套利活动无法获取超额利润,其简化的理想情况就是一价定律,即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地方的价格应趋为一致。国际金融学中外汇决定理论的购买力平价理论其实也是空间套利一种应用。随着信息的发达,空间套利或地理套利的机会越来越少,而且只要出现,很快就因为大量的套利活动使得套利机会稍纵即逝。

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的《喧哗与骚动》一书中提到万国证券和杨百万空间套利的事情“随后万国证券和杨百万一样,做国库券的差价。当时才‘十几个人,七八条枪’的万国,跑遍了全国250个大中小城市和偏远乡村,到处收购国库券。一次在福州,管金生买进200万元国库券,塞了几个大麻袋,租了一辆汽车还放不下,剩下的只好塞了两大旅行袋,拎上飞机,在机场安检口,费了许多口舌,才没让人打开袋子,不过到上海后,旅行袋的底已撑破了。谁也不清楚,万国证券在国库券上赚了多少钱。管金生还一度与杨怀定联手,大收上海的国库券。”

阚治东在《荣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也提起到空间套利“谈到国库券买卖,不得不提到当年资本市场颇有名气的杨怀定。杨怀定人长得粗粗实实,却不乏上海人的精明,在早期证券市场赚了点钱,人称‘杨百万’。杨怀定自己也承认,他在证券市场淘得的第一桶金是通过国库券异地买卖,不少刊物也把杨怀定称为异地倒卖国库券的开创者。杨怀定自述,当年他发现城市之间的国库券价格存在差价,就凑了10万元到了安徽,从当地国库券经营机构买入国库券,再回上海卖给上海证券业务部,一倒手可以赚几千元,于是,生意越做越大,后来还从上海保安公司请了保镖同行。那时,上海与外地国库券差价少则三五元,多则10元以上,20万元倒腾一次,利润就在万元左右,抵得上当年普通工人10年的薪水。我和这些黄牛贩子接触了几次,心想既然有这么大的利益,我们自己为何不能做?我由此决定在公司开办跨省市的国库券买卖。”
中国证券业的第一代开拓者的第一桶金,多来自于空间套利这一种极其简单的套利模式的历史,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中国金融市场高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暗示着后来的证券公司商业模式转型的方向。

2、时间套利或持有成本套利

是指在一个时刻低价购买某种商品,在未来的另一时刻以高价卖出某种商品。金融工程学中关于远期价格的定价公式F=S(1+RT),即是这种套利的应用。现在买入现货并在未来出售交割,需要付出成本,即持有头寸需要资金,而资金有时间价值(此处更严格的说是时间成本),商品还有存储费用。另一方面,持有某类商品也可以获得某些利益。成本与利益之差即为持有该商品的净持有成本,无套利定价理论使得商品的现货与远期价格满足前面所提的公式。如果不满足,如F S(1+RT),则可以这样操作,在当期以S价格购买该商品,持有该商品到期末以事先确定的远期价格F出售,F- S(1+RT)即为套利的利润。中国股指期货的推出,使得市场上出现了名为期现套利的操作,即利用指数期货价格与标的物沪深300的价格差异,运用远期定价公式,或是买入期货同时卖出指数所对应的股票,或是卖出期货同时买入指数所对应的股票,赚取差价。由于中国的市场价格不完善,这种操作随着股指期货推出后,获得了不菲的超额利润,然而随着这种套利操作的普遍,预计这种套利难以保持持久的超额利润。

3、税收套利

是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的税率差别,通过买卖某类商品,将利润从高税率的纳税主体转移到低税率的纳税主体以获得利益的方式,或是将利润从税率高的地区转移到税率低的地区以获得利益的方式。约翰马歇尔提到过在美国出现的高税率公司持有低税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就是税收套利的一个例子。在中国,出现较多的税收套利,即是通过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间的以非市场价格进行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纳税主体。很多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即采用这种方式,通过国外母公司以非市场价格向中国国内的子公司出售某类技术、商标或核心零部件等资产,转移利润,从而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其他的例子包括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合伙制企业而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将IPO后可上市流通的股权转到税收优惠的省份或地区,等等。由于税收是任何市场经济活动都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考虑金融活动的税收影响,对于金融工程实践而言,至关重要。

4、风险套利

指通过汇集不同风险从而使得整体风险下降,赚取风险溢价的套利方式。根据大数原则,多种彼此之间不相关(或有相关但不是完全相关)的风险聚集后,总体风险将大大降低。由于经济主体普遍是风险厌恶型的,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降低增加了的价值,经济主体愿意为此增加的价值付出成本,这个成本即是风险套利者的利润来源。保险即是这种套利的典型应用。基金等分散投资型金融工具,也可视为风险套利某种程度的应用。

