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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22-06-06 22:13:35

1. 2019金融工作会议保险

2019金融专硕考研的八大就业方向+经济学就业方向专家分析:金融学的八大就业方向
金融学一直稳居在学生报考专业的前五名,这是和其就业行业的高收入是分不开的。
(1)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
进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做金融官员,对于金融研究生而言应是首选。首先,中国金融学是立足于宏观经济学,基于金融市场宏观调控,专业应用较易入手,政策把握比较到位;其次,在行业管理部门做上三五年再入行到实践机构至少能给个中层以上的职位。其局限在于:要进入这几个行业主管部门难度较大,可能还需要背景依托,本科生想进较难,除非本人确实非常优秀。
(2)商业银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
首先进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是毕业生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具备一定的银行业从业经验、专业背景,再到股份制商行或外资银行驻华机构的可能性会增大。很多同学起初就是投身于国有四大行中,在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起来之后,纷纷跳槽,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行的中坚力量,很多成为中层管理人员,少数成为高层领导。城市商行、股份制商行的灵活务实、不论资排辈的干部任用方式,使得四大行成为其专业人才的“黄埔军校”,至今这种情况仍在延续。另外,虽然国有四大行有一些遗留的官僚积习,但其稳定的收入,较轻的压力,较高的福利水平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尤其对于女同学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建议对四大国有商行感兴趣的朋友把专业方向集中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货币政策等方向上。
(3)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如开发行、农发行亦是较佳选择,但其工作性质类似公务员,金融业务并不突出,是靠政策吃饭的地方,对于个人职业生涯的益处相对于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来说还是较弱的,若想在金融领域成一时气候最好不要选择这样的单位。不过目前这类单位的工资水平待遇等比商业银行好,而这也成为吸引毕业生眼球的亮点所在。
(4)证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风险性很大的金融公司
证券、信托、基金这三家均是靠风险管理吃饭的,存在行业系统风险因素,但一旺俱旺,赚钱相对较易,短期回报较高(风险亦大),且按真正的企业管理机制运行,如果想在专业方面有所发展,有所建树,在这一行业做是极佳选择,很多基金经理、投资银行经理人员都年薪过百万。难点是学历要求在逐步提高,最低要求硕士学历,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个人投资管理、金融运营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对这些行业有兴趣,可以选择证券投资、金融市场、金融工程专业方向,如果是学财务管理、法律硕士专业(本科是金融经济)的,这也是不错的选择。最近信托业重新崛起,对于金融专业以及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又添一新的选择,而其大投行的操作方略,又使其在人员使用上奉行精英路线,在投行业有一句话是“公司百分之八十的利润是不到百分之五的员工所创造的”。上述三家当下用人思路是积极挖角,在金融行业内人员流动性最强的当属这三家。有志于风险管理、终日奔波、常年胃痛、居无定所的精英人才不妨选择这个行业。当然,不能否认,这个行业给你的回报与投入相比还是成正比的。建议男同学选择此行业,应该更有发展。
(5)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类似于政策性银行,目前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和作用在逐渐消退。金融租赁、担保这个行业发展迅速,可以考虑进入,当然,如果有在银行、证券的从业经历,进入到这个行业中应该更有作为。
(6)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做上数年,有保险营销、风险管理经验之后,在国内股份制保险机构迅速成长、外资保险机构进入的契机下,还是大有可为的。保险精算专业是非常吃香的。社保中心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是养老的地方,稳定有余,灵动不足,当然,希望获得稳健回报的朋友不妨作为一个选择来考虑。
(7)上市(欲上市)股份公司证券部、财务部、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等。
在上市公司证券部的工作经历亦可,先天横跨证券产业两行,再要发展有立脚点。如果全程做过IPO筹备工作,对未来的职业生涯将更加有益,它对财务、产业分析能力要求较高,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8)国家公务员序列的政府行政机构如财政、审计、海关部门等;高等院校金融财政专业教师;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高校、研究所是有志于做学术的同学的首选,这显而易见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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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三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3. 会议纪要的写作要求有哪些

