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一直有投资者在问:信托靠谱吗?在这里告诉你,高净值群体青睐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靠谱。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靠谱不能和信托没出现过风险和“保本保息”等划为等号。
除了国债和银行存款类产品之外,任何理财产品都不能宣传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没有风险。在这一点上,必须达成共识。
下面从法律、监管、流程和现实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信托为什么靠谱的真正原因。
法律层面上的靠谱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B. 信托投资 如何操作
信托投抄资就是委托人(投资人)在信托公司处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帮你投资理财,信托到期,信托公司将信托本金和收益兑付给受益人(委托人、投资人)。
你可以前往你最近的信托公司进行现场咨询。目前信托公司接受的投资客户要求100万以上的资金。
C. 银行理财产品都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吗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银财富·债券2015年第294期 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 理财产品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 本产品适合于【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 三、 主要风险列示: 1. 政策风险; 2. 市场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4. 信用风险; 5. 管理风险; 6. 不可抗力及意外风险。 注: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银行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应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郑重提示:本理财产品是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您的 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以下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率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六、 本说明书有关预期收益率、预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邮储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银财富·债券2015年第294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代码:1500012GW6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C1040315000378 适合客户 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客户 发售渠道 所有渠道 期限 399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计划发行量 4.5亿元 募集期 2015年4月6日8:30-4月9日17:00(募集期最后一日不可撤单)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则银行将就募集相关日期和募集金额等调整事宜进行公告。 如产品未达计划发行量,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资金账户。 起始日 2015年4月10日 到期日 2016年5月13日 资金到帐日 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5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托管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销售手续费(年化) 0.25% 产品托管费(年化) 0.05% 预期收益率(年化) 5.45% 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有权按照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到期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到期: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理财天数 提前终止时: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到帐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二、投资对象 本期产品投资方向为邮储银行(委托人)委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设立的兴业信托·西南盈佳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将理财资金通过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类资产。本产品募集资金将以不低于95%的比例投资于上述资产,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5%。 信托公司基本情况: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国务院和中国银监会特批的全国第三家由商业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公司前身系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1)免认购费、免赎回费。 (2)若扣除托管费用、销售手续费后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超过部分将作为银行的管理费。 2. 理财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内,拟投资的各类债券资产,按各自权重和目前市场收益率水平进行加权测算,投资组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5.0%—6.5%,扣除销售手续费、保管费,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和收益,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约4.5%-6%。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1)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年化)=理财产品资产组合收益率(年化)-托管费率(年化)-管理费率(年化)-销售手续费率(年化) (2)理财计划到期时,按照到期理财资金实际存续天数计息。每1份为一个计息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预期期末收益=理财本金×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4)计算示例 情景1:以某客户投资100万元购买期限为90天的理财产品为例,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扣除保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达到5.2%,则客户最终年化收益率为5.2%,具体金额为: 1000000×5.2%×90/365=12821.92(元),假定理财产品的实际存续天数为90天。 如以本产品为例,需将上例中期限、最高预期收益率进行替换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3. 理财资金支付 理财期满、实际终止时,邮储银行在到期日/实际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4. 特别说明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资金在到期/实际终止日后,一次兑付。 四、风险揭示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价值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2.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内在波动性,客户投资本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有约定的存续期限,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且本产品可能面临资产不能迅速变现,或者选择变现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4.信用风险。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债券、信托计划或其他投资品种等,可能因基础资产发行人不能如期兑付本息,或交易对手发生违约,投资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损失。 