5、期限套利

利用金融市场中其他条件相同而期限不同的产品的收益率不一致,通过将产品复合成或拆分,转换不同期限的产品,获取利润。金融学理论中,到期期限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称为利率的期限结构,其他条件相同,期限不同的金融产品的期限结构,以图表表示,则称为收益率曲线。正常情况下,利率的期限结构,表现为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有几种理论用于解释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包括预期理论、流动性补偿理论以及市场分割理论,每个理论都从某个方面进行描述,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很难说谁对谁错。然而,对于金融工程师而言,无需理会收益率曲线形状的成因,只要知道收益率曲线以及收益率曲线的预期变化后,就可以依照收益率曲线进行套利,这是无庸置疑的。

中国债券市场出现的一种常见的息差套利,实质就是期限套利的一种形式。即通过购买期限较长的国债或信用债,假设购买5年期的AA信用债,到期收益率为7%,购买后,再将该债券通过短期的回购交易融入资金,比如7天回购,其利率为3%,回购交易到期后再以到期时间的回购利率进行第二次的回购交易,如此反复,在收益率曲线不出现变动的情况,这种套利操作可以在不动用资金或少量的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每年4%的收益。通过期限套利,实质上投资者起到了为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职能,而这正是金融企业的核心职能之一。

6、流动性套利

即指通过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利用商品价格在其他条件相同而市场流动性不同时的价格差异套利。金融产品的价格决定是处于供给与需求平衡点决定的,因此在该价格点,如果有供给或需求的变动,将会导致供求移动到新的平衡点,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其希望在当前价位需要买入或卖出某一金融产品的话,该买入或卖出行为将会导致价格的不利变动,即其如果需要买入,则由于市场需求增加,价格将会在目前的价位基础上上升,导致其不能以期望的价格买入足够量的产品。如果需要卖出,则由于市场供给增加,价格将会在目前价位的基础上下降,导致其不能以期望的价格卖出足够量的产品。金融学理论中常用买卖一个产品的一定数量对于其目前的价格的影响程度或某一产品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之差来衡量一个产品的流动性,对于有的金融产品,其存在着大量的需求方与供给方,因此流动性较好,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对价格的影响较小,而有的产品,需求方与供给方都较少,因而流动性很差,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对于价格的影响很大,对于此类商品,进行流动性套利大有可为。

美国的纳斯达克之所以取得成功,与其推行做市商制度紧密相关,通过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在某一价位充当投资者的买入或卖出的交易对手,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而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如香港推出的类似于纳斯达克的交易所,由于流动性不足而没有发展起来。中国金融市场目前存着的大宗交易减持,也可视为流动性套利一种应用,即需要短期变现的股票持有者,因为担心短期内大量减持会对目前价格造成大的下行冲击,而将所持股票按一定的折扣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专门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在接下来的时间分期慢慢出清,从而不会对价格形成大的影响,该投资机构的套利利益即为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

资产支持证券发展初期,根据经典金融理论,新的金融产品在刚推出时由于不为广大投资者所熟悉而不容易定价时,将会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充当做市商进行流动性套利非常关键,既是市场有效发展的前提,也会做市商带来大量的利润。

7、产品转换套利

金融产品可视为一系列特定的现金流,而产品转换就是指分割或组合特定金融产品的现金流,以构建成新的现金流系列也即新的金融产品,利用新的现金流(金融产品)价格与原有现金流价格(金融产品)价格的差异,进行套利。

相同的现金流的金融产品,对于投资者的自用价值是一样,然而考虑到交换价值之后,其并不能必然得出产品的价格一样的结论,也即金融产品的定价并不必然满足线性定价原则,这就是产品转换套利的理论基础。金融产品是否满足线性规律,理论上有诸多假设,但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现,一块牛肉加一碗面做成的牛肉面价格肯定比所用牛肉和面的价格要高。这应该可以推广到金融产品的定价。显然,金融产品的价格符合线性规律,应该是金融市场完全有效的特征,而这种完善正是通过套利逐渐获得的。

金融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即是产品转换套利的一种形式。结构化设计的现实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某些金融机构受到投资的限制,比如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AA级以上的信用债券产品,即使对于该保险公司而言,其在考虑了违约风险因素及风险溢价之后,本来更愿意购买低风险的信用债券产品。投资限制的存在,将使得AA级以上的高信用债券定价偏高,即投资于高信用级别的债券,其获取的收益与其承担风险和投入的资金是不匹配的,是得不偿失的,只是由于政策限制而不得已为之。在这种情况下,设计结构化的产品,改变该低信用级别产品的现金流分配方式,使保险公司优先受偿,而其他投资者在保险公司得到受偿后再获得现金流支付,这种现金流的再分配使得风险在优先级品种和次级品种中转移,通过结构化设计,将优先级产品以高价卖给投资受限的保险机构,而这原本是该保险机构不能投资的,这是可以获利的。

