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慈善
慈善的途径非常多元,根据我十几年对途径的探索来讲,你可以直接捐赠,也可以间接捐赠,你可以成立一个公益专项基金,找到一个母体,甚至尝试一种新的DAF (Donor Advised Funds),即捐赠服务基金或捐赠意愿基金。或者你设立家族基金会,如果你觉得家族基金会这种治理结构太封闭的话,你可以发展独立基金会,也就是说请专业人士帮你打理基金会。你还可以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建医院、学校、实体。甚至可以像我们接下来重点要讲的,设立慈善信托。广义上讲,还有公益企业、社会企业,但这些词汇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还有社会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偏向商业的是公益营销等等。今天没有时间讲,今天主要讲慈善信托。
中国有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两者并存。2001年的《信托法》里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2016年的《慈善法》里还规定了慈善信托。因为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没有变成现实,主要是在设立环节有缺陷。所以当慈善立法的时候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挺多的。但是慈善法又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把两者变成主从关系。好在慈善法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
慈善信托不是慈善财产的管理方式,如果你只把它看做财产管理方式,大错特错。它实际上应该是和慈善组织或慈善基金会,跟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并行不悖的,是具有竞争意义的新的慈善方式,是一种新的慈善路径。它有很多优点,比如它设立很便捷,备案即可;行政管理费用低,因为它只有受托人,不需要成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它是借助信托财富的目的性和锁定的原则,使其目的不会落空;借助信托受托人的能力,使财产增值保值;借助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全面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当它与家族信托、世代信托,或者特殊目的信托相结合的时候,会完美实现财富传承和财富的归宿问题。
信托公司为何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法》明确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成为受托人,只有两类,一类是慈善组织,二类是信托公司。其实我对这个规定不是很满意。从原理上讲,在英美法中真正的最活跃的慈善受托人是自然人、专业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我们当时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一定要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性负责,就找了公信力最强的两个机构,慈善公司和慈善组织。那么信托公司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比如说信托公司做这个业务的时候,信托业协会要求一个信托公司具有三单的慈善信托才能在评级上有得分,我一算68乘3是200来支信托,可现在是51支,说明今年评级的时候很多信托公司指标都没有完成。
在我看来,慈善信托是让整个信托业不忘初心的途径。我们看到,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慈善信托、理解了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你才可能承担起真正意义上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因为家族信托、民事信托、慈善信托不仅仅是财产管理,还需要大量的社会管理,需要做大量人的工作。
2. 长安信托是如何积极参与信托文化建设的
关键在于“牢牢把握共同富裕”
从《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一章,到监管机构提出发挥慈善信托制度在社会财富分配、慈善救济、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慈善信托正加速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9月28日举行的“2020-2021资产管理高峰论坛暨值得托付金融机构盛典”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近年来在慈善信托和社会公益领域的优秀成绩和创新表现,荣膺“值得托付社会责任创新慈善信托机构”。
9月15日,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在陕西省正式开幕,长安信托作为陕西本土优秀金融企业积极参与助力,不仅成为十四运和残特奥会的供应商,还捐赠100万元设立慈善信托——“长安慈——青春、健康、活力,助力14运体育公益慈善信托”,成为在全国率先设立体育赛事类公益慈善信托的创新示范,这也是长安信托在公益慈善信托领域持续创新的一个最新案例。
成立35年来,长安信托始终秉持“长安心、百年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定履行受托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及发展慈善事业责任等社会责任,在公益慈善、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方面持续发力,成为行业推动慈善信托规范创新发展,践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典范。
立足公益慈善持续创新
长安信托慈善信托源流