5.管理风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相关机构受技能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导致本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遭受损失。 6.不可抗力及意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资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7.据邮储银行内部评级标准,评定本产品风险级别为PR2级。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产品风险评级表 风险级别 风险收益特征 评级标准 PR1 谨慎型 本金保证型产品,资金投向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适合低收入、风险厌恶型投资者 PR2 稳健型 非保本收益型产品,资金投向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适合较低收入、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PR3 平衡型 非保本收益型产品,资金投向风险收益适中与高风险投资品的组合,适合中等收入、风险偏好适中的投资者 PR4 进取型 非保本收益型产品,资金投向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适合较高收入、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 PR5 激进型 非保本收益型产品,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适合高收入、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 (本评级为邮储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五、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邮储银行有权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邮储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邮储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邮储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客户投资经验评估 1.您是否投资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 □ 是 □ 否 2.您是否对邮储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有全面了解? □ 是 □ 否 客户签字: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 什么是非标准化资金池业务
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行变向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通常用在集资投资,房地产,或是保险领域。
107号文要求信托公司明确“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同时,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希望采纳
E. 信托产品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个信托产品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看门狗财富认为,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专般包括下属列四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4)书面形式。
F. 如何办理信托业务
1、确认自己属于合格投资者
只有合格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产品。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三)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或满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主要要求有三:(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选定信托产品
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当到信托公司官网核实产品是否真实存在,并关注该产品的起始时间;应当结合理财目标和资产状况,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方向、预期收益水平和投资期限等,挑选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会对意向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计划。
3、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也会附带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如风险声明书和资金合法取得的承诺书还有信息调查表(个人/机构)。所以后续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信托利益划拨账户的银行卡,也就是信托收益的划拨银行卡,是投资者用来获取本金和收益的银行卡,所以在信托合同最终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如果出现丢失或者变更的情形,则需要去信托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有效身份证,对于个人就是有效身份证,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还需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代买的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和公司章程等)等一套文件。
4、视频面签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购买理财产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双录”的存储和管理系统具有严格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所有录音录像数据都非常安全,确保您的信息安全权。
在视频面签前,信托公司的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项目信息及相关风险,在视频面签系统中,由客户本人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并阅读“项目介绍及风险揭示书”。
5、转账汇款
经过一定的了解之后,投资者就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汇款的形式购买产品,也就是将认购资金转入到信托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汇款时,一定要注明汇款人的名称、金额以及认购产品的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存在两类账户即募集账户和保管账户。投资者在汇款购买信托的时候,汇入的是募集账户;因为募集账户是用来归集资金的账户,一般开在信托公司的注册地。当一个信托产品募集结束之后,就会自动转到保管账户。
所谓的保管账户,又叫做信托财产专户,是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对资金进行保管、核算、划拨和清算的账户。记住,汇款的时候是募集账户不是保管账户。
6、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产品募集额度超出预计规模时,公司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客户经理通知未认购成功的客户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下,信托计划因故未成立,汇款则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客户可以转投或重选信托计划。
7、确认书
待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向购买成功的客户邮寄《信托份额确认书》。至此,信托购买就走完全部流程了。
G. 信托业算什么系统的
信托业经过多年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国投融资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部门。我们认为,今天的信托业应该摆脱过去单纯对资产规模、市场份额与经营业绩的追求,而将目光集中于自身良性生态系统的构建上。结合信托业自身的特点,一个完整的信托业生态系统应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观经济形势构成了信托业的生态环境,信托业未来的生存方式既取决于当前的宏观形势,又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其次,信托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通过认清自身的发展驱动力与制动力,做出符合行业演变规律与生态环境变化的战略选择。最后,监管环境确定了信托业生态系统中的生存法则,好的监管环境既应促进个体向正确的方向演变,也应形成生态系统内的自然选择机制。
