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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信托收据原文

发布时间:2022-06-07 04:06:37

『壹』 信托收据贷款业务流程

1.由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组织调查.
4.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的帐户.
8.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风险损失.
9.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催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如因暂时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续保,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意后, 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查.

『贰』 国际结算案例

1)谁应该对该笔货款损失承担责任?
应该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因为根据《URC522》的有关规定,代收行只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并严格按托收指示的条件交单。本案中,代收行未经托收行的同意,自行给予进口商凭T/P借单的融资,因此,代收行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凭信托收据借单的风险由代收行自行承担。

2)K公司应该怎么办?
K公司应要求托收行根据上述理由向代收行交涉,要求代收行偿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话说,你们是不是要考这个案例啊?是的话我们是命运共同体呀喂= =
明天就要考试了,崩溃…

『叁』 关于一个国际结算的问题,请大家帮个忙 不胜感激

我方出口商不应承担损失,结算方式为D/P90托收,没有提到信托,如果银行信托时得到出口商的同意,则出口商需要承担损失,现在,应该有代收行承担损失。如果有托收方式为(D/P,T/R),应由出口上商承担

『肆』 国际结算案例: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
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

『伍』 国际结算托收问题

1、我方出口商不应承担货款损失。因为根据《URC522》,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本案中我方作为委托人,并未指示凭信托收据借单,而代收行私自借出单据,必须承担到期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
2、代收行完全可以不予理睬。因为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不是听凭进口商的说辞。

『陆』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英国银行的拒付和给出的原因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是对的。

受益人的交单日期是二月十日,但加上途中的快递时间,开证行到十八日才收到,既然信用证规定的是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这是受益人的疏忽。(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是按快递投递日期算,开证行这样的写法属于软条款因为不在受益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但既然开证的时候你没有提出异议,那就得以这为准)

『柒』 实验项目:国际结算中的汇款、托收案例

1990年6月,我国天津P企业与来往多年的客户英国N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口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1,000,000.00,合同规定P企业于7月15发出货物,采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货到后20天付款。7月15日P企业将货物由天津港发出,8月15日货物抵达。直至9月20日,我国P企业仍未收到货款。据查,N公司已于8月30日申请破产。我方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60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还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商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进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绝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商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问,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我公司收到国外某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经由在我地方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之后,接到保兑银行的通知,声称开证银行已破产倒闭.保兑银行也不打算承担信用的付款责任,但可代我方向买方收取货款.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我国M公司向香港G客商出售商品,价格条件CIF香港,D/P见票30天付款.M公司同意G客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取得清洁提单后,出具跟单汇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向汇丰银行G客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运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行情看涨,G客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客商遂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中国W公司为开拓中东市场,同意了进口商提出的D/P30天付款条件。出口商在国内交单,到期日却没有收到货款。该公司通过船泊公司查询后获悉,货物早已提走。国内托收银行即发电进口国代收银行。回电称:D/P远期在当地一般做成承兑交单处理,进口商已承兑,故有权将货运单据提走,至于到期进口商是否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

我进口公司向西欧某国进口一批商品,在收到单据,付了款的情况之下,忽然接到港口来电称这批商品在抵达港口之后,受到海关卫生检疫当局的阻拦。因此我方要求出口商重新出口,或者退款。
对方代收行认为这样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因为《URC 500》的第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s may relate)。这一条款是信用证涉及到有关银行的基本原则,我们无论是开证银行,还是议付银行都不应当卷入到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所产生的纠纷当中去,开证行既然已经付了款,那么这就是无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并且已关闭了卷宗。有关货物的纠纷,必须由买卖双方自行直接交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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