十多年来,我国慈善信托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走向规范成熟的过程,长安信托则是此过程的参与者和见证者。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长安信托前身西安信托募资成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并引入公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参与,不仅保证了慈善信托资金在后续的规范合理使用,更以规范的慈善信托模式为行业提供了极富参考价值的范本。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定位、各主体责权等要素,经过长期准备的长安信托在《慈善法》实施当日就成功备案了慈善信托“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为慈善信托的规范创新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慈善信托以其特有的制度优势和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成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的一个重要金融工具和新兴力量。银保监会领导在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曾指出,信托企业要推动慈善信托业务发展,发挥慈善信托制度在社会财富分配、慈善救济、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长安信托积极通过慈善信托参与环保公益事业、助力脱贫攻坚、投身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2019年10月,长安信托在国内率先成立基于环保公益诉讼资金设立的慈善信托“长安慈——大气保护慈善信托”。2020年初,长安信托休戚与共,在疫情期间由员工捐款,自主发起设立“长安慈——抗疫与共慈善信托”,又作为委托人参与了“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
在助力脱贫攻坚的过程中,长安信托积极响应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信托业协会和陕西银保监局的号召,受托设立包括在甘肃和政县、临洮县,内蒙古察右中旗、察右后旗以及陕西省革命老区延安和佳县等多单公益/扶贫慈善信托项目。
在金融扶贫项目中,长安信托与当地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利用金融杠杆撬动贷款近2亿元,累计开展风险补偿金项目19个,受益农户2400余户,主要支持了当地农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等。长安信托还撬动开展保险补贴活动项目5个,为近一万三千户农户购买各类保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责任保险、意外事故救助责任保险、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养牛保险等人身、财产保险。通过实施干旱、强降水巨灾指数保险项目,累计保额5000万元,累计赔付165万元。
在教育扶贫过程中,长安信托相关项目覆盖30多所学校,累计支出近30余万元,超过3000名农村学生受益。其中,“鸿雁成长计划”项目,针对察右中旗学校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有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学生等。通过专业的社工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安全教育活动,亲情陪护活动等,对留守儿童群体进行长期帮扶。
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关爱农村三留守群体”乡村振兴项目以资助和赋能为主要方式,为民政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有效补充。通过慈善信托项目的落地,协同当地政府,激发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参与,整合社会资源,最终形成资金流和服务流的自主良性循环,为推动系统性解决“农村三留守”问题打造范本,进而以点带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持续的公益模式。
在慈善信托项目执行中,长安信托党委书记张胜心系项目具体落实情况,曾多次带队实地走访佳县、和政、临洮、乌兰察布等地区深入了解当地的情况,为当地农户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张胜说:“对于实际情况,我们要做到心中有数,要知道农户要什么,授之于鱼也要授之以渔。” 2021年以来,长安信托已成功备案“长安慈——繁星点点慈善信托”、“长安慈——‘长安心’防灾减灾救灾慈善信托”、“长安慈——爱心献三秦·教育助学慈善信托”等7单慈善信托。截至目前,长安信托共设立3单公益信托和23单慈善信托,存续规模近5000万元,单数、规模均列行业前茅。
推动慈善信托深入发展
助力共同富裕目标
随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一远景目标的提出,未来更多的社会财富预期将投入到公益慈善领域,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相关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慈善信托将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中大有可为。
有业内人士提出,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后,会极大激发企业家与社会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和捐赠的热情,提升捐赠意愿,推动中国捐赠体量的不断增加和社会关注不断提高,最终助力慈善信托实现快速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信托文化还有待进一步普及,社会各界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深耕慈善信托领域的长安信托,也通过积极参与信托文化建设、积极参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定、总结慈善信托实践经验等方式推动慈善信托深入发展。
2021年,长安信托顺应“信托文化普及年”这一契机,受托成立了“长安慈——繁星点点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主要用于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创新,支持促进慈善信托相关的研究与传播,未来将努力探索慈善信托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创新运用,推动良好的信托文化建设,普及慈善信托文化。
长安信托代表曾多次参加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各学术机构等组织的“慈善信托”立法研讨会,2次向银监会以及全国人大提交慈善信托章节的修改意见。《慈善法》颁布后,长安信托多次参加了由民政部、民政局主办的“慈善信托”实施细则研讨会,为备案细则的出台提供意见建议。
长安信托、北京长安信托公益基金会还与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合作,在2021年于国内率先编撰出版了家族善财传承的实务书籍——《中国家族慈善指南——家族财富、事业与精神如何永续传承》,本书系统的梳理了我国财富家族目前从事公益慈善的法规政策、文化传统、慈善捐赠现状,调研财富家族开展家族慈善的需求以及面临的挑战,结合国外慈善家族先进慈善管理经验,通过规范性分析、案例研究、访谈调研、专题研讨等方法,总结中国家族行善的意义、管理模式、可行性方案与模型,以期为中国家族在行善的方法与实务操作上提供参考及借鉴。