(一)宏观生态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1、中国经济“新常态”
“新常态”更多意味着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调整而非趋势的改变。在经济增长层面注重发掘新的增长点,尤其是增加创新成果的转化率,提高创新驱动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结构调整的要点一是产业结构,体现为传统产业由于过度投资导致的产能过剩,而战略型新兴产业亟需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强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二是产品结构,现有的产品供给同质化严重,未来产品的差异化供给尤其是可以“创造需求的供给”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货币政策适应性调整
与“新常态”下的经济政策相适应,未来我国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松紧适度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兴战略产业的投资,从而强化对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支持。货币政策由“稳健”变为“松紧适度”,说明未来将继续以“定向宽松”为主旋律,同时也存在着“降息”、“降准”的可能性,从而缓释经济下行压力、平滑经济增长趋势。
3、全面推进经济领域改革
以信托人的眼光看,“新常态”下的经济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通过推行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使得投资行为更加透明化、市场化。
其次是区域经济改革,包括“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与长三角经济带等区域经济规划,加强区域互联互通与“多规合一”,促进规模效应与协同发展。
再次是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并购、打破行业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将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后是“三农经济”,将建立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方式、完善农产品(12.00, -0.01, -0.08%)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三农”。
(二)信托业“新常态”具有三大特点
1、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放缓
信托业高增速、低不良是基于经济景气周期的特殊表现。最新数据表明,信托业即将告别超高速增长转而进入正常增长,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长或下滑。如果宏观经济政策不做大的调整,加上新的信托监管政策出台,未来五年增速放缓是大概率事件。根据我们与波士顿咨询研究的结果,未来五年信托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有可能放缓至11-18%(不考虑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影响)。
2、利率市场化深入,资产管理竞争加剧
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存贷款利率向市场真实水平靠拢,银行未来在投资端将会放开更多权限。券商、基金、保险等过去与信托业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金融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子公司等方式与信托业形成正面竞争。
可以预见,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如通道类业务领域,信托业原有的份额将被逐渐蚕食,并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价格战之中。即使是在信托业具备技术优势的领域,也避免不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局面,信托业原本所从事的是风险与收益适中的业务领域,由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等机构的介入,形势也将日趋紧张,部分信托公司将被迫向更高风险的领域移动,从而造成了潜在违约率上升。
3、破解“刚性兑付”,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
无论是从经济基本面、信托业发展周期与市场竞争态势上分析,可以确定未来信托业风险事件将较以往更加常态化,从而逐渐改变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属性,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这对于信托业来讲,在短期将会形成转型阵痛,在长期则是刮骨疗伤式的长效发展机制。
长期以来在“刚性兑付”与“预期收益率”的束缚下,信托产品在营销方面存在缺陷,信托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做精确的风险揭示,投资者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从而养成了一大批风险—收益观念严重扭曲的“合格投资者”,而投资者是信托业生态系统的土壤,当土壤恶化时,生态系统内的个体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尽管风险事件将常态化,但是长远来看却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违约现象的出现是信托业正常的“新陈代谢”与“自我更新”。
(三)信托业的生存法则
监管制度就是信托业的“生存法则”。信托业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在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更高效的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从信托业历史上数次重要转折来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顿,均伴随着对信托制度与信托本源更透彻的理解并使得信托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因此,信托业作为富有高度灵活性与生命力的金融业态所依赖的发展基础,除了一般的构成要素如资本、人力、市场的供给外,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给”。
1、《信托法》修订
从信托业诞生日起,信托制度便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正因为如此信托业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础之上维持过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长。然而在经济新常态、金融体制变革加快与行业间竞争加剧的情形下,《信托法》修订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托法》修订方面,应着重于完善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汇信托、公益信托、民事信托等,这些基本制度无论是在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础,否则如家族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尚未开发的蓝海就不可能真正驶入,影响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2、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是信托行业的一个重大事件。设立保障基金会略微加大行业运行成本。但是与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稳定建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的投资者信心,对金融机构而言,信心远比黄金更珍贵。
与此同时,作为未来监管布局的重要协同组成部分,监管当局正在研究推出《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并拟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通过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并建立信托业的长效发展机制,反映出监管当局对行业制度供给和“基础设施”的高度重视,虽然会带来一些前期启动成本,但却是基业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恢复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权符合逻辑,有现实需要。随着社会投资者理财愿望的增加,将会催生更多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需求,信托业的规模增长与风险处置也需要有强大的资本实力作为支撑。如果仅依赖股东增资维持资产规模增长,则需要股东具备持续的增资意愿与能力,形成了信托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增资悖论”,无形中增添了障碍。