一般说来,有四条:一快、二要、三省、四代。
一快,即记得快。字要写得小一些、轻一点,多写连笔字。要顺着肘、手的自然去势,斜一点写。
二要,即择要而记。就记录一次会议来说,要围绕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和主要领导同志发言的中心思想,与会者的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问题、结论性意见、决定或决议等作记录,就记录一个人的发言来说,要记其发言要点、主要论据和结论,论证过程可以不记。就记一句话来说,要记这句话的中心词,修饰语一般可以不记。要注意上下句子的连贯性、可讯性,一篇好的记录应当独立成篇。
三省,即在记录中正确使用省略法。如使用简称、简化词语和统称。省略词语和句子中的附加成分,比如"但是"只记"但",省略较长的成语、俗语、熟悉的词组,句子的后半部分,画一曲线代替,省略引文,记下起止句或起止词即可,会后查补。
四代,即用较为简便的写法代替复杂的写法。一可用姓代替全名,二可用笔画少易写的同音字代替笔画多难写的字;三可用一些数字和国际上通用的符号代替文字;四可用汉语拼音代替生词难字;五可用外语符号代替某些词汇,等等。但在整理和印发会议记录时,均应按规范要求办理。

4.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历次会议

时间: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
时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决定央行自身管理体制变革的大手术,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理从国有四大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银行改革
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
金融监管
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专司对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 时间:2002年的2月5日至7日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对下阶段金融工作全面部署
加强金融监管与国有银行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得到深化,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
银行改革
快速推进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与海外上市项目的实施上得到了一系列关键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
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时间:2007年1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整体改制、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成立中国外汇投资公司运作部分外汇储备2007年19日至20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上得到明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本次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
加深已股改银行的改革
温家宝指出,继续深化中国工商银行(4.54,0.05,1.11%)、中国银行(4.19,0.08,1.95%)、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
央行在昨日结束的2007年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工、中、建3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经营机制转变。
央行行长周小川去年底在向全国人大作汇报时提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仍属于初步的、阶段性的,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国开行全面推行商业化
在本次会议上,国开行被明确定调为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并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不得从事 零售业务。权威人士透露,本次会议明确了国开行将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政策性银行改革是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本次会议强调,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
本次会议还明确,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成立政府投资公司
在外汇储备领域,本次会议表示,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
权威人士透露,本次会议已经明确将成立一家政府投资公司,负责部分外汇储备的运作,并将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公司将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该公司的名称可能还没有最终确定。
据悉,该公司将在中央汇金公司的基础上扩充成立。由于此前汇金的资金直接来自于外汇注资,该公司的成立还涉及到发行特别国债购买上述注资。而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外汇储备资金也可望采取财政部发债再向央行购买的方式注入该公司。不过,由于这部分外汇储备规模较大,预计将采取分期发债、分批购买、缓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在资本市场领域,本次会议强调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强调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权威人士透露,公司债券将不同于现在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将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发改委则将专注于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项目债进行监管,简称“企业债”,以区别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
去年共发行1015亿元企业债,债券市场的融资比例占全部融资比例不足1%。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议题。
做实分业监管协调机制
在监管体制上,本次会议提出要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与预期一致的是,本次会议并没有决定成立一家“超级监管机构”。
有权威人士表示,此前讨论的成立一个由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及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6个部门组成的“3+3”协调监管框架在本次会议上并未得到确认。将继续保持目前“2+3”即央行、财政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配合。
由于本次会议明确提出“完善分业监管体制、机制”,业内因此普遍认为,混业经营在现阶段不会大力推进,只会以小步试点的方式进行。 时间:2012年1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
主导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部委
会议内容:十项金融改革议题
部署八项工作
温家宝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五)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六)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提振股市信心
温家宝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今年金融工作。一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三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加强股市监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锐观察和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温家宝强调,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呈现增长较快、物价趋稳、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条件推动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5. 财政禁止向投资公司借款的规定

摘要 此次《通知》直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出资不实的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6. 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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