着眼未来,一直走在慈善信托领域前沿的长安信托将进一步通过自身的成功实践和经验总结,在优化和创新中推动慈善信托持续深入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3. 长安信托在慈善信托研究方面有什么成果呢
比较典型的是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申报的民政局2016年理论研究部课题——“慈善信托研究”获评一等奖,该成果已经出版成书了的。长安信托对于国内慈善方面的立法研讨和配套政策研究一直都很积极,16年还当选了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5. 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问题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公益信托逐步发展。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明确表明国家鼓励发展信托,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过的了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下,不少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运用公益信托制度为灾区贡献一份力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700亿元,彩票发行筹集的公益金达489亿元,两项相加,2010年捐赠款物与彩票公益金合计为1189亿元,这已初具规模。但是,对筹集到的公益资金的管理,较少采用公益信托制度,目前已成功发行的公益信托项目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更是凤毛麟角。
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什么在我国的发展却是如此滞缓呢?归根结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托的发展遇到了困境:
(一)我国公益信托起步晚,社会认可度低
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公益信托起步较晚,并且公益信托属于“舶来品”,社会民众对公益信托不甚了解,公益信托计划也未有普遍的宣传和推广,因此尚需要一段时间让社会认可它。
(二)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1、公益信托的设立。
第一,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容易造成行政审批效率的低下。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范围,当某个公益信托涉及多个信托目的时,必须经过多个主管机关的许可方可设立;若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相当广泛难以区分时,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界限无法明确划清,可能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给公益信托的设立申请设置了很大的障碍。第二,信托法配套实施细则的缺失,没有对由谁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批程序、应提交的文件、审批标准、审批的时间限制等进行明文规定,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无据可依,自由量裁权被无限放大。
2、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规定不明确
公益信托监察人代表公益信托不特定的受益人监督公益信托项目运行,保证有效实现公益信托目的。但是如何选用合适的监察人,督促信托监察人勤勉尽职,对信托监察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未进行明确规定。如何建立一套体系完备的监督体制,如进一步明确信托监察人对相关报告不予认可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和诉讼结果的承担等都有待进一步明文规定。3、公益信托相关税制缺位。
公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辅助,政府应鼓励其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国家相关的鼓励措施尤其是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信托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公益信托活动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高额税负显然也是制约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公益信托面临着大量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半官方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业务竞争。
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民间逐步参与的一个过程。自建国以来设立了很多带有浓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它们肩负着向社会和政府募集资金,帮助特定弱势群体的任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一类型的机构无论是在公众认可度、人际资源还是媒体宣传等方面都掌握着绝对的优势,初出茅庐的公益信托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更别说取而代之。
6. 长安信托慈善信托第一支慈善信托是什么都获得了哪些荣誉
近年来,长安信托一直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长安信托慈善信托第一支慈善信托是“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于2016年9月1日完成民政备案,这也是国内首批慈善信托,2016年11月,长安信托获得“中国慈善联合会2016年度推动者”称号。2017年,长安信凭借自身专业化的金融服务能力以及在慈善信托业务方面的突出表现屡获殊荣,7月摘得“2017年度优秀慈善信托奖”,9月在亚太财富论坛上,长安信托获“最佳慈善服务方案奖”。同年11月,长安信托获得《投资者报》“2017慈善信托先锋”的称号,12月“在2018 年度中国家族管理领袖 TOP50”评选中:长安信托荣获“最具竞争力慈善信托服务机构奖”。