信托资产中包括债权、股权等多种资产,允许交易对手以股权质押,就意味着要做好实现质权的准备,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要有股权管理能力继而要有投资运营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不得从事投资活动本身也是一个悖论,有必要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4、监管评级的角色转变
很多人在不同时期都呼吁过,信托监管要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转型。从构建信托业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说,监管思路应以功能监管为导向,更多关注合规性审查与投资者保护等基础领域,减少对系统内个体行为的细节干预。
同时,监管环境的调整应充分考虑各信托公司的层次性特点,通过差异化的监管引导体系,确定不同层次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防止实力不足的信托公司盲目从事创新业务导致行业风险的出现,这种差异化引导体系的基础是信托业监管评级体系的建立。
为建立更适合转型期的监管评级体系,需对传统的监管评级标准做出调整。在关键指标的选择上,应弱化规模相关指标的作用,而将与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及内生发展潜力有高度相关性的指标赋予更多的权重,如资产质量、资产结构、公司成长性、创新业务等。同时,为了加强监管评级对信托公司的约束作用,评级应直接与经营许可关联。通过以上措施引导信托公司向正确的转型路径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规模扩张与短期效益。
H. 信托登记的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是区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保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需要
作为财产转移和管理的一种安排,信托制度吸引人们眼球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特性,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不属于委托人,不属于受托人,也不属于受益人,具有独立性。那么,如何区别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固有财产呢?就受托人而言,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将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使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区分开来,但这只是从受托人内部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固有财产所作的一种区分。这种区分是否能够完成,取决于受托人是否完全正确地履行了受托人的职责。如果受托人主观上故意将管理的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混在一起,则委托人或受益人是无法将信托财产单方从受托人财产中分离出来的,特别是在信托财产为非种类物时更是如此。因此,为防止受托人的主观恶意,或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串通而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从外部采取一种方法使信托财产能够始终保持独立性,信托登记就是这样一种方法。通过登记,明确哪些财产是信托财产,哪些财产是受托人固有的财产。
(二)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是我国立法的要求
关于信托登记制度,各国做法不尽一致。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依照该项规定,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登记有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进行登记,是强制性的。如果未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不产生效力则意味着信托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尚未建立,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按照信托法进行调整。但是,信托不产生效力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没有任何意义。按照《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因此,信托即使未登记,但如果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订立了信托合同,则信托成立。
第二,我国《信托法》并非要求所有信托都进行登记,仅要求特定的信托进行登记。按照《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的信托,以财产转移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财产转移需要登记的,以该财产设立的信托则需要登记,如果财产转移不需要登记的,以该项财产设立的信托也不需要进行登记。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以下述财产设立信托的需进行信托登记: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3)股票、股权;
(4)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三)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是我国信托实践的需要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共有59家信托公司完成了重新登记。经过6年的发展,一方面信托业务在我国有了飞跃的发展,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同质化问题突出,资金信托占比大,财产信托比例极低,此外,又相继有5家信托公司因为违规或其他原因被停业整顿,究其原因,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实为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使财产类信托难于开展,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
第一,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使信托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资金信托,客观上造成信托品种单一,没有充分发挥信托弹性设计空间的优越性。
第二,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客观上增大了信托当事各方设立信托的成本。
第三,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妨碍了信托领域的金融创新。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发展,原因在于信托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这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基于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人们创设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如产业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等。但是,如果没有信托登记制度,信托公司只能选择转让登记的方式接受信托财产,不但要带来巨大的税负问题,而且也将使信托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更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学界和信托公司研究REITs已经很多年,但至今还没有推出一单相应产品,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信托登记的问题没有解决。
其次,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防范信托风险,特别是来自于受托人的风险,从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I. 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哪位能帮我说一下
这个我知道的,很多人都喜欢把钱存银行,这样的收益率是很低的,真的不如用来做其他的投资,这样可以加大利用率和回报率的。给你介绍一个我正在做的项目吧,回报率挺高的。你要是看了这个就不想去别的地方去看那了。