对投资品种的限制,实际上也可视为某种形式的市场分割,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金融产品的转换,将产品可以在原先不能交易的市场上交易,此处指可以卖给原本不能购买的投资者,也可以视为某种程度的地理套利,即从某市场低价购入而在另一市场高价卖出。当金融市场上对于某种特定级别的信用债券有强烈的偏好时,也能出现产品转换套利的机会。

套利的总结

从广义的套利而言,任何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可视为某种意义或某种程度的套利。比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就可以看作是风险套利与期限套利的组合。银行通过持有大量的不同企业的贷款头寸,汇集大量的风险,相比投资者自己贷款给企业而言,根据大数定则,不是完全相关风险聚集后总体风险将会降低,因而可以赚取风险套利的利润。另外银行将投资者,此处是储户的短期存款用于长期贷款,赚取期限套利的利润。

由于短贷长投,因此银行普遍都面临着挤兑的流动性风险,挤兑事件发生后如果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应对,将会产生“预期的自我实现”,使银行立即陷入破产境地。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类似挤兑导致原本经营良好的银行破产事件,直到美联储的设立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才得以解决。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起到提供流动性的作用,即当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可以提供再贴现或贷款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而因为有了央行的隐性承诺,挤兑事件基本就不会出现。但是,部分是由于历史和发展路径的原因,部分是由于资本市场在中国金融市场仍然处于相对不重要地位的原因,央行对于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关注不够,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防范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问题,这使得资本市场上以回购或拆借获得资金构建杠杆头寸进行套利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当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出现流动性困境的时候,美联储曾出面组织华尔街各大金融机构进行挽救,从而避免了金融市场的崩盘;当美国金融市场在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出现崩盘迹象时,也是美联储大显身手,联合美国财政部力挽狂澜于不倒。而同样的流动性问题出现在资本市场时,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如何应对,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而言,仍然充满不确定性,这阻碍了套利的进行,因而某种程度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有效性。

套利是金融工程学的重要基础

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市场经济制度并未完全确立,更谈不上完善,金融制度作为经济制度改革的深水区,更是处在不发达不完善的阶段,在中国,存在大量的套利机会。套利的定义,是利用市场中价格体系的不完善,通过买卖获取利润。套利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治理的手段。套利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其目的不同,投资目的在于买,在于投入资金以获得增值而套利目的在于买和卖,在于利用市场不完善赚取差价。

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是通过套利活动得以保证,因此可以认为,衡量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可以以该市场中存在着的套利机会多寡以及套利机会存续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套利机会越多、同样的套利机会持续时间越长,则说明市场化程度越低。极度有效的市场,则将不存在任何有利润的套利机会,市场有效性和无套利机会某种意义上是等价的。

由于金融市场上实施套利行为相比其他市场非常的方便和快速。这使得金融市场相比其他市场而言是相对有效的,金融市场的套利机会的存在总是暂时的,一旦存在套利机会,投资者就会很快实施套利而使得市场又回到无套利机会的均衡中。因此,无套利均衡被用于对金融产品进行定价,即金融产品在市场的合理价格是这个价格使得市场不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这就是无风险套利定价原理或者简称为无套利定价原理。

无套利定价原理要求套利活动在无风险的状态下进行。然而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纯粹零风险的套利活动比较罕见。因此实际的交易者在套利时往往不要求零风险,套利活动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存在风险的套利。

作为金融学理论的无风险套利,其有很多假设,包括可以无条件获得无限量的资金以构建双向头寸相互抵补因而不需要资金、资金的成本为无风险利率、相同现金流分布的金融产品具备相同的价格。但是我们前面提到,市场的有效性或者说相同现金流具备相同的价格是由于套利活动产生的均衡结果,而在无套利定价理论中又被作为线性复制的理论前提,这里面存在着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套利在时间、空间、制度都不受限制、交易对手不存在违约即没有信用风险从而只需考虑市场价格因素等等。

金融工程学意义上的套利是一种实践而不是一种理论。我们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假设成立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正是这种假设前提的不成立,导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套利失败。从另一面,如果对于这种前提假设条件的适用性进行研究,则可以利用金融工程学原理利用这种前提假设条件不成立下形成的新的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中国的金融体系对于套利者的套利行为而言,最大的限制来自于低成本资金的获得及头寸的构建。在商业银行垄断资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投资判断事实上主导着资本市场固定收益产品的定价,这使得固定收益产品市场经常出现投资趋同现像,其他投资者被逼随着商业银行的指挥棒行动。与商业银行或主流投资者对市场走势抱有不同观点的套利者,根本无法构建头寸。这一点在中小企业私募债中表现的最为明显。
编辑于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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