7.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8. 如何发展中国的公益信托
这是一个很大的事情。目前多家信托公司已经成立的公益类信托。自从今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以后,公益类信托是已经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期。
9. 为什么说百万亿家族进入交班季
从2016年的58万亿元到2020年预计百万亿元,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迅速膨胀。虽然近年来私人银行正在加速深入高净值市场,然而,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国内各家私人银行管理的资产规模仅10余万亿元,渗透率仍然较低。
与此同时,私人银行亦面临信托、保险、第三方财富管理等机构分羹的压力。为了在市场站稳脚跟,经过十年跑马圈地后,私人银行开始挖掘细分客户的财富需求,伴随着中国富一代代际传承需求大涨,家族财富传承正成为私人银行的转型契机。
“服务家族客户要践行一套以方案设计为宗旨的服务哲学,从私人到法人、从摇篮到坟墓;要构建一条围绕家族需求的生态链,涵盖生活与生意、金融与非金融之需;要构建一个开放式、顺势而为、逆势布局的资产配置平台;要打造一支有专心更有恒心的专业化队伍。”北京银行私人银行负责人如是表示。
从“创富”到“传富” 私人银行蓝海掘金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十年,亦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十年。此前国内涌现出的靠自我经营企业发迹的一大批“创一代”,在这十年更积累了大量财富。
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有多庞大?据BCG(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咨询的数据,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保持着较快的增速,2013年高净值家庭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为29万亿元,2014年为37万亿元,2015年为49万亿元,2016年这一数据为58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18.4%。2013年至2016年复合增速为26.3%,预计到202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将达到14.7%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至102万亿元。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中国高净值人群亦不断壮大,2016年中国高净值家庭约237万户,2013年至2016年4年复合增长率为22.2%,预计到2020年高净值人群复合增速为13%,达到388万户。
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告诉笔者,中国富裕人群的崛起顺应了改革开放大潮的经济发展规律,而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结构的复杂性和需求的特异性凸显。“中国高端人群财富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不过从市场占有率来看,目前国内私人银行的渗透率并不高。”
笔者从普益标准获得数据显示,在2016年,我国私行客户数占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比例为24.1%,私行管理资产规模占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的比例为13.91%。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白瑞明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作为新兴业务,服务机构论数量不少,但是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太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随着高净值人士财富市场不断扩大,私人银行迎来了新的转型发力契机。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中国“第一代”富豪已经进入了世代传承、家业交替的历史时期。随着越来越多的“创一代”跨过半百,逐步走向退休的年龄,他们从的财富目标从“创富”到了“传富”。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根据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的研究,以福布斯富豪榜100家民营企业为样本来看,民营企业家业治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正在或已经完成传承的家族企业占比不足40%,创始人多在60岁以后才考虑传承问题。中国第一代家族正面临金融、产业、姻缘与血缘“三期叠加”的风险。家族与企业的股权、不动产等财富主要构成有待梳理;家族宪章与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等家族治理顶层设计尚属空白;家族信托在家业治理方面的应用将是一片蓝海。
针对客户需求的转变,私人银行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的资产保护和资产传承的服务,包括设立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等服务,助力高净值客户家族财富的传承和风险隔离。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家族信托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例如,“一法三规”构成了当前国内营业信托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作为一项创新型业务,中国本土家族信托目前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操作便利及流程。此外,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还面临主体地位的单一性、保密制度的不足性、隔离功能的弱有效、登记制度缺乏操作性规定、税收制度的空白点、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信托判例的稀缺性、财产运用的域内性等诸多不利因素。
10. 慈善信托新鲜出炉,都有哪些优劣势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